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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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The so-called inner happiness is the happiness that a person feels when he leads a healthy, normal andharmonious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作为公民,我国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为了使得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职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在宪法之中,也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作为公民,我国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为了使得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职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在宪法之中,也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一、宪法公民知情权宪法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我国学者已经提出了许多学说,笔者在此试图对各学者的观点进行归纳与分析,找出其合理与不当之处。

我国学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知情权说;2.监督权说;3.人民主权原则说。

[2][3][4][5][6]下面将对知情权说进行分析。

知情权与信息自由权的英文都是right to know,二者含义一致。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的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

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

[7]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也具有消极与积极两种属性。

日本学者将其概括为知的自由与知的权利,或称知的权利与接近使用权。

[8] 根据是否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明示权利与默示权利两类,后者也可称为未列举权利,知情权即属于这种。

学界一般认为,有些未列举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宪法解释将其推导出来,从而纳入宪法保护范围,但是有些基本权利则难以根据宪法条文进行推导,只能通过修宪的方式进行保护。

人权法——知情权

人权法——知情权

案例评析
病人委托医生对其实施外科手术,其实是赋予了医生高度的信 任感,毫无疑问,决定就是一种愿望,是把他(或她)的生命交给一 个知道的、可信赖的医生的心愿。有时由于急诊,病人的能力 受到限制,或由于一些其他可以理解的原因,医生不能得到病人 对手术明确的同意,可以实施手术。一般情况下病人有权知道 谁将会为其实施手术,并且有权做出自己的决定,由其本人选择 的医生为他实施手术,这是一个患者知情权最起码的体现。可 以设想,如果一个病人连谁为其手术都不知道,那不成就了现在 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到了医院就成案板上的肉任人宰割。” 尽管所言有些言过其词,但它却反映了医疗纠纷的另一个侧面 。
——推进政府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积极稳妥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 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坚持和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 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二战前,知情权只是新闻记者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 判例确认了知情权,国会则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 都有得到其应知道的信息资料的平等权利,1976年国会又制定了《阳光下的政 府法》。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 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 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所以,从狭义上来讲,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 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故将其作为公民权的一种.体现了自 由、平等、正义的价值取向;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 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这就是广义上所指 的 知情权,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天生 应该是人权。

各国宪法对知情权的规定

各国宪法对知情权的规定

各国宪法对知情权的规定在相当一些国家,信息公开,包括信息获得权利,已经在宪法层次得到认可。

或者由法院解释为表达自由的一般保障所涵盖,或者由专门的宪法条文予以确认。

后者在新兴或转型民主国家尤为多见。

美国在1978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美宪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表达和出版自由,但没有赋予获得政府信息或源于政府控制的信息的权利”。

因为总体上看宪法第一修正案仅仅是消极性规定,禁止议会颁布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各国宪法对知情权的规定,更体现在对表达自由更为积极的保护,承认个人与信息有关的权利。

1969年日本最高法院在两个判例中,认为知情权受到宪法第21条中表达自由规定的保障。

在1982年印度最高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印度宪法第19条言论和表达自由基本权利的必需部分,指出开放政府的概念可以从宪法第19条(1)(a)中对言论和表达自由权利保障中默示的知情权中导出。

因此,与政府运作相关的信息公开必须是原则,只有当基于公共利益的最严格要求中有规定时,才适用保密的例外。

法院的进路必须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尽可能的减少保密的范围,时刻牢记公开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韩国宪法法院1989年和1991年分别在两个宪法判例中,判决“知情权”内生于韩国宪法第21条表达自由的保障之中,当政府官员拒绝提供请求文件时,就构成了对知情权的侵犯。

津巴布韦最高法院同样遇到了类似问题。

申请人要求政府公开在1980年代初对Matebeleland两起“事故”的官方调查文件,这两起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量的劳工死亡。

在1990年代,许多刚开始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或者新兴民主国家,将知情权或作为表达自由的要素,或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明确写入宪法。

例如在泰国,1992年废除军政府后进行了宪政改革,1997年泰国宪法第58条规定:一个人应当有获得国家机构的公共信息的权利。

对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而言,除非这样的信息公开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人利益,都应遵从本法的规定。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关于人权法的基础知识

