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以下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版本的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实习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实习律师的全面发展,提高实习律师的职业素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体和律师机构。

第三条实习律师是经过民主程序,由执业律师事务所受聘接受律师实习培训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和法律专业研究生。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实习期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发挥模范作用,加强学习和培训,认真完成实习工作。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参加的律师培训计入其职业培训时间,实习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其培训完成的时间向实习律师支付培训津贴。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律师的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任务、实习期限、实习考核、实习证明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指定实习导师,并建立实习律师与实习导师之间的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了解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营造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资料、器具和条件,为实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律师的培训,帮助其加强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学习和工作情况,评估其学习和实习成绩。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应当提交实习报告,详细陈述实习期间的学习情况、工作收获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导师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评定其实习成绩,定期向实习律师本人和所在学校出具实习评定意见,为实习律师提供实习证明。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管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实习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学习和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事务所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落实由实习律师导师负责。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案情等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所属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实习律师应当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逃避工作。

第七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满后,须进行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成为正式律师。

第二章实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实习律师享有参与事务所内部培训、学习的权利,有权向导师请教、指导。

第九条实习律师有权提出发展规划和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发展方向。

第十条实习律师有义务服从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安排,积极主动参与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发现导师或事务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报告给上级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发生过错或导致客户损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配备导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学习。

第十五条导师应当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有效指导实习律师的工作。

第十六条导师应当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状态和需求,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导师应当定期给予实习律师评价和反馈,以帮助其改进工作和提升能力。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习律师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和表现,并做出评价和总结。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保障其正常工作和学习。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半年。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工作。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为大家分享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实习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党领导、拥护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公XX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二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条件、考试合格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全日制、奖惩情况,在校任职或社会任职情况,血型、特长、性格类型,文章发表情况,法律资格考试分数,家庭情况等);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具备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8、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情况、能力水平的材料。

10、拟兼职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还应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材料备齐后,先由人事部门面试,拟同意实习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对同意实习的,我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实习协议》待律协审核后生效。

石家庄实习律师条件

石家庄实习律师条件

石家庄市司法局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省司法厅通知要求,我市2012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习申报时间:2012年4月17日-5月20日二、实习人员申报要求(一)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品行良好;4、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5、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需提交的考核材料: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表格请正反打印成一张A4纸;2、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3、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4、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5、辞职人员申请实习,应出具辞去所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无业人员应出去失业、待业证明,农民户口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农村户口复印件;6、区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档案保管合同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7、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8、申请实习人员二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一张贴在申请表上,一张用于实习证。

9、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主要说明指导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关规定。

10、《石家庄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实习人员责任状》。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实习律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实习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部门等单位进行法律实习的法律专业学生或应届法律专业毕业生,通过实习提高实务经验,了解法律服务业务等情况。

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律师的权益,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二、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内容1. 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实习律师必须是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或者是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或者毕业证书。

同时,实习律师必须通过统一的面试或者测评程序,确保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

2. 实习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实习律师主要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律服务等工作,需要认真学习主管律师的指导,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

同时,实习律师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3. 实习律师的考核机制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要经过定期的考核,评估其在实践工作中的表现和学习成果。

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口头考核,实习律师需根据考核结果接受相应的指导和改进。

4. 实习律师的福利待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参加实习律师的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

5. 实习律师的规范管理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需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律师的指导和管理,不得违规从事与律师职业不符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形象。

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意义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对于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提升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部门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实习律师的行为,促使其更好地融入法律实践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实习律师管理制度是法律行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实习律师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个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师管理制度的建设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为实习律师的实习体验和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一、概述实习律师是指已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但尚未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实习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和指导,为其未来的律师执业积累经验和磨练技能。

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行为,保障其权益,律师行业设立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要求1. 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在规定律师事务所实习不少于一年;3. 无不良记录,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三、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 实习律师享有律师事务所对其提供的培训和指导资源;2. 实习律师应当认真学习,努力工作,遵守律师职业操守;3. 实习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指导,严格遵守管理规定;4. 实习律师应当严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实习律师的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律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悖于律师身份的行为;2.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定,听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导师的安排;3. 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得私自办理法律事务;4. 不得侵犯客户利益,不得从事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无关的活动。

五、实习期满及评定1. 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根据实习律师的表现和工作情况做出评定;2. 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如表现优异,可根据规定条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3. 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如表现不佳,可能延长实习期限或取消实习资格。

