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合集下载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

【篇一】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他项权利》知识点土地抵押权:土地抵押权是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性土地他项权利。

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债务清偿为目的,不转移占有而就自己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权和就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具备抵押权的共同属性,适用抵押权制度的共同规则。

但土地抵押权是设立于土地之上的权利和负担,属于土地权利的范畴,又要适用土地权利制度的有关规则,并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

因此,对土地抵押权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特点:(1)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流转性,地产市场流转的只是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抵押权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依赖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存在而不是土地的自然存在。

(2)抵押权的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权利客体的限制性。

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其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抵押权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我国法律对一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如果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允许抵押,实际上就等于突破了这些规定。

例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可流转性,因而不允许抵押。

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不能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转让,因而也不能单独用于抵押。

(3)抵押人必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在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设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不得在该土地上另行设定抵押权。

例如,对于已经发包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以抵押人身份为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资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大纲第一科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权利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组织(四)国家五、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意思表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六)无效民事行为(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六、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种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七、时效与期限(一)时效概述(二)取得时效(三)诉讼时效(四)期限八、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效力(三)物权的种类(四)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公示九、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三)所有权的取得(四)共有(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六)相邻关系十、用益权物(一)用益物权概述(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企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五)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六)典权十一、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十二、合同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担保十三、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成立)(二)合同的效力十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十五、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终止十六、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的免责事由第二部分行政法基本知识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二)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概述(二)行政机关(三)公务员(四)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三、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行为的成立和合法要件(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四、主要的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处罚(四)行政强制五、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概述(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三)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六、行政责任(一)行政XX与行政不当(二)行政责任七、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X围(三)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五)行政复议程序八、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受案X围与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证据(五)行政诉讼程序(六)行政裁判(七)执行程序九、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概述(二)行政赔偿X围(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赔偿程序(五)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第二科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一、概论(一)土地登记的概念、目的和意义(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三)土地登记的效力(四)土地登记的特点和基本原则(五)土地登记的内容(六)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和土地登记机关(七)土地登记的分类(八)世界土地登记制度比较二、土地登记程序(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的目的、内容、X围和种类(三)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四)土地分类体系(五)城镇及村庄地籍调查(六)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七)权属审核的概念、依据和内容(八)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九)注册登记(十)土地证书的种类、填写方法(十一)土地登记的办理期限三、初始土地登记(一)初始土地登记的概念、特点、程序(二)初始土地登记公告(三)初始土地登记权属争议处理(四)未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处理四、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特点(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和特点(五)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类型和登记要点(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概念(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八)国有土地租赁和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及登记要点(九)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概念和特点(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授权经营适用企业(十一)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十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要点(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及特点(十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十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及特点(十七)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设定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五、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一)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概念、特点和类型(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三)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概念和登记要点(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概念及登记要点(五)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概念和登记要点六、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一)名称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二)地址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三)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概念、要点七、注销土地登记(一)注销土地登记概念、种类(二)注销土地登记的要点八、其他土地登记(一)更正登记的概念、方式和要点(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三)地下建筑物用地的登记(四)公路线路用地的登记九、土地证书查验程序及有关问题处理十、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一)土地登记资料包含的内容(二)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X围、方式(三)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程序十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一)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概念、种类(二)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管理的内容第三科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一、土地权利(一)土地权利的概念及特征(二)土地权利设置的原则二、我国现行土地权利制度(一)现行土地权利体系(二)土地所有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X围(四)土地使用权的涵义、法律特征、限制和类型(五)土地抵押权的涵义、法律特征(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关系(七)土地抵押权的终止(八)土地租赁权的涵义、法律特征(九)土地使用权出租法律关系(十)土地相邻权三、确定土地权属(一)确定土地权属的概念(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律依据(三)确定土地权属的一般原则(四)确定土地所有权(五)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六)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四、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和处理原则(二)土地权属争议管辖的概念、原则和X围(三)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四)土地权属争议受理(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六)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五、土地确权政策法规。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备考资料

