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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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2•【字号】陕发改物价〔2019〕5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科技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将陕西电网电价中征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低50%、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率降低0.5个百分点、省内水电企业增值税率下调和跨省跨区外购电价差等措施所形成的降价空间,统一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4.75分。

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峰谷电价表、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647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294元。

本次电价调整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户可按规定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4分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降低省内相关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我省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3分,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仍按原价格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以上价格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电力市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陕西电力市场体系,丰富市场交易品种,为市场主体提供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手段,规范发电权交易及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西北监能市场〔2020〕10号)及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是指在不影响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卖出和买入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市场化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四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一般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公平公正、风险自担原则,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第五条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要符合《陕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并已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生效。

参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还应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且进入商业运营。

第二章交易类型和周期第六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每月组织一次。

交易标的包括次月及本年度内后续月份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省间交易合同电量。

具备条件时,可适当缩短交易周期。

第七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两种方式。

双边协商交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价格等,签订双边协议,提交交易中心,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挂牌交易由交易中心统一组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由转让方提交转让挂牌申请,明确转让电量、价格等信息;交易中心据此组织交易,由受让方摘牌,经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八条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也可以通过双边协商开展合同电量回购交易。

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

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7〕73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国家电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6月6日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电力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细则。

一、工作思路、基本原则(一)工作思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让更多的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

坚持市场化方向和安全高效、节能减排原则,积极推动电力体制改革创新,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更好地服务“三个陕西”建设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方向。

通过逐步开放售电业务,充分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确保售电侧改革与电力体制其它领域改革协调推进。

2.坚持安全高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06
•【字号】陕发改运行〔2021〕1894号
•【施行日期】2021.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
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神木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了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价格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做好全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各项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1〕1439号)文件精神和2022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意见,我委编制了《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的说明

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的说明

电力直接交易价格的说明为了让各市场主体更好的理解陕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后电力直接交易电价构成,促进直接交易平稳有序开展,现对交易结算电价给予具体说明:电力用户结算电价(平段)=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附加其中:直接交易电价为电厂上网侧成交电价。

输配电价核定后,按照最新要求,发电企业报价中包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及超净排放的环保加价,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价=直接交易电价—1。

99分/千瓦时。

如实际成交电价为0。

3346元/千瓦时,则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价为0。

3147元/千瓦时,且不再有环保加价。

目前省内火电企业脱硫脱硝实际电价为0.3545元/千瓦时(不含超净排放加价,含超净排放加价为0。

3645元/千瓦时),结算时征收1。

68分/千瓦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后(不含税,计及增值税及附加费用对应发电企业支出成本为1.99分/千瓦时,以下均以1.99分/千瓦时计算发电企业成本,具体见《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发电企业实际结算标杆电价按0。

3346元/千瓦时执行.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及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照陕价商发〔2017〕3号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附件:申报电价与结算电价关系实例一、发电企业结算电价发电企业结算电价=直接交易电价(含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含税、含环保电价)。

例如:某含超净的电厂申报电价为334。

6元/兆瓦时,此时较原先电价降价幅度为29.9元/兆瓦时,其中包括10元/兆瓦时的超净电价,19。

9元/兆瓦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表1 电厂申报电价与降价幅度比较二、电力用户结算电价电力用户结算电价(平段)=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附加。

1.陕西电网(不含榆林)电力用户结算电价例如:陕西电网(不含榆林)某110kV大工业电力用户销售电价为519.3元/兆瓦时,输配电价为108。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申请表企业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参加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三、审查表内容由受理机关和审查机关填写,其余表格内容由申请企业填写。

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纸。

六、本表所需附件材料请按附件材料目录所列顺序用A4型纸单独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时,需要交验附件材料中涉及的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七、本表可在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__________系(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本人声明,本企业填报的《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

