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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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从建国伊始颁布的《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行的《宪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生育待遇等有关问题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195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基本是一致的,主要内容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啬假期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女职工怀孕检查费和分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按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等等。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并针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办界对生育保险的认识不断加深,要求改革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88年江苏省南通市率先试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此后,各地相继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1)论文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1)论文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1)论文关键词: 生育/生育保险/改革/立法内容提要: 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支柱,生育繁衍历来是人类社会的头等大事。

生育保险不仅使家庭在经济上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而且使生育女性能够保持收入和重返工作岗位。

我国的生育保险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的生育保险立法与新中国同步。

改革开放前,生育保障实行用人单位责任制,各项费用都由所在单位负担。

改革开放后,由于生育女职工所占比例和经济效益不同,导致为减少生育开支不愿或少招用女职工。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生育保障改革,农民工的生育保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生育保险”仅有六个条文,难以满足应有之需。

一、革命战争时期的生育保障(一)早期女工的悲惨遭遇如同资本主义早期的工业生产一样,旧中国工人中女工占有很大比重。

1926年天津英美烟草公司,熟练男工仅有350名,而女工、童工则有20XX名。

天津舟华烟厂,熟练男工200名,不熟练男工300名,女工、童工则为1500名。

女工数量在纺织工业中更为突出,1923~1924年,在上海家中国丝厂中,男工2274人,占9. 6%;女工17895人,占74. 5%;男童工(12岁以下)105人,占0. 4%;女童工3461人,占15. 5%。

在27家外国工厂中,男工797人,占3. 5%;女工12458人,占55. 5%;男童工1364人,占6. 1%;女童工8566人,占34. 9%。

据北京政府农商部1917~1920年的不完全统计,女工历年比例约为33. 7% ~44. 7%。

工厂大量雇用女工的原因也与西方早期资本家的心思如出一辄,即女工既能和男工一样日夜劳作,又可比男工少付若干工资。

如上海熟练织工,男工日工资为0. 35~0. 55元,女工则为0. 30~0. 45元,杭州制丝工,男工为0. 25~0. 38元,女工则为0. 12~0. 25元。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创新
生育保险的管理将逐步实现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还将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提高待遇水平和保障质量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将不断提高,保障母婴健康和家庭幸福。
生育保险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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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医疗保障,鼓励和促进女性参与劳动市场,提高女性地位和就业机会。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生育保险的特点
生育保险具有广泛覆盖性,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
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与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相关,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和互助性。
建立健全的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制度,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力度
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生育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广电子化服务模式,方便参保人查询和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推广电子化服务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确保参保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推动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和发展
05
结论与展望
1
生育保险的作用和贡献
2
3
生育保险为生育妇女提供了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产假,帮助她们度过妊娠和分娩期,保障母婴健康。
保障生育妇女的产假和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年轻夫妇的生育意愿,降低出生缺陷率,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优化人口结构。
提高生育意愿和人口素质
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权益保障,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了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颁发了《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对各国职业妇女生育待遇提出了保障建议。

世界上多数国家生育保险政策主要目标是为职业妇女生育期间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生育保险发展历程改革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大致如下:(1)覆盖对象: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doc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发展变化。

从1971年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后来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到现在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不断地变化着。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了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并在四五计划中规定了生育数量的标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了“晚、稀、少”的政策,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了实现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员、共青团员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XXX党组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

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人口平衡发展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为女性在生育子女期间提供经济支持和福利保障,减轻她们因生育而带来的经济负担。

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

当时,人口激增对中国社会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国家开始实施生育计划。

在此基础上,于1994年正式推行了《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这是中国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第一步,为女性提供了生育津贴和劳动保护。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和扩大。

2002年,国家出台了《劳动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该法律,所有女性劳动者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受工资的待遇和福利保障。

同时,雇主也有义务为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制度的核心福利是生育津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孕妇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的补贴。

分娩后,妇女可以享受约3个月的产假,期间工资保障,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

对于哺乳期间的女性劳动者,国家也规定了喂奶休息和哺乳间隔时间。

这些福利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她们的生育意愿。

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中国的人口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生育保险制度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提高了她们的生育积极性。

其次,生育保险制度为女性在生育期间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减轻了她们的生育负担。