精选最新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备考资料

登记受理:受理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一、受理的主体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依照争议管辖的规定受理申请。

二、受理的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四、承办人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类案件受理范围:1、不服批准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纠纷案件;2、确认批准、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纠纷案件;3、实施征地行为侵犯农民知情权、确认权纠纷案件;4、确认征收土地面积、用途、边界纠纷案件;5、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裁决纠纷案件;6、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纠纷案件;7、确认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纠纷案件;8、行政机关干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9、土地承包权行政处理纠纷案件;10、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11、不服行政处罚、强制交出土地纠纷案件;12、不服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纠纷案件;13、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4、土地招牌挂行政行为纠纷案件;15、不服颁发采矿权、探矿权证纠纷案件;16、不服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纠纷案件;17、不服颁发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拆迁许可行政纠纷案件;18、不服划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行政决定纠纷案件;19、不履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纠纷案件;20、不履行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纠纷案件;21、不服拆迁补偿裁决纠纷。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一个专业的职业,负责为客户办理土地登记等
相关事务。

对于想要从事这个职业的人来说,需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才能够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无误地为客户提
供服务。

首先,在考试之前,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需要先了解相关的知识
和技能要求,可以通过培训课程、专业书籍等方式学习。

另外,还需
要熟悉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便在工作中遵循相关规定。

其次,考试内容通常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部分主要涉及
土地登记的基本知识、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面试部分则主要考察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职业素养、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考试成绩达
到一定标准后,便可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最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并不仅仅是有了职业资格
证书,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

在工作中,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责任心,确保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具备很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以便与客户有效沟通,解决相关问题。

在总结中,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重要的门槛,需
要申请人充分准备,并确保能够通过考试。

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
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积淀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和专业的服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篇民法基本知识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熟悉民法调整的对象。

了解民法的作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概念。

熟悉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了解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民事主体掌握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的概念、特征和分类,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的概念。

熟悉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法人的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合伙财产和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了解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五、民事法律行为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意思表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了解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

六、代理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熟悉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权的终止,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

了解代理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基本地籍图的内容:基本地籍图的图面表示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在清楚反映地籍要素、必要的建筑物及其占地状况、土地分类界线的原则下,适当反映其他地物要素。

具体讲,地籍图的内容分为地籍要素和地物要素。

1.地籍要素(1)行政界线,其内容与要求与房产图一致。

(2)地籍号、地类号、座落、土地使用单位等应与地籍调查表一致。

面积仅在铅笔原图上注出,以平方米为单位,注至小数点后两位。

每宗地都应注出地籍号和地类号。

宗地跨幅时,相邻图幅均应注出。

路、街、巷应注名称,宗地内注出门牌号,相连门牌号可跳注,字头向西或向北。

宗地内还应注出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共用宗地应注出主要使用单位。

(3)宗地界址点与界址线。

宗地界址点应准确反映实地情况,界址点应严格位于界址点中心连线上。

界址边长小于或等于图0.8mm 时,不绘界址线,在0.3mm—8mm之间时,界址点圆圈符号重叠部分不绘出。

原图上应注解析界址点,连号可跳注。

街坊外围轮廓与最外层宗地的外侧界址线重合时,巷口用虚线连接,以表示出街坊范围。

各类线状地物与界址线重合时,只绘界址线。

(4)已完成土地分等定级的区域,应表示土地等级界线。

(5)地籍平面控制点是测定界点和变更地籍测量的依据,图上应表示其位置、名称、等级、埋石状况。

2.地物要素地籍图的地物要素与房产分幅图的地物要素一致。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地籍调查》复习要点地籍测量草图的内容与要求应根据测绘方法而定;一般应表示下列内容:1.平面控制点及控制点点号。

