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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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我们知道,证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审理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过程中证据的提交、类型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对证据有哪些规定?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那么民事纠纷诉讼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产生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您了解了吗?《民事诉讼法》
三.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110511)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110511)

合法性的认识
合法性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据的使用符合 法律的规定。 1、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2、形式合法。 思考: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的基础是什么?这 一要求的代价是什么?
第二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 格。
五、鉴定结论
(一)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 必要的技术手段, 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鉴定书的内容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 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 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4、最佳证据
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客观内容的反映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 形式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 文书; 文书;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 若记载有漏误, 诉讼中制作的,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 重新勘验。 重新勘验。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对于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也有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进行论述。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与原则1.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要求其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法院应当采取敦促出庭,传唤出庭和强制出庭等方式,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2. 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文字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书证,法院应认真审查并酌情采信。

同时,在提交书面证据时,还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确保双方的知情权。

3.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如文件、物品、照片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物证作为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物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的保管和鉴定进行安排。

同时,对于涉及涉密或特殊性的物证,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4. 鉴定意见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意见是非常有价值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法院会对其真实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二、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来保障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1. 证据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律师、法官可以通过提请法院勘验、要求鉴定、查阅相关案卷资料等方式,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

民事诉讼法58条《民事诉讼法58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定。

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审判者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因此,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58条》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58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等。

这些证据种类的规定,为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书证是指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发票、凭证、信件等,这些文书都可以作为证据。

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工具、证件、衣物、车辆等,这些物品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这些资料可以直接展现案件发生的过程和情况。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口头陈述的证言,这些证言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鉴定结论是指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有关问题所作出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勘验笔录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所作的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展现案件现场的情况。

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说明,这些陈述和说明可以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的保全必须及时。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证据的收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诉讼程序,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证据的运用中,审判者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真研究、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证据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争议的核心,而如何举证以及举证的法律效力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重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当事人证据的举证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

一、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就由谁举证。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主张的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特别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因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好举证责任的分配,显得尤为重要。

二、证据的形式1. 书证:指书面文书,包括公文、契约、信件、会议记录等。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举证方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复印件,并在提交书证时盖章或者签名。

2. 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毒品、刀具等工具物证。

当事人应当将物证交给法院保存,并提交清单和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 证人证言:指对案件有知情能力的人的证言。

证人应当真实陈述,且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尤其是涉及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项时,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4. 鉴定意见: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费用。

三、保密与公开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举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

法院在收集、分析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案件,应当予以公开。

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直播、录像等方式进行公开庭审,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价值评估。

具体来说,法院会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

对于证据中存在的瑕疵或争议,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明或者出示其他证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对证据采信有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构捏造。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虚假证据一旦被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且证据的内容将不被采信。

二、合法性: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合法。

如果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该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完整,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辩护意见。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四、合理性: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法院将依据证据之间的逻辑、时序关系,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合理性。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将进行权衡和判断,确定证据的采信程度。

五、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是法院判断证据采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将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结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标准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搜集、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标准,全面、准确地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

民诉法关于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方面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合法、公正、公平的审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用以证实其提出的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作为判断事实真伪的材料。

证据的目的在于确立将要判断的事实,因此,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民诉法》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类型。

法定的证据类型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类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次,《民诉法》规定证据的提供必须具备真实性。

有关证据必须能够真实反映事实,并且其内容完整、准确、可信。

对于书证、物证等物质证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保管,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或更改。

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口头证据,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

此外,《民诉法》还规定了证据的提交、质证和认定程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

法院会根据法定的质证程序,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核和质证,同时可以依法采集调取相关的证据。

对于证据的认定,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量。

最后,《民诉法》还规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证据不得采纳的原则。

即证据必须合法获取,不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同时,证据还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密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有效保障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

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案件解决中,证据是重中之重。

判断认定一方事实的关键,就在于足够的、有力的证据的支持。

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中,无证据,不予信;有证据,未尽用,不予调查。

”各种民事行为的发生,均需要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以保证民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因此,民事证据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就以民事证据规则为核心,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详细说明。

一、民事证据规则的概述民事证据规则,主要是指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依据什么样被接受,什么样不被接受,以及如何运用证据,其中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准许性、证据的评价、证据的排序、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据的有效性,以及无法出具的证据的处理过程的法律规则统称。

二、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一)证据的分类民事证据,一般包括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

书证一般有来往信函、收据、合同书等;人证一般有证人证言、被诉方证明书等;物证包括文书证件、物品等等,这些都是民事证据的基本内容。

(二)证据的准许性证据准许性,指的是证据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且能否被法院接受,以及作为证据的事实有没有被法律认可作为有效证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准许性的规定。