第六章生命权第一节基础理论一、生命权的含义及特征顾名思义,生命权就是一种维持生命正常活动的权利,主体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客体是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应该是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权,是一个人承担社会权利和享有社会义务的物质载体,也是基本的前提。

失去了生命权,也就失去了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的资格,丧失了其他一切权利。

生命权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生命权是固有的、第一位的人权。

生命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

一般认为人权法中的生命权是自然赋予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是生命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它是基于自然状态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生命权也是第一位的权利。

它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的人权时所列的第一项人权。

因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一项根本性、基础性的人权,在维护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第二,生命权是目的性人权。

保护生命本身就是生命权的目的,反之,也就是说一部分人的生命不能成为另一部分人的生命的手段,不能为了一部分人的生命存续,而随意牺牲另一部分人的生命,以他们的生命为代价。

国际上有关反对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很多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部分人不得将另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而任意予以歧视、买卖和杀害。

不能为了一部分人更充分地享受到自然资源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

又比如在死刑问题上,现在一般都认为犯罪分子也有其生命权,也开始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生命权和其他人权的保护,不随意适用死刑而剥夺其生命。

第三,生命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逆转性。

首先,每个人所享有的生命都是唯一的,是不可替代的。

它不像其他一些民事权利,在符合法定形式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由他人代理的。

生命权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的,即使医学再发展,生命权的替代性都不可能实现。

其次,生命是不可逆转的,通俗说就是人死不能复生。

知情权名词解释

知情权名词解释

知情权名词解释
知情权是指个人享有了解、获取、发表、传播相关信息的权利。

它是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一种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有关联的权利。

知情权确保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获取信息和了解真实情况的能力,从而能够作出明智的决策和行动。

知情权的含义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知情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情权意味着个体有权了解与自身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了解个人的健康状况、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财务状况等,以便个体能够控制自身的行动和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知情权还包括个体了解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的权利。

这种权利使个体能够了解社会问题的真相,包括政府决策的背景、公司运营的情况、社会事件的发展等。

个体基于这些信息可以对现实情况进行评估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与决策。

知情权还保障了个体对新闻媒体的使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自由获取新闻信息,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和传播这些信息。

这一方面涉及到对新闻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以确保信息的真实、公正和及时,另一方面也包括对个人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的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权利。

知情权还涉及个体对他人信息的保护和隐私的权利。

个体有权决定是否将自身的隐私信息披露给他人,他人也有责任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尊重。

这个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
越重要,特别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

总之,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保障了个体获取和了解信息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他人对他人的信息进行尊重和保护。

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对于个体的自由和民主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新-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 精品

最新-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 精品

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摘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规定的缺失,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现实发展迫切需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应当将公民知情权上升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知情权,同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最终实现公民知情权。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知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本文作为从宪法层面研究的知情权,采用的是狭义的知情权概念。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宪法中确认知情权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走向。

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存在。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公民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知是前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己隐含地赋予了公民的知情权,显然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隐含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可以说是一个缺陷。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知情权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证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还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对有关知情权的规定等等。

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知情权的宪法保护

知情权的宪法保护知情权是一项人权、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一种复合性权利。

对知情权进行宪法保护的主要途径是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并在宪法中进行构建、完善宪法中知情权的部门立法,以及建立知情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建设民主政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目标,控制政府权力,扩大公民权利,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于是公民知情权逐渐被引入到各国法律体系中。

在我国由于对知情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对其性质认识还不一致,对其法律保护还不完备,因而,对知情权作进一步研究,对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建设民主政治的国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对知情权的历史考察知情权,英文表达为right to know,翻译过来称“知的权利”、“知悉权”、“得知权”、“了解权”等。

将他翻译为“知情权”,既能表达英文原意,也能被公民普遍接受。

其大致意思为,“知(know)”即“知悉”、“获取”之意,“情(information)”即“情报”、“信息”。

知情权即为知悉、获取各种情报、信息之权利。

学界对知情权的理解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说认为,它泛指主体知悉、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如将其定义为“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它的对象既包括了官方的信息、情报,也包括非官方的消息、情报或者信息”[1](P275);“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与自由”[2];“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3]。

狭义说认为,它仅指公民享有的知悉、获取官方的信息权利。

有的认为它是指获取官方的消息、情报或信息的权利,有的还认为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权利与自由。

有学者提出,知情权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知情权概念内涵表现出不确定性,这使知情权的概念难有一个界定。

