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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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条例》针对新时期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是重点规范现行军服。

《条例》将军服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对于现行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

对于我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其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重点规范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

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

把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作为规范重点,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

三是重点规范社会行为。

《条例》以规范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以及军地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重点;军队可以自行规范的内容,《条例》中一般未予体现,由军事法规、规章和文件予以明确。

《条例》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哪些?《条例》中对所管理的军服明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目前军服装备的实际情况,《条例》所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一是07式外观制式军服。

军帽、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礼服、作训服、作训大衣、常服大衣、毛上衣、绒衣、07雨衣。

二是07式标志服饰。

军衔标志、帽徽、领花、资历章、军种胸标、臂章、国防服役章、领带、领带卡、内(外)腰带。

三是07式军服专用材料。

主要指07式陆空军礼服、常服专用材料,以及采用07数码迷彩图案的服装、面料及相关制品。

四是87式军服的帽徽、领花、肩章。

何为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凡是没有合法的军服生产合同,或者超出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都属于非法生产,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队规章制度之士兵军装穿着管理规定

军队规章制度之士兵军装穿着管理规定

军队规章制度之士兵军装穿着管理规定目的军装穿着管理是军队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士兵的军装穿着行为,增强军队形象和士气。

本文档旨在规定士兵军装穿着的管理规定,确保军队纪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士兵的军装穿着管理,包括常规军事训练、日常办公和公众场合等。

穿着要求士兵在穿着军装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军装应整齐干净,无破损、污渍和褶皱。

2. 军帽应佩戴整齐,帽徽应清晰可见。

3. 军装应正确穿戴,包括军服、领带、靴子等。

4. 军装应与个人身材匹配,合身但不过紧。

5. 军装应注重色彩搭配,保持统一协调。

6. 军服上的徽章和标志应正确放置,且不得擅自更换或添加。

禁止行为士兵在穿戴军装时禁止以下行为:1. 擅自改变军装的外观或结构。

2. 在军装上佩戴与军队形象相悖的标志、徽章或装饰品。

3. 在军装上悬挂或佩戴与军事纪律无关的物品。

4. 在军装外出时穿戴非军装或非正式服装。

备勤期间要求在备勤期间,士兵的军装穿着管理还需符合以下要求:1. 军装应随时整齐,并主动清理保养。

2. 在特殊情况下,须经上级批准方可脱下军帽。

3. 军装应与任务场景相适应,如需更换应遵守相应规定。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军装穿着管理规定的士兵,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或纪律处分等,以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结论士兵军装穿着管理规定是军队纪律的重要方面,决定着军队形象和士气。

各级指挥员应加强对军装穿着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士兵始终以整齐、规范的军装示人,展现军队的统一和威严。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条例》针对新时期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一是重点规范现行军服。

《条例》将军服界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对于现行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

对于我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其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重点规范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

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

把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作为规范重点,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

三是重点规范社会行为。

《条例》以规范社会组织和人员的行为以及军地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重点;军队可以自行规范的内容,《条例》中一般未予体现,由军事法规、规章和文件予以明确。

《条例》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哪些?《条例》中对所管理的军服明确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目前军服装备的实际情况,《条例》所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一是07式外观制式军服。

军帽、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礼服、作训服、作训大衣、常服大衣、毛上衣、绒衣、07雨衣。

二是07式标志服饰。

军衔标志、帽徽、领花、资历章、军种胸标、臂章、国防服役章、领带、领带卡、内(外)腰带。

三是07式军服专用材料。

主要指07式陆空军礼服、常服专用材料,以及采用07数码迷彩图案的服装、面料及相关制品。

四是87式军服的帽徽、领花、肩章。

何为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凡是没有合法的军服生产合同,或者超出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都属于非法生产,将依法受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校内军服管理规定文件(3篇)

