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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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引言公共安全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安全隐患和安全风险日益增多,公共安全形势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

因此,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确保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制定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公众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领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3.安全技术防范策略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用如下技术手段:(1)视频监控技术视频监控技术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中最基本的手段之一。

通过视频监控设备对公共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设施进行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2)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安全防护系统技术包括入侵报警系统、防火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高压警戒系统等。

在公共场所安装上述安全防护系统,能够实现对公共场所进行长时间、全天候的安全监测和实时响应,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安全事件。

(3)人脸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像处理和模式识别技术,快速自动的判断和识别公共场所的人员身份,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持续追踪和警戒有可疑行动的人员等等。

(4)智能感知技术智能感知技术包括温度、湿度、光线强度、空气质量等各类感应器设备。

通过这些设备,对环境因素进行实时感知和监管,以便及时掌握各种危险情况,及早预警公共安全隐患。

(5)智能管理系统技术智能管理系统技术是指采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公共场所的安全运营数据、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的技术。

通过智能管理系统技术,能够实现对公共场所的实时监管、效能评估等,最终实现高效安全管理。

4.安全技术防范原则在公共场所进行技术防范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1)合理规划制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合理的技术防范方案。

(2)科学布局公共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装置部署和布局应该符合科学合理的要求和规范,具有周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实施细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城市公共安全的一种系统。

它包括了视频监控、入侵报警、门禁管理、消防报警等技术手段,用于实现对城市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监控、预警和防范。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

本文将从检测的目标、内容和周期等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检测目标1.系统设备的完好性检测:主要检测系统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是否正常,设备的通讯和供电是否正常等。

2.功能完整性检测:检测系统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如视频监控画面是否清晰、入侵报警是否灵敏、门禁管理是否准确等。

3.视频质量检测: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画面清晰度、色彩还原度、运动图像的流畅度等指标的检测。

4.报警响应性检测:检测报警设备的响应速度和准确度,包括入侵报警、消防报警等各种报警设备的检测。

5.安全性检测:检测系统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二、检测内容1.设备硬件检测:对主机、摄像机、报警器件等设备的硬件进行检测,包括外观检查、电源供电检测、通讯线路检测等。

2.功能性检测: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

3.信号检测:对各种信号进行检测,如视频信号、报警信号、门禁信号等,确保信号的稳定传输。

4.安全性检测: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包括系统的漏洞检测、防火墙配置检测、权限管理检测等。

5.设备养护检测: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养护检测,包括清洁、防尘、紧固等。

三、检测周期1.日常巡检:对系统的设备和功能进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般可以每天或每周进行一次。

2.定期维护: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养护,包括设备的清洁、防尘、紧固等,一般可以月度或季度进行一次。

3.功能性检测:定期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测,包括视频监控画面清晰度、报警响应速度、门禁管理准确度等,一般可以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

技防管理与工程验收

技防管理与工程验收

正式设计
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 操作维修说明书 工程预算
工程施工要求
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 隐蔽工程要进行随工验收(6项检查内容) 局部调整或更改,要填写更改审核单,
并经工程建设、承建方认可 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 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
试运行与培训
试运行的时间要求(一个月以上,一些 重要工程可适当延长)
公安部警用械具、警服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
技防标准体系
体系表共包括300多个标准元素,分为四个 层次: 基础标准(约20个) 专业通用标准(13个专业,30余项标准) 门类通用标准(约30个门类,60余项) 产品、过程、服务标准(约150余项)
认证机构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是经原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批准成立的挂 靠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下,专 门从事安全产品认证,并具有明确的法 人地位、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经专门培训合格 无犯罪经历 能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
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有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具有一定的规模( 注册资金、年度营业
额) 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保密措施
资格证书管理
资格范围和资格等级 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证书的年审 资格等级的调整
技防工程管理内容
对技防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包含工 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单位和相关 的从业人员
对具体技防工程的管理
主要依据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及细则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落实预防措施,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风险。

