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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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3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2《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规范。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包括:1. 主体平等原则:侵权行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和恢复。

3. 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或者过失,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4.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险责任和严格责任等,法律规定了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5. 接近原则: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接近关系,才能构成侵权责任关系。

这些基本原理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基础,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准则。

二、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些权益是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财产权益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财产权益是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侵权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精神权益的侵权责任:精神权益包括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对于损害精神权益的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精神权益是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声誉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等。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侵权责任法(杨立新教材二版)

法定的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的直接规定 如《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母亲对于哺乳期子女有抚养义务,亲属之间负有扶 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等 2、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如修建地下工作物应负预防危险的作为义务,游泳 场救护员负有抢救落水者的作为义务等 3、行为人先前的作为 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某种危险,对此必须 承担避免危险的作为义务
过错责任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任何人,故 意或过失以违反法律的方式损害他人生命、 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即应对他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见义勇为案件
2012年6月1日,广东云浮云市新兴县六祖镇,冯 开雇请工人为其清理荒废多年的腌制凉果废渣池, 没想到废渣池却发出浓烈沼气,工人李卫堂很快晕 倒在池中。冯开的大儿子冯柄辉下池施救,随即晕 倒。正在同一个厂房内焊钢窗的李聪森和李摄森闻 声下池救人,不幸兄弟俩也晕倒在池内。村民苏自 等随后赶到,他们先用电风扇通风,再下池将四人 全部救起。李卫堂、冯柄辉、李聪森三人陆续治愈 出院。李摄森疑因窒息过久,昏迷不醒至今成植物 人。出事后,李家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起诉冯开、 冯炳辉和李卫堂,要求赔偿损失。经过法院一审、 二审,冯开、李卫堂、冯柄辉需共同承担总计28万 余元的李氏兄弟经济损失。
权利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利益, 利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权利
合法利益的保护方式
对于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一 般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保护。 如:在我国没有正式确认隐私权这一权利型 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作为自然人的名 誉权的一个内容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 规定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以作为或不 作为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及 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 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杨立新最新讲座: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

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6月10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做客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和而不同——对侵权责任法讨论的意见”为题,向我校师生作了精彩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不来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洪堡总理奖学金(BUKAS)获得者朱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此次论坛由我院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杨立新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以及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针对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问题,杨立新教授主要阐述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看法。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概括了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分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的逻辑结构,其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侵权责任法草案第7条、第8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中最主要的部分,即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2、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7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中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相对应其他七种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2条规定的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对于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如张新宝教授认为公平责任是一个具体责任形式问题,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这是和过错原则具有完全一致地位的归责原则;4、制定侵权责任法草案时无法预料到的新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具有以下四点优势:1、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概括了全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广阔的空间,能够预见到将来出现的任何侵权行为;2、包括了全部侵权责任方式;3、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条款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民事权利以及民事利益;4、这个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涵盖,不仅仅包括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把这些全部都概括在里面,这样的侵权行为法,能够张开逻辑性,把整个侵权法都概括到里面去。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三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6、7条相对应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上)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草案/立法/专家意见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在起草过程中很多具体问题引起了专家的讨论。

随着这些问题的不断解决,《侵权责任法》草案日趋成熟。

所提到的最新讨论的这些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最新意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价值,值得重视。

2009年8月24日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组织了14位侵权法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新一轮的讨论。

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逐条进行讨论,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和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讨论的一个特点是,分歧意见逐渐减少,共同性意见越来越多。

我以为,这是侵权责任法草案趋于成熟的表现。

我将本次会议讨论的意见集起来形成50个问题,分别作出说明,供各位学者、专家讨论研究的参考。

1. 草案第2条是不是一般条款的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草案第2条规定的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条文究竟是不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否还要保留,专家在讨论中有较大的争论。

我主张这个条文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并且是大的一般条款,在其下,概括的是第7条和第8条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22条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其他非赔偿责任方式,还有第26条的公平责任,以及预留的将来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的兜底条款 [1]。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这样的一般条款在侵权法的历史中是没有先例的,不应当这样写,而第7条和第8条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或者第7条是一般条款。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支持我的大的一般条款意见人越来越多。

据悉,在先前由法官参加的研讨会上,差不多都支持我的意见。

因此,我的意见变成了多数意见,并且一致认为,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加上“依法”二字,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第67条的适用,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每种观点对第67条的适用,都有着一定的影响。

