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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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证据认定

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证据认定

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的证据认定【摘要】毒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

毒品犯罪经常以集团犯罪的形式出现,具有人员复杂,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等特点,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多的困难。

对此,侦查人员一直在试图探索新的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这些侦查手段的合法与否一直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技术侦查的调查取证方式,但对于通过这些侦查手段所取得的证据效力该如何界定却是一片空白。

本文将主要介绍诱惑侦查的相关内容并对我国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做一个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引诱;证据能力一、诱惑侦查的界定(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一词最早被用于日本的侦缉毒品犯罪中,在与日本的交流与学习中,我国也渐渐转用了这一词。

诱惑侦查又称“警察圈套”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分子从事犯罪的确凿证据,而为侦查对象提供某种条件和机会,诱使其犯罪,并进而收集证据,逮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方法。

诱惑侦查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方式,在诱惑侦查中,先由侦查机关介入,制造某种条件和机会引诱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再将其捕获。

在这种情形下,先是有诱惑行为,再有犯罪行为并开展取证活动导致证据的生成。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之前有无犯罪倾向和意图可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所谓“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原本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由于诱惑者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诱惑行为导致其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了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在这种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是指被诱惑者原本就有明确的犯罪意图甚至已经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而诱惑者只是为其提供了一种有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三)诱惑侦查的适用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侦查行为的侦查手段,且其适用不当便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其适用的条件也很严格。

最新-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精品

最新-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 精品

漫谈诱惑侦查存在的理性分析摘要诱惑侦查是一种被广泛采用而又极具争议的侦查行为,概括了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诱惑侦查进行了整体的把握。

关键词诱惑侦查;机会提供型;犯意诱发型;合理性;原则1诱惑侦查基本介绍1诱惑侦查的概念。

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通过特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以此为根据提起刑事指控的侦查手段。

2诱惑侦查的特征。

首先,诱惑侦查的侦查过程与犯罪人的作案过程同步,是一种主动侦查措施,是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刺激诱使他人暴露犯罪或实施犯罪而主动采取的各种策略与手段。

其次,诱惑侦查是一种法定的秘密侦查行为,是在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展开的一种侦查措施。

再次,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

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是示之以利或者诱之以利,其模式是引蛇出洞—诱以利益—后发制人,既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真实的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也有可能触动人类天性中的某种弱点,以至陷人入罪。

3诱惑侦查的分类。

①对象明确型的诱惑侦查与对象潜在型的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是否特定明确来分类。

对象明确型诱惑侦查是指对已经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诱惑侦查。

对象潜在型诱惑侦查指在尚未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诱使其从潜在状态中暴露出来,以便揭露和证实其犯罪而实施的诱惑侦查。

②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自己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犯罪倾向,促使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

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是指对原来没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而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的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作者:卫娟娟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08期摘要:通过对诱惑侦查概念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了解,审视我国存在的诱惑侦查手段,探讨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如何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并提出立法司法建议。

关键词:诱惑侦查;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63-011 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1.1 诱惑侦查的概念对于诱惑侦查的概念,存在多种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是,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另一种是,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特殊需要,设置某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诱饵,暗示或诱使犯罪嫌疑人现身、活动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发现犯罪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或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方法。

以上两种表述,其相同点为(1)诱惑侦查主体均为侦查机关;(2)侦查目的均为打击犯罪;(3)侦查机关采取的诱惑行为基本相同;(4)针对的对象主要为犯罪嫌疑人。

1.2 诱惑侦查的分类及其区分(1)机会提供型。

犯罪嫌疑人早已蓄势待发,只是苦于没有犯罪的“天时、地利、人和”,而侦查人员为了早日抓捕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了适当的时机,进行诱惑侦查。

(2)犯意诱发型。

为了达到迅速侦破案件的目的,侦查人员欲穷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比如设计场景,在适当时间、地点,进行诱惑侦查,其侦查行为极具刺激性,正常人难以抵抗这种刺激性的诱惑,便不顾一切,实施了犯罪行为。

2 我国有关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事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上这个法条,是我国对诱惑侦查手段的唯一成文规定。

目前,一些拥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甚至是根本没有被法律授予行使侦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绩效目的,经常使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论

诱惑侦查论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80.85%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

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起混乱。

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

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保护上与世界早日接轨。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⑴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⑵,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 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⑶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erzealous)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试论诱惑侦查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试论诱惑侦查制度及其法律规制

