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设计费收费计算器整理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最新编写)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 额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收 费 标 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 00 一年一月七日
计价格[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 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 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 附件同时废止。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 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 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 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DOC60页)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DOC60页)[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前言:为配合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逐步推动市场化改革,近年来勘察设计行业生机勃勃,取得了长足发展。
作为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部门,我们及时调整和修订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以后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勘察设计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勘察设计单位在执行各种勘察设计服务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服务对象收费,并提供税务发票的行为。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种类、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服务质量要求等。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服务特点,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勘察设计成本、服务质量要求等因素,自主推行全过程成本控制,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证合理收益和服务质量。
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注意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服务种类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按照勘察设计成果的不同种类分为三类:I类为初步勘察设计服务;II类为施工设计服务;III类为专项设计服务。
下面是各类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第一类初步勘察设计服务时间计费1.公路、铁路(桥梁)及通信、规划等:(1)“封面、扉页”1份:包含区域、名称、编号、设计单位名称、时间等内容。
收费标准:每份200元。
(2)“目录”1份:包含各类图、表、图表序号、名称及页码等。
收费标准:每份30元。
(3)“文献资料”1份:包含初步勘察设计所需有关文献和资料,并注明资料来源。
收费标准:每份100元。
第二类施工设计服务以任务计费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文档模板范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编号:[2002]10号文修订版本:2002年修订本适用范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名称本标准叫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收费原则1. 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勘察设计任务的性质、工作量及其复杂程度、技术水平、所需时间和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
2. 工程勘察设计费的标准及优惠政策应当公开。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条收费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基础性收费和附加性收费两部分。
其中,基础性收费是指勘测设计任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附加性收费是指可选择性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收费结算工程勘察设计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不得采取提前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收费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异常、收费不规范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章基础性收费第七条勘测设计费的组成勘测设计费由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组成。
1. 基本收费基本收费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复杂程度确定的标准收费,可分为以下三种标准:(1) 水平标准收费:适用于一般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比计算。
(2) 高标准收费:适用于大型、重要工程,按照每项工程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3) 特殊标准收费:适用于非常罕见或者特别复杂的工程,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金额计算。
2. 附加收费附加收费是指在基本收费基础上,根据条件、要求而增加的收费,包括如下几种:(1) 临时性任务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中未事先预定的任务。
(2) 现场勘测设计收费:适用于现场勘测设计工作和材料购置等方面的费用。
(3) 资质认证收费:适用于工程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评审、认证等相关费用。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002年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统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加强管理,保障质量,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标准范围包括项目审查费、勘察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综合费等。
第二章项目审查费第五条项目审查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和审核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项目审查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具体费率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提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缴纳项目审查费。
第三章勘察费第八条勘察费是指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所收取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条勘察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勘察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设计费第十一条设计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设计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三条设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咨询费第十四条咨询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咨询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五条咨询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六条咨询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理费第十七条监理费是指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进行的监理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监理费的计算基准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监理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本月修正简版
(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一、前言本文档是对台湾地区[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的完整版说明。
该标准是针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规定,旨在统一收费标准,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规范。
二、背景工程勘察设计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测量等多个方面。
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后续施工工作的安全和效率。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存在着收费不一、缺乏标准化等问题。
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困扰,也给客户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制定并修订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三、标准内容1. 收费对象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台湾地区所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工程顾问、工程设计师等。
收费范围包括土地勘察、地质勘察、水文勘察、测量等方面的勘察设计工作。
2. 收费依据收费依据主要包括项目难度、勘察设计规模、工期长短、人力物力成本等因素。
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指导机构制定,并通过市场调研和公示等方式公布。
3. 收费方式收费方式可以采取按项目、按小时、按阶段等多种形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勘察设计机构和客户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勘察设计方案修订、勘察设计图纸绘制等内容。
根据勘察设计的不同阶段和需求,可以有不同的收费项目。
5. 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为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收费标准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
6. 收费标准的修订和更新随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收费标准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
相关行业协会和政府指导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及时公布新的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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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计价格2002_10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1.概述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及人员收费的基准,也是有关部门审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费用的依据。
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综合收费标准。
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包括地质勘察、地形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工程、工程地下水等专业2.1 地质勘察注:工程地质勘察是特殊勘察,应按照特殊勘察的规定收费。
2.2 地形测量注:地形测量范围根据工程调查情况而定。
3.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注:工程设计综合收费标准以分别计价。
3.1建筑设计注:建筑外工程设计范围根据工程调查情况而定。
3.2市政工程设计注:水文计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勘察设计综合收费标准注:如勘察设计范围超过本标准规定范围的其他勘察设计项目,应参照本标准中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适当调整。
5.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及人员的收费。
6.其他规定注:如非征收“依据”,对不宜征收费用的规定,本标准中未作出相关规定。
7.附表无以下为简要注释:地质勘察:指根据勘查目的及要求,对地质条件和地质环境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工程技术活动。
地形测量:是测量地球表面地形的一种测量手段。
工程地质:是研究岩土体在工程中的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和规律的学科。
水文地质:是研究地下水和水文地质相互作用的地理学分支科学。
岩土工程:是研究岩石、土壤等岩土体在工程中的物理力学及工程特性和规律的学科。
工程地下水:指在建筑物、水利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等工程建设中,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以及工程建设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建筑设计:指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和使用的需求,通过构思、绘制图样、制定规划等科学技术手段对建筑物的构造、功能、形态、美学、经济等进行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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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完整版)[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一、前言该文档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完整版,根据2002年的修订本编写。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勘察设计机构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定义和术语在本文中,以下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整个文档:1. 工程勘察设计:包括勘察、测量、设计和编制相关文件等工作。
2. 工程规模:指工程的总投资额(以人民币计算)或建设规模。
3.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勘察设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及工作量收取的费用。
三、收费原则和依据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和工作量的不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参考标准如下:- 工程规模 - 收费标准(人民币) -- - - -- 小型项目 - 按固定金额收费 -- 中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1%~3%之间 -- 大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0.5%~1%之间 -- 超大型项目 - 按项目投资额的比例收费,通常在0.2%~0.5%之间 -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五、收费项目和费用结构1. 收费项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的各项任务,如勘察报告编制、测量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审查等。
2. 费用结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工负费、材料费、设备费和管理费等。
六、收费依据的确定和调整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主要由勘察设计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工作量进行评估确定。
2. 收费依据的调整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情进行。
七、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1. 费用支付方式:通常采用阶段支付或全额支付的方式。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浮动。
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X、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确定。
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质量、技术难度、工程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保证其质量。
如因勘察设计人员的原因导致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
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以未收到勘察设计费用为由拒绝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XXX、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设计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是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指导价》确定的收费比例。
1.0.4工程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收费额。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设计项目,可以在政府指导价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doc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doc [2002]10号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勘察、规划、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和难易程度收取工程勘察
设计费用。
2. 收费项目
本标准收取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勘察费
(2)规划费
(3)设计费
(4)咨询费
(5)技术服务费
3. 收费标准
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难易程度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
见附表。
4. 收费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难易程度确定收费依据,并在签订合同前向业主明示。
5. 收费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执行收费程序,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6. 监管与处罚
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简要注释:
1. 工程勘察设计:涉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2. 工程性质:工程的类型、功能、用途等。
3. 工程规模:工程的规模大小,包括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地下室深度等。
4. 难易程度:工程的难易程度,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气候环境等因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建设部门:国务院管理建设工程的部门。
2. 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商品、工程、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定。
3. 合同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进行规定和约束的法律。
4.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