本文以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为基准,对其进行一定的评析,并提出适用第67条的方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分别侵权;对外责任;内部责任一、对《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不同观点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个污染者的责任大小。

这一法条我国立法者首次明确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分担,弥补了司法适用中关于多数人环境侵权致人损害的空缺,但是对这一条文该如何理解,是理解为共同侵权,还是理解为分别侵权,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

对此,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无意思联络并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下面简称为民法室)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多数人环境侵权的行为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数个侵权主体;第二,不仅每个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第三,每个污染者的行为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在总体上具有因果关系;第四,造成了同样的危害结果。

根据数人侵权有无意思联络,民法室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数个污染者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应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那么根据第8条的规定,污染者之间承担的就是连带责任;第二,在数个污染者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则应该适用本法第67条的规定。

当然,如果没有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污染者就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按份责任。

根据对上述观点的理解,我们就可以认为,此种观点下第67条就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

对此,实务界和立法界采用一致的观点,他们也认为,第67条中规定各个污染者只是对自己应该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这既不是一种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全额赔偿。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

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关于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专访杨⽴新:侵权责任法的突破和不完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主任、法学教授杨⽴新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起草⼈之⼀。

对《侵权责任法》的⽅⽅⾯⾯,杨⽴新有着相当权威的见解。

时代周报:《侵权责任法》有许多新的提法,总的来说,您认为《侵权责任法》在哪些地⽅取得了突破?杨⽴新:第⼀,采⽤英美法系侵权法的⽴法模式,单独制定了⼀部《侵权责任法》,从⼤陆法系把侵权法规定在债法中的做法分离出来,这是⼤陆法系侵权法⽴法的第⼀次,是第⼀次出现了以侵权法命名的法律。

第⼆,《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既有总则性的规定,⼜有分则性的规定,是既不同于⼤陆法系的侵权法,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独创性的。

第三,在《侵权责任法》第⼆条全⾯列举了《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仅明确规定的就有18种权利,这是⾮常少见的做法,德国民法典规定侵权法保护的权利仅仅规定了四种。

特别是在这些列举的权利中,将⽣命权和健康权列在⾸位,突出了对⼈的权利的保护。

第四,第⼀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保护⼈⾝权益。

第五,规定了恶意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消法规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和⾷品安全法规定恶意⾷品侵权责任的侵权惩罚性赔偿⾦之外,规定了适⽤更为⼴泛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责任。

第六,第⼀次全⾯规定产品警⽰、召回制度,为全⾯完善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利提供了基础。

在规定建筑物等倒塌责任中,规定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和施⼯单位的连带责任,针对的就是汶川地震以及上海市房屋倒塌案件的损害救济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法讲座之三

侵权责任法讲座之三

《侵权责任法》系列讲座之三-民法实践视角下的《侵权责任法》(文字稿)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从第四章开始讲。

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规定,相当于一个小的不完善的分则。

前面第一章到第三章关于总则的规定。

这一部分大概也还分为两部分,第四章这部分是比较复杂的,出现六种侵权类型,第五章到第十一章一章规定一种类型。

总共规定七种,总共分则部分规定十三种侵权责任类型。

两部分的区别在于,第一章规定侵权责任类型大概一种侵权责任类型大体上是一条,从第五章开始这其中特殊侵权责任类型每一章规定比较复杂,分别各种不同的情况作具体规定。

这部分理解这部分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有点像英美法的侵权法与大陆法的侵权法不同,起草过程当中,借鉴他们的风格。

前看第四章的题目是关于责任主题的特殊规定,但是其实有些不是特殊主题,在起草的过程当中,实际上大家把那其中侵权责任类型以外的其他侵权责任需要特别规定加到这一章当中,这一章一共是六种侵权责任,先介绍32条。

32条这部分和原来民法通则133条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区别。

133条在司法实务当中并没有太多的问题,所以这部分就基本上直接拿过来。

理解这一条文中,是否可以考虑这两款当中规定了四个规则,第一个规则,就是凡是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时候都是由监护人来承担责任,这是一般性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否可以体现二点,第一点,是替代责任,行为人是被监护人,责任人是监护人。

还有一点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我觉得第一点理解这么多就可以了。

第二点规则,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责任,这时候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

