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港区〔2019〕141号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2019)
申报2019年第二轮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事指南【模板】
申报2019年第二轮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一)《XX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______〔2017〕__号)(二)《XX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______〔2018〕__号)二、申报条件新引进人才指2017年__月__日起,首次与区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员、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等。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认定的科研院所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XX区范围内,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
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补贴:(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二)具有XX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除外);- 1 -(三)在XX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购房或租房);(四)未享受过XX区安家补贴、购房优惠等相关政策,未(租)住过XX区人才公寓;(五)与本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无代缴情况)或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学士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__月__日为计算时点,不含本数)。
三、申报材料(一)XX区(自贸片区)新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原件加盖公章并将_____电子文档发送至_________________);(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如属于集体户则验收经注明签章与原件相符的集体户首页本人页复印件);(三)学历证和学位证,以及学信网学历学籍备案认证文件(复印件,如申请人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证明材料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四)劳动合同或相关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五)自与XX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连续缴纳满一年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加盖公章。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实施“XX州英才计划”支撑引领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吸引和鼓励更多青年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加大青年人才安居保障力度,制订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县域内无住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并在我县范围内自行租赁住房解决住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租房补贴。
1.全职引进到我县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选调高校及专业名单中的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专升本和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2.全职引进到我县的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才,且在本单位从事与专业职称类别一致的工作;3.全职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主要为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等荣誉获得者,且在本单位从事与专业技能类别一致的工作;4.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XX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特殊人才。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在未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期间按不超过600元/月进行租房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所需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流程(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如实填写《XX县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1份,并附以下材料报所在单位初核。
1.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人符合人才类别佐证材料;3.申请人(含配偶、未婚子女)无房证明材料;4.申请人在XX缴存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5.申请人在县域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初核。
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对申请表及相关佐证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盖章。
然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主管部门复核。
(三)主管部门复核。
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报送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盖章。
(四)组织审批。
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送县委人才办审核,县委人才办汇总申报情况,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确定补贴发放名单并在XX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发放租房补贴。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政府应当在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工作。
嘉兴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工作由市规划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具体负责。
市、区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嘉兴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包括其他投资主体依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房屋。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具体负责。
房租补贴实施方案
房租补贴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企业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公司决定实施房租补贴政策。
具体方案如下:一、补贴对象。
所有公司员工均可申请房租补贴,无论职位和工作性质。
二、补贴标准。
1. 城市员工,按照所在城市的房租水平,公司将提供不同标准的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将根据当地房租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 非城市员工,对于非城市员工,公司将提供相对较低的房租补贴,以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三、补贴申请流程。
1. 员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房租补贴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和房租发票。
2.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在工资发放时将房租补贴款项直接打入员工的银行账户。
四、补贴管理。
1.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房租补贴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2. 对于存在违规申请、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五、补贴效果评估。
1. 公司将定期对房租补贴政策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2. 通过员工满意度调查、离职率等指标,对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六、补贴宣传和培训。
1. 公司将通过内部通知、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全体员工宣传房租补贴政策,让员工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
2. 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培训,帮助员工了解如何正确申请房租补贴,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误解和纠纷。
七、补贴政策的调整。
1. 随着房租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经济状况的调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房租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2. 任何调整都将提前向员工进行通知,并在调整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以上即为公司房租补贴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其中,共同营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工作环境。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员工的生活,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
职业学院新进本科生、硕士生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新进本科生、硕士生住房补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改善师资结构,提高师资水平,着力引进和留住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享受住房补贴的范围
XXXX年8月1日起来我院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取得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标准
本科毕业生每月XX元。
硕士研究生每月XX元。
第四条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
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享受住房补贴的期限从报到工作之月起计算,期限五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管理
1、住房补贴进入职工工资卡按月发放。
2、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
在校工作时间和停薪留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五年后不再享受
住房补贴。
3、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凡被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辞职、调出学校的,当月取消其住房补贴。
第六条新进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自报到之月起由学院负责提供住房,期限为两年。