三、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的实施,乃是鉴于侦破特殊案件的必要性而产生,然而一旦被侦查机关滥用,则可能成为侵权公民权利的肮脏手腕。所以各国普遍地对诱惑侦查从放任到规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将诱惑侦查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的制度。美国通过一系列案件,演绎了从对诱惑侦查的宽容到陷阱之法理限制再到纳入宪法的合法诉讼原则之轨迹;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手段大量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理念却远远没有产生。但是,既然法律本身包含着产生专横权力的巨大危险,那么,法治的使命就是把法律专横中权力之恶的危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问题
所谓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协助者为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或有意创造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待其实施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诱惑侦查有三个特征:一是诱使者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其代理人;二是诱惑侦查是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犯罪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侦查对象进行犯罪,采取诱惑性手段,是诱惑侦查与其它侦查手段区别的特征;三是被诱惑者的整个犯罪过程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捕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犯罪现场或者人赃并获。
对诱惑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从法理角度切入,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思考,才能为刑事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首先,从实体法角度说,因提供机会诱惑侦查而落网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过先前的独立犯罪行为,即使单看被诱惑的犯罪,其主动权也是掌握在犯罪分子手中,他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犯罪行为和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犯罪行为,诱惑者的参与在整个案件中不起主导作用,而仅是提供有利机会。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诱惑者提供机会的行为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危害。是否犯罪完全取决于犯罪分子个人。其次,从程序法角度说,诱惑侦查一般大多是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基本上都以确定的犯罪线索和特定的犯罪嫌疑目标为开始侦查的必备条件,即先有案件的发生,然后通过立案启动侦查程序,所以侦查活动的进行仍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势利导也是势在先而引在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的侦查程序是,侦查主体在得知可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摘要:诱惑侦查具有打击犯罪的高效性和侵犯人权的高风险性,我国因立法上的空白导致该侦查方式在实践中颇受争议。

本文基于这一问题在介绍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探讨了诱惑侦查种类的价值分析给出一个明确定位,从而对其给予合理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侦查诱惑侦查法律规制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分类诱惑侦查含义甚广,常指由侦查人员设置圈套或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

理论界普遍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可能已经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或者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一定的准备工作,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二是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即被诱惑人实际上并无犯罪的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诱惑侦查类型的价值评价(一)“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价值评价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指标就是使刑事案件能得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处理,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直接目的。

反映在诱惑侦查活动中,就是诱惑侦查活动的客观、公正、公平性。

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侦查机关使用侦查陷阱超过了打击犯罪的界限,产生了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制造犯罪”的嫌疑,对于本无犯意、只是在诱惑甚至参与下才实施犯罪的侦查对象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公平之嫌,侵犯了公民的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人格自律权。

公民作为有理性的人,对自己不触犯法律的行为,可以在社会容许的范围内自律决定,不受任何公共权力的干涉;人性弱点中的贪心只要不是明确地表现为犯罪意图,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任何妨碍,应准许其通过自律加以修正。

如果利用人性弱点使其实施本来不会发生的犯罪,这无疑是在引诱清白之人犯罪;其形式上的“欺骗性”特点,易使侦查对象甚至普通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弱化。

因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背离了法律精神和社会的价值标准,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

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探析

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探析

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探析1、什么是诱惑侦查诱惑侦查主要字面上的意义就是使用诱惑的方式进行犯罪侦查工作,在学界,诱惑侦查主要有两种类型,分别为“犯意引诱型”与“机会提供型”。

“犯罪引诱型”是侦查人员通过诱惑手段引诱被诱惑人员产生犯罪意图,或者说犯罪倾向,从而诱使其实施犯罪。

“机会提供型”是在被诱惑人员已经有了犯罪倾向的背景下,侦查人员为被诱惑对象提供犯罪的诱使条件,为其提供犯罪机会,犯罪工具,促使被诱惑对象暴露自己,实施犯罪活动。

在我国,诱惑侦查首先被提出,是为了打击逐渐猖獗的毒品犯罪,但是随着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变化多端,犯罪的隐蔽性逐渐加强,诱惑侦查也被应用于贪污贿赂,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诱惑侦查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出关于“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的规定。

单单从法条的内容进行分析,有关诱惑侦查的规定很不明确,必要的时候,什么情况下称为必要?不得诱使他人犯罪,那诱使他人犯罪和诱惑侦查的界限又如何明确呢?这由于些都是立法上缺失,不明确的地方。

关于诱惑侦查在法律的规制上过于笼统。

在我国,相关法条上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准确的概念定义,其作为一个专业术语在中国法学界存在的事件也不长,在各国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已经被广泛应用。

在20世纪50年代,“诱惑侦查”这个概念多次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杂志期刊上,中文与日文同根同源,中国中国首先引用了“诱惑侦查”的说法,但是日本的“诱惑侦查”其实是来自于美国司法界刺激侦查的概念----“encouragement”,即为针对无特定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强的犯罪,为其提供犯罪的有利条件,当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将其绳之以法。

国内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的说法有很多,有的研究者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警察陷阱本质上是相同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的研究者却认为,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本质上不同,不属于同一概念。

因为首先从语义侧重上讲,两者重点一个在圈套,一个在侦查。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

诱惑侦查制度的理性分析摘要:诱惑侦查是刑诉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国外学术界也备受争议。