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年月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工商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产业类型设立时间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员工人数立项批文批复机关及文号批复日期环保批文批复机关及文号批复日期资产现状年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经营业绩年销售额万元利税额万元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国籍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经理姓名性别国籍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力主管姓名性别国籍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三、企业生产及电力基本设施简况序号项目单位内容备注1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或千瓦时/元2 主要产品单位电耗千瓦时/吨(或万立米等)3 度电产值元/千瓦时4 上年实际产量万吨、万立米等等5 上年利润万元6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对应的类别和条款7 变压器容量千伏安以_____Kv电压接入电网。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8〕1509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热电联产机组运行实际,我们编制了《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定稿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XXX欧电话:************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能源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2018年11月23日陕西省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修订版)》(陕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热电联产运行管理,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公用热电联产的发电计划、发电调度、技术改造、网源协调、热电联产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10〕3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三峡开发总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电监会制定了《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电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电价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电价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同)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及电力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包括:(一)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情况;(二)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输配电价情况;(三)电力企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电价情况;(四)电力企业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政策情况;(五)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辅助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六)电力企业执行国家制定各项涉及电力业务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情况;(七)电力企业执行其他涉及国家电价政策情况。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643号各设区市、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仍执行陕西电网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1)。

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陕西电网大工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

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收取(详见附件2),峰谷分时电价按我省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政策执行。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含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制定下发。

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代理购电公告,公告至少1个月后向代理用户售电,在此之前,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按我省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具体可见陕发改价格〔2020〕1639号)。

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பைடு நூலகம்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
(三)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违反规定的,由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查处。
(四)各地应将直接交易试点的电量纳入当地年度供需平衡。各地电力监管机构、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对直接交易的实施、价格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交易结算方式,在各方自愿协商基础上,可由大用户分别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进行结算,也可由电网企业分别与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大用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确保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和自愿的原则指导省内有关企业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试点工作,不得强制规定直接交易电量和电价。
(三)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十)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计划上网电量时予以剔除。

陕西《直接交易规则》《中长期交易规则》

陕西《直接交易规则》《中长期交易规则》

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陕西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具体交易组织工作,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安全校核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陕西省内组织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省间交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

市场主体包括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等。

第六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根据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模板】

陕西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模板】

陕西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视频会议工作部署,为积极稳妥做好全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我委结合《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暂行办法》、《陕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1.应放尽放、足量交易原则。

经营性电力用户电量需求全面放开参与直接交易,中长期交易签约率达到90%以上。

2.分段签约、峰谷差异原则。

对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的中长期交易合同,鼓励实施电量分段曲线,以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用户侧峰谷电价。

3.强化征信、联合签约原则。

引入信用监管机构见证交易签约,保证合同规范签订、诚信履约。

4.偏差考核、照付不议原则。

做好偏差考核由模拟考核到正式考核的稳步推进工作,研究落实照付不议结算办法。

二、电量预测和组织模式预测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约650亿千瓦时。

组织模式分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合同转让,也可适时开展挂牌交易。

其中:双边协商交易分年、月定期开市,集中竞价交易每月定期开市,合同转让交易每周定期开市。

年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参与,总交易电量规模400亿千瓦时,一次性组织。

月度双边协商直接交易:未参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且已完成市场注册的新增电力用户均可参与,交易电量不超过交易月次月至年底总用电量需求的60%。

月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参与,交易电量为双边协商交易之外的用电量需求。

周合同转让交易:已签订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周市场上转让合同电量,适时推动用户侧合同电量转让。

三、市场主体及注册时间要求1.市场主体用电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全面放开陕西省经营性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9〕1131号)要求的经营性电力用户。

2020年实际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只可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电力直接交
易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接陕西省发改委《关于报送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信息的通知》,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均可申请参与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

新申请用户需填报用户申请表(在陕西省发改委网站下载),按照目录清单排列整齐,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电子档报送西安市发改委运行能源办326办公室;老用户自行撰写参与2019年直供电申请书加盖公章传真至:86786266。

新老用户均需提交附件1、附件2。

2019年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4个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本次申请截止日期12月5日(周三)中午12点,请各企业及售电公司认真准备,按时上报。

