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三篇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一篇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
林业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林业案件鉴定是指在林业领域内,对林业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判断和评估的过程。
林业案件鉴定是林业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林业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林业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林业案件鉴定法律依据概述林业案件鉴定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林业案件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同时,与林业案件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都是林业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
2.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文件和案例,对林业案件鉴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林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 林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林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林业案件鉴定的重要依据,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规范》、《林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林业案件鉴定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
4. 林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林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林业案件鉴定的重要依据,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等。
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林业案件鉴定的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定。
三、林业案件鉴定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1. 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林业案件鉴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民对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
(2)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林业案件鉴定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修复等方面进行审查。
(3)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
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几种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标准一、盗伐林木案(一)询问违法当事人笔录1.告知执法人身份和被询问人权利义务记录。
2.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职业(包括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单位、有无前科劣迹及处理情况。
3.当事人家庭情况。
4.当事人社会经历。
5.共同违法情况: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与相互间关系;互相间是如何约定的;各违法行为人在盗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
6.作案时间、地点。
7.作案方式与手段:盗伐林木的方式与作案工具。
8.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树种、株数、规格、蓄积量。
9.林木去向:销赃时间、地点、对象、价格、数量、所获赃款及分赃情况。
10.运输方式:自己运输还是请人运输、何种运输方式;承运人基本情况、运输工具(车型、牌号等)情况;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分赃或者所得承运费。
11.作案经过中的其他情况。
12.林权情况:采伐迹地所有权与有益物权情况、被盗伐林木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情况。
13.许可情况:有无采伐林木许可证或其它有关手续(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所有的林木等情形)。
14.同类违法经历:作案次数,历次作案时间、地点、经过与结果。
15.主观方面:作案动机及目的,是否知道有关法律规定与实施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故意的表现。
16.当事人对行为的认识。
1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控告与陈述。
(三)证人证言1.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2.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陈述。
3.现场目睹人、案件发现人陈述。
4.护林员陈述。
5.当地村委会干部、林场职工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6.其他人员陈述。
(四)书证1.林木所有权证明。
2.林木交易合同或协议。
3.盗伐林木行为人、承运盗伐林木行为人、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人记账单或木材码单。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未批准采伐林木证明。
5.当地木材市场或木材经营者关于木材价格的调查和证明材料等。
林业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林业刑事⽴案标准是怎样的当⼈们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特别是⼀些涉嫌刑事案件的⼈,⼀旦确定要承担责任的,就可能被拘役或是判刑,那么林业刑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盗伐林⽊案。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林区⽴案起点为⼀⽴⽅⽶⾄五⽴⽅⽶,幼树五⼗株⾄⼆百五⼗株;⾮林区⽴案起点为零点五⽴⽅⽶⾄⼆点五⽴⽅⽶,幼树⼆⼗五株⾄⼀百⼆⼗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
盗伐林⽊,林区在⼆⼗⽴⽅⽶以上,幼树⼀千株以上;⾮林区在⼗⽴⽅⽶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案件;林区在⼀百⽴⽅⽶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林区在五⼗⽴⽅⽶以上,幼树⼆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案件。
2、滥伐林⽊案。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林区⽴案起点为五⽴⽅⽶⾄⼆⼗⽴⽅⽶,幼树⼆百五⼗株⾄⼀千株;⾮林区⽴案起点为⼆点五⽴⽅⽶⾄⼗⽴⽅⽶,幼树⼀百⼆⼗五株⾄五百株。
林区在四⼗⽴⽅⽶以上,幼树⼆千株以上;⾮林区在⼆⼗⽴⽅⽶以上,幼树⼀千株以上的,为重⼤案件;林区在⼆百⽴⽅⽶以上;⾮林区在⼀百⽴⽅⽶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案件。
3、破坏集体⽣产案。
故意毁坏林⽊、苗⽊,直接经济损失⼆百元以上的应当⽴案;损失⼆千元以上的为重⼤案件;损失⼀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案件。
⽆法⽤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案。
4、盗窃、抢夺⽊材案,以及抢劫林⽊、⽊材案,执⾏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案标准。
5、放⽕毁林案。
凡放⽕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的都应当⽴案,其中烧毁森林⼆⼗亩以上,或者损失⼀千元以上,以及致⼈重伤、死亡的为重⼤案件;烧毁森林⼆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的为特别重⼤案件。
6、失⽕毁林案。
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重伤、死亡的应当⽴案;⼀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以上、死伤五⼈以上的为重⼤案件;⼀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以上的为特别重⼤案件。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及其法律依据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22类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如下: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立案标准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2、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准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3、虽然申请批准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4、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概念及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
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在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两个证据规 定 中使用 了一 些基 本概