这样的规定,意味着适用24条的公平分担责任的规则。

在这一点上大家可能有不同看法,有些人认为公平原则的24条与民法通则132条是没有区别的,现在有些人是这样的看法,但是立法过程中,大家的意见基本上一致的,关于公平责任不能把其当做归责原则来对待,大家看立法及撰写的释义当中,对这部分解释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则,我在解释这部分是公平分担责任的规则,不再把其当做归责原则来对待,但是也有人来说这是个归责原则,但是极少有人做这样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

比如说损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出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妥善地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解决好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杨立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讲义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讲义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

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

侵权责任编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是一般侵权行为,即本编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

侵权责任法听课记录主讲人:杨立新记录人:段文秀时间:2010年4月11日第一章到第三章是总则性规定,从第四章起是分类型讲侵权责任,是分则性规定。

第四章规定得较抽象,从第五章起规定的较详细。

我们的侵权责任法分则是不完全的规定、不全面,所以往往要用到总则性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5个条文,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保护民事权益、制裁侵权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侵权责任法》第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2条)该条盖定全部的侵权范围,盖定全部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注意:身体权、名称权、债权等权利没列举也受侵权法保护),该条是大的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三条受害人具有侵权责任请求权。

该条和第二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较闲的条文。

第四条侵权赔偿请求权优先保障: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并存的法规竞合,对抗的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对抗其他的民事权利。

第五条侵权责任效力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

据统计有78部法律中有侵权法内容的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总则性规定,最为复杂。

(一)第六条和第七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等;注意无过错不等于不可以免责(二)第八条开始至第十四条共同侵权行为和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这二人以上存在关联的共同过错。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1)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1款)(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讲座(十二和十三)

侵权责任法讲座(十二和十三)

侵权责任法讲座(十二和十三)侵权责任法讲座(十二和十三)杨立新2010年7月11日十二、怎样理解第十一章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那么我现在要介绍的是最后一种侵权责任类型,物件损害责任。

这一部分有几个问题比较复杂。

那么原来关于物件损害责任,在《民法通则》当中其实就规定一个126条,我们把它叫做建筑物责任,这是一个。

还有一个是125条,就是地下施工,地面施工的那个责任。

那么第十一章,把这些内容都把它放到一起,详细做了一个规定,那么有些规定还特别地有意思,我想这部分把这些情况介绍给大家听。

(一)建筑物等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那么第85条,第85条讲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它是讲的,不管是建筑物也好、构筑物也好,以及悬挂物、搁置物也好,如果这个物上面有东西掉下来,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用这个规则。

那么这个就说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说明什么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你这个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了,就推定你有过错。

那么推定你有过错,你要承担责任,你说我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你要自己证明。

所以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以后,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那么这时候你向其他责任人,你去追偿去。

比方说你家的房子墙皮要脱落了,别人一碰给碰脱落了,然后把人砸伤了,也是你先赔,你赔完了以后,你去找别人追偿。

这个就是物的脱落和坠落造成损害的。

这是85条。

(二)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那么86条是做了一个特别地规定,就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那么这个倒塌造成损害,这个条文当中更多的是吸收了汶川地震的经验。

那么汶川地震经验当中,就是建筑物倒塌,那么还有一个,我们现在网络上不是有什么楼倒倒、楼脆脆,上海的那个商品房建好以后,还没有等卖,那么房子就倒了。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

解读《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一般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救济法,仅是填补损害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本条规定说明了采取了多种功能说,侵权法不但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而且还有预防功能(安全保障义务如告知危险,还有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而且还具有惩罚功能,如第47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最高院书籍认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由过错吸收违法性要件。

而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依照本法”,就等于规定了违法性要件。

笔者赞同杨的观点。

杨立新认为本条规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笔者认为杨的归纳相当有道理。

关于“民事权益”,杨认为应当是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是无权占有是否受到侵权法保护,最高院书籍认为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笔者赞同最高院的观点。

对于利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杨认为是重大利益受损才受侵权法保护。

最高院认为,主观应当是故意。

杨立新认为股权属于债权,笔者不赞同杨的观点,股权应当是复合型权利,因为股东还有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提醒,并非所有损害都可获得赔偿而只有当损害处于法规保护的范围之内时,损害才能获得救济。

一直困扰本人的不当出生即错误出生问题终于有个眉目了,最高院书籍认为:“父母为就缺陷儿童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的教育和照顾费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应当获得赔偿。

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读书笔记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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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侵权吗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读书笔记侵权吗篇一:侵权责任读书笔记《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读书笔记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