2.界址点和建筑物角点。

3.地籍区、子区与地块的编号及名称。

4.土地利用类别。

5.道路及水域。

6.相关地理名称、门牌号。

7.观测手簿中所有未记录的测定参数。

8.为检核而量测的线长和界址点间距。

9.测量草图符号的必要说明。

10.比例尺、精度等级、指北方向线。

11.测量日期、作业员签名。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一、考试目的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一)民法部分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农用地使用权问题:1)基本概念: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般期限规定为30年;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农用地使用权,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2/3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权利取得:不同权利主体取得存有差异性;我国鼓励四荒土地开发利用,可采用招、拍、协议方式。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主要内容:发包人、承包人。

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4)承包土地的调整:需要2/3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要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5)农用地使用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部分处分权;可依法继承。

6)四荒地使用权:须按约定或达到一定转让条件方能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经发包方书面证明同意的,能够实行抵押。

7)农用地使用权的限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耕地闲置2年以上的,能够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1)基本概念: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3)宅基地的取得程序:主体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4)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及限制:占用;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申请后2年未建,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未恢复使用的,收回其宅基地。

【篇三】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基础知识点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问题:1)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股、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2)权利取得:向县级土地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3)权能及其限制:拥有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权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地籍调查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地籍调查

【导语】2020年⼟地登记代理⼈考试⼤纲依旧沿⽤《⼟地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考试⼤纲2017年修订版》,只对附录中政策法规依据进⾏增补,⼟地登记代理⼈频道⼩编为⼴⼤考⽣整理了“全国⼟地登记代理⼈《地籍调查》考试⼤纲(2017年修订版)”,供⼤家参考学习。

⼟地登记代理⼈《地籍调查》考试⼤纲(2017年修订版) 考试⽬的 考查应考⼈员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权籍调查任务的操作能⼒,包括对权籍调查内容、程序、⽅法、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对权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能⼒。

第⼀部分权籍调查基础知识 ⼀、权籍 (⼀)考试⽬的 考查应考⼈员对权籍的内容、类别及权籍制度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权籍内容、特点及演变 2.权籍类别及变化 3.权籍制度 4.权籍管理⼿段与⽅法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权籍的基本内容,权籍类别。

熟悉:权籍的特征,权籍制度,权籍管理⼿段与⽅法。

了解:权籍内容演变,权籍类别变化。

⼆、权籍调查 (⼀)考试⽬的 考查应考⼈员对权籍调查内容、作⽤、分类及调查基本内容与依据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权籍调查内容 (1)宗地信息 (2)宗海信息 (3)房屋(建、构筑物)信息 (4)森林和林⽊信息 (5)其他信息 2.权籍调查分类 (1)宗地权籍信息调查 (2)宗海权籍信息调查 (3)房屋(建、构筑物)权籍信息调查 (4)森林和林⽊权籍信息调查 (5)其他信息调查 3.权籍调查作⽤与意义 4.权籍调查技术依据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权籍调查内容。

熟悉:权籍调查分类,权籍调查技术依据。

了解:权籍调查作⽤与意义。

三、权籍图 (⼀)考试⽬的 考查应考⼈员对权籍图的内容、基本特征及权籍图坐标系统、⽐例尺、分幅与编号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考试范围 1.权籍图内容 2.权籍图种类与特征 (1)地籍图 (2)海籍图 (3)不动产单元图 3.权籍图坐标系统、⽐例尺、分幅与编号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权籍图内容,权籍图种类。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要点提炼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要点提炼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要点提炼代理指界的操作程序:1.收集相关土地权属资料,深入了解土地产权状况土地登记代理人在了解情况、搜集资料的过程中要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宗地权属的发生、演变过程,权属性质、土地用途及使用情况。

(2)宗地界址是否明确,有无争议,与谁有争议。

(3)如果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4)有无确凿的资料或证据确认界址。

(5)如果有界址争议,有什么可行的方案能够解决。

对于没有争议的宗地,其宗地界址在委托人确认后由土地登记代理人参照执行。

2.现场勘察根据原有土地权属等资料,土地登记代理人应与委托人就宗地界址达成共识后,还需要双方共同到现场勘察确认界址位置,并由委托方签字认可。

3.现场指界权属调查人员实行实地界址认定时,土地登记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到现场指界、认定。