它对侦破高度隐蔽性犯罪和特定的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有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实践中无法可依,诱惑侦查权力的滥用、公民权益的保护等问题频频出现。

所以,有必要从诱惑侦查的本体、语境、和立法构想等方面探究,将诱惑侦查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制度;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程序控制一、诱惑侦查的本体研究一)、诱惑侦查的概述所谓诱惑侦查,1也叫诱饵侦查、侦查陷阱、警察圈套,一般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被国家追诉机关雇佣的人员,通过故意设计的某种诱发犯罪的场景,或为实施犯罪提供诱惑性条件,诱惑、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并因此提起刑事控诉的一种侦查手段,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侦破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而普遍采用的特殊侦查方式。

二)、诱惑侦查的特征一、实施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

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为了刺激、引诱他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所希望的犯罪而主动采用的策略或手段。

二、侦查方式不受犯罪线索限制性。

2被侦查的犯罪案件是在侦查人员诱使、鼓动下实施的,案发前侦查人员即可预知犯罪案件将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因而不受犯罪线索的限制。

三、实施诱惑侦查具有欺骗性。

为了能够诱使被侦查者实施侦查者所希望的犯罪,侦查者往往会采用一些欺骗性的手段来引诱、说服被侦查者。

二、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语境,是指生存环境、生存空间。

诱惑侦查的语境分析主要是探讨诱惑侦查在中国司法环境下的存在空间和生存空间,一)、从法理上分析诱惑侦查存在的相对合理性所谓相对合理主义,3它是一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应对理论,其出发点和生长点是我国法治的初级性现实以及与这种现实相关的法律理性的有限性。

我认为从司法公正与效率角度分析诱惑侦查的存在仍然是符合相对合理主义理论的:首先,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同时又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打击犯罪不能无限制动用司法资源,比如毒品案件没有明显被害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既能打击犯罪,实现正义,又能快速有效的完成侦查,节约司法资源,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

简析诱惑侦查问题研究论文摘要诱惑侦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在毒品犯罪中,司法机关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本文通过对诱惑侦查的法理分析和域外立法的考察,指出诱惑侦查的必要性,并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得出应当控制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排除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排除机制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用于侦破严重犯罪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长期以来,诱惑侦查手段大量被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尤其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中。

但随着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其中明确提到了在秘密侦查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刑事诉讼法与以往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冲突,需要我们思考:“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应该如何理解?诱惑侦查所得的证据能否采信?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分类(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认定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国家从事侦查活动的所有人员,通过构建诱发犯罪的某种情境或为犯罪提供某种条件和鼓动,达到使他人卷入刑事犯罪的侦查手段,其也是侦查“隐蔽性无被害人犯罪案件”的有效方式。

有论者称,诱惑侦查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

从各种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诱惑侦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诱惑侦查包括合法和违法的诱惑侦查,狭义的诱惑侦查或者仅指合法诱惑侦查,或者仅指违法诱惑侦查。

本文所研究的诱惑侦查,是广义的诱惑侦查,即国家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采用诱发犯意或提供机会的方法,使侦查对象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并在犯罪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人的一种侦查取证方法。

(二)诱惑侦查的分类采取不同分类标准,诱惑侦查可分为主动型诱惑侦查和被动型诱惑侦查、可采型诱惑侦查和不可采型诱惑侦查等等,其中根据侦查人员的行为方式和嫌疑人的主观犯意,把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最具实践意义。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
“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者在受侦查主体引诱前其本身已经具有犯罪意图,侦查主体只是为其提供一个无限接近于其本身犯罪所需的犯罪条件。
在这个过程中,被诱惑者的意志并未丧失自由,侦查主体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实际上如果被诱惑者没有受诱惑,其仍会找机会继续犯罪。因此,侦查主体可以通过运用机会提供型的诱惑措施,将被诱惑者的潜在危险性化到最小。基于此法律对其持肯定态度。
“主观标准说”的出现表明国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保障被诱惑者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其自身仍存在很多缺点。比如用什么标准考量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目前也仍没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被诱惑者的犯罪倾向的界定通常是以被诱惑者是否有犯罪前科为评判依据,但这样会容易陷入天生犯人的的犯罪论误区,不利于犯人的改造,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论刑事诉讼中的“钓鱼执法式侦查”(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通常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型机会”两种类型。虽然,2012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51条规定被视为对诱惑侦查的中的“提供型机会”的确认,其排除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诱惑侦查。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化,立法层面的缺失导致在实践中诱惑侦查被滥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建立和完善诱惑侦查的完整体系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如何真正使诱惑侦查走入法治的化的轨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在理论层面,我们似乎可以很好的把握“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的区别。法律之所以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作出不同的态度评价,这实质上就是法律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作出了一个基本标准判断。但这两者间的界线标准究竟是什么呢?为此,国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长期的探索,目前,理论界虽尚未提出一个统一的界线标准,但主流判断的标准有两种即“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上文提到,侦查陷阱是违法的诱惑侦查。“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这两种学说,它们是从不同角度界定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而研究侦查陷阱的成立标准,可以让我们更容易地理解法律对诱惑侦查的限制条件,可以让我们判断诱惑侦查的是否正当。

