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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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张艾 妮
( 广东 海洋 大学 法学 院 ,广 东 湛江 5 2 4 0 8 8 )
摘Leabharlann 要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对 国际法具有 重要 影响 , 但其 内部存在的基本矛盾等缺 陷受到 了国际法批判法学 的猛烈
挑战。国际法批判法学的观点独到而深刻 ,为我们审视传统 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提供 了崭新 的视角 , 并 为国际法 中的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学 报
第3 4卷
多元性 ,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利益 ,它们相互交融 形成共识 , 这种共识就是法律的基础 ,因而法律是
法律推理从大前提 ( 法律规则 )和小前提 ( 事实 ) 出发并作 出决断 ,本身是非政治的、中性 的,因而
结论也是确定 的。( 2 ) 法反映社会共识。社会具有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5 . 2 9 作者简介:张艾妮 ,女,1 9 7 9 年生 ,讲师,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Z HANG AI - n i
( L a w F a c u l t y , G u a n g d o n g O c e a n U n i v e r s i y t , Z h a n j i a n g 5 2 4 0 8 8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Al t h o u g h l i b e r a l l e g a l t h o u g h  ̄g r e a t l y i n l f u e n c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t h e i r d r a wb a c k s s u c h a s he t i r i n h e r e n t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s a r e v i o l e n t l y c h  ̄l e n g e d b y c r i t i c a l i n t e na r t i o n a l l a w n o w. T h e v i e wp o i n t o f c i r t i c a l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i s S O o ig r i n a l a n d p r o f o u n d ha t t i t p r o v i d e s a n e w p e r s p e c t i v e f o r U S t o s u r v e y he t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1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是自由主义在法律思想领域的反映,其内容复杂,在不同国家或时期有不同表现形式,主要由以下三个既互相矛盾又互相制约的方面组成:自然法思想这是主张存在独立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作为检验该实在法是否符合正当性标准的法律价值的观点。

严格地说,自然法只是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或尺度,是关于法的理念而非法律,表达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秩序的信念。

分析法思想这是坚持法与道德相分离,区分实然法和应然法,认为研究对象只是实然法,要求对法进行实证分析的观点。

分析法学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强调对实在法及其概念进行分析,依靠逻辑推理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与道德的必然。

功利主义法律思想该观点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宗旨、法律优劣评判标准和法律实施基础。

功利主义法学将功利主义运用于法学领域,认为功利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是实现功利的手段。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三点:(1)法律推理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和非政治性。

法律推理从大前提(法律规则)和小前提(事实)出发并作出决断,本身是非政治的、中性的,因而结论也是确定的。

(2)法反映社会共识。

社会具有多元性,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利益,它们相互交融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就是法律的基础,因而法律是中性的,反映着社会共识。

(3)法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

法应当按其对社会需要的适应程度来解释和描述,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均为必然。

2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的分析法思想为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提供了区分标准。

分析法思想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则是另一回事,强调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就是要使法律与道德、法的效力与德性相分离。

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具有重要意义:使人们不受法应当是什么、应当追随何种意识形态、应当起何种作用的影响,从而可用确定的标准精确地对法进行分析和描述;有助于避免认为现行法律符合道德而盲目服从,或不符合道德而错误反对。

康德国际法思想述评.doc

康德国际法思想述评.doc

康德国际法思想述评康德是著名的哲学家,但它在其哲学著作中对国际法问题也作了许多思考。

这些思考是我们研究国际法思想史的宝贵资源。

本文拟对康德的国际法思想作些总结和评述。

一、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关于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康德认为,正象国内公民法中个人应有自己的“主体性”一样,在国际法中首先应该维护的就是国家主权的独立自主。

国家不论大小,都是一个不可侵犯的独立实体。

它不是一项财产,可以由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应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一是“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即使这个国家是专制政体,即使这个国家强大得可怕,却不是别国联合起来进攻干涉它的理由。

甚至,小国虽然对于保全大国是必要的,大国也决无权利压迫小国并把它吞并到自己的国土中来。

因为在他看来任何国家实施这样的干涉行为无疑都会对“不依附于任何别人的民族的权利”构成“侵犯”,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构成一种既定的侮辱并使一切国家的独立自主得不到保障”。