校内军服管理规定文件(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军服管理,提高我校学生的国防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培养优良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第三条校内军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军服质量;(二)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三)教育引导,强化国防意识;(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章军服种类与配置第四条校内军服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校徽帽:佩戴在校徽帽上,作为学生身份的标志;(二)校徽衫:穿着在校徽衫上,展示学生风采;(三)迷彩服:用于军事训练、国防教育等活动;(四)作训服:用于日常军训、国防教育等活动;(五)其他特殊场合使用的军服。

第五条军服配置标准:(一)校徽帽、校徽衫:每人一套;(二)迷彩服、作训服:每人一套;(三)特殊场合使用的军服: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三章军服发放与管理第六条军服的发放:(一)新入学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发放军服;(二)在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军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统一更换。

第七条军服的管理:(一)学生应妥善保管军服,不得随意丢弃、损坏;(二)军服不得擅自借给他人或转卖;(三)校徽帽、校徽衫应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改、损坏;(四)迷彩服、作训服应定期清洗、晾晒,保持整洁;(五)特殊场合使用的军服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军服的回收:(一)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将校徽帽、校徽衫、迷彩服、作训服等军服全部回收;(二)回收的军服应进行清洗、消毒,并统一保管。

第四章军服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军服的使用:(一)校徽帽、校徽衫:在校内公共场合、集体活动中佩戴;(二)迷彩服、作训服:在军事训练、国防教育等活动中使用;(三)特殊场合使用的军服: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条军服的维护:(一)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穿着习惯,不得随意折叠、磨损;(二)校徽帽、校徽衫应定期清洗、晾晒,保持整洁;(三)迷彩服、作训服应定期清洗、晾晒,保持整洁;(四)特殊场合使用的军服应按照规定维护。

军服管理条例

军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

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退役军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退役军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退役军人的军装穿着。

二、穿着场合
1. 退役军人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军装:
(1)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胜利等重大节日;
(2)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胜利等历史事件;
(3)参加纪念活动、慰问活动、公益活动等地方性质的邀请活动;
(4)其他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的场合。

2. 退役军人在上述场合穿着军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佩戴军衔、勋章、奖章等标识;
(2)不得擅自更改军装样式、颜色、标志等;
(3)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穿着军装。

三、穿着要求
1. 退役军人在穿着军装时,应保持军装整洁、得体,不得影响军人形象。

2. 退役军人在穿着军装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与军人形
象不符的活动。

四、责任与处罚
1. 退役军人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收回军装等处罚。

2. 退役军人在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官方发布为准。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规定文件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军服管理,规范学生仪容仪表,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纪律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穿着军服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新生军训、国旗班、校卫队、学生会等需要穿着军服的学生组织。

三、军服管理职责1. 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学生军服的采购、分发、回收及管理工作。

2. 各班级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军服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军服的整洁、完好。

3. 学生会、校卫队、国旗班等学生组织负责人负责本组织成员的军服管理,确保军服的规范穿着。

四、军服穿着规定1. 学生军服为统一式样,不得私自改动、拆洗、熨烫、染色、破损。

2. 学生穿着军服时,必须佩戴好军帽,整理好领章、肩章、胸标等标识。

3. 学生军服应保持整洁,不得出现污渍、破损、褪色等现象。

4. 学生在校园内穿着军服时,应遵守校规校纪,不得随意丢弃、损坏军服。

五、军服分发与回收1. 军服分发: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班级人数及实际情况,统一采购军服,并组织分发。

2. 军服回收:学生在离校、毕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军服时,应及时上交班主任,由班主任统一交至学生工作部。

3. 军服回收时,学生应确保军服完好无损,如有破损、污渍等情况,需自行承担清洗、修补费用。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私自改动、损坏、丢弃军服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军服大量损坏、丢失的学生,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形象和纪律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规定。

学校学生工作部年月日。

军装管理新规章制度内容

军装管理新规章制度内容

军装管理新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装管理,提高军队形象,增强士气,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军装是军人的标志,是军队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人的职业荣誉。

军装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组织纪律,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军装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性、规范性、严肃性、公正性。

