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某地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招商奖励政策暂行办法(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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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及招商奖励政策

暂行办法

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江北区总部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按照《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暂行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凡新迁入江北区或在江北区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企业在江北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当年实现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照80%,第二、三年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20%用于奖励该企业经营班子;对经营班子奖励的30%以上用于奖励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

新迁入或新设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期满后,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已落户总部企业的政策进行奖励。

2、对已在江北区落户的总部企业,若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15%以上,按当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奖励该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绝对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在江北区首次购房总价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自用办公或经营的,在购房当年或一年内缴纳契税的企业,区财政将在扣除征收成本后,一次性安排该房契税的全额予以扶持发展。

4、对于发展态势好、税收贡献大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后给予特殊的扶持政策。

5、区工商、税务、劳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积极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并积极为总部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的就医及其子女就学提供优质资源和服务。

6、金融型总部企业执行《重庆市江北区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奖励政策。

7、凡享受了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10年内不得迁出江北区。

二、对招商引进总部企业有功人员、单位的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机构、各界人士及区属各部门、个人招商引进总部企业。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区国税、区地税、区监察、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方案,报区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专题研究奖励政策。

三、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一)总部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申报

1.提交资料:企业申请政策扶持或奖励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当年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江北区首次购房的还应提交经房屋交易所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2.申报时间: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向江北区总部办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报期未按要求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二)招商奖励政策的申报

招商引进总部企业工商税务注册到江北区后2个月内,招商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向区总部办申报,填写《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参阅《重庆市江北区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并提交所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区总部办申报奖励。

(三)计算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的基数和时间

凡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招商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政策考核的依据是总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的区级留成部分。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不足6个月的,从下年起按整年计算兑现;计算当年享受政策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在当年计算兑现(按税务注册登记时间计算)。

四、其它事项

(一)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江北区政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

(二)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班子和招商有功人员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三)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江北区总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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