二是一个主权国家应该立足于本国来解决国内的各种危机,不应象英国解决国债那样,着眼于对外战争。

康德还认为,维护国家主权的国际法必须以自由国家的联盟为基础,这个联盟不象由个人的原始契约组成的国家那样,会成为超越个人的强大权力机构,相反,“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它加盟国家的自由,并不因此之故(就象人类在自然状态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由此可见,康德是主张否定或者放弃国际法的强制性的。

二、战争法在战争观上,康德主张和平,并构建永久和平状态,但他在承认和平的可能时,也承认存在战争状态。

在康德看来,和平决不是没有战争的状态,如果将和平定义为没有战争,正如将“好”定义为“不坏”一样是不可思议并且是毫无意义的。

并认为,“许多互相独立的毗邻国家的分别存在……其本身就是一种战争状态了。

”可见,康德把战争当成一种应有状态。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批判[内容摘要]“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主权与人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国际法上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是,《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存在着二种对立的观点。

主张“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观点,成了西方国家侵犯别国主权、武装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和工具。

我国学者普遍否定“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但也存在着模糊的观点,混淆了与联合国体制下人道主义救援的本质区别。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的执行行动,是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安理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采取的军事行动,其真正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不是单纯的为了一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预,更不是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联合国宪章国家主权人权安理会执行行动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

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又是“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依据,即:因为人权高于主权,所以,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可以牺牲一国的主权或干涉一国的内政。

可见,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和“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二者的基本含义如出一辙,其实质是基本一致的。

笔者认为,对“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应当作历史地考查。

近代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虽然,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但是,近代国际法并没有明文禁止。

1945年《联合国宪章》制定以后,由于宪章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禁止使用武力,因此,所谓“人道主义干涉”,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其理论也被国际法所否定和摒弃。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讲解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讲解

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 <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33/" title="沈宗灵"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沈宗灵</a> 【学科分类】比较法【关键词】批判法学【写作年份】1989年【正文】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1)自70年代末以来,一个通称为“批判法运动(Critical Law Studies Movement,简称CLS)的思潮在美国法学领域中开始出现,以后不断兴起,至今仍盛行不衰。

从80年代美国法学刊物的目录来看,在有关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主题中,批判法学占有首位,在同一时期,美国一些著名法学院曾多次召开批判法学的学术讨论会,有的法学院更开设了有关批判法学的课程。

据有的评论文章指出,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人物来自某些名牌大学,特别是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他们大多较年轻,也多致力于并善于传播自己的学说,因而这一运动不会转瞬即逝(2)。

这一思想在美国兴起后已影响其他西方国家的法学。

关于批判法学的性质,一般认为是“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中的左派运动”(3),“法学领域中左派学术思潮”(4)。

严格地说,批判法学并不是一个学派,而是一群具有各种不同观点但却都以批判正统法律思想为特征的左派法学家(主要是年轻一代法学家)。

现代西方社会中所讲的“左派”泛指一种比较激进的政治倾向。

就政治或理论倾向而论,这些批判法学家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反形式主义的左派法学家,其中包括哈佛大学教授邓肯&#8226;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罗伯托&#8226;昂格尔(Roberto Unger)等人。

第二类是新马克思主义者法学家,包括莫顿&#8226;霍维茨(Morton Horwitz)、乔治敦大学法律中心教授马克&#8226;图什内特(Mark Tushnet)等人。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

西方法学流派评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西方法学流派是指西方哲学史上发展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派和思想流派。

这些流派在历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将对几个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流派进行评析,探讨它们的思想特点和影响。

第一流派是古希腊哲学。

古希腊哲学是西方哲学的发源地,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力。

古希腊哲学家们探讨了众多问题,如存在、自然、道德等,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其中,柏拉图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两大代表。

柏拉图强调理念的世界和绝对真理,认为真理是永恒不变的。

而亚里士多德则注重经验和事实,提出了逻辑学和形式哲学等理论。

古希腊哲学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为西方哲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流派是启蒙运动哲学。

启蒙运动是欧洲18世纪的一场思想运动,提倡理性和人权,反对传统的教条和专制。

启蒙哲学家们批判了宗教信仰和封建制度,倡导人民的自由和平等。

其中,伏尔泰、洛克和康德等人是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

他们的思想促进了现代教育和社会制度的发展,对人类文明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流派是德国哲学。

