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24年度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委员会令
第 4 号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 第 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
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
员资格管理办法
52 排风罩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6758-2008
53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GBT 15236-2008
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5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
GB50019-2015
56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器设计标准
GB/T50493-2019
5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JGJ/T67-2019
6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65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DB37/1922-2011
66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设计规 定
Q/SH0700-2008
67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 122-1988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最新修改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7/2
GBZ/T300.49-2017
3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
GBZ/T300.22-2017
3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12部分 甲酸和乙酸
GBZ/T300.112-2017
33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85部分 丁醇、戊醇和丙烯醇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一)国际公约类1.《在工作场所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1953-6-25)2.第139号公约《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974-6-24)3.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983-8-11)4.第171号建议书《职业卫生设施建议书》(1985-6-26)5.第161号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1985-6-26)6.第170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7.ILO-OHS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2001-4-27)二)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第60号主席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3.《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4.《职业病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108号)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文件,[2002]63号)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1号)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长令第49号)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63号)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3号)10.《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4号)1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5号)1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20号)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长令第31号)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三)强制性标准1.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 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3.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 GZB 9-2002 职业性电工性眼炎(紫外线角结膜炎)诊断标准10. 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4.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5.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20.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31.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 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 GBZ 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 GBZ 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7. GBZ 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38. GBZ 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 GBZ 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一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 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 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 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 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 GBZ 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 GBZ 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 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 GBZ 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 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 GBZ 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 GBZ 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 GBZ 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 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 GBZ 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 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 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 GBZ 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 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 GBZ 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 GBZ 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 GBZ 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 GBZ 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 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4. GBZ 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 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 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 GBZ 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 GBZ 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 GBZ 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 GBZ 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 GBZ 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 GBZ 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 GBZ 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 GBZ 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 GBZ 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 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 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症诊断标准78. GBZ 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 GBZ 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 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 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 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 GBZ 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 GBZ 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 GBZ 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 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 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 GBZ 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 GBZ 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 GBZ 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 GBZ 92-2002 职业性高原性诊断标准93. GBZ 93-2002 职业性急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 GBZ 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 GBZ 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 GBZ 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 GBZ 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 GBZ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 GBZ 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 GBZ 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 GBZ 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 GBZ 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 GBZ 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 GBZ 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 GBZ 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 GBZ 106-2002 放射性皮肤病诊断标准107. GBZ 107-2002 放射性性腺诊断标准108. GBZ 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 GBZ 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 GBZ 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 GBZ 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 GBZ 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 GBZ 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 GBZ 115-2002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 GBZ 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 GBZ 117-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 GBZ 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 GBZ 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 GBZ 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 GBZ 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 GBZ 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4. 