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内容摘要:诱惑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大量运用。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侦查手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况。

这样既不利于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犯罪控制。

因此,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通过司法控制以及立法限制来取其利而去其弊,进而改变当前诱惑侦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的平衡。

关键词:诱惑侦查;违法性;法律规制;非法证据排除;Abstract: Entrapmen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as special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in practice a lot of use. However, the current means of the law of this investigation has not made it clear that a long period of Encouragement "extra-run” situation. This is not conducive to protection of rights, i s not conducive to crime control. Therefore, the temptation for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on, it is necessary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through judicial control and away disadvantages to whichever interest, then the temptation to change the current investigation is no legal basis in the embarrassing situation, the fight against crime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the two.Key: Encouragement; Illegality; Legal Regulation;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一、诱惑侦查的含义(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及特征在对诱惑侦查作出界定之前,让我们首先举几个代表性的案例:案例一:1999年7月某日,公安机关为特情人员李某提供资费,让其向张某约购毒品海洛因。

诱惑侦查关于

诱惑侦查关于

诱惑侦查关于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常说的“警察圈套”,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我国对此出现法律缺位,造成适法混乱,很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落实“以法治国”之理念。

伴随社会发展进步,人类交往密切方便,伴之而来的犯罪案件日益复杂化。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如贩毒、行受贿、网络犯罪等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

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尉然之势。

据统计,仅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参诉的94件毒品案和假币案中就有80.85%不同程度地运用了诱惑侦查。

对诱惑侦查少有人谈及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常常引起混乱。

理论界司法界对诱惑侦查多有研究,然总不尽人意。

笔者就此亦谈一已之见,以期为我国的侦查学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有所启发,尽快在法律及人权保护上与世界早日接轨。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历史沿革及其类型1、概念内涵。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包括其特情、线人)(下同)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⑴; 其特点是为达到目的而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使用诈术,侦查人员隐蔽身份与企图,以假面目示人。

“诱惑侦查”一词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法学界来说可能有点陌生,它溯源于美国,二战后由日本引入中国。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为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警察圈套”(entrapment),说“它们是一回事,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⑴,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⑴ 或指警方过度热心(overzealous)行为诱使守法公民犯罪。

论诱惑侦查的规制

论诱惑侦查的规制

论诱惑侦查的规制诱惑侦查作为破获重大隐蔽性犯罪案件行之有效的一种侦查方式,突破了传统侦查方式的限制,适应了应对当前犯罪的需要,给当前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效益和价值。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此领域的法制不完善,使得诱惑侦查与生俱来的弊端一再呈现。

因此,为了能使其能更好的发挥其功效,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标签:诱惑侦查;侦查谋略;法律规制1 诱惑侦查的概念及其分类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目前,对于诱惑侦查,一般是以有无犯意为标准,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1.1 机会提供型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指的是犯罪分子本来就有犯罪意图,侦查机关的诱导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一种机会的诱惑侦查。

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各国多在立法中肯定了其合法性。

首先,因为在这种类型的诱惑侦查中,落网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作为诱惑者的侦查人员的行为仅是提供机会不起主导作用。

其次,这一类型的诱惑侦查基本上都是以确定的犯罪线索、特定的犯罪嫌疑目标的存在以及大量的证据为前提,符合法定的追究犯罪的程序和步骤。

再次,在某些特殊类型的重大犯罪中,若只使用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方式,很难达到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分子的目的。

1.2 犯意诱发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指的是行为人在侦查人员的诱导下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的诱惑侦查。

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各国国内法大多持否定立场。

首先,根据各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自由行为而排斥国家权力的任意干涉,因此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不能毫无根据地对无罪的公民运用侦查手段。

其次,在这一类型的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实际上充当了诱人犯罪的角色,这显然背离了诱惑侦查的初衷。

再次,这一类型的诱惑侦查由于往往不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具有犯意的线索和证据,在实践中容易带来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不良后果。