德国哲学在19世纪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涌现出许多杰出的哲学家和思想家。

黑格尔的辩证法、尼采的超人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等都是德国哲学的重要成果。

德国哲学以其深刻的思想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了现代哲学的重要流派之一。

第四流派是实用主义哲学。

实用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倡导以解决问题和解放人类为宗旨。

代表人物有詹姆斯、杜威和皮尔士等。

实用主义哲学对教育、政治和社会等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成为了现代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方法论。

通过以上的评析,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法学流派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这些流派囊括了古希腊哲学、启蒙运动哲学、德国哲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等多个阶段和领域,各具特色,却又相互关联。

它们的发展和传承,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资源和深刻的思想启示,对我们理解世界和改善人类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案例评析

国际法案例评析

国际法案例评析咱今儿个来唠唠英阿马岛争端这个国际法上的大案子。

一、案件背景。

马岛,也就是马尔维纳斯群岛,这地儿在南大西洋。

阿根廷一直觉得这岛是自己的,毕竟从地理位置啥的来看,它就在阿根廷的家门口。

而且阿根廷觉得自己有历史依据,老早就对这个岛有管辖权之类的想法。

但是英国呢,也说这岛是它的,英国觉得自己从很早就开始在岛上搞管理啥的,还说岛上有不少英国后裔居民,得保护他们的权益。

这就好比两个人都觉得自己对一个宝贝有所有权,矛盾就这么开始激化了。

二、战争爆发。

1982年,阿根廷人先动手了,他们出兵占领了马岛。

这一下可捅了马蜂窝,英国那哪能忍啊,号称“日不落帝国”的它,马上就组织了一支特遣舰队,大老远地跑到南大西洋去要夺回马岛。

这一场战争那打得是相当激烈,海上战舰互相开火,空中飞机你来我往,陆地上也是各种战斗。

这就涉及到国际法中的一个大问题:武力使用的合法性。

三、国际法分析。

1. 领土主权。

阿根廷的说法:阿根廷认为马岛在它的大陆架上,按照国际法上关于领土取得的一些理论,像临近性原则之类的,马岛应该属于阿根廷。

而且阿根廷从西班牙殖民统治独立后,就继承了对马岛的某些权利,毕竟西班牙在殖民时期对这一片区域有过管辖。

英国的说法:英国说自己从1833年就开始对马岛进行实际的管理和控制,岛上还有英国的总督啥的,居民也认同自己是英国人。

英国觉得按照国际法中的有效占领原则,这岛就是它的。

这就像是两个人拿着不同的规则手册,都说自己有理。

2. 武力使用的合法性。

阿根廷出兵:阿根廷出兵占领马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有些冲动了。

虽然阿根廷觉得这是收复自己的领土,但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没有先通过和平的外交途径去解决这个争端,就直接动武,这在国际社会上很多国家看来是不太合适的。

国际社会还是更提倡和平解决争端,像谈判、仲裁之类的方法。

英国反击:英国虽然是为了夺回自己认为的领土而发动战争,但这也引发了很多关于武力使用是否过度的讨论。

联合国宪章是提倡各成员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英国直接派舰队远征,虽然它说自己是为了保护岛上居民和领土主权,但这种大规模的军事行动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战争正义性的不同看法。

批判法学的3个批评观点以及思考

批判法学的3个批评观点以及思考

批判法学的3个批评观点以及思考摘要:安德鲁·奥尔特曼将批判法学的核心观念概括为对自由主义的法治理想进行挑战和批判,并将该观点化解为三个分之观点进行逐一的阐述批驳:法治能否实现中立性、法律体系有无整体性客观性结构、法有没有规范性是否能够对社会和政治权力进行约束。

安德鲁·奥尔特曼对批判法学核心观点的概括、分解和批评没有触及批判法学的实质内容,批判法学和核心观点是要把道德置于政治之上,使法治受制于善与美德。

奥尔特曼论述的价值在于展示给我们一个法律理论问题的脉络和框架。

关键词:批判法学核心观念法治一、本文的问题意识作为对批判法学的一个批评,安德鲁·奥尔特曼必须处理两个问题:一是批判法学并非严谨的学术团体,也没有建构统一的理论体系,人员众多、内容庞杂,皆因其核心观念相同或近似而联系在一起,那么批判法学核心观念为何?如果不能恰当的概括批判法学所论为何,则不免攻击稻草人,全盘皆输;二是对所概括之核心观念如何分解如何批评问题,一个糟糕的论证终将功亏一篑。

