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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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2023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处罚标准,界定食品安全三违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

一、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下行为被定义为食品安全三违行为:
1.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过期食品;
2.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含有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或超限的食品;
3. 购买、生产、加工或销售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
对于食品安全三违行为,依据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
- 警告;
- 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影响):
- 罚款;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 撤销注册。

三、处罚标准的执行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授权,相关执法人员应遵循如下程序执行处罚:
1. 确定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依据;
2. 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3.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4. 根据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等综合因素,依法作
出处罚决定;
5. 出具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论
食品安全三违界定处罚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权益,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合规运营。

同时,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将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提升
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

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规定概述三违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人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违行为涉及到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工人员工安全责任等多个层面的问题,对企业和员工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介绍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处罚标准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分析和说明,以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事故违章事故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生产事故发生的行为。

2. 安全违章安全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中未按照企业安全规定要求操作,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 质量违章质量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企业质量管理要求操作,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行为。

4. 纪律违章纪律违章是指员工在生产及劳动中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他人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5. 节约用能违章节约用能违章是指员工在节约用能和环境保护方面,未按照企业规定执行,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6. 其他违章行为其他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徇私舞弊、与犯罪团伙勾结等。

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对于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的界定很重要,这关系到处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企业中,三违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中对应岗位的责任人员。

例如,在车间生产过程中,机组操作员未按要求保养设备,导致设备损坏,操作员就是直接责任人。

2. 领导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是指企业中对发生三违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比如,在安全管理方面,企业领导未重视安全管理,未组织相应的安全培训和演习等,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3. 指导责任人指导责任人是指在生产作业中,向作业人员传达生产、品质、安全、环保和节约用能等管理要求、技术规程、安全规范等文件或指引的人员。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遏制“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矿山生产顺利进行。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选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公司安监科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其它各部门和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查处“三违”行为。

第三条:“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条:根据本规定对“三违”行为人进行处罚时,是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处罚到行为人。

第五条:选矿厂在执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考核方案期间,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按照《选矿厂安全文明生产考核制度》的规定扣分。

若选矿厂安全生文明生产考核方案因故停止执行,则其从业人员“三违”行为的处罚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从业人员发生本规定界定的“三违”行为的,应当按本规定处罚,一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三违”行为的,加倍处罚。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除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调查结论追究责任,“三违”处罚不影响事故处理。