界址认定时,土地登记代理人理应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

指界过程中,界址位置如果有争议,土地登记代理人要耐心听取调查人员现场调解,并记录调解处理情况;对于有争议的且已经由委托方确认解决方案的界址,土地登记代理人严格按照解决方案办理。

4.向委托人反馈信息并即时提供建议代理指界后,土地登记代理人要把指界情况、调解处理情况即时向委托人汇报。

委托人事后有异议的,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要点提炼土地登记的损害赔偿:(一)申请不属实或因土地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登记有误或有遗漏的更正登记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关的过错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致使土地登记发生错误,土地登记机关应承担更正登记费用。

因该错误登记导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试题及答案(卷五)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试题及答案(卷五)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试题及答案(卷五)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解结案的,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将调解书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A.5B.10C.15D.30【答案】C2.下列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证据类型内容的是()。

A.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B.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C.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D.调解应当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答案】D3.下列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B.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C.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视为撤回申请,案件撤销,程序终止D.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4.下列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的是()。

A.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B.认定的事实C.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D.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答案】D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A.6个月B.3个月C.15个月D.10个月【答案】A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A.45天B.30天C.15天D.10天【答案】C7.张某与王某就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案件的承办人刘某是张某的儿媳妇,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回避B.张某应当回避C.刘某应当申请回避D.刘某是否回避,由受理此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答案】B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个工作Et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A.3B.5C.7D.10【答案】B9.因情况复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批准。

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大纲2020 年 6 月

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大纲2020 年 6 月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1
一、土地的概念.........................................................................................................1 二、土地与自然资源................................................................................................ 1 三、土地的分类.........................................................................................................2 四、土地实体及特征................................................................................................ 4 五、土地权利.............................................................................................................4 六、土地法律与政策................................................................................................ 5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1986年4月12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89年4月4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1990年5月1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1994年5月12日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1995年6月30日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公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年4月29日公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999年3月15日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2年8月29日公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5年4月27日公布)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2005年10月27日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2006年8月27日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2007年3月16日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007年5月29日公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7年10月28日公布)20.《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2月7日公布)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995年3月11日)2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1998年2月17日)2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2001年2月2日)2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1997年5月9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修订)25.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2001年11月9日)26.《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002年12月4日)2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2]116号,2002年12月26日)28.《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1月3日)2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发布)3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31.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5年6月18日)33.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年5月31日)3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年8月31日)35.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2006年12月23日)3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2007年4月4日)3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公布)3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2007年12月30日)39.《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12月30日)40.《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年1月3日)41.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2008年1月22日)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3号,2008年4月3日)43.《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2008年4月8日)44.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2008年4月29日)4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2008年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4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2008年7月8日)47.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2004年2月10日)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5号,1998年9月1日)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000年9月29日)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2002年10月11日)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2002年12月3日)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2003年1月9日)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17号,2003年10月14日)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4年10月26日)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2004年11月23日)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2005年11月14日)三、技术规程、规范58.TD1001—19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59.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60.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61.TD/T1014—2007《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62.CJJ8—1999《城市测量规范》63.CJJ73—199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64.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65.GB/t13989—1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66.TD/T1015-200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67.GB15968—1995《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68.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9.《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原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1984年9月4日)70.《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2年1月31日)71.《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1998年3月10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本文概要】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在即,因此目前这个阶段教材应该看完一遍,该强化一下自己对于教材考点的记忆,及时查漏补缺。

本文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更多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资讯,请关注本文为您实时更新的内容。

【篇一】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目前我国耕地形势:我国耕地资源最突出的特点是“三少”:一是人均耕地少。

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39亩,仅及世界人均土地面积的1/3;二是优质耕地少,我国中低产田与高产田的比例约为7:3;三是后备耕地资源少,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总潜力约为2亿亩,但水、土、光、热条件比较好的只占40%,能开垦成耕地的只有约8000万亩。