本文就此两个问题进行考察。

二、中心命题概括与法治概念的厘清安德鲁·奥尔特曼将批判法学的核心观点概括为:对现代自由主义思想中最为珍视的理想——法治进行挑战和批判,认为法治是一个神话。

可分解为三个分支观点:第一个分支观点主张:中立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个人自由盛行的社会环境以根本不相容的道德和政治观念多元化为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在立法及司法中胜出的总是多元观念中的一元,法治的中立性无法实现。

第二个分支观点主张:法治的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把法律想象为一个具有客观指示结构的东西”,但当代自由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体系充满了矛盾,缺乏整体性。

其后果就是法律普遍的不确定,法律思想能够为几乎任何结果提供貌似有理的正当性证明。

第三个分支观念主张:法律无力对社会和政治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

把一个由人类创造出来的东西视为一个独立的权力,认为它能够控制创造并维持它的那些人,这是一种法律的拜物教,必须受到批判。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

浅谈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与政治———国际批判法学的视角2016 年7 月12 日,南海仲裁案拉下法律的帷幕,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中国维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和不执行的立场,坚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菲律宾低调要求中国尊重裁决,并且表达希望和中国展开谈判的意愿,美国和日本高调施压中国,要求中国遵守仲裁裁决和国际法。

其实从2013 年1 月22 日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①提出仲裁案开始甚至之前,上述各方就围绕南海争端进行角力。

裁决的作出意味着,虽然争端会继续存在,但是南海争端的法律过程告一段落,由此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相对完整地来看待和研究南海争端仲裁案。

本文旨在从国际批判法学的角度来分析和全面考察南海仲裁案中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一、国际批判法学和国际法中的政治( 一) 批判法学和国际批判法学法律和政治间的关系历史悠久,且两者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关系。

自法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以来,众多学者都在论证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努力将法律和政治分离,但是有一个学派却相反而行,即批判法学派。

该学派兴起于20 世纪70 年代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目的在于打破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的神话,揭示法律背后的政治,指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判决都受到政治的影响甚至是由政治决定的。

批判法学针对的对象是自由主义法学思想,主要批判: 第一,关于法律体现了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观念。

第二,关于法律具有独立性的观念。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的观念。

第四,关于自由主义法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观念。

批判法学的代表学者是哈佛大学被誉为批判法学教父的邓肯肯尼迪教授,其在代表作《判决的批判》中揭示了美国司法判决和权利背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本性,指出批判是为了确立新的正确性( rightness)大厦而清除障碍的基础。

在国际法中,哈佛大学的大卫肯尼迪教授和芬兰赫尔辛基大学的马蒂科斯肯涅米教授,将批判法学应用到了国际法中,形成了国际批判法学。

例如,后者在代表作《从申辩到乌托邦》中阐明了国际法律论证结构中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和两难困境,表明国际法的客观性是难以维持的,最终必将导向政治和主观性。

批判法学派主要观点

批判法学派主要观点

批判法学派主要观点哎,说到批判法学派,这可真是一群法学界的“挑刺高手”,他们不光看书,还爱琢磨书里的不对劲儿。

咱们就聊聊他们那些个犀利又接地气的观点,保证让你听了直呼过瘾!首先啊,批判法学派的朋友们,他们可不满足于法律条文上那冷冰冰的字眼儿。

他们觉得,法律啊,就像是咱们穿的衣服,得合身才行,不然再华丽也是白搭。

他们就开始琢磨了:这法律啊,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是不是真像看上去那么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嘿,这一琢磨,可不得了,他们发现啊,法律里头藏着不少“小九九”呢!比如说吧,他们觉得法律有时候就像是个“富家子弟”,总爱护着有钱有势的人。

你看那些大公司,犯了事儿,罚款几千万跟玩儿似的,可小老百姓呢,一不小心踩了红线,可能就得倾家荡产。

批判法学派的朋友们就说了:“这哪儿是法律啊,简直就是‘看人下菜碟’嘛!”这话糙理不糙,听着就让人心里不是滋味儿。

再者,他们觉得法律还特爱“打马虎眼”。

有些法律条文啊,写得模棱两可,让人摸不着头脑。

就像你玩游戏时遇到的那种“迷雾区域”,你不知道里面藏着啥,只能小心翼翼地试探。

批判法学派的朋友们就说了:“这法律要是连自己都说不清楚,还怎么指望它能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呢?”这话真是一针见血,让人不得不点头称是。