这有助于促进人口平衡发展,防止了过度的人口增长。

然而,生育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区和行业对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不够到位,导致一些女性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生育保险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雇主的缴费,而一些小型企业可能无法负担起这项费用,导致部分女性劳动者无法享受到该制度带来的福利。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人口平衡发展,保护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率和实施效果。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分析2500字》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现状分析2500字》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于1994年12月由劳务部颁布。该条例是我国目前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最基础的部门规章,初步规范了生育保险的内容、方式以及标准等。同年7月还颁布实施了《劳动法》,规定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义务权利以及平等地位。其中还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体现了生育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有研究表明,经济发展的状况,将会对该地生育保险参保率产生影响。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迅度快,经济水平较高。该地区企业盈利能力较高从而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能力较高。因而在这些地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较多,覆盖范围也相对更大。[11]反之在中西部等地,由于经济发展慢,经济水平较低,因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减少,覆盖范围也就相应较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在城镇职工中的覆盖率应当超过90%,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城镇就业人数达4.3亿,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仅2.04亿,生育保险覆盖率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我生育保险主要包括四个发展时期,如图3-1所示。
图3-5生育保险发展时期
(1)社会保险时期
社会生育保险时期主要是指从1949年到1958年左右。新中国初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由国家统一筹划,生育保险并不存在独立的立法条例,而是由相关法条进行规范。我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由此正式建立。该条例对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待遇标准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3)生育保险改革探索时期
生育保险的改革探索时期大致从1978年至2000年。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开始有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开始通过减少女职工的方式来减少成本。因而为了,保障女职工在职场中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的权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开始由原来的企业保障转变为由国家统筹。而生育保险的改革方向也明确为社会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

计生保险领导发言稿

计生保险领导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计划生育保险工作会议,共同探讨和推进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发展。

在此,我代表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团队,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我国计划生育保险的发展历程。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果。

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在此背景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保障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国家三孩政策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保险市场的竞争加剧,计划生育保险如何在众多保险产品中脱颖而出,成为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首选,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发展,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政策引导,明确发展方向。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保险企业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满足计划生育家庭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二、强化保险企业主体责任,提升服务品质。

保险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研发适应计划生育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理赔门槛,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

三、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公众认知度。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保险政策、产品和服务,让更多计划生育家庭了解、认可和选择计划生育保险。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五、创新合作模式,实现共赢发展。

积极推动保险企业、医疗机构、社区等各方合作,共同构建计划生育保险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

2007·4BAOZHANG编辑王莹电话:0531-86929384E-mail:wy70@sina.com障保我国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早在1951年颁布、195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五十多年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历经多次调整。

从筹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上是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一是生育保险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指出,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后,在本单位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的管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另外,规定还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办法符合当时国情,在保证妇女就业、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1994年以后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其法律依据是与《劳动法》相配套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指出,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该基金负责给付职工生育津贴、报销医疗费用。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正处于从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的过渡阶段,各地的制度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现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不仅阻碍一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影响了女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覆盖范围较窄、统筹层次低、筹资渠道单一。

占生育妇女80%以上的农村妇女还未纳入生育保险的享受范围,众多非国有企业的女职工亦享受不到应有的生育保险。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没有基金作后盾,统筹层次低,抵御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不足。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上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上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上)覃成菊张一名2012-10-15 15:17:02 来源:《社会保障制度》 2011年第12期摘要: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建立到今天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从整体看,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改变用人单位负担的传统单位模式,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降低女性就业门槛,促进女性就业。

通过对生育保险制度演变过程中政府的责任分析,发现政府所承担的设计和规范责任、财政责任、监管责任和实施责任还不充分,有待提高完善。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演变,政府责任一、问题的提出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特殊性,在生育事件发生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从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存在于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

但是,直至今天,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等,在我国已获得长足的发展,而生育保险制度却裹足不前,甚至没有一部国家级的法规。

对于一项涉及几乎一半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却长期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

这其中,政府又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具有什么责任呢?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以此为分析基础,分阶段对政府在生育保险制度演变中的责任进行分析,重点发现政府在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变化中的责任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经济体制变迁密切相关,其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中国初期的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生育保险以及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一)新中国初期的生育保险制度新中国初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没有单独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

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主要包括:1)生育保险金。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考察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考察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考察学位论文独创性申明本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均为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均已注明出处,或已经征得他人授权。

论文中不含他人已撰写或已发表的任何研究成果。

对于以上申明,本人完全意识到其法律结果,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作者:日期:关于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与使用论文的权利,允许论文被我校图书馆收藏及查阅。

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我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可以以电子、网络及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公开出版。

