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5条和第38条
第3款
22
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 木做木耳段的
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 得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38条第4款
《黑龙江省森 林管理条例》第 16条第1款和 第38条第4款
42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17条地第1款 和第41条第2 款
27
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
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 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41条第2款
《森林防火条 例》第6条
28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 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 火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 第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16 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 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 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 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34 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第42条
黑龙江省森林 管理条例》第
36条和第42条
第3款
26
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 件运输木材的。
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 材价值10%到50 %的罚款。对伪造、 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 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 1至 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1至5 倍罚款。
常见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1~5万);《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除依据本条例第50条追究法律责任外,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或《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含加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9
非法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2、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非法运输木材案(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盗伐林木案(立木蓄积0.5m³以上、幼树20株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
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及处罚标准一、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非法砍伐和毁坏森林资源是指无证或者违法用途进行砍伐、采伐、破坏野生植物及其栖息地,违反林业法规、法律的行为,造成对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严重伤害。
1. 非法砍伐行为:非法砍伐行为包括无证砍伐、越权砍伐、砍伐超过许可范围等情况。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归还非法砍伐的木材;(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证照。
2. 毁坏森林资源行为:毁坏森林资源行为包括非法采集、破坏植物栖息地、损坏自然景观等情况。
处罚标准:(1)非法采集:罚款2000-5000元,并责令住手采集,返还采集物;(2)破坏植物栖息地:罚款5000-10000元,并责令恢复植物栖息环境;(3)损坏自然景观:罚款500-2000元,并责令修复景观。
二、违法搭建建造物和设施违法搭建建造物和设施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在林区内建设房屋、设施或者进行土地开辟等行为。
1. 违法搭建建造物:违法搭建建造物是指在未经审批的地区内搭建房屋、棚户区或者非法露天采矿等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2. 违法设施建设:违法设施建设是指在林区内未经审批建设道路、桥梁、管道、堤坝等设施的行为。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拆除,并罚款10000-30000元。
三、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滥伐年轻林木和天然造林道路占用是指在林业区域内滥伐年轻树木,占用天然造林道路的行为。
1. 滥伐年轻林木:滥伐年轻林木是指滥用砍伐权力,过度砍伐林木,破坏年轻林木的生长。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住手砍伐,并罚款5000-10000元;(2)累计三次以上违法:责令住手砍伐,并罚款10000-30000元,并吊销砍伐许可证。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
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关键词林业行政处罚一览1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包括处罚形式、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键词及其对应的行政处罚情况。
1. 森林砍伐森林砍伐违法行为违法砍伐森林资源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森林砍伐活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砍伐许可证砍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森林砍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森林砍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2. 林地占用林地占用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占用、改变林地用途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林地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要求恢复原状拆除占用设施处罚依据关于林地占用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占用面积、未按规定补偿或复垦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之间。
3. 林业采伐林业采伐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伐林木采伐未达到成熟期的林木采伐保护区内的林木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采伐许可证采伐设备、工具扣押处罚依据关于林业采伐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也有所不同。
目前,林业采伐的处罚金额一般在数千至几万元之间。
4. 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违法运输和销售林木行为运输和销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林木存放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处罚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通常包括: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运输许可证没收运输工具和木材处罚依据关于采伐林木运输和销售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金额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运输和销售的林木数量、未经许可的情况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数千至数十万元之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1.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告诫其
及时整改,避免再次违法。
2.罚款: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而定,通常以违法获利或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或
个人,可以暂时或永久地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林
地批准证等。
4.查封或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故意违法行为或非法经营、销售林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对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设施、工具等进行查封或没收,使其无法再进行违法经营。
5.暂停相关活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砍伐大面积林地或非法
捕捞野生动物等,可以暂时禁止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以
防止继续造成损害或影响。
6.补植或恢复原貌:对于破坏林地、砍伐毁林以及未经批准占用、使
用林地等行为,可以要求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补植、恢复原貌的责任,使受损的林地得到恢复和保护。
7.吊销资质认证等级:对于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单位,可以取消其林业经营资质认证等级,使其无法再从事相关的林业经营
活动。
8.行政拘留:对于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
进行行政拘留处罚,限制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
上述罚则仅为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种类,具体的处罚可以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此外,不同
地区的行政处罚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法规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详细信息。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整理和归纳,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违法行为的类型以及处罚结果,从而帮助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果。
2. 案件列表下面是一份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列表。
该列表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并提供了每个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类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1001 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砍伐无证砍伐珍稀树木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002 滥伐案砍伐大面积滥伐森林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1003 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补贴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1004 盗采珍稀植物案采集盗采珍稀植物罚款150,000元,责令恢复现场植物生态1005 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集无证采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罚款300,000元,责令修复受损林地3. 案件详情3.1 案件编号:1001案件名称:无证砍伐珍稀树木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无证砍伐珍稀树木处罚结果:罚款1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被处罚人非法砍伐了一棵珍稀树木。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100,000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3.2 案件编号:1002案件名称:滥伐案案件类型:砍伐违法行为:大面积滥伐森林处罚结果:罚款200,000元,责令恢复林地植被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19年,被处罚人滥伐了大面积的森林。
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200,00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植被。
3.3 案件编号:1003案件名称:虚假绿化造林补贴案案件类型:补贴违法行为:虚报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取消绿化补贴资格案件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被处罚人虚报了绿化造林面积和费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1.行政处罚概述1.1 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
1.2 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林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1.3 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林业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2.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2.1 警告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的一种轻微形式,对于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伤害且没有达到构成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可依法赋予警告处理。
2.2 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形式,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伤害程度,依法处以罚款。
2.3 暂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和物品暂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和物品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情节恶劣造成较大伤害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暂扣或者没收处理。
2.4 吊销证照、许可证吊销证照、许可证是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情节极其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依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证照或者许可证进行吊销处理。
2.5 刑事处罚对于极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3.1 立案调查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或者发现后,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3.2 威慑措施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在立案调查期间对涉案人员采取威慑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行动等,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
3.3 处罚决定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3.4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附件列表:附件一:林业行政处罚相关表格示例附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汇总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林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为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林业资源的保护、开辟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林 业 行 政 处 罚 一 览 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项
《森林法》第44条第1项
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3倍的罚款。
《森林法》第43条
1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
无证经、加工木材
予以取缔,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
擅自进入木材市场以外的产地收购木材
没收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