还有啊,他们觉得法律有时候还会“变脸”。

今天这个政策鼓励这个,明天那个法规又限制那个,搞得人晕头转向。

就像你追的剧,上一集还是甜蜜蜜的恋爱戏码,下一集就突然变成了狗血的家庭伦理剧。

批判法学派的朋友们就吐槽了:“这法律变化得比翻书还快,咱们老百姓哪跟得上这节奏啊?”这话虽然带着点调侃的味道,但也说出了不少人的心声。

不过啊,批判法学派的朋友们可不光是挑刺儿那么简单。

他们挑完刺儿之后,还会给出自己的建议。

他们说:“法律得接地气儿,得让老百姓看得懂、用得着。

别整那些高大上的词儿,咱们就实实在在地说事儿。

”他们还呼吁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大家利益的利器而不是某些人手中的“尚方宝剑”。

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毕研究的新方法不断涌现,®是晚近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其中,近年来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MethodsinInternationalLaw)®尤其令人瞩目。

本文试图对这一新方法作些介评。

一、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

这种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首先,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

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

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

众所周知,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日益增加的国际组织。

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无视女性的存在是十分明显的。

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

各国都是家长制的结构,这不仅是他们把妇女从核心位置和决策中排除掉,而且他们通过对权力的集中和对国内立法的垄断维持这种控制。

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

虽然联合国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

《联合国宪章(草案)》第8条阐明了妇女担任国际组织职员的合法性。

该条规定:联合国不得对男女职员的录用条件加以区别,应允许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联合国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

在1945年起草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虽然没有人公开反对这一条,但是有些代表认为此规定纯属多余,把如此不言而喻的事情写人宪章显得有些荒谬。

然而.,在妇女组织委员会的坚持下,第8条的内容被保留下来,但其措词采用了一种消极责任的形式,即“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

浅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与国际法批判法学1自由主义法律思想自由主义法律思想是自由主义在法律思想领域的反映,其内容复杂,在不同国家或时期有不同表现形式,主要由以下三个既互相矛盾又互相制约的方面组成:1.1自然法思想这是主张存在独立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作为检验该实在法是否符合正当性标准的法律价值的观点。

严格地说,自然法只是衡量和评价实在法的一种标准或尺度,是关于法的理念而非法律,表达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秩序的信念。

1.2分析法思想这是坚持法与道德相分离,区分实然法和应然法,认为研究对象只是实然法,要求对法进行实证分析的观点。

分析法学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强调对实在法及其概念进行分析,依靠逻辑推理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与道德的必然联系。

1.3功利主义法律思想该观点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宗旨、法律优劣评判标准和法律实施基础。

功利主义法学将功利主义运用于法学领域,认为功利是评判法律优劣的标准,法律是实现功利的手段。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三点:1法律推理具有确定性、客观性和非政治性。

法律推理从大前提法律规则和小前提事实出发并作出决断,本身是非政治的、中性的,因而结论也是确定的。

2法反映社会共识。

社会具有多元性,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同利益,它们相互交融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就是法律的基础,因而法律是中性的,反映着社会共识。

3法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

法应当按其对社会需要的适应程度来解释和描述,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其产生和发展均为必然。

2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对国际法的影响2.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自由主义法律思想中的分析法思想为国际法与国际道德提供了区分标准。

分析法思想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功过则是另一回事,强调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也就是要使法律与道德、法的效力与德性相分离。

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具有重要意义:使人们不受法应当是什么、应当追随何种意识形态、应当起何种作用的影响,从而可用确定的标准精确地对法进行分析和描述;有助于避免认为现行法律符合道德而盲目服从,或不符合道德而错误反对。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

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评述法学研究是一门关于法律体系、法律理论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在法学研究中,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其中,法理学派系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进行评述。

1. 自然法学派系自然法学派源于古希腊人对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的探索,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人类的普遍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为基础,并以此来评判人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和乔治·黑格尔等。

2. 实证主义学派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并通过实证研究法律的现象和社会背景来评判法律的效力和效用。

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汀、欧贝特·冯·贝林、卡尔·雷纳和罗伯特·哈特等。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目标的实现。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关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实际应用来达到这些目标。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利弗·韦德尔·霍姆斯、罗塞奎·康诺尔等。