作者:日期:目录中文摘要 ......................................................................................................................... ABSTRACT ........................................................................................................................第一章引言 ................................................................................................................1.1问题的引出与意义 ...................................................................................................1.1.1问题的引出 ............................................................................................................1.1.2问题引出的意义 ....................................................................................................1.2研究框架 ...................................................................................................................1.2.1研究类容 ................................................................................................................1.2.2研究方法 ................................................................................................................1.3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二章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文献综述 ...............................................................2.1计划生育政策的诞生 ...............................................................................................2.1.1计划生育诞生的时代背景 ....................................................................................2.1.2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的目的及意义 ....................................................................2.2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过程 .......................................................................................2.2.1计划生育政策发展的几个阶段 ............................................................................2.2.2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下的中国国民行为表现 ........................................................3.3新时代的计划生育政策 ...........................................................................................3.1.1新时代的计划生育政策内容 ................................................................................3.1.2新时代背景下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办法 ............................................................4.1总结与评述 ...............................................................................................................第三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 .............................................................3.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 .......................................................................3.1.1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严谨时期 ....................................................................3.1.2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松懈时期 ....................................................................3.1.3我国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地位 ........................................................................第四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因素分析 .......................................................4.1 我国不同经济背景下的计划生育政策 ..................................................................4.1.1我国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生育 ........................................................................4.1.2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 ........................................................................4.2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观念的逻辑关系 .......................................................4.2.1我国旧时代的家庭观念与计划生育政策 ............................................................4.2.2我国新时期的家庭观念与计划生育政策 ............................................................4.3小结 ...........................................................................................................................第五章不同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 ...................................................................5.1宏观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以欧洲与亚洲国家为例) ...........................5.1.1西方人口政策与我国人口政策对比——以俄罗斯为例 ....................................5.1.2南亚人口政策与我国人口政策对比——以印度为例 ........................................5.2微观视角下的计划生育政策演变(以我国普通家庭人口数量变化为例) .......5.2.1我国农村家庭人均人口数量变化(数据分析) ......................................................5.2.2我国城市家庭人均人口数量变化(数据分析) ......................................................5.3小结 ...........................................................................................................................第六章总结 ...................................................................................................................6.1结论 ...........................................................................................................................6.2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全球经济逐渐稳步发展起来,世界人口增长率迅速提升,人口规模随之不断扩大。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

我国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与完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第 5期( 第 12期 ) 0 0年 总 2
我国生 育保险的立法进程 与完善
黎 建 飞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 学院 , 北京 107 ) 0 82

要: 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支柱, 人 生育繁衍历来是人类社会的头等大事。生育保
险不仅使 家庭在 经 济上获得 一 定数额 的补 贴 , 而且使 生育女 性 能够 保持 收入 和 重返 工作 岗位 。我 国的 生 育 保险可以追溯到革命战争 时期 , 建国后的生育保险立法与新中国同步。改革开放前 , 生育保 障实行用人单位 责任 制 , 各项 费用都 由所在 单位 负担 。 改革开放后 , 由于企业 生 育女 职 工所 占比例 和 经 济效 益 不 同 , 致 企 导 业为减 少生育 开 支不愿或 少招 用女职 工 。 自上世 纪 8 0年代 起 , 家开始 生 育保 障 改 革 , 民工 的生 育保 险 国 农


