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离校报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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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就业协议书时,学校有审查权。 由于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大学生与用 人单位协商解除就业协议书时,就应当取得学校的同意。如果学校不同 意解除就业协议书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解除。如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擅自 解除就业协议书,则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应当对因解除协议而对学校造成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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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 事人、合同的标的(对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的时间和违 约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订立双方的主体适合,是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 效成立。而就业协议书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 看属于合同的一种,而并非有观点认为的“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普通意向 书”,并且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主要是 为了就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光订立的初步协议即预 约合同就业协议书样本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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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1)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通常来说,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享有监督大学生和用 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合理履行协议的权利,同时承担向用人单位保证学 生毕业离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向学生保证用人单位 依约接收大学生。其地位类似于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但其权利义务又 不局限于保证人。
(一)学校在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缔约中,如果完成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合同即可成立,在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生效, 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 学校鉴证与否并不影响就业协议书的成立和生效。但根据现行就业规范 的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应送学校鉴证登记,学校鉴证登 记后列入就业方案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就业协议书生效与学校鉴 证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有观点认为学校鉴证不是协议书生效条件, 故无须将就业协议书送学校鉴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则可以推定就业协议书应具备特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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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使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 议书。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 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属于“三方协议”,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学 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我们俗称的 “三方协议”。所谓三方,一方是毕业生、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三方是 学校。“三方协议”内容大概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三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甲方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及接收毕业生的使 用意图,乙方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丙方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人 等。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相互了 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 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 部分主要是三方签名和盖章。从以上就业协议书的条款来看,已经具备 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
(3)如因学校的过错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能订立劳动合同时, 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签约、离校、报到
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节 毕业生离校、报到的流程
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及其法律性质 协议,通俗地讲是做某些事情之前共同协商,共同达到统一目的、 对统一达成问题作为书面形式共同约束。在法律协议上是合同的同义词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 意见。只要协议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 ,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 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 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 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 计划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 4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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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即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签订的就业 协议书无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部门规章的 效力等级要低于行政法规,因此,教育部的这项强制性的规定并不能产 生阻碍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效力。但在现实情况中,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 书必须通过持有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方式实现,而打印报到证的依 据是就业方案,而就业方案编制的前提是就业协议书,学校鉴证是衔接 就业方案和就业协议书的必经程序。因此未经学校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尽 管已生效,但实际上并无可履行性,学校鉴证是协议真正得以履行的必 经程序,也是就业协议书订立的最后环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当然 地处于一方主体的地位。由于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 位平等,学校在合同中并不处于超然的地位,而是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约 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具体来说:
二、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 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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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因此,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其内容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 义务,也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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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协议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当 事人、合同的标的(对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的时间和违 约责任,并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合同订立双方的主体适合,是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 效成立。而就业协议书已具备合同的上述有效成立要件,故从其性质来 看属于合同的一种,而并非有观点认为的“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普通意向 书”,并且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主要是 为了就将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事光订立的初步协议即预 约合同就业协议书样本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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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1)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通常来说,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享有监督大学生和用 人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合理履行协议的权利,同时承担向用人单位保证学 生毕业离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以及向学生保证用人单位 依约接收大学生。其地位类似于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但其权利义务又 不局限于保证人。
(一)学校在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
在缔约中,如果完成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合同即可成立,在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生效, 从这个意义上讲,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生效, 学校鉴证与否并不影响就业协议书的成立和生效。但根据现行就业规范 的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应送学校鉴证登记,学校鉴证登 记后列入就业方案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就业协议书生效与学校鉴 证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有观点认为学校鉴证不是协议书生效条件, 故无须将就业协议书送学校鉴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则可以推定就业协议书应具备特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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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使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 议书。要明确劳资双方的责任、义务与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 违约,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属于“三方协议”,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大学 生就业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我们俗称的 “三方协议”。所谓三方,一方是毕业生、一方是用人单位、第三方是 学校。“三方协议”内容大概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三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甲方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及接收毕业生的使 用意图,乙方毕业生的基本情况,丙方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名称、联系人 等。第二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甲方和乙方均相互了 解,自愿达成协议,丙方经审核同意乙方到甲方工作,三方中有一方要 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征得另外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 部分主要是三方签名和盖章。从以上就业协议书的条款来看,已经具备 了合同有效成立的全部要素。
(3)如因学校的过错导致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不能订立劳动合同时, 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签约、离校、报到
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节 毕业生离校、报到的流程
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及其法律性质 协议,通俗地讲是做某些事情之前共同协商,共同达到统一目的、 对统一达成问题作为书面形式共同约束。在法律协议上是合同的同义词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 意见。只要协议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和肯定的规定 ,即使书面文件上被冠以“协议”或“协议书”的名称,一经双方签署 确定,即与合同一样对签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 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 生以及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 计划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和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一式 4份,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人手一份,按编号发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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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即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签订的就业 协议书无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部门规章的 效力等级要低于行政法规,因此,教育部的这项强制性的规定并不能产 生阻碍就业协议书生效的效力。但在现实情况中,毕业生履行就业协议 书必须通过持有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的方式实现,而打印报到证的依 据是就业方案,而就业方案编制的前提是就业协议书,学校鉴证是衔接 就业方案和就业协议书的必经程序。因此未经学校鉴证的就业协议书尽 管已生效,但实际上并无可履行性,学校鉴证是协议真正得以履行的必 经程序,也是就业协议书订立的最后环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在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中当然 地处于一方主体的地位。由于就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地 位平等,学校在合同中并不处于超然的地位,而是按照就业协议书的约 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具体来说:
二、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经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 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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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签订就业协议
因此,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其内容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 义务,也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