同理,员工因“三违”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将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第八条:“三违”行为界定和处罚细则一:共性部分1.从业人员酒后上岗的(公司安排的公务接待除外),罚款100元;2.要害岗位、固定岗位睡岗、脱岗、串岗、离岗的、非本岗人员替岗的,罚款50元;3.穿背心、短裤、拖鞋上岗的,罚款50元;4.生产类、维修类岗位穿高跟鞋或露趾露跟凉鞋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5.佩戴较长项链、手链、钥匙链或其它类似物品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6.长发未束扎从事操作机械作业的,罚款50元;7.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带领或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罚款100元;9.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按下列规定处罚: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地面作业罚款50元,井下作业罚款100元;②粉尘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罚款50元;③涉毒环境作业未佩戴防毒面具的罚款100元;④噪声环境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噪声耳塞或耳罩的,罚款50元;⑤烧焊、气割等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的,罚款50元;⑥生产类、维修类岗位未按规定穿工作服的,罚款50元;⑦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罚款100元;10.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1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以及考核不合格即上岗作业的,罚款50元;12.特殊工种未取得操作证单独顶岗作业者,罚款100元;13.安排有职业禁忌症人员从事所禁忌作业的,罚款200元;14.擅自拆除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罚款100元;15.擅自涂改、污损、毁坏各种安全提示、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1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元;17.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罚款100元;18.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照明工具或人员定位卡的,罚款50元;19.违反乘罐制度,且不听劝阻的,罚款50元;20.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不汇报的,罚款100元;21.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罚款300元;22.罔顾事实,为“三违”人员讲情或开脱责任的,罚款100元;23.对制止、抵制或举报“三违”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款200元;24.发生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不积极参与或组织抢险救灾的,罚款100元;25.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罚款200元;26.带班下井人员跟班不到点,不能和工人同上同下的,罚款50元;27.无故缺席安全检查的,罚款50元;28.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记录的,罚款50元;29.擅自移除、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的,罚款100元;30.在井下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明火、电炉、白炽灯取暖或烧烤物品的,罚款100元;31.违反规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罚款100元;32.不实行一工程一措施,罚款50元;3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罚款50元;二:机电专业部分1.未经允许进入变(配)电室、绞车房、信号室等要害机电场所的,罚款50元;2.配电室内杂物、灰尘未及时清理的,罚款50元;3.擅自打开配电室防鼠板、网的,罚款50元;4.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擅自带电作业、检修、搬运、移动电气设备的,罚款100元;5.电气检修作业不按规程进行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不实行挂牌管理的,罚款100元;6.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罚款100元;7.带电作业未穿绝缘鞋或未戴绝缘手套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的,罚款200元;8.借上游停电,下游无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元;9.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10.非电气设备专业人员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罚款50元;11.擅自接电,电线裸露或明接头的,罚款100元;12.起吊时人站在物料下方、吊物上站人的,罚款100元;13.起吊作业时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使操作人员误操作的,罚款100元;14.起重物件作业时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按措施施工的,歪拉、斜拖、棱角、锐角不垫好护垫的,罚款100元;15.设备检修不及时、带病运转的,罚款100元;16.设备点检记录不全,不规范的,罚款50元;17.设备裸露传动部位缺少防护罩或防护栏或防护罩或防护栏损坏时仍运行设备的,罚款100元;18.设备运行时,触摸运行设备运转部位或私自打开防护罩、防护栏的,罚款100元;19.在机器运行中,清扫、擦拭、润滑和冷却机器的旋转部位的,罚款100元;20.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未停机、断电就排除故障的,罚款100元;21.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未清除周围易燃物的,井下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现场未放置灭火器的,罚款100元;23.电耙运行时,防断绳保护装置不完好、不使用的,罚款100元;24.电耙或耙矸机钢丝绳不符合规定仍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25.耙矸机没有设防护栏或防护栏不可靠的,罚款50元;26.在罐笼顶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罚款100元;27.井筒内或高处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罚款100元;28.装载机、铲运机铲斗内乘人的,罚款50元;29.装载机、铲运机在照明、制动、喇叭功能不齐全、不良好的状态下运行的,罚款100元;30.耙矸机、电耙、铲运机、装载机、装岩机周围不安全范围内有人时,开机运行的,罚款100元;31.装岩机、电动铲运机电缆破损未经处理继续使用的,罚款100元;32.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罚款50元;33.压力容器安全阀未检验、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实验的,罚款50元;34.机电设备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的,罚款50元;35.擅自拆除电气设备接地线或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的,罚款100元;36.井下电气设备虚假接地的,罚款100元;37.氧气瓶、乙炔瓶同装一车,使用距离不足5米或放置地点距明火不足10米的,罚款50元;38.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未设专人监护的,罚款50元;39.进入设备内、仓内、地坑内工作、检修时没有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罚款100元;40.进入设备内维修时,设备开关箱不停电上锁或不设专人监护的,罚款100元;41.对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进行动火作业前,未彻底清洗、未经检验就动火作业的,罚款100元;42.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罚款50元;43.设备检修完毕不及时恢复原有的各种安全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罚款100元;44.无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或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4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装置未随采掘工作面移动的,罚款100元;46.擅自调整、遮挡监控摄像头的,罚款100元;47.井下机电设备的金属部分未按标准进行接地的,罚款50元;48.单独操作电气设备或检修电气设备,并无人监护的,罚款100元。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是指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消防安全和违反环保规定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这些“三违”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三违”处罚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违反工作纪律1. 未经批准私自调休:首次将作出口头警告,再次实施将进行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将受到罚款并扣除相应的失薪。

2. 迟到早退:首次将被警告,再次将被降级或调薪。

如果频繁迟到早退将被开除。

3. 缺勤:不请假擅自离岗或旷工,首次将受到严厉警告,再次违约将受到降级或调薪,第三次将被开除。

4. 懈怠:工作中无精打采、办事不力,首次将受到书面警告,再次实施将被降级。

5. 与同事发生争执:将被警告。

如果无法解决冲突,将会被调离工作岗位。

二、违反消防安全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首次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

如果无法整改,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2. 在生产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

如果无法整改,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3. 未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电箱等设备:首次将面临警告,再次将停工整改,并面临罚款和严重的责任。