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距离125. GBZ 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 GBZ 127-2002 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 GBZ 132-2002 工业用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 GBZ 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距离13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 GBZ 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 GBZ 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 GBZ 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 GBZ 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 GBZ 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 GBZ 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四)推荐性标准144. GBZ/T 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 GBZ/T 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剂146. GBZ/T 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 GBZ/T 147-2002 X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 GBZ/T 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剂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 GBZ/T 150-2002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 GBZ/T 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 GBZ/T 152-2002 γ远距离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 GBZ/T 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 GBZ/T 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 GBZ/T 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 GBZ/T 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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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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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上述规定的卫生审 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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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 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 进行抽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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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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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 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 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职业病危害一般和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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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名称颁布日期最新修订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一、法律1982—12—4 2004—3—14 1982—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1-9—4 2012—10-26 2013—0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4—3 2005—08—28 2005-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8—4—29 2008—10-28 2009-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2-05-01 2011-12—31 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992—4—3 2001-10-27 2001-10—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2—6-29 2014—08-31 2014—12-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3-10-28 2011—04-22 2011-05-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9—02-08 2009—02—28 2009—06—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989—02—21 2013—06—29 2013-0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6—09—01 1996-09—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08—04-24 2008—07—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二、法规2009-01—14 2009—05-01 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2—03-15 2011—02—16 2011—12-01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2-04—18 2012-04-28 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1 国务院令第36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5-12 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7-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1995—5—1 国务院令第174号决定》2007—04—09 2007-06—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 2001-4—21 国务院令第302号规定》2004-1—1 2010—12—30 2010-12-3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5—9 2010—12-29 2011-01-0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2-1-1 国务院令第89号2004—1—13 2014-07-0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1988-8—1 2004—04—28 2004-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三、部门规章2000—06—27 2000-10-01 2000—10-01 质技监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1—04—09 2001-04-09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3—09—01 2003-9—1 2003—09-01 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1-09-05 2001—11—1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2001—11—15 国质检令第2号规定》2001—12—29 2002-03—0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2002-3—1 国质检令第14号行政处罚规定》2012—10-23 201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9-03 2000—01—01 2000—01—0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08—08—07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2000-03—01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2009—12—01 TSG 2009—08—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R0004-20091996—04—23 1996—07—0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002—03—21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2009—08-31 2009—12—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990—2—22 《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2003—04-03 2003-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1993—10-1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锅字[1993]4号2006—11-27 2007—06—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2008—08—07 TSG 2008—08-0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程》 Q7015—2008《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2002—3—1 国质检锅[2002]1号2012-05-21 2012—08—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1—1 劳动部发[1996]423号《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1999—12—29 环发[1999]296号《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2—3—17 国家城建总局2012—05—21 2012—09-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2002—5—1 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2009—04—30 2009—05-01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 2012—07—06 2012—11-01 公安部令第120号《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7—1 公安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22 劳部发[1995]56号1990—03-22 1990—04-0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1997-1—1 局公通字[1996]82号2009-04-30 2009—05—0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10—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劳安字[1990]2号《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11—26 卫妇发[1993]第11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5—1—1 劳部发[1994]498号《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 劳部发[1996]370号2011—12—31 2012—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12—28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0—04-26 2010—07—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 2000—7—1 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2001—10—1 国质检锅[2001]38号《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 1990—10—5 劳动部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1991—10-1 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1991—10—12005—12—15 2006—04-0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2号1996-6-1 2005-09—01 2005—07—22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3—6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3 国发[1987]105号1992—01—01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1—2—1 劳安字[1991]2号《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1-26 劳部发[1994]50号2013—12—23 2014—01—01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1-1 卫生部[88]卫防字第7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1号2012—03—26 2013—06-01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5—1 