革命 战争 时期 的生育保 障
元 , 工则 为 0 3 女 .0~0 4 .5元 , 州 制 丝 工 , 工 为 杭 男
02 03 .5~ . 8元 , 女工则 为 0 1 0 2 . 2— . 5元 。 早 期女 工 的遭 遇也 是令 人不堪 忍受 的。女性 的
( ) 一 早期 女 工的 悲惨 遭遇
Hale Waihona Puke 和得不到必 要 的医疗 , 儿童死 亡率也 高达 3 % 一 0
4 0% 。
1 月《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 :1 ( )特别繁 重或 危 险 的工 业 部 门, 止 女 工 在 里 面 做 工。 禁 () 2 禁止女工在举重 4 斤之企业内工作 。 0 抗 日战争时期 , 为了保护女工健康 , 仍规定禁止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_基于增权视角_张翠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_基于增权视角_张翠娥
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变迁中的增权状况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就已建立, 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社会保障法规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中,生育保险金包含 在劳动保险金中,由企业按总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 实行全国统筹和企业留存相结合的方式。制度覆盖 了企业女职工、机关单位女性工作人员、女性临时 工、季节工和试用工[2]。 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险采取国家保险的模式,建 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出于鼓励女性投身社会建设的目 的。国家通过条例要求企业提取资金用于生育保险,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统筹。这一时期,政府主要 承担监管的责任,企业承担投入的责任,是国家和企 业增权的过程;个人处于去权状态。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曲折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私营经济和公私合 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公私合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 成 了“ 计 划 经 济 ”,劳 动 者“ 单 位 所 有 制 ”逐 步 形 成 。 1969 年 2 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 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 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从此我国社会 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生育保险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一是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 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二是随着“临时工” 成为“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为 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这一变化使生育保险在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中成 为妇女公平就业的障碍。从国家统筹到企业统筹,实 际上是生育保险制度的倒退— ——从社会保险退到企 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仅在企业中流动,社会统筹失 去意义,互济功能丧失。这一时期,政府完全没有承 担生育保险的任何责任,把所有权责都推给企业,是 国家去权、企业增权的过程。个人依然处于去权状 态。 3.生育保险制度的调整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
目前 生 育保 险 支付 的方 式 大 体 分 为 两 类 :实 报 实 销 法 和 限 额
令 、 例 、 种 规 定 以及 具 体 措 施 的 总称 。我 国 自上 世 纪 5 条 各 O年 代 建 立 生 育 保险 以来, 对保 护 生 育 的 劳 动 妇 女 的 身体 健 康 、 轻 其 因繁 衍 后 代 而 产 生 减
年 德 国 颁 布 的 《 病 保 险 法 》 , 时 生 育 保 险 并 未 作 为 一个 独 立 疾 中 当 的险 种 出现 , 是 作 为疾 病 保 险 中 的一 部 分 。以 后 , 而 随着 社 会 保 险 制度 的发 展 , 多 国家 都 规 定 了生 育 保 险 , 育保 险成 为 社 会 保 险 许 生
法》 男 性 在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中要 承 担 其 社 会 责 任 。但 在我 国生 育 活 , 动 中 的男 性 并 没 有 成 为 生 育 保 险 的 对 象 。 在 一 些 经 济较 为发 达 的 国家, 男性 成 为 生育 保 险 的受 益 者 , 中重 要 的 表 现 就是 男 性 在 生 其 育 活 动 中享 有 ” 育 假 ” 父 育 假 ” 父 。” 也称 带 薪 护 理 假 , 指 母 亲 产 假 是 期 间 的父 亲育 儿 假 。 目前 全 世 界 约 有 3 6个 国家 规 定 了父 育 假 , 如 丹 麦 规定 父 亲 有 2周 假 期 , 森堡 有 8周 。可 以说 , 卢 男性 享 受 父 育 假 已 成 为 国 际趋 势 。然 而 , 国在 这 方 面显 得 比较 滞 后 , 我 在法 律 上 没 有 任何 相 关 的条 例 规 定 男 性 享 有 假 期 权 利 ,缺 少 男性 与 女 性 生 育 的 关联 。
的重 要 内容 。

生育保障的发展历程

生育保障的发展历程

生育保障的发展历程
生育保障的发展历程始于20世纪初。

在这之前,许多国家没
有明确的生育保障政策,导致许多家庭在面临生育困境时无法得到支持和帮助。

20世纪初,一些国家开始出台一些基本的生育保障政策。

例如,瑞典于1901年成为第一个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国家,为妇女提供分娩津贴和育儿津贴。

接着,许多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并逐步建立起生育保险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生育保障政策逐渐得到全球范围的认可和推广。

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后,将妇女和儿童权益列为重要议题,并支持各国制定和实施生育保障政策。

1979年,联合国
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生育保障的权利。

20世纪后半叶,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减少的挑战,各国开
始加大对生育保障政策的投入和改革。

例如,日本实施了一系列的生育保障措施,包括提高产假和育儿津贴的福利水平,为劳动力不足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

近年来,一些国家还开始探索更加全面的生育保障措施。

例如,瑞典在2007年引入了“爸爸月假”政策,男性员工可以享受与
女性员工相同长度的产假,以鼓励男性更多地参与育儿工作。

总的来说,生育保障的发展历程表明,各国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逐渐得到重视,并通过制定和改革生育保障政策来满
足家庭的生育需求。

这一发展历程还凸显了不同国家在生育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上的差异与模式。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基于增权视角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改革路径——基于增权视角