不使用学院提供的住房,自愿个人租赁房屋的由学院给予补助,标准为本科生100元/月,硕士研究生200元/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新引进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学院工作五年,工作不满五年离职者,不享受住房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由住房公积金冲抵。
第八条此规定自XXXX年X月1日起执行,原XX号文件废止。
第九条此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嘉政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5〕6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1日嘉兴市本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规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凡2014年以后市本级接收的退出现役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四条市本级自主就业的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计算;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满一年,按服役期满的城乡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增发10%,以此类推。
第五条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低于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安置保障金)标准的,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第六条自主就业的残疾退役士兵、到艰苦地区三类区以上和特类岛屿服役的退役士兵、入伍时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大学新生)和毕业生的退役士兵、家庭全部土地被征用或已永久放弃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城镇退役士兵标准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6日嘉兴市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方案就业是民生之本。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三城一市”和“两富”现代化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促进就业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头等大事,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努力推进平等就业、充分就业、素质就业、体面就业、和谐就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二、总体目标(一)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深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就业环境明显优化,就业机会更加均等,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失业风险有效控制。
到2015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0万人,社会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就业结构更加优化。
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以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就业结构的优化,以就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制造业的就业比重保持稳定,服务业的就业比重明显提高,就业结构与经济结构基本实现良性互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嘉政办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最低收入家庭,是指下列居民家庭:(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之一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特困残疾人和受援助家庭;(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四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房屋、或寄住他人住房的家庭;(二)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人均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或寄住直系、非直系亲属住房的;(二)拥挤户: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0平方米的;(三)不便户:年满16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或年满16周岁以上兄妹(姐弟)等不能分室居住,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第五条申请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二)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残疾人证明;(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五)其他相关证明。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一)努力创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各地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XXX宣传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领域的人才需求,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求。
加强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做好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努力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嘉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47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新居民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到2010年底,实现人均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要求;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基本完成已纳入改造计划的老城区危旧房、住宅区块的综合改造;多渠道改善新居民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三)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从2009年起,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嘉政办发〔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8日嘉兴市大学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等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以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为重点,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改善就业创业环境,鼓励和引导大学生〔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到嘉兴就业创业,打造“创业禾城、乐业嘉兴”品牌,助推嘉兴“两美”城市和“两富”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以下简称“两个计划”),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使大学生就业人数保持稳定、创业人数总量明显增长,就业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创业氛围不断浓厚,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更为显著。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吸引和引进更多的优秀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决定实施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
下面将对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对象范围本补贴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的高级专业人才、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领域的人才。
二、补贴标准1. 高级专业人才:根据人才所在行业和岗位级别,补贴标准不低于其月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人才所在城区平均租金的80%。
2. 科研人才:根据人才所在科研机构的性质和级别,补贴标准不低于其月租金的40%,最高不超过人才所在城区平均租金的60%。
3. 急需紧缺领域人才:根据所在行业和岗位的特殊性,补贴标准不低于其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人才所在城区平均租金的50%。
三、申请流程1. 人才在租房前需在所在单位或机构办理入职手续,并获得引进人才证明或工作函。
2. 人才需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 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人才租房补贴。
四、补贴期限1. 补贴期限为一年,从人才入职当月开始计算。
2. 补贴期满后,人才如仍需继续居住并申请继续享受补贴,需重新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审批。
五、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将对已享受补贴人员进行定期核查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2. 若发现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享受补贴的资格。
通过实施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我们旨在提升本地区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和归属感,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希望通过这一政策,吸引更多的人才选择本市工作,并为他们在新的环境中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六、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为了保障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从财政预算中拨款用于资金支持。
补贴资金将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机制,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合理、透明、有效。
在资金管理方面,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补贴资金账户,由专业人员负责管理。
嘉兴人才生活补贴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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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嘉政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行为。
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的租赁行为比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参股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
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业市场(包括历史街区和景区)类公有房产。