[4]知情权作为一个明确的权利概念及其制度要求,是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开始。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006年10月8日至11日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以下内容:“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开正义。

(一)完善民主权利保障机构,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报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第六部分“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一)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民主政治、保障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和成就,是对宪法、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发展,是近年来理论进步的总结和政治开明的结果。

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

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人权法名词解释

人权法名词解释

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

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虽已逐步为国际社会所认同,但西方某些国家设置重重障碍阻挠发展权在全球的实现,甚至否认发展权的人权性质和人权地位,致使发展权问题成为当代国际人权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存在严重分歧和尖锐对立的焦点问题。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对公民个人和企业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

对国家来说,环境权就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国家作为环境资源的所有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利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环境权则仅仅是指主体对环境所享有的权利。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①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②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
与数据安全法的衔接
介绍隐私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要求与隐私保护法的 协同作用。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衔接
探讨隐私保护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衔接,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 息的特殊保护与隐私保护法的共同保障。
05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规定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保护个人 信息的重要法律
CONTENTS
•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与制度 •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作
用 • 隐私保护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
的实施 • 企业如何遵守知情权与隐私保
护法规定
01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背景
知情权
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 大范围内享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正当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 处理必须具有明确的、合 理的目的,并且与该目的
直接相关。
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限于 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原则
告知义务
任何组织、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 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 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相关信 息。
同意要求
知情权在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中的体现
收集阶段的体现
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等,确保个人充 分知晓并同意。
使用阶段的体现
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收集时的承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使用个人信息。同时, 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处理阶段的体现

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张夏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摘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尊重客观规律,提高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增加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让人民群众知道党和政府在想什么、做什么,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

关键词:民主政治;地位;作用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

民主政治是奉行多数人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

与君主制、寡头制和独裁制相对立,是一种比较完整的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是在启蒙运动思想家和后来资产阶级理论家所创立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

这些政治理论以及在此理论指导下所建立的政治制度,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有其合理性,都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阶级的政治家运用这种理论,把它提炼成“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动员人们起来革命,推翻封建贵族的统治。

资产阶级利用他们所创建的政治制度,扫除和消灭了封建壁垒,使得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

然而,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的这些发展,肯定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理论的进步意义的时候,不能忘记这种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和存在的严重缺陷。

它的历史局限性表现在:资产阶级只能从它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去设计、规划封建专制制度后的政治制度,而这种政治制度的基础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他们所讲民主、自由、平等是一般的民主、自由、平等,是超历史、超阶级的,因而是抽象的。

所谓抽象性是说他们脱离了这些概念的经济基础,不懂得或者是有意识地掩盖这些概念的物质根源。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保护法》:守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定妥善1.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知情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和信息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则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为此,我国于2023年颁布了《知情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3. 《知情权保护法》首先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

该法规定,公民有知道与其直接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环境、食品药品等方面的信息。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具体涵义,使得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更加有力地行使知情权。

4. 除此之外,《知情权保护法》还规定了信息主体(即信息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信息主体应当向公民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且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这一规定加强了信息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了信息透明度的提高。

5.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民可以直接向信息主体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查询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信息。

这一规定增加了公民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多样性,使得公民更容易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

6. 除了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该法还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使得公民在行使知情权时更加安全、有保障。

7.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公民知情权的救济措施。

公民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而相关机构、组织也应当积极处理并给予回复。

这一规定增强了公民对于知情权的维护意识,促进了知情权保护工作的落实。

8. 可以说,《知情权保护法》的颁布,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该法不仅明确了公民知情权的范围和信息主体的义务,也规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和行使,为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保障。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

浅析公民知情权的法理依据[摘要]公民知情权因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而受许多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

同时,它的出现同样离不开另一个法理依据——权利与权力的动态制衡。

[关键词]知情权;宪法依据;权力制衡知情权在英文中称作the right to know,也常常被表述为了解权、知晓权、情况权、信息权或资讯权。

它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由公法来体现;又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私法来体现。

知情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对官方或非官方掌握的信息有获取、知悉的权利。

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依据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承认,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和表达自由。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存在,政府权力应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来为人民服务,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等。

可见,“如果政府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话,那么人民就应该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没有什么能比秘密更毒害民主政治的了。