刑事侦查7

刑事侦查7

英国:要求要低一些,英国皇家警察委员会对警察当局提出的 要求是:"作为一般规则,警察在侦查犯罪时得加入犯罪,除非该 犯罪的实施在通常的情况下,根据假定第三方是不可能察觉的。 而得到警察局长明示的书面的授权,对于加入犯罪来说,是至
关重要的",可见,在英国只需要警察局长批准即可。
6.诱惑侦查的界线。 美国:通过一系列判例对诱惑侦查进行了规制,从而为区分诱惑侦查的合 法与否划定了界线。1932年的索勒斯(Somll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对 此作出了努力。1958年的谢尔曼案。 应在“轻率的清白者和轻率的犯罪者之间划一条界线”,此案对判断 诱惑侦查合理与否提供了一个标准,即被告人有无犯罪的意图和倾向。 随后,在 1973年的拉塞尔案和1978年的托格(Twigg)案中,判断诱惑侦
三、确立我国的诱惑侦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规定,
但公安部在1984年 曾制定了《刑事特情工作细则》,
在该细则中,对特情的选择、建立、领导使用、监督
考核、审批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当完善以下方面:
பைடு நூலகம்
1.诱惑侦查的原则。
诱惑侦查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即在需要采取此种手段
的案件中才予以采用。不应将"必要性原则" 理解为只能是 在其他手段不能侦破成功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必要性",是 指对某一案件的整个侦查活动而言,采取诱惑侦查有助于 案件的侦破,并具有进行诱惑侦查的条件。
•美国:美国司法部在1981年制定的《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
中规定,诱惑侦查只能在证据“足以怀疑”或“有足够理由” 相信某人有犯罪倾向时才可实施。
5.诱惑侦查的审查程序。
侦查人员不能自行决定采用诱惑侦查, 而是应当经过相应的机关或人员批准,

论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

论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
经 济 与 法
论诱 惑侦 查 在 贿赂 犯 罪 中 的适 用
彭 伟 ( 杭' k l - l 市 上 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3 1 0 0 0 8)
随着法律知识 的普及 以及 现代 传媒技 术的发展 ,贿赂犯罪行为人 的反侦查意识与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 ,反腐工作越来越走 向 “ 靠天吃 饭 ” 的尴尬处境 。在腐败现象不断侵蚀社会深层肌理 ,引 发社会矛盾
( 1 )诱பைடு நூலகம்惑侦查具有主动性诱 惑侦查 是在犯罪 尚未发生 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主动开展的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 。 ( 2 )诱 惑侦查 具有诱惑 性。以 “ 诱 之 以利 ” 或 “ 示之 以利” 的
美 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 ,每一个 “ 罪犯 ( 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
者” 。对于一个理性的人 ,增加其犯 罪成本无 疑是遏制其 犯罪 的一种
只能提供诸如 “ 某人财产收支明显不合理” 、“ 某件事情不正常、不公 平 ”等疑点 , 侦查 活动 只能从线索和犯罪嫌 疑人的职务行为人手 收集 有关证据 ,由此使得案件证据过分依 赖于 “ 口 供” 。取证模 式常用 的 也是 “ 由供到证 ” ,且实 物证据较少 。适 用诱惑侦查 , 有 利于证据 的
有重要 的意义 :一方面 , 检察机关采用诱惑侦 查打击 E l 益严重 的贿赂 犯 罪,可 以提高办案的效率 , 缩 短侦查时间 ,避免资源 的浪费 ;另一
方面,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能够解决贿赂证据 “ 一对 一” 形式证 明力 的认定 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辅 之以录音 录像等高科技手段 ,及时以视
二 、贿 赂 犯 罪 适 用 诱 惑 侦查 的 必要 性 、可 能 性 及 其 障碍
1 .必 要 性
( 1 )适用诱惑侦查有利 于实现刑法 的惩罚价值

论诱惑侦查

论诱惑侦查

摘要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虽然国外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理论研究上则是一个新的领域。

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原则角度看,笔者认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两者必须加以区分。

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行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进行规制,将我国的诱惑侦查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

关键词: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提供机会型、法律规制1、诱惑侦查的概念、类型及其界线(一)诱惑侦查的概念辨析虽然诱惑侦查在各国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都早已有之,但“诱惑侦查”作为专业术语,对我国的法学界来说可能还有点陌生。

严格考究,它直接引鉴于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而溯源于美国。

从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已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联系,中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但是美国早在三十年就对此展开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为诸多国家得以效仿的学说和判例。

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们所说的诱惑侦查即美国的“侦查陷阱”或“侦查圈套”(entrapment),实乃误解。

因为entrapment在美国是指“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AttorneyGeneral 犯罪行为,然后使之受到追诉。

”美国司法部1981年《关于秘密侦查的基准》‘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项中亦认为entrapment乃“诱惑或鼓动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并应尽可能避免。

显然,美国对“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态度的。

笔者注意到在美国关于entrapment的文献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词——“encouragement”,可以直译为“刺激侦查”,美国对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的,实际上这才是笔者所说的诱惑侦查。

所以诱惑侦查与“侦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盖了后者的含义。

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doc

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doc

论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规制-社会经济的发展,隐蔽性、组织性、复杂性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对传统的侦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我国目前法律对诱惑侦查仅作出概括性定义,尚未作出明确性立法规制。

一、诱惑侦查的基本含义(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分析“诱惑侦查”一词源于美国的“encouragement”(意思是鼓动侦查或刺激侦查)。

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已多次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①。