由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及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招租方式。
但招租结果必须体现同等条件下价高者优先的原则,并按规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要求,并结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重点做好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
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支持开展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嘉政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十一日关于对租赁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二○○七年一月)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打造“嘉兴无欠薪”城市品牌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租赁他人厂房、设备的企业实行欠薪保证金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欠薪保证金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租赁企业是指业主没有自有厂房(场所)或者设备,工商登记时租用他人厂房(场所)或者设备从事装饰、服装、箱包、电子、纺织、餐饮、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凡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租赁企业均适用本意见。
二、欠薪保证金的管理(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欠薪保证金进行日常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税务部门和有关银行予以协助。
(二)欠薪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设立欠薪保证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欠薪保证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年检时,应要求租赁企业依照本意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欠薪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一)欠薪保证金实行缴纳与退还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办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嘉政办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嘉兴市本级民办学校财政补助办法(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二○一○年一月)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5〕36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市本级教育经费增长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民办的义务制教育学校(含外来人员子女学校)和高中段学校。
本办法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免课本费补助。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公办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补助给学校。
2.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生。
3.经教育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外来人员子女学校,以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学生数,小学按每生每年150元、初中按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二、民办高中段学校。
1.普通高中。
(1)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指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的公办学生),以其招收计划内的市本级户籍学生数,按生均2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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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港区〔2019〕141号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2019)
《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
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更好地改善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住房条件,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原则
(一)新就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者不属申报范围)公租房租赁补贴采取定期受理、联审和保障。
(二)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自愿申请、联合审核、公开公示制度。
(三)公租房租赁补贴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从取得毕业证书当月开始计算)并实行每年审核制度。
二、申请条件
(一)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港、澳、台毕业生)或取得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二)毕业三年内(以学历证书载明时间为准)在港区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除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但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等非公企业就业或在港区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三)在平湖及港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厂房等),且父母名下也只有一套住房,所租房屋必须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四)港区范围内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未享受过政府保障性购房租赁政策。
三、申请、审核和保障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后,须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由所在单位集中向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身份证明。
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申请人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还要提供父母户口簿。
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明。
应提供申请人毕业证书,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证明。
应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平湖市缴纳养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5.租房凭证。
应提供申请人租赁房屋合同及租金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二)受理
规划建设局城建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规划建设局在申请时间截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拆迁事务所、户口所在村社区就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已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情况核查。
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供的申请保障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动产登记情况的核查。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收到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供的申请保障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及是否符合或享受人才保障政策的核查。
拆迁事务所在收到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供的申请保障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是否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核查。
村(社区)在收到规划建设局城建处提供的申请保障名单后配合城建处对户口所在本村(社区)申请人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核实房屋租赁情况。
(四)公示
港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应申请人确定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五)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后,由规划建设局办妥相关发放审批手续后,财审处根据清单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补贴资金由港区财政承担。
保障期限以学历证书毕业时间次日开始计算。
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当实际承租的房屋租金低于上述标准时,按实际发生的租金给予发放。
四、续发管理
公租房租赁补贴享受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的申请人且毕业时间不满三年的(截止统一计算时间至7月31日),下一年要享受续发租赁补贴的,仍需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材料给规划建设局城建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保障。
五、附则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同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受理、审核、补贴发放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三)海外留学生,港、澳、台毕业生学历学位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以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时间为准。
(四)本办法如与嘉兴市、港区人才保障政策有重复的、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次日起执行。
附件: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附件
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婚姻情况
全日制学历
毕业
时间
籍贯
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租房地址
工作单位
租金(元/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个人承诺
本人承诺已阅读《嘉兴港区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内容,充分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申请所提交的材料和情况都真实可靠,否则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责任。
本人授权并配合相关单位(机构)对我住房等情况及其他需要查询的信息进行定期复核。
此笔补贴所涉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自行申报。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