第四条军装管理主要包括军服、军帽、徽章、鞋袜等服装配饰的管理,以及军人着装的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军服管理第五条军装管理委员会负责军装管理工作,由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军装管理规定和监督执行。

第六条军装的种类、款式、颜色、质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军队制式。

第七条军装的采购、发放和库存等工作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认领、统一配发,确保军装的质量和数量。

第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尺寸和款式穿着军装,不能私自改动、改造或擅自减少。

第九条军装的清洗、保养和更换等工作要做到定期、及时,保持军装的整洁和完好。

第十条军装的领用、退还、报废等工作要做到严格执行手续,确保军装的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军人应当随时准备穿着军装参加工作、活动和公共场合,展现军队的形象和威仪。

第三章军帽管理第十二条军帽是军装的重要配饰,必须与军装配套,符合军队制式,体现军人的身份和职业。

第十三条军帽的种类、款式、帽徽、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军队规定。

第十四条军帽的佩戴要符合规定的姿势和方法,不能歪斜、偏倒或翻领。

第十五条军帽的保养和清洗工作要做到及时、细致,保持军帽的整洁和完好。

第十六条军人应当在公共场所、军营、出差等场合佩戴军帽,展现军队的风采和形象。

第四章徽章管理第十七条徽章是军装的重要配饰,是军人的荣誉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军队规定。

第十八条徽章的种类、形状、材质等要符合标准,不能私自制作、购买或更换。

第十九条徽章的佩戴要符合规定的位置和方式,不能随意搭配,必须与军装相配。

第二十条徽章的保养和清洗工作要做到保持其光亮和清洁,展现军人的尊严和自信。

第二十一条军人应当在军衔晋升、学术成就、表彰奖励等情况下佩戴相应的徽章,体现个人的荣誉和成就。

军服管理规定

军服管理规定

军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内军服的管理和使用,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企业员工对军服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定义1.军服:指由企业提供或委托专业机构制作的军队标准制式服装及其配饰,包括军帽、军装、鞋袜等。

2.军服管理员:指负责军服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军服的保管和使用第四条军服的保管1.军服管理员负责保管企业内的军服,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2.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军服,确保不受损坏、遗失或盗用。

3.军服不得私自转借、转让或出卖给他人。

第五条军服的使用范围1.军服仅限于企业举办的特殊场合和仪式上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场合。

2.军服不得用于个人宴请、聚会、演出等非企业组织的活动。

3.军服不得用于政治、宗教或军事活动,严禁冒用军队和军人身份。

第六条军服的佩戴要求1.军服的佩戴应整洁有序,保持干净,避免折皱和脏污。

2.军帽佩戴时应注意顶正正中,军装的领口要整齐、无褶皱。

3.鞋袜应整洁干净,并严禁穿其他型号或者颜色的鞋袜。

第七条军服的换装1.换装时应在指定的更衣室进行,避免在公共场所更衣。

2.换装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工作状态,不得有不当言行。

第八条军服的修理和清洗1.军服的修理应交由军服管理员进行,不得私自更改或修复。

2.军服定期进行清洗,由企业承担相应的费用。

3.军服损坏或污损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军服管理员,以便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三章军服管理的责任和考核第九条军服管理员的责任1.军服管理员应负责军服的保管、分发、清点和检查工作。

2.军服管理员应做好军服使用记录,及时报告损坏和遗失情况。

3.军服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军服换装和应急演练。

4.军服管理员应组织开展军服管理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员工的责任1.员工应妥善保管军服,避免损坏、遗失或盗用。

2.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军服换装,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和军人形象。

军服管理条例

军服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发布日期】2009-01-13【生效日期】2009-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现公布《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九年一月十三日军服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军服管理,规范学校军服的使用,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教职工及学校相关部门。

三、军服种类及用途
1. 军服种类:我校军服分为夏装、春秋装、冬装三种。

2. 军服用途:
(1)升旗仪式、校运会、军训、国防教育等活动;
(2)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庆典活动;
(3)学校组织的外出交流活动;
(4)学校领导、教职工在学校内部活动时,可根据需要穿着军服。

