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商事组织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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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
一人一票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实行一 人一票原则,确保每个成员的权
益得到平等对待。
多数决
国际商事组织的表决制度采用多数 决原则,即超过半数以上的成员同 意即可通过决议。
特别决议
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国际商事组织 需要采取特别决议,即需要获得组 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能 通过。
详细描述
合法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商事组织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执法
工作,履行其法定义务。
Part
03
国际商事组织的设立与登记
诚信原则要求商事组织在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详细描述
诚信原则是国际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商事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 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事组织还应当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维护商业信誉和形象。
合法原则
总结词
合法原则要求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目 的。
自愿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当事人 的意愿。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组织,任何 一方不得强迫或限制另一方的意愿。同时,商事组织内部的决策也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诚信原则
总结词
权利义务
国际商事组织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各成员国的法 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环保等义务。
《国际商法》第2章:商事组织法
2.2独资企业法 2.2.1.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人,且仅限于 自然人。 2)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 制、支配权利。 3)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2.2.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独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我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 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又称无限 公司、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如下: ①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②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公司事务; ④公司的账目不受外界查检; ⑤无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 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 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①不公开发行股票,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 额,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可划分成比例; ②股东人数较少,一般规定在30~50人 以下; ③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的管理;
2.退伙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三合伙人因一 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合伙人身份的一种法 律行为。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 伙、协议退伙和除名退伙。 (1)任意退伙 任意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 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为的退伙行为。 (2)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不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的一定事由而当然发 生的退伙。 (3)协议退伙 指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时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时退出合伙企业。 (4)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 议规定或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重大不 轨行为,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 行为。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进一步推动实践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01
02
03
04
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但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国际合作与 交流,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应对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对国际商事法律环境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统一化商事组织法需要适应这些变化, 提供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以促进全球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组织具有营利性、独立性和 法定性的特点。
商事组织的类型
01
02
03
公司
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等类型。
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 有和控制的企业。
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特点
01
02
03
04
商事组织法
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法律
公告与公告生效
商事组织完成注册登记后,需在法 定媒体上公告,公告发布后商事组 织正式成立。
商事组织设立的法律后果
取得法人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
商事组织一旦设立,即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
商事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 的各项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知 识产权等。
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组织对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 任独立承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01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制定,为商事组织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和争议
解决机制。
02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4)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便于吸收投资。 3、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根据法国公司法的规定: (1)设立和管理比股份有限公司要简单。 (2)有限公司的资本只须达到2000法郎 (3)有限公司不能向公众发行无记名股份和无 记名公司债。 (4)有限公司不能向公众邀约认购它的股份和 公司债。
(5)有限公司成员的人数受到限制。 (6)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受到限制。 (7)有限公司由经理负责管理,可以没有董事 会和监事会。 (8)有限公司的年度决算不必公开。 4、法律人格和名称 有限公司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的法律实 体,是营利法人。 法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名称的开头 或末尾必须写有“有限公司”字样,同时还要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各种能够 以自己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 经济组织。 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 伙和公司。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 资者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3、有权审查帐目 4、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在 5、股份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之后,可以转让给别 人 6、不得发出通知解散企业
一、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一)公司的概念 三种表述方法: 1、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公司的概念。日本《商 法》第二编第52条:本法所指的公司是以商行 为之目的而设立的社团。 2、法律根据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分别规定公 司的概念 3、法律中不对公司的概念作具体规定
4、新合伙人对加入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对之前债务仍需负责。 五、合伙的解散 (一)自愿解散: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 议而解散。 (二)依法解散:合伙企业依照合伙法的有关 规定而宣告解散。 1、协议中无存续条款,合伙人之一死亡或退出 2、合伙人之一破产 3、某种情况使合伙企业的事业非法
商事组织法概述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地位 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的类别 1)股东年会 2)股东特别会议 临时会议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
地位:公司的业务管理与执行机构 组成: 1.董事资格 英美法系:自然人和法人均可 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自然人 2.董事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3~13名 股份有限公司5~15名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2.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3.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4.以营利为目的 5.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6.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商事组织的类型
1.公司 2.合伙 3.独资
三、独资企业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管理、个人承担 风险并享受利润的企业组织形式。是 最古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类型
4.两合公司 是指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 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 日本:合资会社 无限责任股东:享有代表和管理 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类型
5.SE公司 是指在欧盟成员国境内存在的一种最 低资本不少于12万欧元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须履行的手续 1.聚齐法定人数的创办人 2.创办人负责拟定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3.凑足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并 组织认购股份; 4.选举或任命公司管理人员; 5.申请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创办人
1. 公司的创办人的资格 自然人 法人 2. 公司的创办人的数量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最少5人 有限责任公司 最少2人 一人公司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4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 三、有限合伙企业
• 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 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 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业务执行,有限责 任合伙人负责业务监督。 • 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企业)萌芽时期 • 萌芽时期(中世纪到15世纪中叶) • 背景:意大利及其他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空 前繁荣的商业及发达的水上交通是其诱因与条 件。 • 典型的组织形式是: • 1.康枚达commenda。资本所有者不参加历险, 将资本托付给船舶所有者或其他人,由其经营 管理。 • 2.索塞特societas。由经营者拥有代理权,资 本所有者负无限责任。
萌芽时期公司的特征
• • • • • • • 具有明显的原始性,表现为: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组织合伙性浓厚、不稳定; —投资短期性; —规模局限性; —责任无限性; —数量有限(自发、政府限制所致)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背景:欧洲经济制度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 经济空前繁荣,以大生产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促进了 公司的飞速发展。 • 公司得到长足发展,表现为: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三
• 3. 工业、交通托拉斯63-65年 • 原为减少行政干预试办。63年第一个全国性的 托拉斯中国烟草工业公司成立,接管了全国62 个卷烟厂、1个复烤厂、1个机械厂、1个印刷 厂。64年8月又试办11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到文化大革命停办。
当代中国公司经历了五个阶段: 四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二)近代公司的发展
