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安徽省公安厅皖公通[2003]6号)
发布时间:2003年1月23日浏览次数: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
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
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五条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
(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
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
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等;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
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
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
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
(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
(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四章技防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本省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内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
省外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需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境外企业不需此项)和有关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资格验证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
外商独资企业承接技防设施的范围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资格范围分为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等。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包括其相关的通讯、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等子系统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银行柜员制系统。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分为三级:
(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级工程。
(二)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为二级工程。
(三)三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为三级工程。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资额划分标准也分为三级。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不分级。
第十四条从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其《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从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其《资格证书》不分级别,在“资格等级”栏注明为“专项资格”。专项资格只能承接《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内的技防设施。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皖)、资格等级代号(1或2或3、专项资格为0)、两位单位所在地区代码编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六条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上岗。具体培训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申请《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 申请一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
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
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
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30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