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猎捕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第1项《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5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非法买卖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及其它林业行政管理证件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第42条第1项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一、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对象: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处罚机关:___________处罚文号:___________处罚日期:___________处罚种类:___________二、处罚原因1.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___________;2. 具体违反的行为:___________;3. 行为违反的时间和地点:___________;4. 相关证据:___________。
三、处罚内容1. 罚款数额:___________元,缴纳期限为___________;2. 责令改正事项:___________;3. 其他处罚内容:___________。
四、处罚结果1. 是否接受处罚:___________;2. 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___________;3. 处罚执行情况:___________。
注:本表格内容应包括处罚机关名称、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原因、处罚内容、处罚结果等必要信息。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对象:指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3. 处罚机关:指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
4. 处罚文号: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上的编号。
5. 处罚日期: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6. 处罚种类:是指处理行政处罚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等。
7. 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是指行政处罚对象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具体名称及条款。
8. 具体违反的行为:是指行政处罚对象所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9. 行为违反的时间和地点:是指行政处罚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10. 相关证据: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根据事实所查明的相关证据。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一览表
盗伐林木补种10倍树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条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滥伐林木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无证运输木材1、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非法阻挠检查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5条:没收所运木材并处30%至50%罚款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24条:处运费2至5倍罚款买卖采伐证、运输证没收证件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证件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2条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在幼林或特种林地砍柴放牧补种1倍以上3倍以上树木《森林法》44条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条例》33条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实施条例》34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8倍以下罚款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实施条例》35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没收猎捕证件及工具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没收实物及所得,并处价值10倍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7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驯养证5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8条无繁殖证或超驯养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9条(省实施《动物保护法》办法):驯养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下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砍伐放牧狩猎烧荒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恢复原状并处3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自然保护区条例》35条森林防火类1、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用火未造成损失的;处至元罚款或警告;《森林防火条例》条2、有火灾隐患不加消除的;3、不服扑火指挥延误战机;处50至100元罚款或警告;4、过失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林地管理类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拆除没收新建设施,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省林地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43条: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10元至30元罚款2、擅自征占用林地限期补办手续,并处每平方50元至100元罚款3、非法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种采脂补种1倍以上3倍下树木,处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4条《森林法实施条例》41条:补种1至3倍树木,处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擅自开垦林地处每平方10元以上罚款植物检疫1、未办植物检疫证书行为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元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植物检疫条例》条2、虚报报检行为3、妨害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4、违规调运应放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责令纠正,处50——2000元罚款;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三、防沙治沙法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四、种子法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五、森林防火条例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六、退耕还林条例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十、自然保护区条例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123、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
某市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林业部分)
2490
对森林防火期内林业经营单位 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处 罚 依 据 : 2009 年 1 月 1 日 《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 第 五 十 二 条 、 第 五 十 三 条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 某某市林业局(法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 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及森林高 补种树木 定) 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及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火险期内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 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对扰乱 林业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 处罚依据: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标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市森林公安局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 处罚标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市森林公安局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
某某市林业局(法 定)、某某市森林 公安局(国家林业 局授权)
2478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 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毁坏行为的处罚
某某市林业局(法 定)、某某市森林 公安局(国家林业 局授权)
2479
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 的处罚
某某市林业局(法 定)
2480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 罚
实施主体 某某市林业局(法 定)
备注
2482
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处罚款 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2483
非法生产林木种子、苗木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及罚款 警告、没收违法财物,责令赔 偿损失
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附件常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一、违反森林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的案件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 条第 1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 条第1、第2款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 条第 2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 条第1、第2款3.超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 条第3款二、违反林木经营管理的林业行政案件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43 条5.擅自在林区经营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 条6.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2款、第25 条第2项7.擅自进入木材产地收购木材案《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13条第3款、第25 条第2项三、违反木材运输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8.无证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 条第 1 款《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正)第25条第 1 项9.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 条第 2 款10.运输的木材与运输证规定不符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2 款11.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 木材案 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3款12.承运无木材运 输证 运输木材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4 条第 4 款四、毁坏林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3.非法开采毁坏林木案 《森林法》第 44条第 1款14.毁坏幼林案 《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第1款五、违反林地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18.擅自开垦林地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第 2款1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条第1款20.逾期占用林地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第 2款六、非法买卖林业票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1.买卖林木采伐 许可证件案 《森林法》第 42条第1款 22.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案 《森林法》第 42条第1款 23.买卖进、出口批准文书 案 《森林法》第 42森林法15.毁坏特种用途林木案 16.毁林采种 毁坏林木案 第1款森林法》第 44 条第 2 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41条条第1款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4.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实施条例》第33 条、《广东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修正)第23条25.违反禁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 条、《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 1 项、第2 项。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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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
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2018年7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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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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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1款
10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1款
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17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到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3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4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5
滥伐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1款
6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2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3
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
15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16
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符
没收与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和第38条第1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12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8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未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9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森林、林木
18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4款
19
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占用、征用林地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对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15元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逾期不补办手续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占林地。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1
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
14
非法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