4. 进行危险作业:首次将停工整改,并受到严重的警告。

如果频繁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环保规定1. 未在规定的时间清理垃圾:首次将受到警告并罚款。

如果频繁违反,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2. 擅自排污:首次将受到警告并罚款。

如果无法严格限制污水排放,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3. 未及时整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首次将面临警告,并进行整改。

如果无法严格遵守规定,将会被注销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1.以上处罚措施主要是针对个人,对于企业如出现违规,将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2.本处罚细则中的具体规定随时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3.以上处罚措施是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团队、部门以及全体员工来说,将按照集体处罚的原则进行。

在企业中建立科学、严格的“三违”处罚细则,不仅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正常运转,还有利于规范员工各方面的行为和工作纪律。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

三违处罚规定及有关制度一、什么是三违?三违是指工作场所中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工作程序等三类行为。

三违行为是工作中危险的源头,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重要保障和控制劳动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三违处罚规定对于工作场所中的三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应的三违处罚制度,并依据不同的三违情形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处罚规定如下: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是工作场所中的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因此,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并进行谈话教育,提醒其注意安全生产。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处罚,比如进行罚款等。

•严重违章:对于严重违章,企业或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且要彻底查清事故原因,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是针对责任人要进行追究和惩戒。

2. 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是指不遵守指令、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私设工具等职业无礼行为。

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以后注意遵守劳动纪律。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可以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同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罚款、留查、停职等。

•严重违章:对于严重违章,除了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之外,也应当进行一定的监管、教育和改善。

3. 违反工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是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照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的行为。

对于违反工作程序的职工,应当进行以下处罚:•轻微违章:对于轻微违章,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提醒其以后遵守程序和规章制度。

•中等违章:对于中等违章,可以给予体罚、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且进行监管和改善。

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赵固二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佩戴或使用矿灯、自救器的(矿灯线打结、自救器无皮套、使用扎带绑扎皮套等)或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衣服、口罩、毛巾、胶靴等);2.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人员定位卡的或明知定位卡不起作用仍继续使用的;3.井下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矿帽未贴帽签或使用他人帽签代替的;4.井下出现闲等、闲坐、卧铺的;5.在矿区内、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井下乱扔垃圾的,井口20m范围内吸烟的;6.对管理人员制止的不规范行为置之不理而继续违规作业的或谎报单位、姓名的;7.更衣柜、吊篮内存放香烟、火柴、打火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面重要岗位人员操作期间带手机的;8.不按规定乘罐,罐笼内嬉戏打闹,身体某个部位伸出罐门外,随意敲打罐笼,擅自开、关罐门插销的;9.井下坐、蹬、踏高压注浆管的,对高压注浆管施加外力负重的;10.一般工种无证、冒用他人证件或未按时复审上岗作业的;11.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割煤期间,综采工作面回撤支架期间,岩巷放炮、喷浆期间,未佩戴防尘口罩的;12.人员站在车辆边沿或其它有滚动、滑动危险的物体上作业的;13.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的;1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摆动座椅、打盹睡觉、用手牵拉物体、吃饭;(2)上下乘坐人员途中相遇时,相互打闹等;(3)携带超过1m以上的长物件或超过20kg以上的重物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钢丝绳、铁丝、电缆、链条等盘圈的柔性物体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制定专项措施的除外);(4)损坏、盗窃架空乘人装置设施的;(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中途乘坐猴车)。

15.井上把钩工四点班、零点班不佩戴矿灯的;16.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未按规定掩车的;17.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过弯巷时前方有人不吹哨的;18.平巷推车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推车期间前拉后推或在两侧推车、一次推两辆及以上矿车或将手离开车体让车辆自由滑行的;19.火工品到矿后无特殊情况不及时入井的;20.人为损坏井下五标两警牌板或通风设施类牌板的;21.没有按规定要求安装行人过桥或行人过桥安装不合格的;22.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23.卧底超过500mm没打行人台阶的;24.乳化液泵箱不盖上盖的;25.风动工具无消音罩的;26.在工作区域安排零星工作时,未安排负责人的;27.将有滚动、滑动危险的物体(如手推车、导向滚筒等)放置在斜坡上未采取措施固定的;28.抬长件不同肩的;29.故意破坏安全生产秩序的。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处罚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主观恶意、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等;2. 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违反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4. 违反单位规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严重失职、懒散或不作为;5. 不听从有关上级和领导的合法命令,拒不履行职责等;6. 违反法律法规,有碰瓷、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行为。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本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处罚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书面口头警告,记录违纪事实和处理措施,告诫其改正错误;2. 扣工资: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当月工资一定比例。

