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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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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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
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
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
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
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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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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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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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夏商✓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
✓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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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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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听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今的法律制度演变和发展过程。
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部落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等不同阶段。
在这个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变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中国法制史进行解释。
二、先秦时期的法制1. 法家学派的兴起先秦时期,中国出现了不少重要的法家思想家,如商鞅和韩非子。
法家学派强调法律的严格执行和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
商鞅变法对秦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包括改革土地制度、削弱贵族势力等。
韩非子提出了“六经之法”和“法当于天下大治”的观点,为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邦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在先秦时期,中国分裂为多个邦国,每个邦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这些邦国的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存在差异,代表了中国最早的地方法律实践。
3. 司法制度的形成先秦时期的司法制度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主要依靠君主和其官员的判决,以及部落长老的仲裁。
然而,这一时期对于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规范并不完善。
三、秦汉时期的法制1. 法家思想的推行随着秦国的统一和秦始皇的改革,法家思想得以广泛推行。
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章,实行严密的法家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
2. 法典的出现秦代的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朝制定了《律令》,明确规定了刑法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和标准,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3. 儒法合一汉代的法制发展承继了秦代的制度,但也加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者强调德治,提倡仁爱和道德规范的作用,与法家学派形成对比。
因此,汉代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法合一的特点。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1. 科举制度的影响唐宋时期,科举制度得到广泛发展和应用。
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实现了选拔全国范围内人才的目的。
这一制度对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为法官的选拔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2. 律令制的完善唐宋时期,中国的律令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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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
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
中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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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刑起于兵:中国古代“刑”的含义往往指刑罚,是为了保证礼和其他规范实施的重要手段。
因此作为法律另一组成部分的刑罚措施来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
《汤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朝的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用以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汤刑》在当时是处于秘密法状态的,不对老百姓公开颁布。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续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周礼:“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与宗法等级秩序)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五听:西周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吕刑》:西周中叶,穆王命令司寇吕侯(亦称“甫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七出: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以男方家庭的单意离婚为主,称为七出。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妒忌、盗窃、恶疾。
六礼:西周时,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礼: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①吉礼:祭祀之礼;②凶礼:丧葬之礼;③宾礼:宾客之礼;④军礼:军队之礼;⑤嘉礼:冠婚之礼。
竹刑: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称“竹刑”,由此开创了私家法学著述的先例。
《法经》:战国时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编撰《法经》,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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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三三制原则:指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道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3、“三刺”:指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要用“三刺”之法处理,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三刺体现了明德慎罚的原则。
4、奉天罚罪:夏朝法制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奉天罚罪的法制观。一方面,统治者统治的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
2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赃”可分为两大类:①职务犯罪②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对犯罪有“六赃”者的处罚比较重。
23、六杀:唐律所规定的“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它们分别是:“谋杀”、“故杀”等。唐律总结了前人杀人犯罪的规定和理论,将其推进到一个空前完备的阶段,并为唐后封建朝代的立法所吸收。
34、朝审:由朝廷最高级官员会审已被判决秋后处决的死囚犯的制度。若会审官员认为案件可疑或有可矜之情,即可奏请皇帝暂不处决,再予以审讯;若认为原判决无误,则在当年秋末处死。
35、发遣: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
36、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而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以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兼祧”制度的确立,即民间所说“两房合一子”,解决了长期以来难解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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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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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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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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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6篇,汉律60篇,曹魏律18篇,晋律(泰始律)20篇,北齐律12篇,北魏律20篇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贞观律12篇500条,永徽律12篇502条中国法制史概念:中国历史上发生的法律事件,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发展的学科,是法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1.法制史研究对象:立法、司法、法制状况、法律思想、法律文化2.先秦时期:先秦不是秦,是指秦朝以前和秦朝的时期3.学习法制史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丰富知识结构(3)以史为鉴4.夏:禹刑商:汤刑、官刑5.西周中央司法官员:周王大司寇、司寇、地方司法官员西周民事案件为讼、刑事案件狱6.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7.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公元前501年郑驷颁布竹刑8.秦代法制的特点:(1)坚持法治,重法轻儒(2)法网繁密与行政主义风格(3)过渡性色彩9.秦代中央司法机关: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秦开创了监察制度10.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及子女控告父母,官府不予受理,且告知者有罪11.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
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
西周《九刑》还有鞭、扑、流、赎之刑12.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3.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 P4314.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
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15.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将家庭统治与政权相结合,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制度原则:嫡长子继承、大宗率小宗1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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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
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
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
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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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
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2、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
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3、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与夏朝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亦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
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4、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5、“明德慎罚”——是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立法、司法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6、周礼——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7、《吕刑》——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被称为《吕刑》或《甫刑》。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8、非终、惟终——非终即偶犯,惟终即惯犯。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对上述情况加以区别,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罚;9、六礼——西周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0、七出——七出是自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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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神明裁判: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尊尊亲亲: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宗法制: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吕候作刑:西周统治者为了缓和社会的矛盾,巩固周王室的统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
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
三赦之法、三宥之法、三刺之法: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封建制度五刑)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傅别: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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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竹刑: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1913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
御史大夫为长官。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
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
乞鞫: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
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
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
刺配: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
修订法律馆: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
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
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惺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共六篇。
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
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罚。
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质刑: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
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
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
共十二篇。
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
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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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髌刑,劓刑,墨刑。
2.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五礼:周礼的名目。
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是和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
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8.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采纳,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9.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
10.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
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即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
11.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2.《封诊式》:秦朝的一部法律文件,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序,它由国家颁布,它由国家颁布,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
13.法律答问(法律解释):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做出的权威性解释,他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4.廷行事(判例):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
“决事比”15.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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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就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就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就是指王位与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就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与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就是根本,又就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与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就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就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就是秦法律形式之一,就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与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与文书程式。
8、廷行事--就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就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就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就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0、盗徙封罪--就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11、“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就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她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12、“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就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就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与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3、“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就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14、《九章律》--就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15、“决事比”--就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6、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就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就是监察官吏御史与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17、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就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18、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19、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19、《唐六典》--就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20、“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21、死刑复奏制--就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22、《宋刑统》--就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就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23、“条法事类”--就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就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24、编敕--又称“宣敕”,就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宋代“编敕”就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
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25、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折杖之制”,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就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26、刺配--就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
就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
“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
“配”就是主刑,“刺”就是附加刑。
27、“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28、审刑院--就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
就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与刑部,就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29、翻异别勘--就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
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勘时加重刑罚。
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30、《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
太宗窝阔台曾重颁。
它的特点一就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就是原始性。
31、《元典章》--就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与《新集》组成。
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就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32、《大明律》--就是明朝律的统称。
先后有《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到《洪武三十年律》完全定型。
它编制体例仿效《元典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三十门。
《洪武三十三年律》改重典为中制,明太祖令子孙严守,自此一直沿用到明亡。
它就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3、明大诰--就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规定每户一本,有者,犯笞、杖、流、徒等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并且大诰滥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就是大诰的又一特点。
34、充军--就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就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35、枷号--就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就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
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
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36、廷杖--就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就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廷杖的刑罚就是封建专制主义极度膨胀的表现。
37、“三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38、热审--就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
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
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39、则例--就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40、“地丁合一”--就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摊丁入亩”。
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
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这一税赋制度改革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
41、钦定宪法大纲--就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就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42、《十九信条》—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定与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43、领事裁判权--就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就是一种治外法权。
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
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
44、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就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就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