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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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职工考勤管理,明确请销假事
项和待遇,规范请销假程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单位公司考勤与请销假相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职工、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和有关待遇
第三条职工享有的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和国家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
第四条病假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无法正常出勤的,可请病假。
1、职工因病需休门诊病假的,每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三
天,应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和病历复印件,每三天向所
在单位提交一次病假证明,不得月末一次提交。否则,不予登记
病假,按旷工论处。
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应持《住院通知单》、病历复印件提前
到单位登记,住院不足一个月的,出院后持相关证明到本单位办
理病假考勤手续;住院超过一个月的,每月末必须持相关证明办
理一次病假考勤手续。
2.病假证明必须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开取,职工除出差或外地突发疾病情形外,在其它医疗机构开取的病假证明单位一律
不予认可,按旷工论处。
职工在外地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由其亲属及时到单
位办理请假手续,由单位派人核实,月末按住院病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凡未及时告知单位,事后开据的住院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按旷工论处。
3、请病假职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时,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病假医疗期规定按下表执行:
4.病假工资待遇
职工病假工资按照本人岗位类别中最低岗位的岗位绩效工
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门诊病假按40%支付、住院病假在医疗期内按80%支付,超过医疗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不享受辅助工资、误餐补助费等津补贴及各类奖金;当月病假超过12天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和单位奖励,按岗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病假工资。
职工一年内门诊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住院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则不享受年终奖或效益奖。
第五条事假规定
1.职工因事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职工单月请事假不得超
过7天,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特批后,可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
天。职工因请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公司按
个人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事假期间,单位不支付任何薪酬。
3.职工请事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手续。
第六条婚假规定
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凭结婚证
可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男二十五周岁以上、
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另增加婚假12天,如一方在外地而
前往结婚者,可给予往返路程假2天。
职工婚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再婚的可享受
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当年内休完,不得跨年度请假。
第七条丧假规定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岳父母)死亡,可获得3天丧假。家在外地的适当给予路途时间。
第八条产假规定
1、享受产假的条件:(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必须在
公司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
2、正常婚龄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含产前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正常婚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2胎的,给产假98天。
3、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
方护理假10天;晚育者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
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一胎的职工,凡做绝育手术
或人工流产者,可享受7-15日计划生育假或人流假。
5、产假如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合并计算。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7、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
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实行的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哺乳假规定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
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
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
最多不超过6个月。
5、哺乳期满,因照看小孩等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则令
个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探亲假规定
凡与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和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职工每月集中休假期间,能够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愿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休假等)已与配偶团聚累
计15天以上的,未婚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已与父亲或母亲团
聚累计1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