四、军服穿着规范
1. 学生在规定场合穿着军服,应保持军容整洁,不得随意脱卸、折叠、污损军服。

2. 穿着军服时,应佩戴校徽,校徽应佩戴在左胸前。

3. 穿着军服时,不得佩戴与军服颜色、款式不符的饰品。

4. 穿着军服时,不得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军服保养与维护
1. 学生应妥善保管军服,避免损坏、丢失。

2. 军服清洗时应使用中性洗涤剂,不得使用漂白剂等有害化学物质。

3. 军服晾晒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防止褪色、变形。

4. 军服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私自裁剪、拼接。

六、违规处理
1. 学生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2. 教职工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对故意损坏、污损、盗窃军服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公司军服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军服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军服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团队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军服是公司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应自觉维护军服的整洁、美观和尊严。

第二章军服的发放与保管第四条公司军服的发放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岗位和工作性质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员工领取军服时,应认真检查军服的完好程度,如有破损、污渍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员工领取军服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借给他人。

第七条军服的洗涤、熨烫由员工自行负责,确保军服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军服的使用规范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公司军服,不得随意更换为便装。

第九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接待等重要场合时,必须穿着军服,保持良好的形象。

第十条军服的穿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着整齐,纽扣齐全,不得敞怀、敞领或挽袖。

(二)军服口袋不得放置私人物品,不得随意翻动。

(三)不得在军服上涂鸦、贴纸或进行其他损坏行为。

(四)不得将军服与便装混穿,不得在军服上佩戴非公司规定的饰物。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将军服用于私人活动,不得在非工作时间穿着军服。

第四章军服的回收与报废第十二条员工因离职、调动等原因不再使用公司军服时,应将军服退回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军服因破损、污渍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员工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回收或报废。

第十四条回收或报废的军服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处理,不得私自丢弃。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模范遵守本制度,维护公司军服形象,表现突出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损坏、污损军服或故意不按规定穿戴军服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故意破坏军服、严重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军装管理制度

学校军装管理制度

学校军装管理制度学校军装管理制度一、前言军装是军队的象征和标志,是提升军队形象、凝聚军心士气的重要元素。

学校军装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内部军装的穿着和使用,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加强学生的身份认同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学校军事教育工作的深化发展。

二、军装管理的基本要求1.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军服的佩戴和穿着,不得私自更换军装。

2. 军装应当整洁、完好无损,不得改动其结构和颜色,不得私自增减饰物。

3. 军装的佩戴应当规范,勿佩戴与军装不相符的饰物。

4. 学生在佩戴军装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违反纪律的行为。

三、军装的佩戴与穿着1. 军人帽学生军装的帽子为军人帽,帽缘平行于地面,帽徽居中,正对前额,军装统一标志在帽徽上。

2. 军装上衣学生军装的上衣为直领形式,领口应整齐平整,正好盖住脖子。

上衣前襟合缝严密,不允许露出内衣,扣子要系好。

3. 军装裤军装裤应当与上衣完美贴合,腰部应调整到适合自己的位置,腰带要系好。

4. 军靴学生应当佩戴整齐、干净的军靴,鞋带必须符合规范,不能太长或者太短。

四、军装的保养与存放1. 学生应当爱护军装,保持其整洁和完好无损,定期进行清洗和修补。

2. 军装不得随意搁置、乱丢乱放,应当专门存放在学校指定的地方,避免受到损坏或丢失。

3. 学生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军装进行其他用途,如拍照、参加活动等,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五、军装管理的纪律处罚1. 对于违反军装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根据情况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分、降级、责令复查等。

2. 对于恶意破坏军装、私自更换军装、擅自佩戴军装等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六、军装管理的督查与检查1. 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军装督查岗位,对学生的军装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2.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军装展示,展示学生军装整洁、规范的形象。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军服管理,规范学生仪容仪表,培养学生良好的纪律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军服是学校的重要标志,代表着学校的形象,学生应爱护并正确使用军服。