或增权 不足( 重 视 人 的权 利 和 能 力 不 够 ) , 再 有 效 的 制 度 运 行也 达 不 到预 期 的效 果 。一 个 社会 制 度 的 良 好运 行 , 应 根 据 实际 需要 , 对不 同层 次 的主体 赋 予 足 够 的 能力 和 资源 ,使 其 不会 因为感 受 到 无权 而 无 法 在制 度 中生存 和 发挥 能力 。 二、 我 国生 育保 险制 度发展 变迁 中的 增权 状况
发展 路 径 。 “ 增权” ( e mp o w e r me n t ) 又称赋权 、 充 权 和 激 发 全
水平低 , 基金结余过高 , 没有充分利用【 4 】 。这些问题导 致育龄女性 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影响 了生育保
险的保障效果。 基 于生育保险制度运行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 学 者提出了改革措施 , 主要有 : 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 次, 扩 大 生 育保 险覆 盖 面嘲 ; 适 度 提 高 生 育 保 险 的待 遇水平f q ; 建立生育保险法律体系 , 加强生育保险管 理和监督机制建设 。从中不难发现 , 学者们都认为建 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政府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 从理
新 中 国成立 初 期 , 我 国生 育 保 险制 度 就 已建 立 ,
主要体现在新 中国第一部全 国性社会保障法规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之中, 生育保险金包含 在劳动保险金 中, 由企业按总工资 的一 定比例提取 , 实 行 全 国统 筹 和企业 留存 相结 合 的方 式 。制度 覆 盖
能。当前关于增权的研究主要集 中在社会工作领域 , 大多侧重于微观个体权利 的获得和能力 的提升 , 试
图通 过 社 会工 作 者 的适 度 介 入来 解 决案 主① 的 问题 。 美 国学 者 所罗 门对 增权 的定 义 比较权 威 , 认 为“ 增权

生育制度读后感

生育制度读后感

生育制度读后感《生育制度》是一部关于中国特色生育政策的著作,作者对中国的生育政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揭示了生育政策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中国的生育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变化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生育制度》中,作者首先对中国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历史回顾,指出中国的生育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作者指出,中国的生育政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然而,这一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性别比例失衡、老龄化问题等。

作者还对中国的生育政策进行了国际比较,指出中国的生育政策在国际上并不是独特的,很多国家也实行了类似的政策。

在阅读《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生育政策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生育政策不仅影响着人口数量,还影响着社会的结构和发展。

作者指出,中国的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的结构和人口的素质,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同时,生育政策也对个人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生育限制、计划生育政策等,都对个人的生活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通过阅读《生育制度》,我认识到生育政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生育政策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同时,生育政策也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生育政策所带来的问题,实现人口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阅读《生育制度》的过程中,我也对中国的生育政策产生了一些思考。

中国的生育政策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放开二孩政策等,这些变化对中国的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中国的生育政策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如老龄化问题、人口素质问题等,这些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阅读《生育制度》,我对中国的生育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中国的生育政策的未来发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视角下对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探讨
. 社会主 义女性主 义视 角下对 我 国 生 育保险制 度的探讨
周柯含 ①
摘 要 社会主义女性主义作为 世 纪到 世纪 年代活跃 的思想流派 , 其将
女 性视 为 弱 势群 体 并 主 张 通过 特 殊 保 护措 施 改 变其 不利 地 位 的 思 想 , 在 很 大程 度 上 影
响 了我 国生 育权 益 法律 的 制 定 。 本 文 回顾 了我 国 生 育保 险 制度 的 发 展 历 程 , 结 合 社 会
和可 操 作性 的建 议 。
社 会 主 义女性 主 义 的含 义及 主 张
在女 性 主义 的思 想流 派 中 , 关 于在 性 别关 系 中争 取 平 等 与保 持 差 异 的 问题 一 直 存 在 着 较 大 的争论 。 而社 会主 义女 性 主 义 是 在 承 认 男 女 生 理 性 别 和 体 貌 性 别 有 所 差 异 的基 础 上 , 要求 实 现社 会性 别 的平 等 , 即 主张 “男 女 相 异 , 男 女 平 等 ”的观 念 。具 体 而 言 , 是 以 承认 女 性 的生 理缺 陷 为前 提 的 , 是 以看 到 女性 身体 的 不利 方 面 为基 础 的 , 其 生 理 特 征 为 她 在生 产关 系 中处 于 弱势 以及 在生 育 关 系 中的重 要性 奠定 了基 础 '」 。
概括 而 言 , 社 会主 义女 性 主义 在 强调 男女 两 性生 理 区别 的 基础 卜 提 出 了实 现 男 女 平
等的 目标 , 主张通过社会结构的整顿并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 , 对女性与生俱来 的身体弱 势进行弥补和救助 , 最终借 助性别特 性 的变 革和生 育的变革 , 消除社会 上男女 阶级 的 划分 。
建 国初期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 障不 可或缺 的一部 分 , 在建 国初期就得 到了政府 的 关注和重视 。 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法 》的颁 布标 志着我 国生育保险制度 年 出台的 《关 于女工 作 人员生育假 期规定 的通 的建立 , 但在经过一系列修改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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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

