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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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券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券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殊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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