六、结语实习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新生力量,其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律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实习律师的培养,并积极落实管理规定,保障实习律师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指导和支持,共同推动整个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发展。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一、实习律师的资格与录用
1. 实习律师须具备相关法律专业的学历和相关资格证书,经过面试和考核后方可被录用。

2. 实习律师需签署实习协议,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1. 实习律师需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2. 实习律师享有法定的带薪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需提前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三、工作规范
1. 实习律师需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2. 实习律师需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服从领导指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 实习律师需尊重老师、同事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

四、实习期培训
1. 公司会对实习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指导,帮助实习律师提升专业能力。

2. 实习律师需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实践活动和法律研究讨论。

五、绩效评估
1. 公司将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2. 实习律师可在实习结束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实习证书。

以上规章制度是实习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实习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具体体现。

希望实习律师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实习人员权益保障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培训机会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晋升机会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待遇和福利
实习人员享有与正式律师同等的 劳动保护权益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监督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职责: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指导和管理 实习律师的职责:遵守实习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完成实习任务 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定期检查实习律师的工作情况,确保实习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实习律师的考核:实习律师事务所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依据
具备律师执业资 格,并具有三年
以上执业经验
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
具备丰富的法律 知识和实践经验
具备良好的沟通 能力和指导能力
具备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进行实习
指导
具备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声誉
实习期间的要求
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 业道德规范
实习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任 务和培训课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实习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 重司法权威
维护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公正,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
诚信执业: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不隐瞒事实真相
提高专业素养: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 素养,提高办案质量
尊重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遵守实习单位规定:遵守实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
件。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一定的 专业领域和优 势,能够为实 习律师提供全 面的实习指导
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 当具备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能够 为实习律师树 立良好的职业 形象和职业素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实习律师指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业务水平,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实习的律师(以下简称“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应设立实习律师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实习律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服从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指导委员会第五条指导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律师、资深律师、行政人员组成,负责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实习律师的实习计划和考核标准;(二)监督实习律师的实习过程,确保实习律师的实习质量;(三)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实习律师的实习成绩;(四)处理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五)维护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实习律师的选拔与录用第七条实习律师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成为实习律师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学专业学历;(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律师工作。

第九条实习律师的录用程序:(一)申请者提交相关材料;(二)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筛选;(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面试;(四)指导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第四章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第十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参与律师的业务活动,了解律师的工作流程和业务知识;(二)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工作;(三)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讲座;(四)完成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实习任务。

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二)服从律师的指导,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三)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四)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为了规范律师行业实习人员的行为,保障其执业实习过程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1200字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律师事务所接纳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在所内实习,以熟悉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应依法依规进行,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并可酌情延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具备条件,实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考试资格。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接纳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实习人员的志愿、资历和需要进行接纳,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六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实习期限、待遇、权益、责任等内容,并经实习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导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安排。

第八条导师是实习人员的指导教师,应负责实习人员的培养和指导工作,并按规定填写实习人员考核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实习人员的学术水平、学识能力和实践表现,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参加由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是否获得律师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提交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合格后,可成为律师助理或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留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办理工作手续。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流程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记录实习人员的基本信息、实习成绩和评价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召开实习人员座谈会,听取实习人员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实习律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河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2、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全日制、奖惩情况,在校任职或社会任职情况,血型、特长、性格类型,文章发表情况,法律资格考试分数,家庭情况等);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具备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8、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情况、能力水平的材料。

10、拟兼职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还应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材料备齐后,先由人事部门面试,拟同意实习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

对同意实习的,我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实习协议》待律协审核后生效。

(二)向律师协会申报。

对同意实习的人员,由律师所根据《管理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统一向律师协会申报。

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细则〔试行〕〔2021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治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治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决、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治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治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治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原件;〔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含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实习期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交实习考核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的通知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河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且实习期满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请以下实习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材料报送至302室。

逾期未能报送的,由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名单如下:杨慧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朱亚明: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智罡: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刘灿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张雅惠: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郝振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李孟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李渊默: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王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王昭: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马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霍江朝: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杨枝林: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莎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樊中慧: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杜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姜艳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周颖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张素娟: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王伟: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张忠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马洪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颖婕: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XXX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尹灿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邢克清: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张江涛: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张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庞宗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贺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李耀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实习律师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2012年7月27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四)身份证、户籍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五)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七)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应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十)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十四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五条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

市律师协会自行组建培训机构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组建培训机构的,应当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第十八条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必须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实务训练第十九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五)通过上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为“称职”;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一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四)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

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