它规定:民事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明有关事实的物证、书证和人证,均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判决。

(三)证据的评价证据的评价,是指证据的有效性,其主要是指证据的权威性、关联性、特征性以及可靠性等主要特征。

(四)证据的排序证据的排序,一般按照证据的有效性大小来进行排序。

从有效性角度看,书证、人证和物证三类证据是彼此间有本质区别的。

书证有其本身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但书证本身不能独立立足,必须结合人证证明以及配合物证。

(五)证据的可靠性证据的可靠性,即它的可信度。

一般而言,可靠的证据包括: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证据的客观性和清楚性,及证据的客观实力和相关性,及证据的证明价值等。

(六)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即它能够反映事实的真实性,承担起责任证明的能力,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准许性,二是证据的有效性,三是证据的有效性。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对各种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制度。

以下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的收集: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的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鉴定、勘验、询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证据的运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的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损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以便在诉讼中使用。

总之,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而设立的,通过审查和运用各种证据,法院可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 认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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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认
1.当事人举证
第9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当事人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销自认的,人民 法院应当准许:
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五版) 第十六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
16.5 民事诉讼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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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
时间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判断题 单选题 多选题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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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1
了解
熟悉
B
A 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2020改变描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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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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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举证
(1)
当事人起诉与反诉应提供 的证据
(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 规则
(3)
自认的法律确认和撤销自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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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事人自认的表现形式和规则
1.当事人举证


3
代 理



《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 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 事人的自认。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 2020年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逐渐成为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质量和证据规则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认定结果。

基于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的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透过证据的有效收集、整理和运用,从而确立案件的事实基础,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尽管近年来不断出台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证据规则不够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具体操作的情形。

例如,证据收集方式是否得当,证据证明力如何评价等问题等都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来加以详细规定。

因此,为了使证据制度更加明确,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需要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基础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手册和操作流程等。

(二)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事实。

但是,由于证据来源的多样性和证明意识的差异,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常常给判决结果带来不稳定性。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有可能出于利益或保护个人权利等多种不同的目的,对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的操作模式和复杂的情况。

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特点、当事人利益、证据有效性等等。

(三)证据审核严格程度有时过高证据审核是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负责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法院对某些证据材料过于严格了,以致无法有效运用到案件中。

一些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也不充分了解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据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差异,因此,证据制度一些规则经常会受到错误的理解侵犯。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202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5日法释〔202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

民事诉讼有关证据规定

第四编证据调查法则第一章证据调查通则第102条证据调查,以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为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受诉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其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受托人民法院制作证据调查笔录,并将调查笔录交由委托人民法院。

第103条人民法院采取的证据调查措施,原则上应以当事人声明的证据为限,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才可以依职权采取调查措施。

第104条人民法院为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可以为下列行为:(一)命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亲自到场;(二)命当事人提出文书证据、物证;(三)决定对有关现场、证据物进行勘验;(四)决定对有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五)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六)决定将当事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文书、证据物等暂时留置于人民法院。

第105条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事实上的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但依照本法规定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除外。

第106条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及时收集提出的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明,并对该证据性质和内容进行必要的释明。

第107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所持有或占有的证据,在诉讼开始后,有隐匿、毁损、或有致该证据难以使用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妨碍司法公正行为处罚。

但人民法院依据本条规定所做出的处罚,不影响本法其他规定的实施。

第108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适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第109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经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证据调查的进行。

第110条人民法院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或者审判本案的法官单独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将该未通知而进行证据调查,或单独接受证据的事实,作为上诉的理由。

第111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排除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得到正确认定,并避免不正当手段对证据的滥用。

下面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证据排除制度的定义与意义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法排除该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维护诉讼公正和法律的平等性。

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干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非法取得证据: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证据,包括非法获取、窃取、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指当事人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例如对被告进行非法调查取证;在以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排除,不用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的条件包括:1. 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之前,需要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进行确认;2. 排除证据对事实认定没有影响:即排除该证据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案件的结论发生变化。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证据进行排除。

四、证据排除制度的效力与可能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法院决定排除证据,该证据将被视为不存在,不得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排除的证据不会影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基于排除的证据而做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排除并不意味着案件将会被终结或者原告将会获胜。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是中国当前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它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其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在这里,我来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首先,论证案件应当有充分证据支撑,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新《证据法》规定,审理一案必须有文书记录、书面证明、证人证言、财产物证、技术鉴定等证据支撑,这些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其次,对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审判应当审慎考虑。