第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记过:书面鉴定,记录违纪事实,同时影响晋升、转岗等;2. 停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以警示他人。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2.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处罚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局限于本处罚细则所列。

第三章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上级、同事、群众或巡视组等发现三违行为后,应立即向单位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2. 调查: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调查,搜集证据,核实违纪事实;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参照本处罚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4. 通报:对于处罚决定内容较重要的三违行为,将予以通报,公开示范。

“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奖罚办法

“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奖罚办法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企业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臵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5篇)

“三违”处罚办法规章制度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三违”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三违”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三违”处理制度范文三违处理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企业规范运作和维护员工权益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对三违行为的管理,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三违处理制度,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员工的正常工作秩序。

一、三违定义及种类三违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1. 轻微三违:指员工在工作中的轻微过失或违纪行为,造成的影响相对较小,且次数较少,可以通过教育、批评教育或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2. 一般三违:指员工在工作中的一般违规或违纪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次数较多,需要采取相应的制度性惩戒措施,如记过、降职、停薪留职等。

3. 严重三违:指员工在工作中的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严重三违行为,将采取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开除、追究法律责任等。

二、三违处理程序1. 发现三违:职能部门或上级领导通过监督、检查、投诉等方式发现员工的三违行为。

2. 调查核实:对发现的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背景和经过等情况。

3. 提交报告:调查核实结束后,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详细描述发现的三违行为和相关情况。

4. 惩戒决策: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三违行为做出相应的决策和处理。

5. 执行惩戒:将惩戒措施告知被处理人并进行执行,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惩戒措施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三违处理制度的目标三违处理制度的目标是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和谐关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

1. 规范员工行为:通过明确的三违处理制度,使员工清楚了解到不良行为的后果,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2. 提高工作效率:有了明确的三违处理制度,员工将更加专注于工作,遵守规章制度,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也被称为“三违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主要指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三违”处罚细则的一些例子:
1.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警告或口头批评,并要求及时纠正。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可能会给予相应的罚款。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等。

4. 重大违规:对于重大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法律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此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还会带来其他后果,如责任追究、经济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三违”处罚细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判断。

不同地区和行业也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处罚细则,以保障安全生产并维护法律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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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 三违处罚

“三违”范围及处罚管理办法三违处罚“三违”范围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作业过程控制,明确管理标准,规范管理行为,界定惩处尺度,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和标准化作业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统一标准,明确范围;以过定处,屡错重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公司全部从业人员。

第二章范围界定第四条违章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地方铁路局、上级单位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的行为。

第五条违纪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违反企业规定的工作、生产、作业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违章指挥是指负责人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第七条“三违”分类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

第三章分析处理权限第八条“三违”行为的分析处理权限(一)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检查人员有当场停止其工作的权力。

(二)对发生“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做如下处理: 1、分公司领导及机关各部门发现的一般“三违”,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将分析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由分公司进行处理。

严重“三违”及带有共性和特殊性的“三违”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分析处理。

2、各车站、车间自行检查发现的一般“三违”,由各车站、车间组织分析处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并做好“三违”人员分析处理记录工作,如实填记好整改帮扶档案,以备公司检查分析和统计。

第四章处罚第九条“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一)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给予次要责任人处罚300元;(二)发生一般“三违”行为的处罚标准给予直接责任人一次性经济处罚100元第十条对三个月内发生两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的基础上,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三个月内发生三次严重“三违”行为的从业人员,给予行政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

反三违责任追究制度

反三违责任追究制度

反三违责任追究制度“三违”现象,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为了有效遏制“三违”行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反三违责任追究制度。

一、“三违”行为的界定1、违章指挥指管理人员在指挥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

例如: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安排未经过培训或无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强行安排生产等。

2、违章作业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例如: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动火;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等。

3、违反劳动纪律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违反企业的劳动纪律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睡岗、酒后上岗、在工作场所打闹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对“三违”行为的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责任,不夸大、不缩小。

2、责任明确原则明确界定“三违”行为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确保责任追究准确无误。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注重对“三违”人员的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4、分级负责原则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1、“三违”行为的当事人对直接实施“三违”行为的员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2、相关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等,根据其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追究相应的责任。