• 5. 公司规模、数量大大增加
• 规模: • —1873年波士顿纺织制造公司成立时,股金30万美元, 20年后股本增长到100万美元; • —1902年,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时,股金达到14亿美元。 • 数量: • —186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348家; • —1883年英国新登记的有限公司达1600家。 • 到19世纪下半叶,公司达到其发展的高潮期,到20世 纪初,公司以成为居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篇章商事组织法
董事会与监事会
董事会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由公司股东 选举产生,向股东负责。
监事会
负责对董事会和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 监督,防止其损害公司利益,由股东 和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
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 层等。
治理原则
包括权力分立与制衡、信息披露透明、责任明确等,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和保护股东利 益。
商事组织法的发展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来调整商事组织的活动 ,商事组织法逐渐形成和完善。现代商事组织法不仅包括公司法,还包括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商事组织法的未来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商事组织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灵活性 和适应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公 司治理等也将成为商事组织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总结词
外国公司分支
详细描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另一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作为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责任由 外国公司承担。
03 商事组织内部管理
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享有公司利润分配、股份转让、 公司决策参与等权利。
股东义务
履行出资义务、遵守公司章程、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
总结词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 议
详细描述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归属产生争议, 主要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 属、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解决方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个人 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归属、投资人的 权利义务等问题。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 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 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 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 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 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 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 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 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二、合伙 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为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 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 人与合伙企业紧密联系,合伙人的死亡、退出 或破产等者将导致合伙的解散。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 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企业,但 仍以中小企业为主,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 并不是很大。
(二)公司的主要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即所有股东无 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所有股东均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 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 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 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发起人(promoter) 公司的发起人,是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他们 的任务是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以达到设立公司 的目的。 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 律一般不加以限制。 发起人对他们所设立的公司负有忠实的义务。 对于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所 订立的合同,即所谓“发起人合同”(promoter's contract)或“设立前合同”(preliminary contract ),对其效力各国公司法有不同的规定。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二、公司的概念与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 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营利而经营业务,同时, 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 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确认公司有两个基 本属性,即法人与有限责任。 •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 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区别于公法人、财团 法人与公益性社团法人,是一种最具有普遍性的 企业组织形式。
*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节 公 司
为简便起见,一般将公司分为四种有代表性的公 司,即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 • 1.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 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
第二节 公 司
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对公司表现出的支持态度。从 一开始,美国法院就持赞同的观点,把公司看做 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一种方法: 1、马歇尔法官通过“达特茅斯学院案”(1819年)的 判决,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2、此外,塔尼法官作出了推动公司发展的判决。直 到塔尼法官对“奥古斯塔银行诉厄尔案”(1839年 )作出判决之后,公司才真正地用来为美国的经 济发展服务。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个 人独资企业应有确定的住所和开展其业务所必备的 相关条件,企业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法 定住所,并应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必要环境、设施等。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应有适量的从业 人员,其人数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 应。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公司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二)合伙 (三)公司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有各种各样的组织 形式,不同类型的商事组织 在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投 资者的收益与责任、资金的 筹措、管理权的分配、税收 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选择 适当的法律形式,对于企业 的发展以及投资者期望的实 现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根 据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 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 伙和公司。
律人格,也就是作为法律
上主体的资格等。
名称
商事组织
营利
成员 资本
商事组织的特点
⒈ 独立性
商事组织可依法以自身名义实施商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 务,拥有法律上可以独立存在的人格,表现为独立的名称、责任、财产 意思能力。从而有别于其内部组织机构,与其成员有不同程度的分离。
⒉ 营利性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则属个人投资设立的、采取独 资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一类企业。为规范这 类企业,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 会第11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 业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第2章 商事组织法
• 在12世纪至13世纪“卡孟达契约”(Commenda)主要是在普通商 人与海运商人之间订立。这种契约后来便演变为有限合伙。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 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 的“有限合伙法”。 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 大多数州所采纳。
2.1.2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组织大纲和内部细 则两个文件组成: (1)组织大纲(英 Memorandum 美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内部细则(英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美 by -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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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
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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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2.4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 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对有限合伙作出了规定。 1890年《英国合伙法》也规定了有限合伙,1907年又制定了单行 的“有限合伙法”。 191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制定《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已被 大多数州所采纳。
2.1.2 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由组织大纲和内部细 则两个文件组成: (1)组织大纲(英 Memorandum 美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内部细则(英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美 by - la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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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
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合伙人原则上有权提出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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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组织法
2.2.4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
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 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成的企业, 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 责任,即仅以出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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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3.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较少。 4. 税赋较轻。
5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开业容易、管理集中、适应性强、纳税较少
缺点:
1.资金来源有限,企业规模和结构调整受限 2.企业主的存亡决定企业的存亡,难以持久 3.企业的无限责任使所有者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 企业主一旦经营不善,容易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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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y Shares)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 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②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③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④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⑤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独立性。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了解国际商事组织的基本类型 掌握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的概念特 征及这三种商事组织的不同之处