只有公众拥有信息、市民自治,其广泛参与国家事务才有可能,我们如果不了解信息,怎么进行自我统治!”[1]所以人民有权知悉和了解政府的信息和其他社会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公开其相关信息,正如列宁所说:“没有公开性而谈及民主制是很可笑的。

[2]人民只有对政府信息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评判政府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民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

(二)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就将“表达自由”规定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八年级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八年级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八年级权利和义务知识点八年级——权利和义务知识点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份子,我们必须要知道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自己的权利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而了解自己的义务则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下面是八年级学生需要了解的权利和义务的知识点。

1. 人权人权是指每个人因为是人而具有的基本权利。

它们不受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等因素的限制。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

在我们国家,公民的人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需要我们自己去维护。

2. 教育权教育权是属于教育者和学生的权利,对于学生来说,这个权利可以让他们受到良好的教育,在童年时期就能够形成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生也应该明确自己的义务,尊重自己的教育者并努力学习。

3. 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在进行任何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事务中,公民应该有足够的知情权。

这个权利应该让他们知道基本知识,包括对自身健康状况、医疗保健、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事宜有基本的知识掌握能力,并有能力对真实和虚假的信息进行辨别。

4. 消费权这是指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有权利得到保障。

消费者应该在购买产品前了解自己的权利并进行咨询,对不对应标准的产品可以作出理智的判断,对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也可以进行维权。

5. 遵守法律公民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是制定和遵守法律。

他们应该知道各类法规的内容,遵守它们并且积极维护公共秩序。

如果没有遵守法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结:总之,作为一个现代社会中的一份子,我们应该了解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应该努力维护我们的权利,同时也应该遵守社会规范、法律和相关仪式。

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和平的社会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知情权的人权属性作者:赵志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9期赵志浩【摘要】知情权作为一项新型权利,不同学者对其的定性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主要就对知情权能否成为人权,是否属于人权的内容,结合国内外学者不同的人权观对知情权的属性进行了分析定位,主要从格里芬的哲学人权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谈人权观论述知情权的人权属性。

【关键词】知情权人权权利内容商谈原则一.知情权的基本内容(一)知情权的概念及分类知情权,英文称为“right to know”,翻译过来也称“知的权利”、“得知权”、“知悉权”、“了解权”等。

知情权是一个广泛使用的词语,泛指有知道和了解真相的权利。

“知(know)”,有“知悉、获取”之意,“知”的行为主体便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一般指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各种团体。

“知”的内容是“情(information)”,即知情权行使所指向的各种信息情报资源,也就是知情权的权利客体。

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是义务主体。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负有提供权利客体义务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也包括某些由政府授权的半官方的社会公共机构和某些中介组织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像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

(二)知情权的性质有关知情权的性质,多数学者主张知情权属于政治权利,[1]是民主政治必要的权利。

但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项集合性权利,把知情权归于政治权利过窄,它并不只是在某一领域,而是广泛涉及人的生活的方方面面。

知情权主要集中于但并非全部是政治权利。

[2]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属于人权。

(三)知情权的权利内容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在实定法上可以理解为知情权可以分解为何种权利。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鲜有对此直接规定,英国《信息公开法》可以为我们所分析。

根据英国《信息共开法》第1条的规定,可以讲申请人的知情权的内容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第二,仅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但不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第三,既不享有确认或否认持有某一信息的权利,也不享有获取该信息的权利。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知情权

论公民的知情权摘要:知情权,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

政府通过政务公开,增强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而公民通过对信息的了解与运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和公信力,合法合理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法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合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由此,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在思想上应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目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及全国人民对知情权的理解与保护需重新进行认识。

一、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英文称为“right to know”,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有些学者认为,知情权从广义讲,是公民所享有的搜索、接受和传递信息情报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信息的权利,因此又可以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从狭义上理解,知情权仅指知公民从官方获取有关信息资料权利。

“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1]对于知情权,西德、北欧各国在宪法性文件中有明文规定,而许多国家虽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知情权是宪法中有关规定的文中之义。

知情权包括多个方面,首先,通过言论、出版等表现形式表现出来。

其次,可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获得信息。

再次,通过听证制度,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知情权使公民有机会充分获取对个人而言至关重要的各种信息,使个人发展自身人格以及实现自身价值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无论信息与思想的社会价值多么低下,对于自由的社会而言,获取信息的权利都是最基本的。

