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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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引导和规范这一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发布了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塑料的产生量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庞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利用,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而废塑料综合利用不仅可以减少塑料垃圾对环境的压力,还能节约资源,创造经济价值。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布局与建设条件提出了要求。

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同时要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在建设方面,企业应具备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在工艺和装备方面,规范条件强调了采用先进、环保、高效的技术和设备。

例如,要求企业采用能够提高废塑料分选精度和纯度的设备,以保证回收塑料的质量。

同时,鼓励企业使用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线,减少人工操作带来的误差和污染。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也是征求意见稿关注的重点。

企业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废塑料的利用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能耗,应制定严格的标准,鼓励采用节能型设备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环境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风险的防控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并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守信企业给予支持,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整个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标准,有助于企业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产业的升级和优化。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编制组2020年11月目录1. 目的和意义 (1)2. 项目基本情况 (2)2.1项目来源 (2)2.2标准提出和归口单位 (2)2.3标准起草单位和人员 (2)3、工作进程 (2)4. 编制依据 (3)5.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4)5.1 国外相关标准 (4)5.2 国内相关标准 (6)6. 编制原则 (9)7. 内容结构设计 (9)8. 行业概况 (12)8.1 行业划分 (12)8.2行业概述 (12)9. 河北省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行业发展概况 (16)9.1企业分布 (16)9.2 规模分布 (17)9.3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18)10. 条文说明 (19)10.1选址 (19)10.2布局 (20)10.3回收技术要求 (20)10.4再生利用要求 (22)10.5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26)10.6 废塑料再生利用制品要求 (28)10.7环境应急措施 (28)1.目的和意义塑料制品是构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元凶。

实验数据表明,塑料中常用的聚乙烯(PE)在自然中的分解时间在200至300年,这个过程中,污染严重,同时,分解后对土壤、环境、地下水系造成的污染,现代研究及科技手段尚无法系统解决。

2017年7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通知世贸组织2017年底前紧急禁止4类共24中固体废物入境,这其中就包括禁止进口生活来源废塑料。

在此前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废弃物进口国,废弃物成为了中国制造业蓬勃发展的材料来源。

仅去年一年,欧洲、日本和美国向中国出口了730万吨塑料废料,这些塑料废料价值37亿美元,占全球废塑料总额的56%。

2020年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明确提出“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附件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三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并如实填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 5361-2021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 5361-2021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项目选址和布局、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环境应急措施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聚乙烯(PE)塑料、聚丙烯(PP)塑料、聚苯乙烯(PS)塑料、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聚氯乙烯(PVC)塑料以及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在内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过程,其他废塑料品种可参考本文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废塑料含有焚烧和裂解工艺的再生利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37821 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规范HJ/T 364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GB/T 37821、HJ/T 36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废塑料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包括在塑料原料及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等。

[来源:GB/T 37821—2019,3.1]3.2废塑料回收以再生利用为目的,对生活、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塑料进行收集的过程。

[来源:HJ/T 364—2007,3.3]3.3废塑料再生利用将废塑料通过破碎、分选、清洗、干燥、造粒等工序,制成回收再加工塑料颗粒或回收再加工塑料制品的过程。

3.4含卤素塑料树脂中含有或在合成和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卤族元素的塑料。

[来源:HJ/T 364—2007,3.7]4 选址和布局要求4.1 选址4.1.1 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和组织生产。

4.1.2 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企业宜集中生产和集中治污。

塑料行业规范与条例

塑料行业规范与条例

塑料行业规范与条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塑料产业的不断发展和使用量的剧增,引发了对塑料行业规范与条例的关注和重视。

塑料作为一种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的材料,其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条例,以规范塑料行业的发展和运营。

本文将通过分析和探讨塑料产业的生产、使用和处理环节,介绍塑料行业规范与条例的相关内容。

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小节:生产环节的规范、使用环节的规范、处理环节的规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生产环节的规范1、原材料采购与管理在塑料行业的原材料采购与管理中,应遵循采购透明、公正的原则,制定采购标准和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还应加强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与可靠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

2、生产工艺与设备安全塑料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和设备安全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工人安全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流程,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备,并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此外,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使用环节的规范1、产品设计与制造在塑料制品的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应考虑到产品的环境友好性和可回收性。

制定和遵循相关的设计准则和标准,采用可降解材料和环保工艺,提高产品的可持续性和循环利用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2、使用与消费在使用塑料制品的过程中,个人和企业应强调节约用量和合理使用。

推广可替代塑料的材料和产品,降低塑料废弃物的产生量。

此外,还应加强对使用塑料产品的管理和监管,制定相应的使用规范和标准。

三、处理环节的规范1、废弃物回收与处理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是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重要环节。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回收网络和处理系统,加强对废弃物处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摘要】废塑料是当前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回收再生废塑料对于减少塑料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废塑料回收工艺,包括收集、分类、清洗、破碎等步骤,然后探讨了废塑料再生工艺,包括熔融造粒、化学回收等方法。