虽 但 是维护辖 区社会治安秩 序 ,保护森林 资 办理死刑案件 审查 判断证据若 干问题 的 念 , 然 这 些 概 念 在 理 论 上 并 不 陌 生 , 源 , 护 生 态 安全 。森林 公安 机 关 办 理 刑 规 定 >和 <关 于 办 理 刑 事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规 定 于规 范性 文 件 中还 是 首 次 。 有 些 概 维 事 案 件 的 程 序 与 地 方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证据若干 问题 的规定 >的通知》 中规定 : 念 虽 然 没 有 出 现 在 两 个 证 据 规 定 的 文 本
综 上 所 述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事
应 法证据排 除规定》 。国 称《 办理死刑 案件证 据规定》 和《 于办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 的犯 罪嫌 案件 , 当执行 E ) 关 理刑事案件排 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 的规 疑人 。二是走私案件 中, 走私 国家禁止进 有 大 面 积 林 区 的森 林 公 安 机 关 办 理 刑 法 办理 定》 以下简称《 法证据排 除规定》 , ( 非 ) 已 出 口的珍 贵陆生野 生动物 、珍贵 陆生野 规定的所有死刑案件 都应 当执行 《
定 的 ,是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的重 要 枪 抢 劫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及 其 事案件 , 当参 照《 理死 刑案件证据规 应 办
成果 ,是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 的创新和 突 制品的犯 罪嫌疑人 。 破 。森林公安 机关 需要在全 面掌握两个 国有大 面积林 区的森林 公安机关管 证据规定具体 内容的基础上 ,正确适用 辖辖 区内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 目前 , 我 其管辖的刑事案件 。
林业 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案件立案标准林业案件是指在森林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砍伐、盗伐、非法采伐、滥伐等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下面将介绍林业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案件受理条件。
1. 违法行为明确,林业案件的立案首先需要确保违法行为明确,包括砍伐、盗伐、非法采伐、滥伐等行为,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违法性质。
2. 案件性质严重,林业案件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案件性质严重,例如砍伐大面积森林、盗伐珍贵树木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案件证据充分,对于林业案件的立案,需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二、案件立案程序。
1. 接报案件,当接到林业案件的报警或举报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开展初步调查核实。
2. 确认违法行为,在初步调查中,需要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于明显属于林业案件的,应当立即立案。
3. 收集证据,在立案后,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等。
4. 提取鉴定,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相关物证,进行鉴定。
5. 提起公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将违法犯罪行为送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案件处理原则。
1. 依法处理,对于林业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严惩不贷,对于严重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绝不姑息。
3. 教育改造,对于一些轻微的林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改造的方式,引导违法人员认识到错误,改正错误。
四、案件处罚措施。
1. 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的林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处罚。
3. 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恢复受损的森林资源。
浅析涉林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常见问题
连 志利 吴碧 育
我 国 《 事诉讼法 》对证 据的定 义 刑
是 证 据 ”从 这 个 概 念 可 以引 申 出 证 据 应 ,
( ) 前 后 矛盾 的 供 述 没 有 进 一 步 址 后就直奔 主题 ;一种是犯 罪嫌疑人 在 二 对
是 : 证 明案件 真实 情况 的一 切事 实 , “ 都 查 证 、 除 排 当具 备 客 观性 、 联 性 、 法 性 3个 属 坐堂 问案 , 问人 员要 边讯 问 , 调查 , 关 合 讯 边
关 内容 , 结合 工作 中发 现 的侦 查取 证过 相成 。 致 证 据 之 间 出 现 矛 盾 。 导 程 中存 在 的问题 , 对涉 林 案件 常见 的取 益 于办案 实践 。
一
( ) 有 注 意 收 集 犯 罪嫌 疑 人 的前 三 没
证人 证言是 指证 人就其所 知 的案 件
防止犯 罪嫌疑人 腐蚀拉 拢讯 问人 ;有利 林木 的数量 , 构成犯 罪的 , 依法追究 刑事 地 提问的原则 。实践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于就讯 问 中有否 刑讯逼供 问题进行 必要 责任 。” 因此 , 在讯问 时应 注意其 是否有 有 : 说 明等 。而在审查案件时却发现 , 可能是 前科 。在实践 中 , 存在 以下两 种情况 : 一
要 是 对 证 据 取证 程序 的合 法 性 要求 认 查 ,对 同一名 犯罪嫌 疑人前后 多次 的供 今 后侦 查机关 在讯 问犯 罪 嫌疑 人时 , 对
识 不足 。2 1 0 0年 7月 1日, 两院 三部联 述以及不 同犯 罪嫌疑人 的供述 之间有矛 其供认 有前科 的 ,一定要 问清其 当时在 合 制定 的 《 于办 理死 刑 案件 审查 判 断 盾 的地方 ,注 意分析矛盾 的具体 表现和 何处 服刑 、 时释放 , 关 何 然后再 向有关部 门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林业刑事案件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者其他森林资源,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
针对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首先,对于砍伐、盗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树木或其他森林资源的行为,如果其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构成犯罪。
这一标准通常是以砍伐、盗伐、毁坏的数量作为衡量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构成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也会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的后果也是林业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标准。
如果砍伐、盗伐、毁坏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会构成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
此外,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以破坏森林资源为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明显的破坏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
总的来说,林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数量、后果、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这也为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减少林业刑事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6号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盗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至10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森林案件法律法规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森林资源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森林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森林案件概述森林案件是指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森林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森林资源破坏案件:指非法采伐、毁坏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2. 森林火灾案件: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案件:指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导致病虫害蔓延,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
4. 森林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指非法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森林案件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森林案件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保护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原则、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3. 部门规章(1)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这是林业部针对森林资源管理制定的通知,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知》:这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的通知,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