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人之成为人的保障,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2]二、知情权的内容对于公民通过知情权所了解的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提出知情权应包括五项权利,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你的权益和限制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你的权益和限制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你的权益和限制知情权与隐私保护:了解你的权益和限制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知情权和隐私保护成为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概念。

本文将探讨知情权与隐私保护对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限制。

I. 知情权的重要性知情权是指个人在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有权了解、选择和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A. 信息自主权的必要性1. 保护个人隐私:知情权的行使使个人能够选择哪些信息可以被收集、使用和传播,从而保护隐私。

2. 个人掌握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被使用,个人可以增强对信息的掌控能力。

B. 消费者权益的保障1. 信息透明度:知情权的行使促使企业提供透明度,并向消费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2. 选择权: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与其需要和利益相符的商品和服务。

II. 隐私保护的重要性隐私保护是指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和安全的处理、使用与保护。

A. 个人尊严的重要保护1. 个人自由权利:隐私保护确保了个人有权自由行动、交流和表达观点,而不必担心信息被滥用。

2. 社交关系维护:隐私保护有助于维护个人间的信任与亲密关系。

B. 商业活动的合规性与规范性1. 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强调安全性,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2. 法律合规:隐私保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个人权益。

III. 知情权与隐私保护的限制A. 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权衡1. 反恐与犯罪侦查:为国家安全,有时个人信息可能需要被收集和使用。

2. 公共利益: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可能需要基于个人信息进行政策决策和资源分配。

B. 数据挖掘与商业利益权衡1. 个性化服务:企业收集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但需防止滥用个人数据。

2. 数据共享与出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涉及合作或商业目的的数据共享和出售需要注意隐私保护。

C. 公共记录、司法调查与利益平衡1. 司法调查与起诉:司法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调取个人信息,以确保社会安全与公正。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其宪法限制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其宪法限制

公民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其宪法限制作者:白俊巍朱天潇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8期摘要在学界很早就有公民知情权的提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很多国家将其规定在宪法权利之内,我国宪法同样没有关于公民知情权的规定,但是从宪法的相关规定中还是可以推定出来现行宪法中的公民知情权,当然这并没有影响其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知情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同样受到来自宪法的限制。

关键词知情权基本权利宪法限制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知情权”,英文“the right to know”,特指一种权利主张,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强化官僚主义作风,基于民主政治的角度库泊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二战以后各国民主主义的不断发展,国民主权观念的不断深入,知情权的内容也不断深入,作为一项新出现的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Ⅰ)号决议,知情权被宣布为一项基本人权。

该决议宣称:“情报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自由之关键。

”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重申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不受国界限制“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1984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也宣称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在不受公共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我国,知情权于20世纪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兴趣主要是情报公开问题上,对知情权问题本身着墨不多。

知情权的法律效力(2篇)

知情权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知情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企业信息、个人信息等信息的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资源日益丰富,公民对信息的获取需求也日益增长。

在我国,知情权的法律效力日益凸显,本文将从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知情权的法律地位1. 国际层面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

2. 国内层面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体系中,均对知情权作出了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三、知情权的法律效力1. 法律效力概述知情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效力: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等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救济效力:公民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3)约束效力: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等在处理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知情权。

2. 法律效力具体体现(1)政府信息获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获取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①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不得拒绝、拖延或者变相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获取申请。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政府信息获取申请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询。

(2)企业信息获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公示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查询企业公示信息。

企业信息获取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①企业应当依法公示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拖延或者变相拒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查询请求。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公示信息进行核实,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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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 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 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 《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二章九到十四条规定了公开信息的范围。
• 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和其应当重点公开的信息。
小结

知情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
来保障,每一种法规体系归根结底又都与社会制
度的整体发展相联系。西方经济制度下衍生出的
新闻自由及其知情权不可能也不会游离于制度之
外,成为一种独立的自由形态。但不可否认的是
对于知情权的宣扬已经成为新闻传播媒体在社会
中争取自己独立地位的旗号,也是其以一种专业
化面貌存在的基石。
材料。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书面答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 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董铭不服, 于是提出行政诉讼,将徐汇区房地局告上法庭。

这是上海市正式实施《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后的第一
个诉讼案,也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8月6日,董铭案在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原告律师

