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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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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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如何做好招标和投标工作的认识
——浅析招投标中围标串标行为及预防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在工程领域引进了招投标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在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筑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残酷,各种问题和矛盾也伴随而生。串标围标现象作为与招投标制度相伴而生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日趋复杂,造成的危害也日趋明显,致使大量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如何防范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现象,是工程建设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围标串标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串标即指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目的而相互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或者投标人与发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业主利益的手段和行为;狭义的串标就是除围标以外的串通投标行为。
围标即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让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从串标围标的概念可以看出,串标的外延更宽,基本包含了围标的含义; 而围标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串标的一部分。
2.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和串标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区分,围标以串标为手段,串标以围标为目的。围标主要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以围标发起人为主体,其他参与围标人响应围标发起人的
意见。而串标除了在投标人之间横向发生外,也有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监督机构、评委等招投标参与各方的纵向联系,往往参与各方共同出谋划策。
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多挂一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挂靠投标人(通常称为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此类围标行为围标成本较低,围标的痕迹比较明显,例如一家投标人代表办理多家投标人报名、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多处雷同等,一般发生在投资额较小的项目中。
(2)多挂多投。一家投标人挂靠多家投标人对某个项目或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按照围标人的意见制作,刻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此类围标行为围标成本较高,隐蔽性较强,一般很难发现围标的证据,这种围标方式相对较为普遍。
(3)多联多投。多家投标人相互联合对多个标段进行分别投标,互为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先内定各标段中标人,并就各标段报价达成共识。这种围标方式在垄断行业、投标人相对较少的项目或允许多投不许多中的项目中出现,例如铁路、水利、高速路多标段招标项目。这种行为隐蔽性更强,围标成本最低,带有一定的串标性质。
串标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往往在项目立项后就与该意向投标单位串通一气,共同为规避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出谋划策,首先在招
标方式上下工夫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变为邀请招标,然后由意向投标人挂靠几家有资质的单位作为邀请投标单位。如果改变招标方式不成功,就以意向投标单位为主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设置有利于意向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合理条款,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信息告知意向投标人,意向投标人再私下串通其他投标人。
(2)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串通几家有意向的投标人,或者通过投标报名信息、交纳投标保证金信息等掌握投标人信息后串通投标人共同商定投标策略,例如共同提高投标报价,由其中一个投标人中标,并支付其他投标人陪标费,以达利益均沾的目的。比较极端的一种现象就是有的投标人成了“陪标专业户”,投标积极性特高,却很少中标,就是等着其他投标人支付陪标费后见好就收,并无意参与投标竞争。
(3)投标人与评委的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各种渠道掌握评委信息后,通过行贿等方式买通评委,评委利用评委独立评标的优势在评标过程中有意打压竞争对手,通过资格审查细微偏差条款清除有实力的竞争对手,或在技术标评审中降低竞争对手得分、抬高意向投标人得分等方式为意向投标人争取不正当利益。
二、围标串标的存在原因
围标串标行为在招投标中较为普遍,就其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健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体系方面进了较大努力,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我国的《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传标行为进行了详细认定,并制定了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刑法中也对串通投标罪进行了规定,为该类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围标串标带
有较强的欺骗性,隐蔽性较好,难以被发现,查出较为困难,因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机关对围标觇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2.违法成本过低。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对围标串标行为做了认定并制定了处罚标准,但是对该类行为的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的处罚较轻,造成其违法所得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给违法人员较大的违法空间。例如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如果竞标成功,会带来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利润空间,通过围标串标就可以获得。而相对于围标串标的违法成本而言,巨大的利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轻罚难以遏制违法分子的非法行为。
3.市场信用体制不健全。
围标串标行为属于诚信缺失。我国尽管已经开始试点建设诚信体系,也在一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起步较晚,标准不一,在全国范围之内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查询平台,也没有建立健全统一的诚信体系,投标人非法活动被查处后仍然可以换个地方继续活动,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查处。
4.招投标行为不规范。
在招投标活动中,常常存在着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招标人在其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很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常会通过违规操作暗中串通招标人,以此中标获利。比如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多家投标人结成联盟,轮流坐庄等。
5.评标方法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