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可仅仅凭当事人的自我证明就定论,而应当经双方提出的证据证明后才能定论。

因此,在审理一案之前,首先要审查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够查实。

再次,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审判应当保持中立,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性别、身份或财富状况而偏向任何一方。

新《证据法》明确规定,审判应当本着无私、公正、客观的原则,审理证据,实行中立,不得以当事人的性别、身份或财富状况偏向任何一方。

最后,证据应当做到及时性和完备性。

证据应当及时提出,尽快搜集证据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审理;同时,证据还应当完整,以确保审理结论的正确、充分。

总结起来,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证据的论证至关重要,应当从真实可靠、中立因素和及时性完备性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而审理人员
应当按照证据法的规定,客观的看待双方提供的证据,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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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品等进 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的不动 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录可以作为证 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证。 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了查明案情,弄 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 察。

五、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 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在诉 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后果的责任。 前一种责任一般称为主观的举证责任,或提供证 据的责任,后一种称为客观的举证责任或证明负 担。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 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 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 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 说的第二手材料。

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六、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 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 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 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 为。


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它 是指起诉前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证据进行 保全的行为。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采用公证 的形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另一种诉讼证据保全, 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的固定和 保存行为,依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 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 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对 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之后所提出的结论 性意见。 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用途也比较广泛,主 要有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 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民诉法72条规定:鉴定 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由人民 法院制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 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 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 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 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 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 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二)物证 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 实的物品,称为物证。 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 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 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 映出的形象和印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 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能够更直观,更逼真再现案件事 实的原始状态,可靠性较大,避免了其他 证据一些弊病。在民诉中起着重要作用。


(三)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殊类型案件中,将本 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举证责任由主张事实者承担,这是举证责任 分担的一般原则。但在某些诉讼中,由于主 张事实的人客观上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因 此,实体法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规定。 即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无需举证, 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是对举证责任分 担的例外规定。


第六,能否成为共同规律不同。前者,在不同法 系以及在不同诉讼模式的国家中存在着一定的差 别;后者,由于反映了诉讼的共同规律,在各国 则是相同的,即凡是以事实为根据作出裁判的国 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都要依据 证明责任的归属对案件作出裁判。 提供证据责任和证明责任二者又是有联系的。首 先,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原因。其次, 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总是负担着提供证据 的责任。最后,提供证据的活动直接影响着证明 责任。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事实虽是证明对象,但不需 要证明,就可以认为是真实的,这样的事实称作 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不需要证明的事实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 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 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 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 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 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二是请求 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叙述。只有前者 能作为证据,后者不能作为证据。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案件客 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真实情况。 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 性和虚假性。

四、证明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证明对象又称证明的客体。它是指证明主体 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 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起诉将提出一定的证 据,被告人进行答辩、反驳或者反诉时也要提出 一定的证据。这些证据的提出是为了证明自己的 主张,因此,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仅是一种手段, 是一种为了求得胜诉的手段。证明制度的目的在 于证明主体通过各种证据,以实现证明客体的确 定化和客观化。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 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案件的事实 民事案件的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类事实 具体包括:(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事实。(4)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义 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行 为能力,不可抗力事由等。


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 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一方所主 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 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 实的。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所 主张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 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 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 言。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 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 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陈述。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 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 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 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 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一方面当事人不提 供证据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后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诉讼中存在的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 人必须为此承担证明责任。其次,承担责任的条 件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需要 证明,提供证据的责任就产生了;后者,仅表现 为一种的潜在可能性责任。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 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 变质等。(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 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 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 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3)证据的保全应 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 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上述 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 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 对象。

第三,是否责任转移不同。前者随着提供证据的 活动进行,会出现转移的现象;后者,依据实体 法和程序法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后,则自始 至终由该当事人负担,不会随着提供证据活动的 进行而移位给对方当事人。第四,能否由双方当 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负担; 后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能否预先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前者,无法预 先分配。后者,是在具体诉讼开始之前,由法律 和司法解释就预先分配好了,且完全不受提供证 据进程的影响。

2.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一般来讲,法律和法规是无需进行证明的,但是,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外国法律和地方性应作为证明 对象,特别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 求援引某国法律来解决纠纷时,该项外国法律应 作为证明的对象。另外,由于我国地域广泛,地 方性法规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全部了解和掌握, 因此,诉讼中如涉及到地方性法规时,有时也会 成为诉讼证明对象。
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 映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 和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是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 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三、 民事证据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有七种,刑诉42 条规定七种: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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