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成立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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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团进入
1. 社团的成立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团委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2.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习类、文艺类、体育类三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3. 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有明确的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与其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2)由五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3)有规范的章程,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负责人,有一名与该社团性质有关的指导教师;
(4)社团宗旨不违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
(5)有具体活动项目、工作计划,且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4.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发起人填写的申请书;
(2)发起人、拟任责任人基本情况介绍,并由所在系出具证明;
(3)章程草案及发展计划;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教师对社团建立、发展的书面意见;
(5)成员范围及数量;
(6)其它必要材料;
5.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不予以批准成立:
(1)院内已经存在性质相同或相近社团。
(2)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4)属于校外其他组织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6.社团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名称、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2)社团类别;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及权限;
(5)经费来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终止的程序;
(9)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上述材料经社团联合会认真审核后填写意见,上报审批,经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社团联合会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团委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公布前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社团成立以外的活动。
二、社团退出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6)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组织活动的学生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查。
清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查以外的活动。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查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社团章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