后我国最初的研究转用该词。

在我国对于诱惑侦查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几种:诱惑侦查指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无足够证据时,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景或提供一定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拒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②诱惑侦查指为了侦查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以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引诱对象进行犯罪,等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使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③综上,诱惑侦查是指在重大复杂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使用其他手段不能获得充分证据或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提供犯罪机会和条件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或诱捕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侦查手段。

(二)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依据国外学术界研究,一般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即为“机会提供型”。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第二种是,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即为“犯意诱发型”。

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④二、国外诱惑侦查的内容及借鉴意义(一)美国关于诱惑侦查的形成及其判例(二)日本关于诱惑侦查的规制日本在诱惑侦查制度的发展上呈现出不断矛盾与完善的特点。

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诱惑侦查的特征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根据前文所界定的诱惑侦查的概念,并结合诱惑侦查在实践侦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诱惑侦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特征:
1.诱惑侦查具有诱惑性。诱惑侦查的诱惑性是该侦查手段区别于其它侦查方式的关键所在。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诱之以利”或“示之以利”,具体的表现方式可能是提供犯罪的机会,也可能是创造犯罪的条件或制造某种诱导性、暗示性情境。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的诱惑侦查,至少在表面上符合或迎合了被诱惑者的某种利益需要,从而给被诱惑对象制造某种“合意性”的假象。无论其强度如何,总是会对被诱惑对象的犯意滋生、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产生某种正向的推进作用,从而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方面,诱惑侦查的中心词是“侦查”,而侦查圈套的中心词是“圈套”,二者的语意侧重略有不同;另一方面,虽然侦查圈套一般都是以某种诱惑为基础的,但是有些圈套是很难归入诱惑之范畴的。[⑤]如:诱惑侦查是指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警察和检察官)依据法定程序,由自己或者由其合法指定的其他协助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时或者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为获取证据或者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合理适当地向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完整或者显著地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布时间: 2010-01-11 16:08:08
诱惑侦查的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笔者看来,诱惑侦查的概念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诱惑侦查其含义包括了在刑事侦查中所有带有诱惑意义或形式的侦查手段,可分为讯问型和设捕型的诱惑侦查。讯问型诱惑侦查的主要方式是语言诱惑,是以语言表述为诱惑手段对受诱人进行诱惑的侦查手段。其主要表现是在侦查人员对被侦查者的审讯或讯问的侦查程序中,通过所掌握的证据,运用问话的技巧、心理战术等手段对嫌疑人讯问,使其主动或被迫认罪。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侦查人员有效控制之下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明知了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而狭义的诱惑侦查仅指设捕型的诱惑侦查,是指侦查员及其协助的相关人员以隐瞒身份的方式、以行为举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诱。其目的在于收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可见,设捕型诱惑侦查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此时并非处于侦查人员的有效控制之下,甚至许多时候侦查人员在启动诱惑侦查的时候,还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对于可能再次发生的系列犯罪而启动的诱惑侦查,仅仅是根据经验判断而启动的。本文所要论述的诱惑侦查仅指狭义上的诱惑侦查,即设捕型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

诱惑侦查

二、诱惑侦查与侦查法制化的冲突 所谓法制化,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 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侦查法 制化是指有关侦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逐 步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将侦查活动 逐步纳入法制轨道、避免非法侦查现象 发生的过程。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诱惑 侦查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诱惑侦 查自然没有法律依据,是非法行为。
案例: 某地某时连续发生抢劫或强奸案件,女侦查员 化妆后在该时出现在该地,守株待兔,最后抓 获犯罪嫌疑人。 警方得知有一个抢劫团伙预谋在某银行运钞途 中行动,遂把大量的做了记号的现金用运钞车 招摇过市运往银行,却在暗中布下严密的控制 网,待犯罪分子全面行动之时将其一网打尽。 侦查人员事先得知某一犯罪嫌疑人将于某时到 某一住所内对其实施杀人行为,在无法及时抓 获该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经过周密 部署,在该住所内外布控守候,待犯罪嫌疑人 潜入住所准备实施杀人行为时,将其抓获。
在侦查实践中,为提高效率,侦查机关可以深入开 展刑嫌调控工作,通过部门协作熟悉治安情势,掌 握重点人口的资料,这是刑侦改革中由被动型侦查 转向主动型侦查过程中工作方式转变的内容之一。 但就具体案件的侦查行为而言,必须存在涉嫌犯罪 的事实,并依此为基础通过立案程序然后开展侦查 活动,而不能针对某些刑嫌人员实施诱惑侦查。 侦查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其启动必须是有证据证 明存在涉嫌犯罪事实,即侦查机关只能制止和追究 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然的犯罪,而不能凭想象和猜测 去侦破案件,追究犯罪。侦查权具有一定的保守性, 这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的成果之一,反映了警察国 家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不受国家司法权利的侵犯, 刑事法律及刑事程序为公民提供了保护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它通 过限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使公民不受非 法强制,从而以否定的形式保护其自由;另 一方面,刑事程序通过赋予公民一系列的诉 讼权利,使其以积极的形式实现自由。刑事 程序限制国家司法权力的两个重要途径就是: 一是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范围和界限,超过 规定范围和界限的行为无效,并且承担相应 的后果;二是依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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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作者:何春华,何小华来源:中国法院网来源日期:2010-1-11本站发布时间:2010-1-11 21:54:14阅读量:242次诱惑侦查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笔者看来,诱惑侦查的概念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诱惑侦查其含义包括了在刑事侦查中所有带有诱惑意义或形式的侦查手段,可分为讯问型和设捕型的诱惑侦查。