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处罚依据一、盗伐林木案一般案件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重大案件20—50立方米或幼树1000—2000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特大案件100—200立方米或幼树5000—1000株处7年以上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1款;二、滥伐林木案一般案件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重大案件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以上特大案件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2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一般案件收购2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2立方以上或5株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重大案件收购100立方或幼树5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5立方以上或10株以上特大案件收购200立方或幼树1000株以上以及收购珍贵树木10立方以上或20株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5条第3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一般案件采伐、毁坏珍贵林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刑法》344条重大案件采伐2株、2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3株特大案件采伐10株、10立方以上或毁坏致死15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刑法》344条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341条第1款注:具体动物名称、种类、级别及数量见林安发[2001]156号文件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1)动物同猎捕相应标准(2)制品一般案件均应立案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5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特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0万以上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341条第1款七、非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一般案件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重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特大案件狩猎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341条第2款八、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一般案件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制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重大案件走私2株以上,制品2万元以上特大案件走私10株以上,制品10万元以上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151条第3款九、放火案一般案件故意放火造成火灾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14条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特大案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115条第1款十、失火案一般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应立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115条第2款重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或致人重伤5人、死亡的特大案件失火造成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致人死亡2人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15条第2款注:(森林受害面积)森林火灾标准一般森林火灾:不足1公顷或其它林地起火;或死亡1-3人;或重伤1-10人;较大森林火灾:1-100公顷的;或死亡3-10人;或重伤10-50人;重大森林火灾:100-1000公顷的;或死亡10-30人;或重伤50-100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1000公顷以上; 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本文档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内容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配合!。
渉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摘录)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二)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林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林业刑事案件⽴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是⾮常多的,刑事犯罪依据侵犯⾏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有不同的类型,例如破坏我国市场经济的,就是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犯罪是有⽴案标准的,那么林业刑事案件的⽴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林业刑事案件有什么⽴案标准刑法规定的林业犯罪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罪名⽴案标准是不⼀样的,例如盗伐林⽊罪的⽴案标准是盗伐林区⼀⽴⽅⽶⾄五⽴⽅⽶,幼树五⼗株⾄⼆百五⼗株。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四条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三百四⼗五条 【盗伐林⽊罪;滥伐林⽊罪;⾮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量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量特别巨⼤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量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盗伐、滥伐国家级⾃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的,从重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林业刑事案件有什么⽴案标准”问题进⾏的解答,刑法规定的林业犯罪的罪名有很多,不同的罪名⽴案标准是不⼀样的,例如盗伐林⽊罪的⽴案标准是盗伐林区⼀⽴⽅⽶⾄五⽴⽅⽶,幼树五⼗株⾄⼆百五⼗株。
盗伐林木罪立案需要哪些证据
一、盗伐林木罪立案需要哪些证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行为人关于盗伐动机、目的,盗伐后林木打算如何处理,是自用还是转售,以了解行为人是否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无此目的的不能成立本罪;(2)行为人是临时起意还是经过事前策划,如有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如何,具体包括是否进行了踩点,选择了何种树种,准备了什么工具,如何运输,是否联系好销赃点,确定何时动手等;(3)事先通谋的具体内容,即何时开始商议,在何处商议,约定交货地点,成交价格如何等;(4)共同犯罪的,要注意查明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内容,是否事先预谋,共同犯罪的时间、地点、人员、分工以及各行为人的地位和作用等。
2、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木材的目的。
3、物证,包括被盗伐的木材、作案工具等。
二、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三、盗伐林木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森林案件鉴定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森林是地球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保持水土、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过程中,涉及森林案件的鉴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森林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为森林案件鉴定工作提供参考。
二、森林案件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森林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森林资源。
