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合集下载

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产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热灌装用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抽样数量×个。
其它类塑料瓶盖
增加: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作为发证检验项目。
垂直载压不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其它类塑料瓶盖检验项目为相应材质卫生性能全项。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普通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照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称量设备、原料混合设备、挤出流延双向拉伸机组、分切机等.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增加: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为: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塑料薄膜和薄片气体透过性试验方法压差法
增加:聚酯无汽饮料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碳酸饮料瓶、热灌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分别抽取.企业生产塑料奶瓶产品时,必须单独抽取该类样品。其它类塑料瓶盖抽样方法参照“塑料防盗瓶盖”。
表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无汽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修改为:碳酸饮料瓶抽样数量×个。
。必备的生产设备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必备的生产设备为:称量装置,工艺参数监控装置,牵引、切割、卷取设施及设备,挤出或压延机组.
. 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表片材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表
增加:其它类食品包装用片材、食品包装用复合片材的相关标准为:
相应产品标准、相关卫生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塑料 膜和片润湿张力试验方法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解读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四条
(二)审查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 性、 规范性、 符合性为 主要审查内容。申请人 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食 品生产的法律法规, 是 否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通则、 审查细则要求。
现场核查 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 的一致性、 合规性为主 要审查内容。深入到生 产现场, 对申请人的生 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 是否符合食品生产 许可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3、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
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 报告的要求;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简化了许可文书。
二、《通则》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1、对申请人的要求
(7)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第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理要求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 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1、对申请人的要求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保证食品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的安全和合法性,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是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指导文件,以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所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食品生产企业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证件。

3. 申请程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场所信息、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材料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有疑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3.现场验收: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对企业生产场所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企业的卫生条件和生产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技术评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5.审查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验收和技术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分为准予申请和不准予申请两种情况。

6.发放证书:对于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对于不准予申请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申请的原因,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4.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生产场所信息:包括生产场所的建筑和设施、卫生条件等。

•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的控制、产品质量的检验等。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实施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准入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通则旨在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规运营,促进食品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境内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三、申请条件1.生产场所:申请企业须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场所,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2.生产工艺:申请企业应具备科学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管理人员:申请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并确保其在岗位上的连续任职时间符合规定。

4.从业人员:申请企业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5.原辅材料:申请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材料,并保留相应的采购记录。

6.检验设备:申请企业应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7.污染防治:申请企业应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废物处理。

四、申请流程1.预备工作:申请企业应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场所、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计划等。

2.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企业应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3.审核和现场检查: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

4.审批和发证:经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将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公示在相关网站上。

五、监督与检查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将对持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其食品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抽检与监测:监督机构将对持证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评估其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率。

3.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持证企业,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可能吊销或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个问题第十九个问题:许可审查流程1.申请与受理申请:申请人登录所在地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资料审查: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审查与决定审查: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书面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是对产品和生产条件与许可实施细则要求的具体条款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对检验结论进行验证的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许可审查细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现场核查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应产品的许可审查细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审查要求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核查结论。

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审查情况及核查结论等,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符合审批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予许可: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许可证颁发与公告许可证颁发: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予以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法定工作时限内,将准予许可决定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通则。

二、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食品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

三、审查原则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基于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2.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注重风险评估,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3.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注重过程控制,强化食品生产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四、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应向食品监管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配方等相关资料。

2. 行政审核:食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合格。

3. 风险评估: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原料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估,分析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 现场检查:食品监管部门派遣执法人员到食品生产企业现场进行检查,查看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卫生条件,以及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记录管理等。

5. 技术评审:食品监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交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估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6. 决策审议: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食品生产许可,并对许可期限和范围进行规定。

五、审查标准1. 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安全可靠的原料和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

2. 质量管理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格率。

3. 卫生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证食品生产环境的卫生安全。

4. 设备设施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生产设备,设施运行正常、无故障,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培训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培训资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培训资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管。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档主要介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培训资料,帮助食品生产企业了解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概念和目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其目的是保障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主要内容1. 审查申请资料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

食品监管部门将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2. 现场检查食品监管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3. 抽样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产品抽样进行检验,以检测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 风险评估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监管部门将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企业的风险等级。

5. 审查结果和许可决定根据以上审查内容,食品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审查结果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授予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提交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审查资料:食品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原辅材料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3.现场检查: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进行检查。

4.抽样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风险评估: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 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 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 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 条件审查记录表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5.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 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设备布局图3份。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适用范围
•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 包括审核资料 核查现场 检验食品
©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三批次
茶叶、酒类、蔬菜制品、可可及焙烤制品、水 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 品等
>>
0
>>
葡萄糖、饴糖、麦
芽糖等
1
>>
2
>>
3
>>
4 >>
1.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核心内容
1.食品生 产许可证制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版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含审核资料、核查现场与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有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与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与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习惯,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有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能够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与与申请生产的食品有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

要紧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首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食品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卫生和安全。

其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时,监管部门会对其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原辅料等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另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还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食品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记录管理和溯源体系,确保产品追溯和质量可控。

最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持证企业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总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执行,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管食品生产企业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保障。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食品产品。

食品生产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行业,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环节。

因此,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制裁。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制定旨在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能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首先,食品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注册情况、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产品工艺流程、原辅料购进和使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对企业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

其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食品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生产设施和设备是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条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下面是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

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

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

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

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

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

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4.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

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4.9 判定原则及决定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审查结论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4.12 意见反馈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5.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5.1 通知检验事项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结论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告知申请人批量食品抽样基数、检验项目等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事项。

5.2 样品抽取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审查组织部门及时安排人员按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实施抽样。

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

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3 选择检验机构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5.4 样品送达5.4.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

5.4.2 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5.5 样品接收5.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

5.5.2 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

5.5.3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

5.6 实施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5.7 检验结果送达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 许可检验复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

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

5.9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食品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6.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

7.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8.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法律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注意事项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 申请人陈述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 申请人治理结构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申请人陈述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

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

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

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

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月产量可以达到、年产量可以达到。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申请人治理结构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字[ ]第号: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3: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字[ ]第号:你(单位)申请的,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项及有关产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4: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附件5: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申请人名称):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现定于___年___月___日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生产场所等进行现场核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