4. 解释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强调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解释主义学派认为,法律应该以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并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来确定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解释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奥古斯特·伊斯库德、欧根·埃布林和安东尼奥·格拉西亚等。

5. 批判法学派批判法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和政治背景,批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权力的工具,通过对法律的批判和反思来解决社会问题。

批判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卡尔·马克思、尼古拉斯·罗斯泰斯和朗达·拜尔斯等。

总结起来,法学研究中的法理学派系涵盖了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解释主义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国际法学研究述评

国际法学研究述评

国际法学研究述评张少瑜 朱晓青Ξ 这篇述评回顾了1996和1997两年中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有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文章中讨论的主要问题。

这两年国际法方面的文章很多,涉及面很广,本文谨对讨论的热点和争论的焦点做简略的介绍,尽可能避免作过多的评论,希望能对学界朋友了解这方面的信息提供帮助。

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引述文章的观点和论据都比较简短,因而也许不能准确和全面地反映原文的原意,务请作者谅解,也请读者在引证时注意参考原文。

一、国际公法(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般关系、国际组织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我们生活在一个互相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时代里。

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及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发展、和平等问题使世界各国之间必须在几乎所有的问题上保持合作。

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社会与本国发展的关系就成了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这方面的文章也最多。

首先,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赵宏志从哲学的角度提出国际法的定义应该是“在国际的范围之内,调整国家间、组织间、人与人之间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它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

从发展趋势上看,国际法相比于国内法来说,地位是不断提高的。

随着国家联系与合作的逐步加强等因素的发展,国际法必然会取代国家法,达到世界大同、共同发展的境地,那时将是国家法的一次升华。

〔1〕李岳从另一角度认为利益协调是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关键。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利益与国际整体利益之间是否协调和如何协调的问题。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协调的平行关系,国家利益不能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应当说国际整体利益高于一切。

在国际交往中,只是在某种范围和一定的条件下,国家利益才可能处于主导地位。

〔2〕杨泽伟主要从我国实在法上分析了国际法在我国的效力问题。

〔3〕其次,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国家主权的发展趋势。

梁西认为由于国际组织的发展,国际法客体日益扩大与国家“保留范围”相对缩小的迹象更为明显。

试析国际法理论中的批判法学派

试析国际法理论中的批判法学派

试析国际法理论中的批判法学派
李毅
【期刊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21)002
【摘要】国际法批判法学派是晚近出现的国际法理论,该学派的主要特征是对当代国际法理论的所持的批判立场,他们通过解构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特别指出了其中所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和矛盾.他们特别注重权力和政策的重要作用,认为国际法律概念反映了特定的权力关系.他们还主张由于不存在普遍意义的基本国际法规范,应对并无共同基础的国际法规则分别加以考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李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0
【相关文献】
1.试析法国“新浪潮”“左岸派”电影中的萨特存在主义哲学思想 [J], 朱佩佩
2.论档案学术研究中的“理论派”与“实践派” [J], 严永官
3.试析新感觉派作品中“发光”的语言 [J], 徐秋平
4.古希腊语言学自然派与惯例派论辩与先秦诸子语言理论争鸣中的碰撞与契合点[J], 马艳红;李超;靳乐怡;
5.古希腊语言学自然派与惯例派论辩与先秦诸子语言理论争鸣中的碰撞与契合点[J], 马艳红; 李超; 靳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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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评述

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评述

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评述一、周鲠生国际法思想简介周鲠生 (1881-1937),原籍浙江嵊县,字鲠存,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历任上海成都书院讲师,前美国加州大学律师,清华大学法学系教授、法学院院长,是近代中国国际法学界中最重要的学者之一,他的国际法思想受到全世界学者的高度重视。

周鲠生的国际法学思想可以从他的著作中体现出来,如他的多部专著:《国际公法及其历史》、《国际法》、《国际公约及其历史》等。

他还先后发表了众多论文,如《外交公法论》、《国际法制与调解》等。

从周鲠生国际法思想而言,他坚持以正义原则为核心,主张国际法正当性,重视国际法的社会性特征,把仁爱的伦理原则融入其中,并强调实践原则,倡导以实践原则为依据的国际法落到实处,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仁智型”国际法思想。

