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之令狐文艳创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保障矿工安全和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对于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性进行检验与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以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的细则范文,以供参考。
一、检验人员及要求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品质认证证书。
2. 检验人员应了解矿用产品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并具备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的能力。
3. 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商。
二、矿用产品质量标志检验要求1. 检验产品的标志是否正确、完整。
包括产品名称、厂商名称、型号、生产日期、安全标志等信息是否清晰可见、准确无误。
2. 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机械安全性能、防护等级、防腐蚀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3. 检验产品的可靠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工作效率、工作寿命、抗干扰能力、防雷击能力等方面的检测。
4. 检验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包括产品的防尘、防水、抗震动、抗污染等方面的检测。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方法1. 可通过目视检查、测量、实验室测试等方式进行检验。
2. 对于产品的电气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绝缘电阻、耐压、接地电阻、续流性能等指标进行检测。
3. 对于产品的机械安全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测量外壳强度、抗震性能、防护等级等指标进行检测。
4. 对于产品的可靠性能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长时间运行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5. 对于产品的环境适应能力的检验,可以通过实验室测试、人工模拟测试等方式进行检测。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报告要求1. 检验报告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检验方法与仪器设备、检验结果与评定等内容,并应注明检验日期和签字盖章。
2. 检验报告应明确指出产品的主要缺陷和不符合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述与争议处置工作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述与争议处置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的申述、投诉与争议,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申述、投诉和争议。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负责处置相关的投诉、申述和争议。
第二章投诉与申述第四条属下列情形的能够投诉:(一)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无合法理由拖延工作的;(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无端拖延现场评审工作的;(三) 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查验工作的查验机构无合法理由拖延查验工作的;(四)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工作有异议的;(五) 对矿用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现场、性能和安全标志的利用有异议的;(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七) 伪造、冒充和非法利用安全标志的;(八) 其它事项。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的可予以申述:(一)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以为无合法理由不予受理的;(二)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查验结果有异议的;(三) 对终止申办有异议的;(四) 对安全标志发放有异议的;(五) 对暂停、撤销安全标志有异议的;(六) 其它事项。
第六条争议包括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进程中,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现场评审组(成员)、检测查验机构、申请单位、获证生产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申述、投诉和争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函件或来访以书面形式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申述时限为相关事件发生的30日内。
第三章投诉、申述和争议的处置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述、投诉与争议后,进行记录并初步核实。
第九条经初步核实属应受理的,指定人员负责调查落实。
第十条对争议的处置,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答。
第十一条对申述与投诉的处置,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答。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安标办公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常见问题一、初审受理相关【问题1】: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答:请进入安标国家中心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办指南》,可了解变更程序及相关要求。
【问题2】:我厂生产监测监控系统,需要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答:150万元(人民币)。
【问题3】: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外壳为钢制壳体,内部为铜制管束组成的空气冷却器无重要安全点,且无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4】:煤层瓦斯压力测定仪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瓦斯压力测定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通常是从围岩巷道(石门或围岩钻场)向煤层打孔径为50~75mm的钻孔,孔中放测压管,将钻孔密封后,用压力表直接进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
由于其构成简单(主要为压力表、测压管、连接设备、注浆泵、封孔材料等),组成设备为机械类产品,无过多安全点,且测试结果受施工工艺、测试地点的选取等的影响,目前未被明确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无需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但如果瓦斯压力测定仪采用电气设备,实现瓦斯压力的自动测定和记录,由于涉及防爆安全相关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才能在煤矿使用。
【问题5】:哪类降尘装置不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由各种机械阀、喷头及水泵等机械产品组成的降尘装置,组成简单,无过多安全点,暂不需要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问题6】:电缆修补片(或称工业创可贴)是否需要申办安全标志?答:电缆修补片是用以修复电缆及电缆护套破损的材料,因该类产品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其修补质量与现场施工及操作水平密切相关,电缆修复后的密封与绝缘性能无法检验验证,产品也未明确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暂不办理安全标志。
二、技术审查相关【问题1】: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技术审查?答:申请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定稿)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定稿)第一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申请细则(定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二)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五)生产工艺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七)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八)其它有关条件。
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小提示:shinesircom 先策企业管理咨询为您服务第五条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三)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四)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五)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申请材料及要求第六条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标准;(三)产品设计图(含电气原理图);(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五)产品工艺流程图;(六)产品照片;(七)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八)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九)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的申诉、投诉;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及其产品的投诉。
第三条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四)公正、公平。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的申诉、投诉。
第二章申诉、投诉的范围与方式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二)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三)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四)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第六条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推定,以文件或报告发出之日起满15日为准。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30日内提出。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一)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二)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三)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四)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五)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第八条投诉应事实清楚,具备可以查实的条件。
投诉可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矿用产品合格评定的结果,是证明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分为合格证书、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和标志标识。
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办理,并应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保管和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专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专门机构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定,符合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可以颁发合格证书。
第九条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专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颁发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使用许可期限等。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安全标志,并应确保产品标志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公示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合格证书和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向社会公开,通过专门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建立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证书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持证企业的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确保产品的稳定和合格性。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标志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专门机构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提高矿山生产的安全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督管理机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负责。
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安全标志的级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四、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一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领先技术、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最高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维修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2.二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长,故障率低;(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稳定,良好的安全记录。
3.三级安全标志的设定条件:(1)矿用产品在国内外同类产品中常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2)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基本要求;(3)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较短,故障率较高;(4)矿用产品的性能较为一般,基本的安全记录。
五、安全标志的核准程序1.申请企业向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申请安全标志,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质量证明材料。
2.评审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编制评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矿用产品进行评估。
3.审核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4.核准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决定书发给企业,并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标志。
5.公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矿部门将核准的企业和安全标志信息进行公告,并将企业的安全标志信息录入相关数据库。
六、安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1.企业获得安全标志后,应在企业的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相关促销材料上合理使用安全标志,并遵守相关的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
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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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令狐文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
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
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
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
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八条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
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
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对安全关联零(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
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
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
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三条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 其他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
[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
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3.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4.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
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