亲自到厅应诉的徐汇区房地局局长话锋一转:“董铭要求查
阅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我们曾经询问过该房产现在的产权人
某公司是否愿意公开资料,他们3天内没有答复,我们视为不同意
公开。”言下之意,即便按照《规定》,也是不可以公开的。
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
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
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
我国知情权的发展历程
• 1 古代的知情权思想和实践
• 我国知情权最早的思想与实践可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开始的春秋时 代。当时法家主张“以法为权衡”,“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应“ 事断于法”,并明确要求“和民一众,不知法不可”,强调公布成文 法。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作刑书三篇,铸刑于鼎,以为“国之常 法”。在此意义上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打破了之前法律的秘密 状态,并使之走入社会的各个角落,天下皆知其内容,并据其安排自 己的行为。
•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 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 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 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推进政府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 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 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开通热线电话。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
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
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 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
• (3)立法保障不足。国外对政府信息公开普遍采用立法形式,并 且大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完整法律体系,满足了公众对知情权的需 求。而我们目前只是政府规章,上无宪法依据,下无配套的法律法 规,单单依靠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足以为保障公众的知 情权提供充分的依据。
• (4)重视程度不高。在当今的信息化的社会,80%以上的信息均 为政府机关所掌握,而政府往往从自身管理的角度或由于不信任公 众而隐匿信息,并且知情权内容也是极具随意性。不管是政府还是 社会公众,对于知情权的的重视均有所欠缺,这与发达国家还有很 大的差距。
相关案例

2004年5月10日,一位名叫董铭的69岁老太向上海市徐汇区
房地局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阅岳阳路100弄14号
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董老太说,其父于1947年从法商中国建业
地产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全家住在里面长达20余年。“文革”期
间,购买该房产的原始资料先后毁失,所以前来查阅当年的档案
• ——积极稳妥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 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坚持和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 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 ——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 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 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 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以农村财务活动为 重点的“村务公开”,同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继开
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实践。
• 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发出了《关于在全 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新世纪政府上网工程也纷 纷起步,网站数量和内容不断丰富,成为保障知情权途径中一个新 的亮点。
指出,被告所列的理由不属于《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免予公开的范围。被告律师则称,不
给予查阅的依据是1998年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
查阅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者代 理人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原告律师指出,《暂行规 定》先于《规定》制定,当两者冲突时应适用后者。
• ——完善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建立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我国知情权存在问题
• (1)产生时间不长。我国走过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为的规定了人 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毫无民主和平等可言,知情权无从谈起,民主 与法治的思想萌芽较晚,使得知情权在我国的发展较为缓慢。
• (2)权利范围有限。为了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西方发达国家对于 政府的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十分详实,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及其 它应该合理公开的信息都市知情权囊括的范围。政府信息以公开为 常规、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地落实了公众知情权。但我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开信息的范围,还设置了 诸多的限制条件,对于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严重欠缺。
• ——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 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
• ——推行厂务公开。到2015年,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 务公开,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达到80%以上,切实保证职工 群众的知情权。
美国的知情权立法在当代西方国家影响最为广泛。美国 的法律制度对知情权的认可有一个从判例法向制定法逐 渐发展的过程。二战前,“知情权”在美国只是新闻记者 的主张和口号。二战后,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判例中逐渐 呈现出认可知情权的倾向。经过各界的呼吁和努力,国会 于1966年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 情报的平等权利。从此,知情权在美国开始被作为一项基 本人权来看待。美国情报自由法为当代许多国家树立了 知情权制度的典范。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 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借鉴和参考了美国的情报自由法。
• 第十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以及重点应当公开 的
•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 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义更多的知情权,民主更加开放。但由于环境、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
,对知情权的保护过程走了一些弯路。

改革开放后,中共十三大提出要提高党和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
度,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
问题经人民讨论。
• 1988年中央书记处提出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原则:办事制度与 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997年党的十五 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务公 开并在全国推行。
•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 查的程序和责任。
• 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信息,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
•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 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 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 2 民主革命和建国后知情权的发展
• 民主革命时期,党的领导人指出:“任何政策的决定或改变,任何 政策中的正确的部分或错误的部分,必须适时地不但向干部而且向群 众公开指出,才能得到群众的了解和拥护而成为力量。”这表明在当 时已经意识到应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公众本应享有比资本主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
理结果。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基本
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 (五)知情权
•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提高 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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