二、周鲠生国际法思想的内涵(一)正义原则周鲠生认为,法律和正义是势义合一的,国际法也必须以正义为准则。

国际法是不断探索正义标准,努力实现正义目标的过程。

国际法实行中必须追求正义,诸多法律规定和条约规定,往往是促进人类文明发展、促进国家和平友好相处和共同进步的有效途径。

(二)社会性特征周鲠生认为,国际法有其社会性特征,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和友好,这样的渡法有助于保护国家的社会安定,促进人类的福祉。

同时,周鲠生也重视国际法的实践性,认为国际法要以实践为基础,根据状况的变化和发展,做出务实的变通,而不仅仅是按照“本质”固定不变。

(三)伦理原则周鲠生认为,国际法不仅是一种法律规范,也是一种仁智精神,要靠仁智、正义、诚实和友爱等伦理原则来维护国际关系的和平和友好,亦须广泛施行国际公约的榜样,实现国际法的实践原则。

(四)实践原则周鲠生认为,国际法要把国际法实行引入法律实践,促进调解,把风险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实现国际法的目标。

国际法不仅要促进国家和平共处、协调发展,而且可以作为一种向善的斗争手段,为政策决策提供一个无暴力决策理念。

法律能发生作用,必须以实践落地才能体现司法权,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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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述评》第197页~第227页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述评柳 磊3目 次一、引言二、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研究概况三、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主要思想四、对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反思一、引 言1977年春,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召开了第一次批判法律研究大会,由此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 he critical legal st udies movement)的帷幕得以拉开。

此后,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在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法学界开展得轰轰烈烈,一步一步走向兴盛,形成了一股反西方法律传统的学术思潮和一个具有叛逆性和颠覆性意义的法学流派———批判法学(critical legal st udies)。

批判法学对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批判。

对此,3柳磊:1982年生,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06级博士研究生。

电子邮件: andyliulei@。

198国内有关论著已有翔实的介绍和精到的分析。

然而概观这些文献,却鲜见论及国际法批判法学派(critical internatio nal legal t heory,critical interna2 tional law,或者称为国际法学说中的批判法学派、国际法的批判法学研究、批判的国际法方法)这一领域的内容。

国内研究批判法学最权威的学者朱景文先生主编的《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一书,在分节阐述了批判法学对宪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劳动法、法律推理、律师制度、法律教育的批判后,却对国际法的批判付诸阙如。

也许由于此书重在绍介批判法学对美国法律制度的批判,而未去涉足国际法领域,但这对于一本研究批判法学的权威著作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缺憾。

有鉴于此,本文意欲对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这一“国际法学研究的新潮流”(new st ream)①做一些探索。

应该说这一方面是对批判法学内容的补充,另一方面也是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拓展。

二、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研究概况谈到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国际法学者蒂姆・希利尔(Tim Hillier)指出,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主权国家影响力的明显下降,特别是在巴尔干半岛以及东欧其他地区所发生的事件中”。

②希利尔在此所要表述的意思是东欧剧变引发了部分国际法学者借助批判法学的思想和方法对主权问题的重新审视。

而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之一正是对主权概念的批判法学解构。

③因此应该说,希利尔的这句话道出了促使国际法学者对批判法学思想或方法产生兴趣的现实原因。

也因此,我们看到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论著才涌现出来。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①②③David Kennedy,A New Stream of International Law Scholarship,W isconsinI nternational L aw J ournal,Vol.7,No.1,1988,p.1.Tim Hillier,Princi ples of Public I nternational L aw(2nd edition),London/ Sydney: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关于对主权概念的批判法学解构,请参见后文。

199 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思想渊源,毫无疑问来自于引言中所提到的那场浩浩荡荡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

“国际法律理论中的新潮流乃是当代法律理论中被通称为批判法律研究或批判法学的那场较为宽泛的运动的一部分。

”④“国际法律理论中的新潮流是批判法学的方法在国际领域的运用”。

⑤具体来看,与批判法学相似,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直接理论渊源包括规范哲学、批判理论、结构主义、人类学、政治学、语言学、文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等内容。

⑥其深层次的理论根源则与哲学上的后现代主义转向有关。

⑦以至于,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理论被称作“后现代国际法理论”(post modern international legal t heory)⑧;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研究被称作是“所谓的后现代国际法方法”(a so2called po st modern app roach to in2 ternational law)⑨。

也许是由于国际法这门学科本身鲜明的国际性特色,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学者虽然以美国学者居多,但也并不局限于美国国内。

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们难以界定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发源地。