接着分析了环保要求,强调废塑料回收再生需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标准。

文章还指出了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面临的技术挑战和市场前景。

最后总结了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的重要性,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并强调环保意识的提升对废塑料回收再生的促进作用。

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为推动废塑料资源化利用提供参考和倡导。

【关键词】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环保要求,技术挑战,市场前景,重要性,发展趋势,环保意识,促进作用1. 引言1.1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是指通过将废旧塑料进行分类、清洗、破碎、熔融等处理,再将其制成新的塑料制品的工艺过程。

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应用,废塑料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资源浪费。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的发展和推广显得尤为重要。

在废塑料回收工艺方面,目前主要包括物理回收、化学回收和能源回收等方式。

物理回收主要是通过塑料的分类、洗涤、破碎等过程将废塑料再生利用;化学回收则是通过化学处理将废塑料还原成原始的化学物质,再重新合成新的塑料制品;能源回收则是将废塑料进行热解等处理,将其转化为能源。

环保要求也是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废塑料的回收再生过程中,需要注意减少二次污染,控制废气废水的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加强对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的监管和标准化,确保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不仅可以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还能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2. 正文2.1 废塑料回收工艺介绍废塑料回收工艺是将废旧塑料进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是指针导废塑料行业的相关
规范和要求,包括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要
求等,以确保废塑料的综合利用过程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一些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1. 技术标准:制定废塑料分类、检测、处理和加工的技术
标准,包括废塑料的分拣、清洗、破碎、粉碎、造粒等工
艺要求。

2. 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控制要求,包括废塑料处理过程中的废水、废物、废气等
的处理和排放要求。

3. 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要求,包括设备、日常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4. 质量标准: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要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 管理要求:制定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运营、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合规经营。

以上是可能涉及的一些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企业和从业人员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来遵守和执行相关规范。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塑料再生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及以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再生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二)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四)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五)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各类制品类企业如涉及到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应满足相关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要求。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一)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三)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条件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2015年第81号剖析.

附件1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作者:————————————————————————————————日期:ﻩ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在当今社会,塑料制品的广泛应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塑料。

这些废塑料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浪费宝贵的资源。

因此,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应运而生,并且为了确保这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

首先,从企业的布局和设立条件来看。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这意味着企业的选址不能随意,不能建在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要充分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企业的建设规模也要符合相关规定,具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在工艺和装备方面,企业应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产品质量。

比如,在废塑料的预处理环节,应配备有效的分选、清洗设备,以去除杂质和污染物。

在加工过程中,要采用节能、环保的生产工艺,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对于那些已经落后、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应该坚决淘汰。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也是规范条件中的重点。

企业要提高废塑料的综合利用率,对不同种类、来源的废塑料进行合理分类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

同时,要注重节能降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例如,通过优化生产流程、采用节能设备等措施,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

环境保护更是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要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问题。

同时,企业还要做好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特别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也是规范条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

废塑料回收再生工艺及环保要求作者:郑骥来源:《环境与发展》2019年第04期摘要:塑料的不断需求导致了塑料垃圾在填埋场的堆积,消耗了大量的空间,造成了环境问题。

本文对废塑料回收方式、废塑料的回收再生工艺进行了阐述,对废塑料回收的环保要求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我国废塑料回收再生的前景,以供参考。

关键词:废塑料回收;环保要求;再生工艺;发展前景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4-00-01Abstract: The continuous demand for plastics has led to the accumulation of plastic waste in landfills, consuming a lot of space and causing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is paper, the recycling methods of waste plastics and the recycling process of waste plastics are expounde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waste plastics recycling are analyzed, and the prospects of waste plastics recycling in China are discussed for reference.Key words: Waste plastic recycl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Regeneration process; Development prospects50多年來,塑料在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筑、医疗、电子、汽车、包装等行业众多产品创新的要素。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三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并如实填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塑料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第三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并如实填报《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附后)。

企业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均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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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

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
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
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
(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

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

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

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
烧。

4.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五、环境保护
(十四)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五)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十六)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

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

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十七)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八)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
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

废水处理后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十九)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十)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防火安全
(二十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

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十二)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二十三)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七、产品质量与职业培训
(二十四)企业应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制定完善工作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应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保证检验数据完整;鼓励企业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五)废塑料综合利用再生颗粒原料符合相应塑料加工制品质量标准要求。

(二十六)鼓励企业建立相应的材料、产品可追溯制度。

(二十七)企业应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再生与利用等领域的相关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八、安全生产
(二十八)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十九)加工企业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进行
审查、验收。

(三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三十一)企业应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避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伤害。

对可能产生粉尘、烟气的作业区,应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九、监督管理
(三十二)新建和改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未满足规范条件要求的现有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尽快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三十三)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合当地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塑料再生加工利用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产品;建立符合规范条件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地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行业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十五)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六)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和监管办法。

十、其他规定
(三十七)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三十八)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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