(2)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加强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合法、合规。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作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2)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人员。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协同高效。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结合其他现代科技手段,预防、发现、监控、震慑、制止违法犯罪、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包括具有入侵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个体功能的部分或者由上述具有个体功能的部分而组合、集成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整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技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技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技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一)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场所;(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和储存场所;(五)机场、车站,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饭店、宾馆、网吧、居民小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生产和存放场所;(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第六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技防系统运行正常。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NO:SC11239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检验培训成 果。
04
宣传普及
宣传内容
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相关法规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
宣传形式
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宣传频次
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宣传对象
全体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等。
提高意识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事故模拟等形式,提高员工 对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视程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7
• 总则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
•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与考核 • 安全技术防范培训与宣传 • 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 人,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开展安全技 术防范活动。
不适用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 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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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的目的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改进和提高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平安合肥创建工作,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8号)、《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皖公科技〔2008〕3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是指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包括老旧小区、回迁安置小区等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部门参与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规划、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建设纳入“平安合肥”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维护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规划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各方主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将安防设施纳入建筑工程单体建设相关过程。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对新建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将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到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立项、论证、审定及验收工作中,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应用维护。

民政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纳入“智慧社区”统一建设。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数据的整合汇聚,根据各职能部门需求,合理共享分配数据资源。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防设施的建设内容第四条住宅小区周界应当设置电子周界防护系统等防护设施。

街区制住宅可不设置围墙、围栏、栅栏等实体防护设施。

第五条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住宅小区出入口加装具有门禁(道闸)系统的防护门(车闸),做到人车分离管控,通过安装人行通道人脸识别摄像机或者门禁卡、身份证读取器、车辆道闸摄像机等,实现人脸或者门禁卡、身份证、车牌等自动认证,便捷群众及车辆出行。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下面将对《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该坚持人民群众安全需要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应依法开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提升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第八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第九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送和监测机制,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情况,确保安全信息的流转和处置。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手段。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用户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开展防火安全培训,加强火灾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以及相关的监理、检测、验收、中介服务、行业组织、行政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是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州)公安局技防办、四川省民航、铁路、森林、电力、石油等专业公安局(处)技防办是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县级公安局技防办的具体职责由市(州)公安局技防办确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的指导,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确定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重要部位之前,应当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应当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提交《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安装申请书》。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安装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生产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第八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三条《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

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

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五条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

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二) 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三)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四)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五)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六)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七)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八) 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九)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十)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政报》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正>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公布)
【总页数】2页(P25-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J], ;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决定 [J], ;
5.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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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1 总则1.1 为规范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公寓、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1.3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并与居民住宅小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4 安全防范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5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

2 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94-200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21741-2008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设计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2006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2008 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GB 50343、GB/T 28181、GB/T21741、GB 12663、GB 50396、GA/T678、GA/T644、GA/T761、GA/T 669.1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

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

内距离不超过500m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7mm的同轴电缆,且采用防火的聚乙烯外套。

终端机房设备间的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宜选用外导体内径为3mm或5mm、且具有密编铜网外导体的同轴电缆。

电梯轿厢是视频同轴电缆应选用电梯专用电缆。

119、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或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3m;电力线与信号线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

120、线缆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线缆穿管敷设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40%。

121、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

敷设光缆时,其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20倍。

122、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123、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二、选择题1.技防设施验收通过后应在公安机关进行(B )。

A. 竣工备案;B. 竣工登记;C. 办理合格证;D. 不需要。

2.技防系统验收时,如果(D )单项验收不合格,则整个系统验收不合格。

A. 联动功能;B. 误、漏报警,报警检查;C. 系统主要技术性能;D. 系统布、撤防,报警显示。

3.技防设施施工验收主要验收施工质量,包括(A、D)A.设备安装质量;B.图纸与实际的一致性C.系统主要性能;D.管线敷设质量;4.入侵报警系统是由多个(C)组成的点、线、面、空间及其组合的综合防护报警体系。

A.探测器;B.控制器;C.报警器;D.监控器。

5.下列(A、D)单位和场所根据138号令规定必须采取技防措施。

A.武器弹药库;B.居民住宅;C.百货商场;D.博物馆;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有(ABCDE)A.规范性和实用性;B.先进性和互换性;C.准确性D.完整性;E.联动兼容性。