重点掌握公司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的
设立条件、公司的资本、公司的组织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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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按照法律
规定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 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 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 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仲成说他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 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此种分类,主要将商事 组织分成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即个人企业、合伙 与公司,其中公司是最重要的商事组织形式。中国 近年也开始向这种分类方式过渡。
主要是按财产责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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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与从事经营管理,财产为 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财产是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 的债务负责。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的控 制权与指挥权。 个人企业是世界各国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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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①性质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型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
是封闭型公司)
②规模不同; ③筹集资本的方式不同; ④股东人数不同;
⑤组织结构不同; (在有些国家,对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设立董
事会或监察人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则较宽松,只要 求设立董事与监察人,一般都是一人)
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
特许贸易公司已具近代公司的特征。 如以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 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经营等。还不是近 代意义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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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各国公司法
(2)合股公司的出现 特点: 现代股份公司的 先驱。发行可转 让的股票
①股票形式合资经营,授权经理人员;
②股票可自行转让; ③股东负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这是向近代公司制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
案例分析
甲某是一川菜馆合伙人之一,因生意兴 隆,甲便和其妻在附近又开了一家川菜馆, 主要由其妻照管,甲经常将客人介绍到自己
开的川菜馆,并骗说两家是连锁店。问:甲
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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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关系(2/2) 2.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相互代理(负连带无限责任)
①出售合伙企业的货物; ②以企业的名义购买企业 的业务所需要的货物; ③收受企业的债款,并出 具收据 ④为企业雇佣职工; ⑤以企业名义承兑与开立 流通票据 ⑥以企业的信用借款或以 企业的货物作抵押贷款 ⑦委托律师为企业进行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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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各国公司法
(3)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 条件:①以可以转让的股票集资组建股份公司,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由经理人员承担;②为股份公司颁布了基本 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标志:184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公司法,以及1856年 确认登记的合股公司为有限公司与法人公司。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任期1801─1835)与塔尼(任期 1836─1864)的判决,确立了公司的法人地位。 最早成文公司法:法国1807年商法典规定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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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一般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合伙是契约式企业。须订立合伙合同 (2)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状态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除非合 伙契约另有规定,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业务 活动。 (5)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但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比利时以及苏格兰等,法律则规定合伙
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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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1. 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中心,通过直接投资等形 式,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 他企业形式,从事跨国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而是国际上公司 之间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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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伙(Partnership) 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 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中,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 伙”,分别适用民法典与商法典或有关的商事法规。 合伙企业是一种数量较多的企业形式。但因其规模、 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于中、小型企 业,以家族式企业为最多。
在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的联合,但股东相互之间又具有 人身信任因素,因此,其也具有人合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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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合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 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 特点: ①公司中并存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 ②公司兼有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特点,但是以无限 公司的特点为主; 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由承担无限股东组成,有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 ④公司的法律地位与无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3. 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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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的登记
英美法系国家对普通合伙一般不要求经政府的批准登记, 但要求所有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法的目的。
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时必须履行申请登记
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 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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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关系(1/2) 1. 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 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②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③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④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⑤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不公开发行股票,股 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设立简便,只有发起设立没有 募集设立,可设立股东大会,也 可以不设立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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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国公司的特征
跨国性
实行全球战略和集中管理
公司内部一体化
国际风险的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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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 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 合伙的经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而成立。 1. 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 2. 登记注册事项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特点: ①股东责任的无限性; ②股东责任的连带性; ③公司组织的稳定性(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 型的人合公司); ④内外关系的合伙性(这种公司具有浓厚的合伙性); 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出资者既是公司的股东,也 是公司的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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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调整商事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等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内容包括 商业登记、商业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主体、公司制
度、合伙制度、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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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组织的两种主要分类标准
主要是按所有制类型分类
经济分类标准
法律分类标准
前苏联、东欧各国和中国多采用这 种分类,现在俄罗斯和东欧各国已予以 摒弃。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 澳台投资企业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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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Corporation) 1.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组织。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司的最 重要与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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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各国公司法
起源追溯:古希腊与古罗马时代 (1)特许公司的建立 1553─1680年英国以股份形式建立49家,如: 1553年的“莫斯科公司,1558年的“土耳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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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特征
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 公司,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 国公司,公营公司与私营公司,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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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不利之处主要有: (1)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因而规模 一般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