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这两个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最具有挑战性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规则科学化、系统化的典范,关系到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公平、科学、合理,因而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特别值得研究,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的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受到世界各国侵权法学家和法官的重视。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极为丰富的现实,杨教授对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进行不断研究、修改和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切合实际的实践应用的现实性,能够指导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正确应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准确确定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份额。

这一探索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与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相对接,即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须对接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

这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诀窍”。

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在经过审理查明侵权责任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只要确定了该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可以对照找出该案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并且根据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科学、合理地分配赔偿责任,准确确定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读书笔记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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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笔记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介绍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在12月26号通过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时候,一共有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这样一个通过的比例,我觉得还是非常满意的,因为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它在各方面的利益表现得都比较突出,各方面的利益冲突也比较明显,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能够这样一个高票通过,说明大家对这个法律是非常拥护的。

一、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注意的问题(一)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我首先介绍一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的地位。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当中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地位?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

我们看到一部《民法》,首先应该是总则部分,然后要规定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样一些权利,最后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以后,怎么样去保护?怎么样去救济?那么这一部分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要承担的任务。

所以,我们都认为《侵权责任法》就是一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法,是一个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这一部法律,我们怎么去理解它,我想是不是应该是这样?那就是说,《侵权责任法》,现在我们一共是12章,在这12章当中,是不是可以把它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关于总则方面的规定,那我们看到,《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把它分成总则和分则,但是在它的具体内容上,从它的逻辑结构上看,它是分成总则和分则的,那么这样,从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一部分,这一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总则部分的内容,那么总则部分的内容是什么?就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一般性规定,就是在处理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的这样一些法律规定。

从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一部分主要规定的是特殊侵权责任,相当于什么呢?相当于一个《侵权法》的分则,在这一部分里面,一个一个去规定具体的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它的规则是什么,它的责任形态是什么,它的责任是怎么去承担,所以这一部分当中,主要是讲具体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和《刑法》的分则不一样,《刑法》的分则是规定全部的具体犯罪,那就是说,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是《侵权责任法》的分则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它仅仅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那么它并不包括那些普遍的、大量存在的那些一般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善的分则,是一个不完全的分则,它仅仅规定了一部分,或者一大部分侵权责任的类型,并没有全部都写进去,这是第二部分。

当然还有最后一条,就是第十二章,就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的7月1号生效,那么到了7月1号以后,《侵权责任法》就正式实施了。

我们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我觉得是不是理解它、学习它,是不是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掌握?那就是前面第一章到第三章,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那么从第四章到十一章,这是一个分则性的规定,最后还加上一个附则。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是这样,适用的时候也是这样的,法官要办理一个侵权案件的时候,这时候应该首先看一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这些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当中,有没有这种侵权行为类型,如果有这种侵权责任的类型的话,那么就使用这样的规定,如果分则当中没有这些规定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要自己适用《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那么这部分具体的适用方法我在下面介绍的时候,我会比较仔细的去介绍。

好,在前面这一部分,我就简单做这样一个介绍。

下面我想一章一章的介绍《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二、怎样理解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内容《侵权责任法》,首先第一章规定的叫一般规定,这一部分共有五个条文,这五个条文的内容大体上是这样,第一条,就是一个立法目的,第二条是关于侵权责任范围,这部分我们把它叫做一个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第三条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是侵权请求权有一个优先权的保障,最后要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当中规定的这些特别的侵权行为法违反它的效率问题。

现在我就介绍第一个条文。

第一个条文,我们《侵权法》写的是这样:“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是一个立法的目的。

我们看看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其实它有三点,第一点就是保护民事权益,民事主体享有的这些民事权益,都是由侵权法来保护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制裁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侵权法》给他一个谴责的态度,那么要对他的行为进行制裁,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第三点,就是通过这样一个制裁,给社会提供一个警示的作用,这时候有一个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这三个目的,最后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是什么呢?就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说到这一点的时候,我要讲一个小故事,那就是德国一个最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叫冯-巴尔,他在前一段时间,来我们人民大学来讨论《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他对我们这个第一条大为赞赏,因为这个条文当中写进了一个和谐,他说《侵权责任法》确确实实是要保障社会和谐的,那么制裁这些行为,维护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这样就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他说这个是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侵权法》都没有写过的这样一个目的,所以他说这就是中国特色,我也觉得这是一个特色。

第二条,它分了两款,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然后第二款当中规定了,本法所说的民事权益包括什么呢?列举了四大种权益,但是最后还说了个“等民事权益”。

