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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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民事纠纷时有发生,而诉讼作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然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护与救济方式,以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启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如起诉权、辩护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诉讼过程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设立了多项制度和规定。

首先,诉讼权利保护的基础是法律的平等适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起诉方还是被诉方,都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其次,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了其行使的方式和条件。

例如,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当事人还享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撤诉、申请复议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确保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动权和公正性。

此外,诉讼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除了诉讼权利的保护外,救济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救济方式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获得的法律救济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救济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等。

首先,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出经济赔偿的请求。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原告的损失。

其次,停止侵权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对方正在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侵权行为。

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多样,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救济的概念、途径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救济的概念民事案件法律救济,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而寻求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过程。

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

诉讼方式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非诉讼方式包括调解、仲裁等。

三、民事案件法律救济途径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常见、最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起诉条件起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程序1)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缴纳诉讼费用;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4)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2. 行政诉讼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条件起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程序1)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2)缴纳诉讼费用;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4)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

3. 刑事诉讼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起诉条件起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定代理人;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如同一张坚实的大网,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那么,法究竟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呢?首先,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条文为当事人划定了行为的边界。

这就好比在一个操场上画好了跑道,告诉大家哪里可以跑,哪里不能越界。

例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比如,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何种行为构成侵权以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某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依据法律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次,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比如,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院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此外,还有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可供选择。

仲裁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调解则强调通过协商和妥协来化解矛盾,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保护。

再者,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

当事人还有权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或对方转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胜诉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法律的威慑力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

这种威慑力使得潜在的侵权者和违法者不敢轻易侵犯他人的权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比如,刑法对于故意杀人、抢劫、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让人们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敢轻易触犯法律红线。

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途径和非诉讼途径。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二、诉讼途径1. 诉讼类型(1)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普通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对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

2. 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2)答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驳。

(3)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及时审理。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供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4)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和裁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三、非诉讼途径1. 调解(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2)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2. 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非诉讼途径。

3.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
当事人
拒绝缴纳罚款并予以检举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
当事人
获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3
当事人
陈述、申辩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

法律渠道下的权利救济途径都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最为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就是协商。

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时,不妨先尝试通过友好、平等的协商来解决问题。

协商的好处在于双方可以直接沟通,表达各自的诉求和想法,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灵活、便捷,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关系。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或者对方不愿意协商,那么调解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调解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来进行,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组织等。

调解人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分析纠纷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权利救济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的特点。

在一些商业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仲裁被广泛应用。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相对简便,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要说的就是诉讼,这是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的程序较为严格,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我国,诉讼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大类。

民事诉讼主要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刑事诉讼则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的追诉和审判。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导读: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四种,除了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还有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而这四种救济方式又分别有自己的分类方式。

民事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有几种(一)、法律救济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

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

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

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

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

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或者具有明确含义的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的救济问题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律依据和救济的适用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1. 依法办事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首先应依法产生。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

行政机关只有在行使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的效力。

2. 法定授权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遵循法定授权的原则。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必须依据于相应的法定授权。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行使了法律不具备的权力,其行政行为的效力就会受到侵害。

3.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的效力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根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因此,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当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行为救济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原则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对不服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起的、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被视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改正。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提起的救济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3.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当事人通过协商和约定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和解的法律依据主要在《行政程序法》中。

行政和解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但均愿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纠纷。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告送达的程序:首先应当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交由受送达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 代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联系的,才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一般为2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效力:公告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公告送达生效的例外情况:受送达人下 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 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生效后,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即 视为已经送达,公告送达之日即为送达之 日。
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公 告送达的方式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 载明,并且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注 明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
公告送达的特殊情况处理
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例如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 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通过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 的住所、工作单位等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
公告送达的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途径
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受送达人住所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的程序:先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再采取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费用:公告送达不收取费用。
公告送达的程序
公告送达的方式: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公告栏、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
当事人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和依据
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法律责任和 处罚结果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非题(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资格考试)

是非题(城管执法系统执法资格考试)

一、是非题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正确)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正确)3、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正确)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错误)5、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正确)6、根据罚缴分离的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错误)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正确)8、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正确)9、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错误)1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错误)11、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正确)12、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正确)1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以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错误)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普及,人们对于权益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而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背景、概述、理论依据、救济途径和现实意义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进行全面阐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加强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通过法律手段对受到侵害的公民权益进行保护和恢复。

