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
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调解、谈判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开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复议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施和效果,能够合理地调整行政行为,起到纠正错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予以通知。
复议决定应当明确合法依据和理由,便于当事人了解复议决定的依据和原因。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集聚专业化人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法院的衔接与协作,形成互相补充、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推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一)行政许可或者不许可行为;(二)行政处罚决定;(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行政纠正决定;(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否属实,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复议的事项、程序和期限,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复议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事项,应当组织复议庭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复议机关的名称、复议决定的日期、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行政行为的依据、复议决定的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请求有权行政机关复议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条行政复议依法进行,由行政机关复议决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关。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进行复议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第八条国家行政复议机关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第九条地方行政复议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在三十日内无法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写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行政复议程序以复议决定作结。
第四章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执行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拘束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拘束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秘密商业信息、个人隐私和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内容应当保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受理平台,方便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法由国务院进行解释。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2.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3. 《行政复议申请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复议:指申请人请求有权行政机关复议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
行政复议法释义许安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行政机关法治化、透明化,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便纠正滥用职权、违法处分、不当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应当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依法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守申请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行政复议活动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事实应当清楚、确凿。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坚持处理事实真实、依法裁量、效率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务人民,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行政复议活动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口头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政复议主体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尚未终结。
(四)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时效。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案件,可以延长受理期限,并向申请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5.29•【文号】国务院令第499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第六条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人或者本组织受到的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复审和改正该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复议应当遵从公正、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程序合法为前提。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当重视调解,尽量争取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二章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处(地址)等基本情况;(二)受到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三)申请的复议事项及理由;(四)附有证明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和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决议是否复议此案。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复审文件,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进行复审。
如不同意当事人的恳求,复议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及其依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未依照规定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的,经申请人恳求,可以直接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省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时,应当在15日内做出复议决议;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在10日内做出复议决议。
如情况特别,可以延长复议期限,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调解和决议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恳求的有关行政行为进行调解,依据实在情况做出调解方案,并告知当事人。
假如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调解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议,同时要求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调解方案执行。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 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基于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 而产生。申请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立案后,才能引起行政 复议法律关系。这是引起行政复议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 一不可。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城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9)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基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 申请对其审查。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 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主体变更包括:(1)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 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被撤销 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继续行使 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 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3)作为申请 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4)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括:(1)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发某些复议请求的。(2)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 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文章来源:/Content-88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申请人第五条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行政法第十一章行政复议
❖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性质不同。 其二,审理机关不同。 其三,所适用的程序不同。 其四,审查范围不同。 其五,法律效力的终局性不同。
❖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复议必经。复议必经又称复议前置。 第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关系。即在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上,允许 当事人自由选择。这种选择性的关系可具体表现为: 其一,先复议后诉讼。 其三,只复议不诉讼。
大家好
1
行政救济
一、定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国家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 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 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 1、以相对方请求为前提 2、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3、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
机会。这封信随后被转到了市局法制处,民警告诉姜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于是,姜文提起行政复议,他认为自己没有跟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嫖
娼。
❖
法制处民警积极介入调查这起案件。9月25日,姜文又主动提出撤销行
政复议申请。他在申请书中写道:“通过在收容教育所的学习教育,我已认
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是违法的,决心真心服从处罚决定。”
分类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其一,二者产生的根源相同。它们都源于行政纠纷的存在,都是解决行 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其二,目的和作用相同。二者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三,审查对象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起因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 其四,形成的条件相同。二者都因相对方的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 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其五,二者的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三方性。作为裁决者的复议机关或人民 法院,都是以独立的公平第三者身份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的行政争 议作出复议裁决和审判。 其六,适用的原则、程序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作出的裁决的种类和执行 的手段也基本相同。
石家庄市统计局行政复议办法-
石家庄市统计局行政复议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统计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统计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统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统计局及各县(市)区统计局执法部门。
第二章接待登记办法第三条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指定人员接待,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出具《行政复议材料收取凭证》交付申请人。
第四条对县级统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石家庄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统计局应当受理。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事项或者不属本部门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五条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对内容欠缺且不能当即补正的申请书,应当要求申请人另行补正,受理期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提出口头申请的,要做好记录,予以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三章受理立案办法第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审查完毕。
其中,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由政策法规处长审批。
立案人员对复议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五)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四)司法最终原则 (五)有限调解原则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自由选择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这也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最普 遍的一种类型,对绝大部分行政争议,都可采 取此种方式进行救济。
(二)复议前置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这是一种行政复议前置的模式, 即必须先经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以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限。
第一,《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 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 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受理 进行形式审查,在五日内作出处理。 1、依法予以受理 2、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3、依法要求补正 4、复议申请的转送 5、督促受理
(三)审理
