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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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榕政办〔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14日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统计局(2015年4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0号),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一)建设统一、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市统计局要在省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我市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卫生、教育、文化、金融、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行业的单位名录库,并加强对全行业单位名录的管理维护,发改、城建、经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联网直报企业及建设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为企业及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等相关资料。

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细化和扩充单位基本信息,形成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二)健全维护更新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名录登记信息的完整性,新登记的单位要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标准代码(GB/T4754—2011)和村、居的标准地址名称及标准区划代码,每个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一次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榕政办〔2017〕174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关于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市经信委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福州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境内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重点规范各相关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省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工作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证重点、依靠科技,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榕政办〔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榕政办〔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0日福州市“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前言“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福州市筑牢经济增长、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关键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秉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期间的创新理念和重大实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福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围绕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以“数字福州”建设引领打造数字应用第一城,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全方位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2021—2025年。

目录一、发展基础6(一)“十三五”取得成绩6(二)主要经验12(三)存在问题14二、机遇挑战15(一)面临的机遇15(二)存在的挑战17三、总体思路19(一)指导思想19(二)基本原则20(三)主要目标21四、坚持三化三新、构建344产业体系23(一)高端化——推动“化纤、装备、医药”高端提升23 (二)智能化——形成“电子、软件、网络”产业链条32 (三)绿色化——加快“冶金、建材、食品”绿色转型35 (四)新材料——加快发展前沿基础新材料39(五)新能源——拓展新能源产业应用领域43(六)新技术——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45五、打造“两轴两湾区二十一园区”产业格局46(一)两轴47(二)两湾区50(三)二十一个重点工业园区51六、实施八大任务54(一)扶引龙头企业,营造融通发展新生态54(二)推进产业集聚,打造优势产业链条56(三)坚持创新驱动,以科创走廊引领创新57(四)推广智能制造,为数字经济聚势赋能60(五)加快绿色转型,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62(六)塑造国际品牌,提升标准和质量水平64(七)夯实信息基础,加快新基础设施建设66(八)畅通内外循环,融入经济发展新格局67七、保障措施69(一)加快规划落地实施69(二)创新资金支持方式70(三)强化要素资源保障71(四)加快重大项目招引73(五)持续优化产业环境74一、发展基础(一)“十三五”取得成绩1.总量结构持续升级“十三五”期间,福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实现了工业总量提升和结构优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榕政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4日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企业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大宗物资集中采购行为,促进干部员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州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31号)、《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工作指引(试行)》(闽国资运营〔2017〕25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

企业的大宗物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物资采购,是指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合同方式,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金额、数量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等行为。

具体金额、数量由所出资企业根据企业业态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6日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具体部署,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成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18年10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政务信息系统,基本完成市直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完成市直部门信息系统整合,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部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汇聚。

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福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建立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55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5【实施日期】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贸服务业局等部门承担的有关金融工作职责划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增加推进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福州新区金融业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市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本市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全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快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和福州新区金融业建设。

(二)负责联系在榕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和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榕政办〔201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5日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榕政办〔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办〔201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3•【字号】榕政办〔2014〕174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4〕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属各企业:《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3日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广告位和房产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但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以及企业住宅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的权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市直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管理的下级企业为二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不应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在任领导班子的本届任期(一般为3年)。

市属企业资产租赁期限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应综合考虑装修投入、租赁物用途等因素,但不得超过10年,其中:出租人是一级企业的,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租人是一级企业下属企业的,须事先报一级企业作出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榕政办〔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州市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中央、省直各部、委、厅、局、办发送市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在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郑松岩担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周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能柏、市政府副市长吴华瑞、市政协副主席何宜刚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违办”),分成综合组、督查组、宣传组三个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名单另行发文。

各区相应成立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镇(街)主要领导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清理整治的范围、内容本次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主要范围为城市五城区区域内未经规划审批的占地以及拆、改、扩、搭盖的违法建设,重点是: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用地的违法建设;城乡结合部的9个镇(街)(仓山区的建新镇、盖山镇、城门镇、螺洲镇、金山街道,晋安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闽侯县上街镇)。

2、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违法建设;3、以营利为目的的违法占地、违法搭盖所建住宅、店面(特别是开设中小餐馆店面);4、存在地质灾害、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5、占用沿河、沿江岸线、堤坝以及市政绿化带的违法建设;6、党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的违法建设;7、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榕政办[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4]100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科技局制订的《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市属科研机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深化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二)总体目标建立起与我市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

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精减,转换机制。

建立一支资源优化配置、人员岗位合理、职能面向市场、运行精干高效的科研开发队伍,形成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