这样,它所规定的这些民事权利,并不是全部的《侵权法》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还有。

那么这一条,我做一个解释,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条文在很早以前《侵权法》草案当中,并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后来,在2008年10月份才增加了这个条文,增加这个条文以后,学者反对的意见很多,绝大多数学者都反对这一条,因为第一条写得毫无用处。

我对这一点看法不一样,我觉得这一条文应该是写得非常好的一个条文,所以我一直在积极支持这个条文,当时好像在学者当中,大概也就有一两个人支持这个条文,后来我也提了,我说这个条文写得很好,但是里头稍微有一些问题。

就是这个条文里头,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缺少一个谴责性的内容,是不是应该“依据法律”,或者“依法”,这样可能会更好。

所以大家看一看,现在第二条第一款当中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就是按照我的想法写进了这四个字。

这样在界定侵权责任的时候,就有一个依照法律进行的要求,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职能是什么呢?就是分清了侵权行为和行为自由的界限,只要你依照法律进行的行为,你即使是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你也不一定是侵权行为,不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保障了一个人的行为自由。

这一部分在第一章当中,这五个条文当中,第二条是最重要的一个条文,应该是整部《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

所以这部分我稍微详细的讲一讲。

第二条的第一款,我们通常把它叫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也就是成文法的侵权法在规定侵权责任的时候,《侵权法》都要写的一个条文。

那么这个条文在各国《侵权法》当中,大概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就是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的,就是那个1382条,1382条写什么呢?就是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一个条文,它所概括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国法上,我们异国叫做准侵权行为。

这样一个一般条款,被后来大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所继承,像德国的823条、日本的709条等等,这些都是讲了这样一些小的一般条款。

那么这种做法大概的做法就是这样,就是先要规定一个小的一般条款,然后它所概括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然后特殊侵权行为《侵权法》再做特别的规定。

所以这种立法模式下的《侵权法》就变成了两个部分:一般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和特殊侵权责任的一部分。

在1960年出台了一部新的法律,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当中,它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有了一个变化,它不叫做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它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这样一个一般条款,它把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放到这个条款里头去,然后对所有的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规定,这个条文就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2000年27条,我们把这种民法典的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我们把它叫做大的一般条款。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世界各国的《侵权法》当中,你可以看到,要么就是小的一般条款,要么就是大的一般条款,一个《侵权法》大概就有一个一般条款,这是一个通常的规制,我说的这些都是大陆法系的《侵权法》,英美法系没有这样的,因为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第一它是判例法,第二它是类型化的法律,所以跟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完全不一样。

在这一点上,各国《侵权法》要么规定一个小的一般条款,是绝大多数,要么规定一个大的一般条款,是少数,包括《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还有现在欧洲《统一侵权法》的草案,采用这样一个方法。

我们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一般条款?所以一直在争论,从学者起草的《侵权责任法》的建议稿方面来看,我们绝大多数学者都是主张制定一个大的一般条款,然后对侵权行为的类型要进行全面的列举、全面的类型化,但是立法机关一直没有去这样做,可以看到从2008年8月以前的《侵权法》草案当中,它都是采取小的一般条款,就像我们《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一样。

然后对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也仅仅是规定了少数的特殊侵权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学者就觉得不是很甘心,说世界《侵权法》发展的潮流是规定大的一般条款,为什么我们还要这样去做?就反复建议,要写个大的一般条款。

这样,在2008年的10月,人大法工委向法律委员会报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和审议稿的时候,就写进了现在的第二条。

写进第二条以后,大家又都反映不一样,说这算个什么呢?这个条文什么都不算,根本就不是一个一般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一直坚持大的一般条款是对的,我是这样想的,我们搞《侵权法》的学者都喜欢大的一般条款,但是真正大的一般条款来了以后,大家又都不认识它、又都不喜欢它了。

后来我说,这就是一种叶公好龙的方法,是这个典故的再现,大家说都喜欢,来了以后,大家吓得不敢要了。

在这一点上,法官态度很明确,绝大多数法官都支持现在的第二条,所以后来,我就和多数法官在一起,我们最后终于把第二条写完了,也写得很好。

这样第二条第一款,这一个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一个大的一般条款,它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而不是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

这样,这个一般条款应当是埃塞俄比亚式的,但是和埃塞俄比亚式的又不一样,《埃塞俄比亚民法典》2027条作为一个大的一般条款,它规定过错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和替代者的侵权行为,它是用这样一个方法,列举的方法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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