在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对于涉嫌侵犯森林资源的案件,需要进行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惩治森林犯罪的法律武器,对于森林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开采、采伐、毁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开采、采伐、毁坏森林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森林法》的配套法规,对森林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具体指导作用。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涉嫌侵犯森林资源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对森林案件的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森林火灾是一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为了依法严惩森林火灾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森林火灾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火灾面积标准。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之一是火灾面积。
一般情况下,火灾面积达到一定的规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的森林防火工作要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火灾面积达到一定规定的面积,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二、火灾原因标准。
森林火灾的原因也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火灾的起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人为因素。
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认定,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引发火灾的具体行为等。
只有在明确火灾原因属于人为因素,并且构成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火灾损失标准。
森林火灾的损失也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于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森林火灾,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在立案时,需要对火灾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认定和评估,包括森林资源的损失、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周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的损失。
四、火灾主体标准。
对于森林火灾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其行为符合犯罪法律规定,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犯罪行为,需要认定其具体的行为主体和行为过程;对于单位犯罪行为,需要认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具体行为和责任。
五、其他相关标准。
除了上述几项主要标准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相关的标准。
比如,火灾发生的环境背景、当地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情况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和分析。
综上所述,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火灾面积、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火灾主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刑事案件的定罪证据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概念
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指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的证据。
这一概念揭示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收取主体是森林公安机关;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是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刑事案件过程中收取的;
(三)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作用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某种犯罪及其罪轻、罪重程度;
(四)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必须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收取。
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的种类
定罪的法律标准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
因而,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实际上就是证明森林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任何一个森林刑事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
在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通常是通过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来
反映的,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要件又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
据此,我们可以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和主观证据。
同时,为了证明罪重、罪轻,为法院公正量刑提供依据,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还应当包括情节证据在内。
(一)主体证据。
主体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
主体证据既包括书证如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精神病医学鉴定书、单位营业执照、单位经营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等客观证据,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身份情况的供述、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言等言词证据,一般以客观证据为主。
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主体的要求。
(二)行为证据。
行为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的实施,都离不开其实施的时间、地点、对象、方法和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对这些行为事实要素我们就要通过行为证据反映出来。
行为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各行为事实要素情况,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结果证据。
结果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结果的证据。
行为与结果均属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鉴于犯罪结果在森林刑事
侦查中认定犯罪的特殊地位,故将二者区别开来,以便于审查和判断证据。
结果证据主要是通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以查明犯罪结果是否实现,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对犯罪结果的要求。
(四)主观证据。
主观证据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的证据。
主观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反映出来的,其证明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的罪过形式,使之符合刑法关于某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
如盗伐林木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放火罪有主观故意,失火罪属过失,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要求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五)情节证据。
情节证据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事实的证据。
量刑证据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结论反映出来的,其证明的意义在于充分反映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定罪、量刑情节要素,以准确定罪和量刑。
对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量罚情节事实进行划分,旨在全面反映刑法规定的各个犯罪构成要件与量罚情节,强化侦查人员头脑中的犯罪构成观念,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能够以强烈的犯罪构成理念去收
取、审查、应用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更好地提高定罪的质量和效率。
必须指出,上述将森林刑事案件定罪证据按其所要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与量罚情节事实划分为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和情节证据,仅是一种证据内容上的划分,并非一律要求侦查人员在收取定罪证据时要相应形成单一形式的独立证据。
事实上,侦查人员所收取的一份书证、一份口供、一份证言,是可以反映多个内容、证明若干个事实要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