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已失效 1988—1-1 卫生部2002—5—1 2013-01-09 2013-04—10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002 卫法监发[2002]63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2002—03—15 2002—05—01 卫生部令第20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1994-06-30 1994—06-30 卫生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废止失效 1956—5—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废止失效 1991—5-1 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废止失效 1989—3—29 国务院令第34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废止 1995—10—1 劳部发[1995]322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撤销失效 2002-5—1 卫生部令第2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1993—9-17 劳办发[1993]140号2011-01—0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12—31 《工伤认定办法》第8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失效 1996—10—1 劳办发[1996]266号《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2—1—1 卫发监发[2002]108号2012-07—1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2008—07—11 2009-01—01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2001—12-31 总工发[2001]17号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6号《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1—12—31 总工发[2001]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国经簿字244号项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已废止 1995—12-20 劳部发[1995]457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94-8-11 劳部发[1994]246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4—7 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4—1 国质检锅[2002]16号2000—3—1 2012—08—21 2013-01-01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计分办法》公安部令123号《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废止 2000-3—1 公安部令[2000]第46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8—11-17 2009—04—01 公安部令第105号四、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 GB/T1。
GBZ_T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2010-01-22实施日期:2010-08-01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GBZ-T225-2011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日期:2010-01-22提出单位: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业安全卫生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人事、车队主管组成。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主要负责人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综合部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车队主管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职业安全卫生小组职责:(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职责(一)主要负责人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1mz十二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小组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综合部主管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T 197—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5 评价依据 (2)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7 评价方法 (3)8 评价程序 (3)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首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的,用于指导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治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方面。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性,包括对有害物质的监测、采样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场所环境的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的职业卫生标准。
4.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价: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和评价,确定职业卫生防护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
5.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6.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7.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要求用人单位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1.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根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个体防护措施、集体防护设施、工艺改造等。
2.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规范的建设和管理,包括通风设施、排尘设备、防护装备等。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程:具体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操作流程和内容,包括体检项目、检测方法、结果评价标准等。
5.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如何应对职业病事故,包括伤员抢救、事故调查、职业病鉴定等。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世界职业卫生发展简史
1948年
1996年
1997年
联合国全体会议通过的
第14届世界劳动安全卫生 联合国秘书长发表文告指出:
《全球人权宣言》确认, 大会上达成共识:劳动者 各国政府决策者和企业家应将保证
所有人享有公正和良好
在享受就业权利的同时,应 安全和卫生的作业环境作为一切投
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资和生产决策的关键加以考虑,职
➢ 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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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的主要内容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第一个关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病危害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所作检测、评价应当 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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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范围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劳动者
职业史
四个要件任缺其一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都不属本法所称职业病
国家已公布的职业病分类 和目录中所列目录:
十类 132种
➢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 业病确定为14种
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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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相关卫生标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
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前期预防〔续〕
建设工程管理
职业危害严重 的工程
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职业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
竣工验收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建设项目业主
政府监管
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介入
前期预防〔续〕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
工作场所要求:
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 4.有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 健康的要求; 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 , 其中包括职业环 业
境、职业性健康、损伤、 康复、产品健康 国
质量等标准。 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 际
贸易中的争端, 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 竞
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 因此用人单位只 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才能真 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促进企业经济的可
争 力
破 世 贸 组 织 贸 易 技 术 壁
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三同时〞制度
• 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
入建设工程工程预算
•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范围
•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 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3、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 〔第6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20328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讲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讲义: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
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如图5—1所示。
二、主要法规标准简介(一)法律1.根本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2.基本法律。
2001年10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
该法为职业卫生领域的最高普通法,明确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一立法基本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工作力针。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主要行政法规1.《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1987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
分总则、防尘、监督和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六章,共28条。
对企业的防尘责任、防尘投入、禁止危害转嫁、建设项目防尘工作“三同时”、接尘工人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等进行了规定。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由国务院发布,目的是“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共八章71条,基本架构同《职业病防治法》,对一些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职业卫生 卫生标准2013
从2001年至今,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总体要
3
求。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国 务院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安全监管