联合国化定的人均耕地警戒线为0.8亩,但我国2000多个县级城市中,又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警戒线,其中463个县人均耕地甚至不足0.5亩。

目前,土地粗放、浪费现象严重。

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继续占用耕地的情况不可避免。

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篇二】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民以食为天。

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大事。

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

近年来,耕地面积连年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断下降,粮食总产量和人均粮食占有量连续几年减少。

2003年粮食总产量降至8613亿斤,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最低点。

而粮食消费量逐年增加。

今后,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

提高粮食供给能力,保持粮食供求平衡,任务相当艰巨。

粮食生产的基础是土地。

我国现在耕地复种指数已很高,仅靠提高单产难以弥补因耕地减少损失的粮食生产能力。

如果不严格土地管理,坚决遏止耕地快速减少的趋势,我们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

【篇三】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登记实务》辅导资料整理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切实保护耕地最要紧是的保护基本农田,一是总量不能减少。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

选择题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主要目的是:A. 评估考生的土地资源管理能力B. 考核考生对土地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正确答案)C. 测试考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的专业水平D. 评估考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内容范围?A. 土地权利理论与实务B.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C. 高级财务管理与会计分析(正确答案)D. 地籍调查与测量技术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所有土地权属争议都应通过诉讼解决B. 土地权属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正确答案)C. 土地权属争议只能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决定D. 土地权属争议不影响土地登记的进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下列哪项描述是准确的?A.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使用者B.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C.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出让金(正确答案)D.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者可以自由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登记流程中,下列哪一步骤是首要的?A. 土地权属审核B. 土地权利人设定C. 土地登记申请(正确答案)D. 土地证书颁发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职业素养?A. 熟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B.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C. 精通多种外语,便于国际交流(正确答案)D. 保持职业道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关于土地他项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B. 土地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等(正确答案)C. 土地他项权利不需要进行登记D. 土地他项权利可以随意转让给第三方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中,关于地籍调查的说法,下列哪项是错误的?A.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B.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C. 地籍调查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正确答案)D. 地籍调查需遵循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下列哪项是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合格后获得的证书?A. 土地管理师资格证书B.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正确答案)C. 不动产登记官证书D. 土地评估师资格证书。

最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

最新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

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大纲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二○○八年八月目录考试说明 (3)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4)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7)第三科目地籍调查 (9)第四科目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11)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13)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16)《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6)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6)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7)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23)考试说明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

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

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考试性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使用土地登记代理工作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各种土地登记案例的实际水平。

二、考试基本要求
(一)民法部分
1.掌握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2.熟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了解不同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处理不同主体申请土地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3.熟悉民事行为的分类,能区分土地登记代理事务中涉及到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相关规定处理附条件、附期限、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问题。

4.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熟悉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使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

熟悉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掌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特殊制度的法律要求。

6.掌握民法中关于时效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时效制度保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7.了解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规定,掌握物权的基本分类,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准确使用物权法律规则。

8.了解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作用和各种具体物权种类
的不同法律要求,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案例。

9.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
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浮动抵押、额抵押制度等。

10.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11.熟悉关于合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
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

12.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了
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
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相关的合同问题。

13.使用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
非物权担保方式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合同担保问题。

在实
践中使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部分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

2.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
行为,使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

3.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相关法
律规定,处理在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4.掌握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
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使用不同方法处理土地
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5.掌握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使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6.了解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7.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能够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8.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

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9.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区分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10.根据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熟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诉讼程序保护土地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

11.掌握行政赔偿程序的法律要求,熟悉行政赔偿诉讼和追偿程序的基本内容;了解行政赔偿方式、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费用。

明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的区别,使用相关规定处理土地登记代理实践中涉及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二科目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一、考试目的
考察应试人员掌握土地权利、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等方面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的水准以及使用土地权利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土地确权问题、解决土地纠纷的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