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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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摘要

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

目录

一、绪论 (4)

(一)研究背景 (4)

(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

1.国内概念 (5)

2.国外概念 (6)

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

(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

(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

(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

1.主体确定难 (9)

2.证据取得难 (9)

(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

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

(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

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

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

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

总结 (14)

参考文献 (15)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

目前,在法理学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现象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呼吁日益高涨。但是,与此同时,反对将“见危不救行为”的现象认定为是一种犯罪行为的声音同样是不甘落后。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曾做出有关法治与和谐社会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列讲话。他指出,如何做到中国经济社会全方面的协调、和谐发展,事关中国人民的幸福,事关党执政兴国的发展要务执行力度,也是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根据,以及全面落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蓝图的重要要求。

在我国倡导“社会主义家庭”的过程中,面对理论界和实践界,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应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见危不救”现象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无论是哪一种观点的指称理论都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探讨的。但是,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除了关心对正义和勇敢的承认和保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评估。

本文认为,上面提到的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都存在着将怎样把抵御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简单化的趋势。实际上,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是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考虑和制定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通过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地分析来解决“见危不救行为”的认定。我们必须强调,任何一种毫无根据的主张“应该被定罪”或者“不应该被定罪”情况都是不能够接受的,也是不合理的。

有的学者之所以主张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并认为以此来推动见义勇为是

完全可行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概念,非此即彼。既然见危不救被规定为犯罪,那么就必然会促使人们见义勇为。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见危不救的对立面不完全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公民,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见义勇为属于义勇行为,具有“义”和“勇”的双重特征:“义”是指社会正义,涵盖了个体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勇”是指不怕流血牺牲,见义勇为者所面临的常常是巨大的危险甚至是生与死的考验,付出的是鲜血乃至生命。而见危不救一方面实际上包括有特定职责或义务和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两大类。这里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和需助者之“危”直接相连,它们绝大部分来源于法律、职务、业务或由先行行为规定或引起。有这种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见危而救,仅仅是其“当然行为”,不是见义勇为,但一旦这部分人见危不救那么就构成了典型的不作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类见危不救理应而且已经被规定为犯罪,此毋庸赘述;另一方面,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危不救又可以分为两类,即对本人和第三人无危而不救和有危而不救。前者是外国刑法典中“见危不救罪”的惩罚对象。而后者实质上就是见义不为,见义不为的对立面才是见义勇为。无危而救,并非见义勇为,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性要求。社会成员连这点都做不到,当然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见危不救中的见义不为却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

(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1.国内概念

见危不救的含义就是指,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

我国学者范忠信先生曾经说过“见危不救”现象的本质含义表述,即所谓的“见危不救”实际上泛指现代社会中某些人在看到他们身处危险之中却对其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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