7.通常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是以(B)子系统为核心。

A、电视监控;B、入侵报警;C、出入口控制;D.报警通信。

8.检测、延迟、反应这三个基本防范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可以用(C)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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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安徽省公安厅皖公通[2003]6号)发布时间:2003年1月23日浏览次数: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以及使用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单位。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第三条《规定》第八条中的采取技防措施是指使用技防产品、安装技防设施。

所列场所和部位采取技防措施,有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应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应会同治安部门对上述场所、部位采取技防措施以及其使用情况进行造表登记和归档,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对新建城市居民住宅的技防设施建设,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治安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技防设施。

具体建设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

已建成的城市居民住宅,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时采用、改造、建设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第五条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

首批公布的十种产品具体是指:(一)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二)防盗报警控制器(产品代号02)包括有线、无线的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代号03)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四)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五)防盗保险柜(箱)(产品代号05)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六)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七)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八)防盗安全门(产品代号08)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九)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第六条对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

此三种制度对同一种技防产品不重复适用,具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其办理程序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登记的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变更,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九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至开始年检之日(1月1日)获准生产登记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

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并提交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自检验报告报告之日起至当年4月30日不超过2年)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复审。

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第十条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为不合格:(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三)在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销售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省外技防产品来我省销售时,其代理商或售后服务单位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售后质量服务协议和经销的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认证证书及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验证后,在销售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进行登记。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技防产品时应在销售点明显处悬挂或张贴有关证书。

第四章技防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本省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且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内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

省外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需持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公室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境外企业不需此项)和有关材料经我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资格验证后,方可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

外商独资企业承接技防设施的范围按照公安部公科[2000]1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资格范围分为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防弹玻璃安装工程等。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包括其相关的通讯、出入口控制、声音复核等子系统及用于安全防范的银行柜员制系统。

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按照被防范部位的风险等级或投资额分为三级:(一)一级风险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级工程。

(二)二级风险或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为二级工程。

(三)三级风险或投资额不足30万元的为三级工程。

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按照前款所列投资额划分标准也分为三级。

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不分级。

第十四条从事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两类技防设施,其《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从事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其《资格证书》不分级别,在“资格等级”栏注明为“专项资格”。

专项资格只能承接《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范围内的技防设施。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皖)、资格等级代号(1或2或3、专项资格为0)、两位单位所在地区代码编号和三位顺序号组成。

第十六条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公安机关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徽省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上岗。

具体培训和考核事宜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组织。

第十七条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申请《资格证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 申请一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1、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2人和工程师不少于4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300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二)申请二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高工不少于1人和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5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100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三)申请三级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工程、区域联网报警系统工程《资格证书》1、注册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2、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相关专业并取得《合格证》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他技术、安装人员5人;3、企业年度总营业额200万元以上或其承接的并在当年度验收通过的技防设施总额50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5、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四) 申请楼寓对讲系统工程和防弹玻璃安装工程专项《资格证书》1、注册资金20万元(含)以上;2、取得《合格证》的技术、安装人员5人;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4、从业人员没有犯罪经历;5、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制度及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本省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其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安徽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新办、年检、换证、升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四)申请单位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人员的无犯罪经历证明材料;(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六)有关技防设施的保密措施和安全制度;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

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接到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的审核材料后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无《资格证书》的本省单位新申请时,在满足相应资格等级和资格范围《资格证书》规定的基本条件下,最高可申请二级。

第十九条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持证单位应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提出申请变更,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应提前1个月申请换发。

第二十一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在每年11至12月份进行,至年检结束之日(12月31日)领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免检。

年检时持证单位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当年度承接的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备案表和竣工登记表。

年检主要检查持证单位当年度技防设施承接情况和是否存在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情况。

年检由持证单位向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申报,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复审。

年检通过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在《资格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印章。

年检不通过或逾期未年检的,其《资格证书》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省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等级的调整:(一)持有《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承接其《资格证书》规定可以承接的最高级别的技防设施4个以上并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验收结论为“基本通过”的不予计算),并具备上一级别《资格证书》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办理上一级别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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