3、安全监管人员对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的安全监管人员,追究其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方式1、经济处罚根据“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2、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项目部对分包商“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z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洒坪乡洒坪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讨论稿)一、违章认定标准及危害(一)采煤口违章认定标准(18条)严重违章(9条)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危害:用溜子或皮带运大料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易顶倒支架或顶伤人员,造成事故。

2、超前支护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的危害: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其悬梁不能支撑顶板压力,易发生冒顶事故。

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危害:不执行先支后回,易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够的危害:一般工作面超前压力集中区在面前20m之内,若是超前支护不到位就会造成出口压垮,行人、通风受阻。

5、超前支护连续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危害:有失效支柱就有冒顶的危险,连续出现三棵支柱失效就会出现较大面积空顶,易造成冒顶事故。

6、空顶作业的危害:空顶作业就可能冒顶,易出现顶板事故。

7、顶板控制不力而在本区域工作的危害:顶板控制不力,易造成局部冒顶事故8、运煤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的危害: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机头、机尾易撬起,发生事故。

9、违反规程、规定、制度等,经分析属于严重违章的一般违章(9条)1、处理支架接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机移架的危害:不及时缩小空顶距,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和面前因空顶时间长易造成冒顶。

3、工作面超前支护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害:防倒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倒柱,可能会伤及人员。

4、超前支护支柱连续2棵初撑力不足的危害:初撑力不足就会造成顶板下沉,顶板易因压力大而破碎。

5、液压系统有3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危害:有漏液就会使液压压力降低,达不到额定压力,造成支架初撑力不足。

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7、拉架时站位不当的危害:易造成意外伤害8、超前支护段足顶不实的危害:足顶不实,不接顶就不能支护顶板,可出现旷顶。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三违”处罚制度
是指对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方面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警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轻的单位,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行为。

2. 罚款: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作为惩罚和警示。

3. 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如果企事业单位严重违法违规,危及安全和环境,可以暂扣、吊销相关的许可证照,限制其经营活动。

4. 模拟事故演练或技术培训:对于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知识不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其进行模拟事故演练或接受相关的技术培训。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涉嫌犯罪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处罚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程序由执法部门制定并执行,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环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遵守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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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三违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的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对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制定和完善“三违”处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职工行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管理,促进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无论职工的职位、岗位是否涉及安全生产,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三违行为定义1.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指职工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指职工违反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擅自使用设备、操作工具不当等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指职工违背职业道德操守、损害单位形象的行为,如泄露商业机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

四、处罚依据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文件,对职工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五、处罚流程1. 接到举报或发现三违行为后,需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职工,并进行听证。

3. 职工在听证过程中可以陈述自己的辩解和申诉。

4. 听证结束后,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职工的辩解申诉情况,由单位领导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5. 处罚决定应书面告知被处罚职工,并加以执行。

六、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通知应记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监督教育。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违规程度确定,罚款通知应书面告知被罚职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3. 撤职:对于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罚。

撤职通知应书面告知被解职职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单位。

4. 经济赔偿:对于因职工三违行为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职工进行经济赔偿。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4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4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三违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内部管理,加强职工的纪律意识,切实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违”,指的是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和安全操作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纪、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三个等级,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由上级领导和纪律管理部门确定处罚措施。

第四条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轻微违纪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责令检讨等。

第六条轻微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迟到早退:指职工在上班时间内未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二)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指职工未经请假或未经批准假期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指职工未按照单位规定穿戴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证;(四)不听从工作安排:指职工不按照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操作;(五)擅自私用公物:指职工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单位设备、材料或其他公物;(六)其他轻微违纪行为。

第七条对轻微违纪行为,首次发生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生时给予书面警告,第三次及以上发生时给予责令检讨,同时可以视情节轻重加以扣除绩效奖金等相关处罚。

第三章一般违纪行为处罚第八条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处罚措施包括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低岗位等级、罚款等。

第九条一般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私自离岗、旷工:指职工无故不按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或连续多天不上班;(二)玩忽职守:指职工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敷衍塞责,造成较大影响;(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指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要求;(四)泄露单位机密:指职工未经批准泄露公司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五)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条对一般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书面警告、停职检查、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罚,同时可以视情节轻重加以罚款等相关处罚,必要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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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试行)一、“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第一章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一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 50元。

第二十九条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第五十四条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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