附件1:电力直接交易用户申报名单
附件2: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信息表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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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机制,引导陕西省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科学发展,根据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14]1002号),结合陕西省电力运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在电力交易平台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通过陕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系统”)以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完成,电网企业负责具体组织交易、安全校核等工作。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五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
(二)按照“三公调度”的原则和有关合同进行调度;
(三)负责电量抄录,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四)负责交易结果的落实与执行;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的规定;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定进入和退出电力交易市场;
(二)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
(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五)有关规定设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八条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条件
(一)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用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工业园区和独立配售电企业可整体作为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排放达标,产品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第九条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条件
(一)依法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二)并入陕西电网、拥有单机容量不小于30万千瓦的公用火电企业。

(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可适当放宽发电企业的单机容量。

具体名单由陕西省发改委确定。

第十条电网企业应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照规定的服务质量和标准提供输电服务,辅助服务的调用和提供暂按目前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自愿向所在地市级(含杨凌示范区、省级计划单列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报陕西省发改委统一审定,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陕西省发改委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环保政策行为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四章交易方式及流程
第十三条直接交易现阶段以自主协商为主、集中交易为辅,合同签订后,报陕西省发改委和西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一)自主协商方式: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经电网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二)集中交易方式: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同时在交易平台上双向申报交易电量、电价,经安全校核后,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自主协商交易的流程见附图。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是在基数电量以外的增量部分,不影响其他合同电量的执行,发电企业应根据剩余发电能力确定、申报交易电量。

第五章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用电企业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农网维护费)三部分组成。

(一)直接交易价格。

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二)电网输配电价格。

按照国家核批的标准执行。

在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未得到国家核批之前,采取价差传导模式组织交易,即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将协商确定的上网电价与政府批复上网电价间的价差,等额传导至用户对应类别目录电价中的峰谷分时电度电价,基本电价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若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由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供电,电厂接入陕西省电力公司电网,则陕西省电力公司对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的趸售电价和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均按上述原则进行传导。

第十八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调整
第十九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并经电网企业安全校核后,应参照原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陕西省发改委、西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营业区内的输配电服务合同涉及国家电网的,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签订四方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电网企业应将交易电量一并纳入调度计划,在执行政府有序用电计划的前提下,优先保证交易合同电量,逐月分解执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

如需要调整交易合同电量的,可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两个月向交易平台提出申请,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意向报陕西省发改委、西北能源监管局备案,并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电网企业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合同期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二十二条若双方未形成补充协议,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签订电量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因发电企业原因导致合同电量无法履约时,发电企业可通过发电权交易机制向其他具备资质的发电企业转让,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二十三条自主协商交易中,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将协商形成的交易意向报送陕西省电力交易中心(具体内容和格式由陕西省电力交易中心明确)。

陕西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对交易意向进行安全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校核结果书面反馈至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安全校核的结果进行调整,直至满足安全校核要求。

第二十四条当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机组因事故跳机、非计划临修、出力受限、电煤供应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发电,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若发电权转让不成,在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由电网企业组织供应。

第二十五条电力用户应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

因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影响计划执行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

第二十六条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可以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

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影响计划执行的,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第八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机组上网关口的计量点、电力用户购电关口的计量点,原则上设在与电网企业的产权分界点,并按照关口计量点记录的电量数据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直接交易的结算与基数电量结算方式一致,由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含基本电费、交易电量电费、代收的基金和附加等,电力用户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

电网企业按规定向发电企业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若发电企业当月未完成全部电量计划,直接交易电量优先于基数电量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合同末期清算”。

第九章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陕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由陕西省发改委牵头,西北能源监管局、省物价局参与配合。

陕西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组织市场运行。

第三十一条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陕西省发改委负责市场监管,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价测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场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则参与交易,各方要履行相关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陕西省发改委、西北能源监管局调解,调解意见经各方确认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成员如不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无理由的阻碍、拖延和扰乱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北能源监管局和陕西省发改委投诉。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当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出现紧急情况或本细则存在未尽事宜,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陕西省发改委会同西北能源监管局应根据执行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发改委会同西北能源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主协商交易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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