讯问型诱惑侦查的主要方式是语言诱惑,是以语言表述为诱惑手段对受诱人进行诱惑的侦查手段。

其主要表现是在侦查人员对被侦查者的审讯或讯问的侦查程序中,通过所掌握的证据,运用问话的技巧、心理战术等手段对嫌疑人讯问,使其主动或被迫认罪。

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侦查人员有效控制之下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明知了侦查人员的真实身份。

而狭义的诱惑侦查仅指设捕型的诱惑侦查,是指侦查员及其协助的相关人员以隐瞒身份的方式、以行为举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诱。

其目的在于收集证据和抓捕犯罪嫌疑人。

可见,设捕型诱惑侦查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此时并非处于侦查人员的有效控制之下,甚至许多时候侦查人员在启动诱惑侦查的时候,还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如对于可能再次发生的系列犯罪而启动的诱惑侦查,仅仅是根据经验判断而启动的。

本文所要论述的诱惑侦查仅指狭义上的诱惑侦查,即设捕型诱惑侦查。

在我国,目前关于诱惑侦查尚没有科学、准确的定义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早已在各国侦查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作为专业术语出现在我国法学界,历史却不长,基本上属于新鲜事物。

究其源头,“诱惑侦查”,一词直接引自日本的犯罪侦查学界,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法学研究杂志上就频频出现有关“诱惑侦查”的论文,由于中文与日文的天然联系,我国最初的研究多转用了该词。

[①]而日本的诱惑侦查理论又溯源于美国的encouragement——刺激侦查,原意是针对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严重、无特定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某种便利条件为诱饵,促使犯罪嫌疑人暴露其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

当前,在国内关于诱惑侦查的概念和说法很多,从术语的使用来看,有关此方面的用语极不统一,大致有诱惑侦查、诱饵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和警察圈套等,归纳起来,国内学者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和侦查圈套(警察圈套)是同一概念,即诱惑侦查,也称诱饵侦查、侦查陷阱、侦查圈套、警察圈套,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励、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

当前多数学者持此种观点。

如:1.诱饵侦查(又称诱惑侦查、侦查陷阱)泛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诉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或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

[②]2.诱惑侦查,又称为侦查陷阱,是指侦查部门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将其及时(在犯罪现场或人赃并获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

[③]3.诱惑侦查是指为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侦查员及协助其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

[④]第二种观点认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警察圈套)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一方面,诱惑侦查的中心词是“侦查”,而侦查圈套的中心词是“圈套”,二者的语意侧重略有不同;另一方面,虽然侦查圈套一般都是以某种诱惑为基础的,但是有些圈套是很难归入诱惑之范畴的。

[⑤]如:诱惑侦查是指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包括警察和检察官)依据法定程序,由自己或者由其合法指定的其他协助人员,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时或者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时,为获取证据或者抓获该犯罪嫌疑人,合理适当地向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完整或者显著地实施犯罪行为,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

[⑥]所谓警察圈套,在美国是指侦查部门或其代理人为了对某人提起控诉,而采用引诱的方法,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犯罪的一种非法侦查行为。

而诱惑侦查是指国家侦查部门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惑而实施犯罪时,当场予以抓获的一种合法侦查行为。

二者的关系是:诱惑侦查并不是一种非法的侦查手段,但是,当这种手段的运用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即犯罪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警察的行为,他们为了提起公诉,引诱那些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去实施犯罪——这时警察的行为即构成了警察圈套。

[⑦]由此看来,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二者既有密切联系,但又有着质的区别,即诱惑侦查是一种合法的侦查行为,而警察圈套是一种非法的侦查行为,当诱惑侦查这种合法的侦查方法被滥用,越过一定的界限后,即为非法,构成警察圈套。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们对诱惑侦查概念的理解,观点一对诱惑侦查原意的理解有失偏颇甚至是片而、错误的,其将“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加区分、甚至与“警察圈套”混为一谈,这样既不利于人们正确理解诱惑侦查这一概念,更不利于实战部门具体操作。

观点二基本上能够秉承美国关于诱惑性侦查手段的原意,理解诱惑侦查这一概念作为侦查措施其本质仅是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把握了诱惑侦查与警察圈套的联系和区别,因而是比较可取的。