第二章军服的发放与回收第四条学生军服的发放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学生年级、性别、身高、体型等因素进行定制。

第五条学生领取军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并按要求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学生军服的回收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初,学生需将上学期使用的军服交还学校。

第七条学生军服损坏、丢失或擅自变卖者,需按原价赔偿或补购。

第三章军服的穿着与保养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应按规定穿着军服。

第九条学生穿着军服时,应保持整洁、干净,不得擅自修改、染色或损坏。

第十条学生军服的纽扣、肩章、臂章等标识不得擅自拆卸、更改。

第十一条学生军服的保养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清洗,保持军服的清洁;2. 避免接触腐蚀性物质,防止军服损坏;3. 存放时,避免折叠、挤压,防止变形;4. 如有污渍,应及时清洗,避免长期污渍难以去除。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1. 擅自修改、染色或损坏军服;2. 擅自拆卸、更改军服标识;3.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穿着军服;4. 故意损坏、丢失军服,拒不赔偿或补购;5.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受到处分后,应认真反省,改正错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汇编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军训活动,提高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团队意识,特制定本军服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军服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特别是参加军训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军服管理制度的宗旨是:遵守纪律,培养品质,弘扬优良传统,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学校军服管理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严明、灵活。

第五条学校军服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军服管理制度的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军训服装的要求第六条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军训服装要求统一着装。

第七条军训服装包括上衣、裤子、军帽、军靴等。

第八条军训服装颜色为军绿色,符合军训标准。

第九条军训服装必须整洁干净,不得有任何污渍和破损。

第十条军训服装的穿着方式必须符合军训要求,不能擅自改变。

第三章军训操练第十一条军训操练是学生军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积极参与操练。

第十二条军训操练的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必须按时参加。

第十三条军训操练期间,学生必须听从教官指挥,严格执行每一个动作。

第十四条军训操练期间,学生必须保持队形整齐,不得随意离队。

第十五条军训操练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开队列。

第十六条军训操练期间,学生必须保持军容严整,不得懒散松懈。

第四章军训纪律第十七条参加军训的学生必须遵守军训纪律,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在军训期间必须遵守教官的指挥,服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在军训期间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私自离校。

第二十条学生在军训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必须按时归寝。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军训期间不得打闹、扰乱秩序,必须保持严肃态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军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队列,必须保持整齐的队形。

第五章特殊情况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军训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

第二十四条学生如在军训期间患病,必须立即向教官报告,配合医疗。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违反军训纪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批评、记过等。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范本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范本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内军服管理,规范军服使用行为,维护军服的庄严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军服管理遵循严格审批、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校内军服管理范围包括:军训服、校卫队制服、国防教育制服等。

第四条校内军服管理工作由学校武装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实施。

二、军服的发放与回收第五条军服的发放与回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学校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发放军服时,应当核实领取人员身份,办理领取手续,登记领取人员信息。

第七条回收军服时,应当核实回收军服数量,办理回收手续,确保军服完整无损。

三、军服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军服主要用于军训、国防教育和校园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或私人用途。

第九条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遵守军队纪律,保持军容整洁,举止端庄,不得有损军服形象的行为。

第十条校内军服不得外借、转借、出租、买卖或者擅自涂改、损毁。

第十一条校内军服的清洗、保养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学校武装部指定专人负责。

四、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警告:对违反军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记过:对违反军服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留校察看:对违反军服使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开除学籍:对违反军服使用管理规定,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校内军服管理的具体实施。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规定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规定

校内军服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校内军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校内军服管理是为了规范学生穿着军服的行为,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集体荣誉感和纪律观念,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

校内军服管理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严格管理、优质服务。

第二条:校内军服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校内军服包括学生军训服和学生军训鞋。

学生军训服是学生进行校内军事训练和集会时穿着的统一服装,学生军训鞋则是为了保障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时的安全和舒适所穿着的鞋子。