二、组织实施(一)成立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练知轩(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吴华瑞(市政府副市长)黄序和(市政府副市长)吴依殿(市政府副市长)朱华(市政府副市长)汤森金(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成员: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祥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黄琪生(市科技局局长)俞云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陈学光(市委编办主任)何名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福海(市经委主任)黄忠勇(市改革开放办主任)卫国(市土地发展中心主任)陈汉民(市房管局纪委书记)梁文仪(市轻纺行业办主任)罗若谷(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党委书记、主任)林鸿德(市医药化工行业办主任)赵旺德(市建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辛承安(市环保局局长)张焰(市卫生局局长)潘瑞建(市机械冶金行业办主任)柯一江(市电子信息产业办主任)俞风云(市委农办主任)李振泰(市海洋与渔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林咏红(市医保中心主任)陈钦(市机关事业社保公司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黄琪生兼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4月份数字城管运行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5〕9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4月份数字城管运行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5〕9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4月份数字城管运行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4月份数字城管运行情况的通报榕政办〔2015〕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2015年4月份数字城管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上报案件情况4月份,数字城管系统平台共受理案件67645件,经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有效案件64530件,立案率95.40%。

其中,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64480件,社会公众举报(含媒体曝光、12319投诉热线、微信、微博举报等)50件。

此外,信息采集员现场依照简易程序处置了35233件市容环境脏乱差问题。

具体情况如下:1.城市部件/事件问题(大类)统计城市部件问题:公用设施类立案数1852件,园林绿化类立案数686件,道路交通类立案数1615件,扩展部件类立案数5件,市容环境类立案数161件,其他设施类立案数62件。

城市事件问题:市容环境类立案数14860件,宣传广告类立案数14819件,街面秩序类立案数26041件,施工管理类立案数1422件,扩展事件类立案数2507件,突发事件类立案数500件。

2.城市部件/事件高发问题(小类)统计城市部件高发问题(前五名):车行道,立案数1279件;路灯,立案数1010件;行道树,立案数274件;绿地,立案数185件;雨水箅子,立案数129件。

城市事件高发问题(前五名):乱堆物堆料,立案数14929件;非法小广告,立案数10553件;暴露垃圾,立案数6702件;无照经营游商,立案数5305件;沿街晾挂,立案数3410件。

(二)完成指标排后的单位4月份结案率低的单位(前五名):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26.66%)、仓山区政府(55.98%)、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70%)、市红星农场(70.09%)、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榕政办[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3〕210号)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9日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7号)要求,为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发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总体目标是:编制各部门信息目录,建立准确、完整、规范、鲜活、统一的信息管理机制,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管理、发布、查询和定位服务,支撑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编制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三)《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四)《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7〕24号);(五)《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办〔2005〕67 号);(六)《电子政务业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GB/T-19487-2004);(七)《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3部分:核心元数据》(GB/T 21063.3-2007);(八)《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GB/T 21063.4-2007)。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榕政办[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给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贸服务业局。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8•【字号】榕委办[2004]112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04]112号)市直有关单位:市科技局制订的《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福州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科技局直属副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整合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改革定位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共7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2家,差额拨款单位2家,自收自支单位3家。

2003年底人员总编制177名,在职91名,固定资产总额863万元。

通过体制改革,对市科技局直属7家事业单位实行撤并精减,拟合并2家,保留1家,改制2家,撤销2家;事业编制数从177名减少到50名,减编达718%;离退休、退养人员由科技局代管。

改革后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聘用制,以达到优化配置,精减人员,竞争上岗,增强活力和改善服务的改革目标。

具体情况和改革方案如下:1、合并精减2家:福州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福州科技与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福州对外交流中心)。

两家单位同属公益型事业单位,拟合并精减,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取消原加挂的福州科技与人才开发交流中心、福州对外交流中心牌子),保留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榕政办〔2017〕225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深入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现就我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建筑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四是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负面清单围绕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标后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等6个方面,列出建筑市场“违法(禁止)事项”335项,其中突出问题43项。

每项问题从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政策等方面进行整治,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建筑市场突出的43项问题,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专项治理。

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如下:1.建筑市场突出问题(1)勘察设计方面。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降低工程质量;勘察现场布孔不符合规范,现场进尺不达标、测试取样不符规范、水文勘察深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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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20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3
【实施日期】201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榕政办〔2015〕2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市经信委制定的《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
关于福州市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增速下行的严峻形势,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渡过难关,稳定我市工业增长,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特制定2015年第四季度工业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逐月加大生产力度。

对第四季度月产值逐月增长且累计增产3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增产奖励,奖励标准为10-12月月度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2万元;如月度产值增速在15%及以上的,当月产值同比每增产800万元奖励3万元。

对2015年新投产企业10-12月月度产值每800万元奖励1万元。

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封顶。

二、加大用电优惠政策补贴力度。

对符合全省季度增产增效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第四季度用电量同比增长5%及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省追加奖励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配套奖励0.05元/千瓦时。

对年产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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