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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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S·普瑞格〈德〉瞿强 [1]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模式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从而为国际比较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本文在介绍德国公司法律结构的基础上,分析其特殊的双层委员会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并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关键词:德国;公司治理(Germany, Corporate Governance)

一、引言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在英文中“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个词本身也是最近二十几年才出现的。该领域的研究边界迄今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例如美国的学者与德国的学者在此问题上的看法不尽相同,前者主要集中讨论企业中的委托-

代理关系,而后者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讨论企业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对企业管理的影响。[2]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金融体制的区别,探讨这种差异无疑具有较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通常,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英美的公司治理结构被描绘成两种对立的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market-based system),投资者“用脚投票”和随时可能出现的敌意收购是主要的企业控制机制,使得公司管理者需要随时保持警惕,但同时也不利于他们进行长期决策;相反,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之上(bank-based system),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但提供融资,而且控制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这种体制据说有利于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长期发展。当然,这些看法不是没有争论的。

公司治理结构起初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研究的,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越来越多地与公司财务的研究相结合,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框架必然会影响其投融资决策和外部资金供应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处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对于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金融体制目前可以看作是类似德国的“银行主导”的体制,但是从发

展的角度看,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呈现出向英美“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过渡的迹象。迄今的研究借鉴主要来自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模式[3]。本文认为从另一个角度,即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制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有其参考价值。

本文首先介绍德国公司的法律形式,然后分析德国上市公司的管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最后分析银行和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二、德国公司的法律结构

如前所述,美国模式的公司治理讨论集中在保证管理者行为符合所有者利益,但是这种情形只出现在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这种讨论只适用于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

从法律的角度看,德国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独资(Einzelfirma)和公司(Gesellschaft)。后者从广义上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公司,这两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共公司(Aktiengesellschaft, AG)和私人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nkter Haftung,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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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主要也有两种类型,一般合伙公司(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 OHG)和有限合伙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 KG)。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与公司的规模没有直接关系,既有大规模的GmbH,也有小规模的AG。如果我们单纯从委托-代理的角度考察公司治理结构,那么注意力自然要集中在所以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因此,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的有限公司(AGs)是分析的重点,因为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中,所有权与管理权较为一致。但是,由于德国的AGs主要是大型企业,这种分析可能导致误判。1996年德国共有3900家AGs,占企业总产出的20%左右。图表一简要总结了德国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对比重。从中可以看出,居于主要地位的是AGs, GmbH和KG。AGs尽管重要,但并非处于支配地位。以下,我们为简便起见,以AGs为代表来展开分析。

AG的法律结构:AG的权力机构有三个,即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股东大会(the general meeting)。三者的职权可以简单列表如下:

三、德国公司的管理结构与股权结构

(一)双层委员会结构(two-tier board system):

德国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之处是管理委员会与监事会分离,这种双层委员会结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这种法律结构适用于股份公司和大的有限责任公司[4]。管委会由内部高级管理层构成,负责公司日常经验管理,监事会由外部人士构成,主要任务是任命、监督管委会。两个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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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

任务:监事会的任务主要是管理委员会的任命和解雇,以及对管委会的监督,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公司的章程,一些重大的决策需要经过监事会的批准。例如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融资项目,以及对管委会业绩的评估等。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核心,他在监事会中拥有决定性投票权(tie-breaking vote)。监事会主席与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以及外部审计单位联系密切,因而相对于其他成员具有信息优势,也有实际的影响力。

规模:根据德国的公司法,公司理事会的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平均10-13人左右。一个人可以在多家公司的监事会中占有席位(不能超过10家),平均为2-3家。

任命与收入:监事会的任命由股东大会做出,管委会对监事会形成的影响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定。任期通常为4-5年。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通常相当低。

资料显示,43%的监事会中包括一名原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其他有:其他公司退休的管理人员(13%),投资者或股东(61%),商业银行(70%),政府官员(13%),企业代表(96%)。[5]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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