正如奈杰尔・珀维斯所说:“当代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起源国难以确定。

一方面,这一新思潮显然是欧洲的。

这一运动的知识基础植根于二十世纪的欧洲大陆———尤其是植根于批判理论和结构主义中。

采用批判视角的国际法的三国际法批判法学派述评④⑤⑥⑦⑧⑨Nigel Purvis,Critical Legal Studi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H arvard I n2ternational L aw J ournal,Vol.12,No.1,1991,p.89.Thomas Schindlmayr,Sovereignty,Legal Regimes and International Migra2 tion,I nternational M i g ration,Vol.41,No.2,2003,p.109.Nigel Purvis,Critical Legal Studi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H arvard I n2 ternational L aw J ournal,Vol.12,No.1,1991,pp.88~89.Andreas Paulus,International Law After Postmodernism:Towards Renewal or Decline of International Law?,L ei den J ournal of I nternational L aw,Vol.14,2001, p.727.Andreas Paulus,International Law After Postmodernism:Towards Renewal or Decline of International Law?,L ei den J ournal of I nternational L aw,Vol.14,2001, p.727.Anthony Carty,Critical International Law:Recent Trends in the Theory of In2 ternational Law,European J ournal of I nternational L aw,Vol.2,1991,p.66.200部长篇著作中,有两部都是欧洲学者撰写的。

另一方面,孕育国际法理论中这一新思潮的当代学术环境毫无疑问是美国的。

如同一般的批判法律研究一样,绝大多数关于这一新思潮的著述都是由美国学者完成并且发表在美国的法学杂志上的。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一新思潮的历史和系统的研究也倾向于将重心置于美国学者上。

” λυ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学者主要有:大卫・肯尼迪(David Kennedy)、马尔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 oskenniemi)、安东尼・卡蒂(Ant hony Carty)、菲利普・阿洛特(Philip Allott)、弗里德里希・B.克拉托其韦尔(Friedrich B.Kratochwil)、厄利希・法斯滕拉特(Ulich Fastenrat h)、奈杰尔・珀维斯(Nigel Purvis)、菲利普・R.特姆鲍(Philip R.Trimble)等。

珀维斯提到的“采用批判视角的国际法的三部长篇著作”,分别是大卫・肯尼迪的《国际法律结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的《从辩解到乌托邦:国际法律争论的结构》以及安东尼・卡蒂的《国际法的衰落?:重估国际事务中法律想像的限制》。

应当说这三位学者是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主将”。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上述学者。

λϖ大卫・肯尼迪(David Kennedy),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最早将批判法学的观点应用于国际法的研究。

其代表性著作是:《国际法律结《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总第十三辑λυ λϖNigel Purvis,Critical Legal Studie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H arvard I n2ternational L aw J ournal,Vol.12,No.1,1991,pp.89~90.当然,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这10年间,应用批判法学的方法研究国际法在西方一度成为一种时尚。

除了上述学者之外,尚有很多学者曾进行过相关研究,而且他们之中有的也发表过非常有价值的论文,譬如理查德・L.O.米若(Richard L.O.Meara)的论文《国际法的批判法学在尼加拉瓜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中的应用》(A p pl y ing the Critical J uris p rudence of I nternational L aw to the Case Concerning M 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 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 icaragua)。

但是,由于他们的研究涉及的是国际法的具体问题而非一般性问题,此外他们在学术上的影响较上述学者相对要小一些,所以本文就不再一一列举以求穷尽了。

201 构》 λω;代表性论文有:《国际法律话语的摇摆》 λξ、《原始法学》 λψ、《批判理论、结构主义和当代法学》 λζ、《国际法学的新思潮》 λ{和《国际法新方法:参考文献》 λ|等。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要区别“两个肯尼迪”———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和大卫・肯尼迪。

邓肯・肯尼迪也是美国哈佛大学的教授,而且也致力于批判法学研究。

不过作为批判法学研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邓肯・肯尼迪在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发挥着组织和领导作用,因此人们称其为批判法律研究的“教皇”。

λ}大卫・肯尼迪则是最早进行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研究,因此可谓国际法批判法学派的“教皇”。

马尔蒂・科斯肯涅米(Martti K oskenniemi),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国际法教授,Erik Castrén国际法和人权研究所主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马尔蒂・科斯肯涅米是美国境外研究国际法批判法学派最著名和影响最大的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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