三、理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依法治国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人民主权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三是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救济途径(一)申诉与复议: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申诉和复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相关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这是行政诉讼前的一种重要救济途径。

(二)行政诉讼:当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经复议后仍无法获得满意答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救济途径。

(三)赔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结束后,如果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经济纠纷中的司 法救济途径有哪些

经济纠纷中的司 法救济途径有哪些

经济纠纷中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哪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经济纠纷时,了解并运用适当的司法救济途径至关重要。

这不仅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经济纠纷中的主要司法救济途径。

首先,民事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当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履行、债务纠纷、侵权损害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起诉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被告则有权利进行答辩和反驳。

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仲裁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快捷性等特点。

与民事诉讼不同,仲裁需要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高效、准确地解决纠纷。

而且,仲裁过程和结果一般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比如,在一些国际贸易纠纷中,由于涉及的法律和商业规则较为复杂,当事人往往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以避免因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而导致的困扰。

再者,行政复议也是一种可能的救济途径。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该决定。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民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答案】D 【解析】当事人未能“及时”(首次开庭前)提
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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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 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 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 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解释】就上述事项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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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 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 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 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 家秘密的除外。
的仲裁程序解决。
【例题5·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
内容的有( )。(2013年)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解析】选项BC:注意区分“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仲裁员”

法律救济渠道知识点总结

法律救济渠道知识点总结

法律救济渠道知识点总结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请求补救的行为。

法律救济是法律保护权利的重要方式,通过法律救济,当事人可以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实现公平正义。

二、法律救济的种类1.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请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

2.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当事人依据行政程序规定,向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追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

例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其他救济除了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救济方式,如仲裁、调解、谈判等方式。

三、法律救济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并非所有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得到解决,有时候也要根据一些适用条件来决定是否可以得到救济。

1.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有权利进行救济申请。

2.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法律救济通常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如果权益不是合法的,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3.法律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支持,法律具有约束力才可以得到救济。

四、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请求救济。

2.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上诉、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通过行政程序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

3.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和解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四、法律救济的程序1.立案在司法救济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对被告进行起诉。

2.审理经过法院受理、立案后,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进行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3.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最终作出判决书。

4.执行当得到判决之后,如果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判决结果。

行政案件告知的法律依据(3篇)

行政案件告知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相关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处理结果等事项的行为。

行政案件告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行政案件告知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即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五)当事人的其他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二)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三)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行政复议的结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一)申请许可的条件、程序;(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三)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四)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依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告知的内容和程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一)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和目的;(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五)当事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权利救济与法

第八章 权利救济与法

本案中,饭店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本案中,饭店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但刘某的具体情况是消费后无法立即支付费 使饭店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用,使饭店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 如不采取必要措施,很有可能导致饭店的合 如不采取必要措施, 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虽限制了刘的人身自 但应当免责。原因是, 由,但应当免责。原因是,饭店在无法得到 合法费用并且在不认识刘的情况下将其滞留, 合法费用并且在不认识刘的情况下将其滞留, 属于自助行为。 属于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自助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须因保护自己之权利。 第一, 须因保护自己之权利。 第二, 须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二, 须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第三, 须非采取该行为, 第三, 须非采取该行为,则以后权利无法 实现或难以实现。 实现或难以实现。 第四, 须采取恰当的自助方式, 第四, 须采取恰当的自助方式,不得超过 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
3.专属管辖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纠纷提起的诉讼 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 提起的诉讼, 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纠纷提起的诉讼, 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2、简易程序 、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二审程序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 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审判监督程序(纠错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

新行政强制法全文

新行政强制法全文

新行政强制法全文2017年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第十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着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冻结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三节代履行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第五十九条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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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陈述、申辩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当事人
申请听证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当事人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和依据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行政许可
序号
主体
权利类型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1
申请人
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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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处罚序号主体Fra bibliotek权利类型
受理机关
法律依据
1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申请人
获知听证、招标、拍卖、检测等所需时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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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3
当事人
拒绝缴纳罚款并予以检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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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关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3
公众
查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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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
申请人
获知办理许可期限延长理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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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9
个人或组织
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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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10
申请人
6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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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
申请人
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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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8
申请人
延期行政许可期限的权利
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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