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

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

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

"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

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

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

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

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

195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中有关女工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4、计划生育保障我国计划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分属于不同的系统,两者在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覆盖对象有所重合),因此,国内讨论生育保险时常常忽略计划生育保障的内容。

但如果从国外看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我国优惠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比如:独生子女费以及有些省市规定的父亲护理假等等,应该属于中国生育保障制度的一部分。

将人口政策与生育保险相联系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用做法。

一些鼓励增加人口的国家往往在生育保障中奖励多子女家庭,如法国、加拿大等,而中国为了控制人口则采取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的政策。

二、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1、保障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

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国有企业,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末,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8443万人,增加672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不足60%。

而在200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就确定,到2010年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使得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

据调查,70.3%的男职工和80.4%的女职工认为生育是妇女就业最大的不利因素(中国妇女报1990-10-07)。

据11个省市总工会对660个企业领导的调查表明,有88%的企业领导因女职工生育费用开支大,生育前后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由,不愿招收女工。

这些因素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下岗周期延长,妇女的就业率下降等不良影响。

2.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缺乏全国的统一管理(1)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不平衡。

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来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96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969个市县中,沿海省份有464个,该地区的覆盖率为52.4%,中部地区有458个,覆盖率为35.5%,西部地区只有47个,覆盖率为8.4%。

(2)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

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群众普遍反映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低,有的地方补偿不足千元,有的地方补偿达到4 000元,如广州市在2001年采用了新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全市参保女职工平均每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1万元,待遇水平居全国前列”。

3.保费费率偏高,支付水平偏低,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企业负担未明显减轻据统计, 1996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达40%。

1997年收入7.44亿元,结余2.53亿元,结余率达 34%。

1998年,收入9.76亿元,结余2.91亿元,结余率近 30%。

1999年,收入10.75亿元,结余3.62亿元,结余率为 34%。

2000年基金收入为11.20亿元,结余2.8亿元,结余率为 25%。

2001年基金收入为14亿元,结余4亿元,结余率为25%。

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滚存 21亿元,超收率达40%,这说明目前1%的保费费率标准偏高,有下调的空间。

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

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

4.基金运行管理方式不尽科学合理,社会化管理体系尚未建立(1)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由企业领取的支付方式不尽合理,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2)全国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生育保险难以续接。

(3)目前生育医疗费用存在着两种支付方式:实报实销方式和一次性定额支付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弊端,难以对妇女的生育费用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

在1871家企业中的调查显示,能按实报实销方式方法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企业仅占 17.3%,按一次性定额方法支付的企业占77.4%。

5.缺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大,实施效果差(1)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不科学,不够透明。

社保机构在征缴企业保险费之后,一般不向企业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基金运营情况,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

18l (2)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使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阻力很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不积极,时有拖欠费用现象。

近几年,我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和职工数呈逐年下降趋势,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改制后的企业退保率高,由于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实施效果差,各企业拒绝录用女性、限制女性生育的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6.统筹层次低,保障功能差,基金筹集渠道窄,实现社会统筹难。

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对策与思考1.加强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实践中,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条例》,作为维护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依据。

目前,全国人大、政协代表和广大生育保险工作者正在呼吁《生育保险条例》的出台。

只有通过法律形式,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的行为和职责,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做到一切行为有法可依,增强法律的强制性,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目前,作为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主要依据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法律效力低,缺乏刚性的法律强制力,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灵活性过大,因此,造成各地生育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各地执行力度不一致,实施阻力大等状况。

因此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定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适用的《生育保险条例》。

因此,应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加强立法。

这也是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履行我国已加入国际公约的承诺义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从业女性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现实,在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及其已婚女职 Zi"。

(1)逐步将非正规就业的妇女,以及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中的从业女性均纳入到保险范围之中。

(2)可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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