校内军服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校园内,禁止在校外穿着校内军服。

第三条:军服的制作和购买校内军服由学校统一购买或指定指定供应商制作,学生可凭学生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军服。

军服的尺寸和颜色应符合学校的要求,不得私自修改或更换。

学生应妥善保管军服,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补办。

第四条:军服的穿着规范学生在校内穿着军服时,应穿着整齐、干净、整洁,不得蓬头垢面或携带大件物品。

军服衣领、袖口、裤腿应整齐,不得拖地或卷起。

学生应保持军姿,举止端庄,不得大声喧哗或嬉笑打闹。

第五条:军服的保洁和保存学生应做好军服的日常保洁工作,如有沾污应及时清洁,不得长期不洗或乱丢乱放。

军服的洗涤、晾晒应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处理。

学生应爱惜军服,不得私自毁损或丢失,如有故意损坏需照价赔偿。

第六条:军服的携带和存放学生应按时携带军服参加校内军训和集会活动,不得擅自缺席或未穿军服。

军服在非使用时应妥善存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放或携带到校外。

学生在校外参加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穿着军服。

第七条: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军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

如情节严重,给予严厉批评教育,并做出停穿军服、记过、警告、劝退等处理,对严重损坏军服的学生需照价赔偿。

对于多次违规的学生,将纳入学生信用档案,对信用评定不良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八条:监督和检查学校将建立校内军服管理巡查制度,加强对学生军服的监督和检查。

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导和要求,如有违规行为应积极配合整改,不得抗拒或阻挠。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

###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军服穿着,提升学生精神风貌,增强集体荣誉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学生。

#### 第二章军服种类与发放
第三条学校军服分为夏装和冬装,由学校统一采购、发放。

第四条军服的款式、颜色、材质等应符合学校规定,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五条军服的发放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 第三章军服穿着要求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穿着学校规定的军服。

第七条军服穿着应整洁、得体,不得有破损、污渍。

第八条军服口袋内不得放置私人物品,如手机、零食等。

第九条军服应按要求穿戴,不得随意拆解、改装。

#### 第四章军服保养与清洗
第十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军服,避免磨损、污染。

第十一条军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第十二条军服清洗时应使用学校指定的洗涤剂和方式。

####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本制度规定,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分等处理。

第十四条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注意事项
1. 学校军服是学校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维护学校形象。

2. 军服的穿戴应体现出学生的纪律性和团结精神。

3.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军服穿着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以上仅为一个基本的学校军服管理制度示例,具体内容可能因学校而异。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学校军服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军服的管理,提高学生国防意识,培养良好的纪律作风,保障学校军服的合理使用和保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及教职工,所有涉及学校军服的购买、发放、使用、保养、回收等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军服的采购与验收第三条学校军服的采购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确保采购的军服质量、价格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采购的军服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2)具备良好的耐用性;(3)款式、颜色、规格符合学校要求;(4)具有正规的生产厂家和合格证明。

第五条采购的军服到货后,由后勤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三、军服的发放与使用第六条学校军服的发放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生人数、年级、班级进行合理分配。

第七条学生领取军服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填写《学校军服领取登记表》;(2)领取军服并试穿,确认尺寸合适;(3)在《学校军服领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学生使用军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军服是学校象征,学生应爱护并妥善保管;(2)军服不得随意借给他人或出售;(3)军服不得用于商业活动;(4)不得擅自修改、破坏军服。

四、军服的保养与回收第九条学生应定期对军服进行清洗、晾晒、整理,保持军服整洁。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将使用的军服交回学校后勤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回收的军服进行清点、分类,对可继续使用的军服进行消毒、整理后,作为库存军服。

五、奖惩措施第十二条学生违反本制度,有以下行为的,将给予相应处罚:(1)损坏、遗失军服的,按照军服价值赔偿;(2)擅自借给他人或出售军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3)破坏、篡改军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遵守本制度,表现良好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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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现公布《军服管理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2009年1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
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
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

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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