1、审理机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复
议机关中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
2、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第11章 行政复议
可以附带提出对该行为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
合法权益标准
凡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都在行政复 议的保护之列; 行政复议不排除“国家行为”。
违法和不当标准
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 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居间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
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 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 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 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 执行条件:
– 申请人或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 执行主体:
– 原机关(适用于维持决定) – 复议机关(适用于变更决定) –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执行措施
• 对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事实和依据
• 事实:
– 举证责任倒置;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规定
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工作,提高案件复议效率,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要求的案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简便、廉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案件信息管理和案件质量评估机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分类管理机制,根据案件类型、性质、复议请求与复议对象等因素分类管理案件。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接收和登记管理机制,对复议申请及时、准确登记,确保案件畅通有序。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核和立案管理机制,依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调查取证管理机制,依法对立案的复议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裁决管理机制,依法对符合审理条件的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及时作出裁决。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执行管理机制,对依法裁决的复议案件进行执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评价检查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管理工作实行定期评价、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流程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流程包括接收登记、审核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审理裁决、执行监督、质量评估等环节。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流程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确保各环节顺畅、清晰、规范。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管理流程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接收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苴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査并作出决过的一种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⑵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⑶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⑷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⑸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行政复议除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基本原则之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它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4、不调解原则5、书而复议原则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并将对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巨大的作用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英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制制度;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苴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崔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C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I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八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特点: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的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因此,不能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简单地归结到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应该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看成是一种具有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相同特性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拿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⑴行政复议机关。
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⑵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①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英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苴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苴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②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尖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尖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0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④行政复议代理人。
指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可以代为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人。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另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0⑶行政复议的英他参与人。
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0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用绕着査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世的法律地位,享有一泄的复议权利, 承担一世的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议义务也不同0⑴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决定权)等。
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进行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介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0 ⑵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法定的义务。
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同申请人柑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3)行政复议代理人由于代理权的来源不同,他们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不一样。
法;弋理人是代理没有复议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复议的,決地位等同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职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法律后果由北代理人承担(4)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在行政复议中应如实作证,提供符合实际的鉴定书、貞. 实的勘验书和如实的翻译,这既是他们的权利•又是他们的义务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⑴就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⑵就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苴他复议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而言,其客体即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⑴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发生苴基于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幷他组织的申请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
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是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缺一不可。
⑵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变更:其中包括主体变更和客体变更。
土体变更包罢①S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②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苴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复议。
③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苴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③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继续参与复议。
客体变更包搔①审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变更了某些复议请求的0②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前改变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同意撤回复议 申请,从而使复议在客体变更的情况下进行。
⑶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火可以分为部分消灭和全部消火。
部分消灭是行政复议机关与鉴定人等复议参与人之间的具体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火。
全部消灭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复议法律关系的消火。
行玖复议法律茨系金鄒逍灭包扭下列几程備况:① S 丽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 案的: ② 作九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又没有近亲属的,行政复议机关视为没有必要继续复议而终止复议; ③ 在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人改变次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 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的:④ 案件审査完毕,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宦的。
行政贷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圧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 I 札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 作出决泄的权限划分。
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种类一、 对拘留、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査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4^的经营自主权的:四、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 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对行政机关作出地有关许可证、执照、 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崔不服的: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冇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 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上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九、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加他英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苴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一、 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分为一般管辖勺特殊管辖;二、 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分为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三、 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分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四、 从皆辖的灵活性原则来看,分为指;4^管辖与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世的齐项步骤、形式、 顺序和时限的总称。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行政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期间和送达•行政复议的申请1. 申请人在法世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2.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法世的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口头或书而)。
(1) (2) (3) (4)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査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世是否收案和处理(收到申请5日内进行审査)。
不受理的情况: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考没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4、复议申请超过法宦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5、M议中请提出支^前,已向法院起诉的。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的法律链接作了明确的区分,主要包括:1、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受理优先,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