中国职业病名单更新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仍然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职业性皮肤病 ✓ 职业性眼病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职业性化学中毒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职业性传染病 ✓ 职业性肿瘤 ✓ 其他职业病。
对3类职业病的分类名称作了调整
三同时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简称“三同时”)
截止到2011年,我国已颁布标 准
✓基础标准 6 ✓限值标准399 ✓方法标准259 ✓评价标准2 ✓控制标准14 ✓管理标准6 ✓合计686
中国职业病法修订
职业卫生标准与管理
贾光
主要内容
✓标准的概念 ✓标准的发展历史 ✓标注的意义 ✓制定标准的原则 ✓制定标准的过程
标准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卫生标准 为保护人民健康,对食品、药品及其他方面 的卫生要求制定的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对工作条件的各种卫生服务和监督管理及职 业相关疾病诊断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目的是 保护劳动者健康。
第四阶段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了104号文件,基本上将工作 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划转到了安全监管部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卫生部令第 31 号(2002 年 7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 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了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 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 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中国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局就 2009 年职业卫生做了几项规定。其基本规章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本规章的内容与职业病预防法相似,规定了企业和行政方面应该采取 的职业危害防治对策的基本内容。目前尘肺对策专门的部门规章尚未制定。暂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1)企业应该采取的措施 ①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
中国的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概要 中国法律体系的法源、制定权限和程序等都依据宪法以及 2000 年制定的立法
法确定。法源体系由具有最高性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则(部门规章)等构成,尽管其他机构对其分别享有制定权限,但全国人 大具有最终判断效力,所以其采用一元多重体制。宪法高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 地方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之间关系平等。而 且,运用法令等时采用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职业卫生 相关法令体系的制定也依照这些规定。而且,虽然职业卫生标准不包含在职业卫 生相关法律体系内,但基于中国标准化法制定的职业卫生标准在行政和企业的职 业卫生推进工作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含有该标准的法源体系如下所示。 1)法律
5) 标准
中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的标准多种多样,数量庞大。而且,对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等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在防治尘肺病方面标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正因为标
准的详细和专业,使其多被检测机关等的专家使用,企业员工则很难对其进行充
分的理解。对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并将尘肺病相关标准在各个分类中做
整理后,得到以下内容。
法律决定国家主权、国家机构、民族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政治权利的剥 夺等,非国有财产的收容、民事的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相关 的事项。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事项由全国人大决定,其余则由常 务委员会制定。由于基本法律数量不多,所以大部分的法律实际上都由常务委员 会裁定。职业卫生相关法令的基本法“职业病防治法”也于 2002 年由常务委员会 制定,主要对职业卫生对策的基本框架做了规定。 2)行政法规(条例) 国务院有权基于宪法和法律就以下相关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① 执行法律规定 ② 全国人大以及常务委员会的授权 与职业卫生相关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获得通过。本 条例是为了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而制定的。而其制定程序则根据“行政法 规程序条例”(2002)制定。有关国家的重要政策事项,国务院有发通知和做决定 的权限,各部门需要根据通知实施行政工作。 3)行政规则(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个部门有权根据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通知,制定部门规 章以利于在部门权限范围内的执行。在职业卫生相关方面,有根据“国务院关于 机构设置的通知”(2008)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8)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8),前者在内容上与职业病防治法类似, 关于其中出现抵触的条文,有必要从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而后者则与卫生 部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相似,但由于新法优先原则,所以总 局制定的规章具有新的效力。而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则是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2002)制定的。
职业卫生法规及监督管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②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③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 时解除控制措施
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 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事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享受适当岗位津贴等。职 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 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 的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 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 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监督权力 执法资格认证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 督检查
#监督权力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 料和采集样品
⑵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⑶变更申报、注销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 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在 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在 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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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
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
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
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
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
对水平高、效果好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出版、印刷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一、背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时期,职业卫生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多样性、特殊性。
既有老企业原有严重职业危害的治理,也有新建项目如何避免产生职业危害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WTO,又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引进外资、引进新技术带来的新毒物、新危害问题。
在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
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事业第九个五年计划即2010年规划设想》也将“进一步完善卫生规章条例、标准制定”列为重要奋斗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泽民主席于同日发布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职业卫生标准是一系列职业卫生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
为更好地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卫生部门的职责,我们制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二、起草经过本管理办法由法监司牵头,组成了由预科院标准处、劳卫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了深入的立法调研论证,按照国务院令33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借鉴其他部门的有关经验和管理模式,起草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初稿。
在此基础上,征求了有关标准委员会专家、法学专家、部分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反复多次的修改,形成了送审稿。
2002年2月又一轮听取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石油集团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并对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和补充,形成了现在的报批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一条。
对职业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性质、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解释、出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职业卫生标准的范围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原卫生标准体系中的劳动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职业照射部分。
(二)管理机构本办法明确卫生部主管职业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立项和计划的批准下达、标准的批准公布(卫生部通告)、标准的复审、标准的解释。
并负责对其他部委之间的协调。
由于职业卫生标准技术性极强,对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
(三)立项原卫生标准的立项一般由各单位向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进行申请,经审核后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批准执行,后为加强管理改由卫生部批准。
本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立项的建议由卫生部标准办机构审核后拟定年度标准研制计划,报卫生部批准并下达执行。
标委会是技术咨询组织而没有常设机构,改由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负责立项的申请和审查工作更便于管理,也便于操作。
标准的研制申请也由单位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体现了职业卫生标准的公开性、公正性。
(四)标准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职业卫生标准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公告公布。
我们已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将废止原有的国家标准及编号,统一由卫生部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编号发布。
(五)科研成果本办法根据(84)卫科教字第7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部门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标准属科技成果。
有利于鼓励标准研制者的积极性。
(六)复审本办法规定卫生部应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
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工作由卫生部组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