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2名词解释
民法学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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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立方式。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财产继承,是指根据继承法规范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肖像权,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反映的肖像人的外部形象。
7.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8.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9.邻接权,是专指与着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按照《伯尔尼公约》,邻接权主要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对其录音制的唱片的专有权和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专有权。
10.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示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13.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4.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5.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16.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
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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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作业1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2、订立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是诚信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对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7、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8、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 a6 I4 W! T* p! w+ Z* O9、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义务或责任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民法2重点及解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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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重点及解释第十五章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债发生根据:1、合同;2、单方法律行为;3、侵权行为;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6、其他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履行原则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当事人若不能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便不能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1、标的;2、数量和质量;3、价款或者酬金;4、履行期限和地点;5、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的形式:1、口头合同;2、书面合同;3、公证合同;4、鉴证合同;5、审批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关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保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赔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
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而不是财物或人身;5、保险合同是机会合同(或称射幸合同)。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在不当得利中,得到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或不当得利人;受损失的一方是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一方取得利益;2、他人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珍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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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珍藏版)[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珍藏版)(更新至2022年1月试题)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可抗力:即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祖继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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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2、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3、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5、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1、特定性2、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3、开标和决标4、履行要求5、无因管理之债6、人格权身份权7、实用新型外观设计8、被继承人死亡时9、连带责任10、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单项选择题:1、B 2、C 3、D 4、C 5、B 6、D7、C 8、A 9、B 10、D四、多项选择题:1、A、C、D 2、A、B 3、A、B、D 4、A、B、D 5、A、C、D 6、A、D 7、A、B、C 8、A、B、C 9、A、B、D 10、A、C五、问答题:1、答:⑴从属性。
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权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因而债的担保与被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其效力一般决定于主债的效力;⑵预定性。
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前设立的,而于债权不能按期受偿时才行使的,当事人于债权未届清偿期前就确定了担保的范围;⑶可靠性。
债的担保或是扩大了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财产范围,或是以特定的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打破了债权人仅能以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原则,从而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是确保债权的可靠手段;⑷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自愿设立的,而且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债的担保一般是当事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自愿设立的。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完整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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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就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就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就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就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与物品,财产关系就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与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与特征的集中体现,就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就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就是特权的对立物,就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与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与义务就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她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民法学(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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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学(2)》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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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名词解释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仅和按份债务。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时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建议。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比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当地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是自身特征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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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2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2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25.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23.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2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作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
25.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1.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22.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
2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4.著作权,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5.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26.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民法学2(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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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复习资料1.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亦即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或者双方各由二个以上的主体构成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3.债的保全:是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7T$y6i4p.d*_4.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者因债权人方面的客观情况无法履行,经一定程序将应给付的标的物交有关机关保存。
5.合同:指一切明确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T$y'H"g3X6.拍卖:是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7.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8.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国9.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三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
:10.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且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11.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12.邻接权:是专指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
13.继承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1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15.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份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事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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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自考民法学重点名词解释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9)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3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3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32)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33)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34)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5)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
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
36)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37)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38)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39)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
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40)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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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输合同;(2)保管合同;(3)仓储合同;(4)委托合同;(5)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
民法学(2)作业1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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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作业1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的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填空题1、债的履行,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2、订立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是诚信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对方有权拒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担保的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6、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7、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
8、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信托合同;(5)居间合同9、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义务或责任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2021年《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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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册及参照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答:债是按照合同商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答:按份之债是指债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债,涉及按份债权按份债务。
3、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5、要约答: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缔结合同建议。
6、不安抗辩权答: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此前,有回绝自己给付权利。
7、质押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8、后履行抗辩权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合同中,后履行一方有权规定应当先履行一方履行自己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回绝应先履行一方履行祈求。
9、不当得利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她人损失法律现象。
10、名誉权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体现出来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权利。
11、著作权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她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各项专有权利。
12、遗赠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一某些或所有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行为。
二、填空题1、招标方式订约普通要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对方有权回绝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商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形式有定金、抵押、保证、留置、质押。
4、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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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单一之债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简单之债是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财物之债是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特定之债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主债是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
从债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债的发生根据又称债的发生原因,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单方法律行为是仅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债的一般担保又称债的保全指保证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其债务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券人的代位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债券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时得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的特殊担保指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债的特殊担保措施。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指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指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特定财产于债权人占有,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得占有该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财产的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法律现象。
债的转移又称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也就是债的内容和客体不变而债的主体改变。
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计划合同是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订立的合同。
非计划合同是不以国家指令性计划为依据而订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给予对方利益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的合同。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主合同指在两个合同之间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或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将自己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合同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不是直接为使自己享有合同权利,而是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而订立的合同。
要约是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招标是由多数竞争人各自提出条件,而由招标人从竞争者中选择一人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订约方式。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四个阶段。
拍卖是由拍卖人从众多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合同的主要条款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指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抗辩权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旅行期时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旅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解释,广义上说,是指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狭义上说,则指的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依其职权对合同内容的正确含义的解释。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而不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述协议内容的合同。
公证合同是指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过的合同。
鉴证合同是指经鉴证机关予以鉴证的合同。
审批的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或部门予以审核批准的合同。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的改变。
也就是说,合同之债三要素中任一要素的改变,都为合同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当事人提前中止合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无效合同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即卖方(又称出卖人)将出卖的财物转归另一方即买方(又称买受人)所有,买方取得财物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双方就转让工矿产品达成的协议。
是以转移工矿产品所有权(包括经营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指转让农副产品的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农副产品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即供电合同,是供电方与用电方关于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按照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易物或物物交换合同,是双方约定相互以货币以外的财产进行交换的协议。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所有,他方接受该财产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关于一方将财产交付给另一方临时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的协议。
企业租凭经营合同是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为此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经营的协议。
借贷合同,又称消费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人(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种类物借给他人(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用后应归还同等数量货币或同种类物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成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成租人使用,成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当事人间关于出借人无偿地将物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使用后返还原物的协议。
借款合同又称信贷合同、贷款合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将货币借给借用人,借用人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存款合同是公民(存款人)将货币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于存款人取款时按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的协议。
结算合同,又称结算帐户合同,是指立户人将其款存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为立户人办理代收、代付款项的协议。
合伙合同从广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相互联合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