本文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其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就像其他任何侦查手段一样,都应有其合法实施的界限,而一旦超越了这一界限就应当被认定为是违法的。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诱惑侦查,是指针对隐蔽性强、无被害人、取证困难且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在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犯罪的意图或犯罪倾向的条件下,侦查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或条件,待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人赃俱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者并不必然只能是法定的侦查人员,根据侦查实践中的实际需要以及能够协助侦查之人员的自身优势,在侦查机关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在对具体案件负责的侦查员的指导和监督下,非法定的侦查人员也是可以参与的。

如刑事特情、国外警察机关的线人等等。

为了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在严格的程序条件控制下,应当允许这样的人参与诱惑侦查的具体实施。

为了文字上的方便,下文将诱惑侦查的实施者统称为设诱人,相对应地,将诱惑侦查的对象统称为受诱人。

诱惑侦查的特征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与传统的侦查手段相比较,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根据前文所界定的诱惑侦查的概念,并结合诱惑侦查在实践侦查活动中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诱惑侦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特征:1.诱惑侦查具有诱惑性。

诱惑侦查的诱惑性是该侦查手段区别于其它侦查方式的关键所在。

其所采取的基本方法,就是“诱之以利”或“示之以利”,具体的表现方式可能是提供犯罪的机会,也可能是创造犯罪的条件或制造某种诱导性、暗示性情境。

无论是哪种表现形式的诱惑侦查,至少在表面上符合或迎合了被诱惑者的某种利益需要,从而给被诱惑对象制造某种“合意性”的假象。

无论其强度如何,总是会对被诱惑对象的犯意滋生、犯罪行为的实施增加一定的积极影响,产生某种正向的推进作用,从而可能使潜在的犯罪人暴露其犯罪意图,实施预料中的犯罪行为。

[⑧]2.诱惑侦查具有较强的隐秘性。

诱惑侦查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其是针对某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的犯罪而启动实施的,诱惑侦查的成功与否也与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始终保持高度的隐蔽性息息相关。

诱惑侦查的隐秘性表现为,一是诱惑侦查启动实施的整个过程,只有具体实施的侦查人员、直接负责人和审批人员才了解,其他侦查机关的其他人员一般是不被允许知道的,受诱人更是不会也不能知道;二是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中,设诱人的身份是隐秘的,他们往往以假身份示人,这种身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绝对不得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出现设定的犯罪情境当中,否则诱惑侦查的目的便无法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诱惑侦查也因此具有相当的欺骗性。

3.诱惑侦查具有主动性。

侦查还可以分为回应型侦查和主动型侦查,回应型侦查是对犯罪的回应,即先有犯罪行为,后有侦查工作。

而主动型侦查是针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采用诱导的方式进行的侦查活动,是犯罪侦查的特殊方式。

对一些隐蔽性极强的犯罪,侦查机关则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过程,对潜在的追究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导其犯罪或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然后将其逮捕、起诉,此种侦查即是诱导型侦查。

[⑨]在诱惑侦查中,设诱人向有犯罪意图和犯罪倾向的嫌疑人提供犯罪条件和制造犯罪情境,目的就是为了诱使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待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将其拘捕。

因此,诱惑侦查是在犯罪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主动开展的一种主动型的侦查方法,这与传统的先有犯罪后有侦查的被动型侦查方式是不同的。

诱惑侦查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诱惑侦查分为不同的类别。

有学者将诱惑侦查分为九种。

[⑩]笔者认为,对诱惑侦查进行科学的分类,对于我们在对诱惑侦查这一侦查手段的认识上是大有裨益的,可以推进我们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研究,并能对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起到规范和指引的作用。

本文主要将其分为以下三类:1.根据诱惑侦查的对象事前有无犯罪倾向,可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这种分类是在诱惑侦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的基础上而作的,从诱惑侦查的启动程序上讲,是不能对本来就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实施的。

所谓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指受诱人本来就已经产生了实施特定犯罪的意图或准备实施特定犯罪,而设诱人仅是向受诱人提供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

所谓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鼓动受诱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受诱人被设诱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受诱人并无犯罪倾向,而正是设诱人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使受诱人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罪意图,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对诱惑侦查作此分类的作用或意义在于,可以受诱人事前犯罪意图的有无从而确定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从而确定受诱人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从严格意义上讲,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不能称之为诱惑侦查,相当于美国的“警察圈套”。

前文已述,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诱惑侦查,应当是合法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一种违法侦查行为。

2.根据诱惑侦查的目的之不同,可将诱惑侦查分为促使暴露型诱惑侦查和诱人犯罪型诱惑侦查。

这种分类也是在诱惑侦查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并产生了一定的效果的基础上而作的。

所谓促使暴露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为了促使已有犯罪意图正欲寻找机会实施犯罪的人暴露其犯罪行为而采用诱惑的方式进行的侦查。

所谓诱人犯罪型诱惑侦查是指,设诱人以引诱他人犯罪为目的,采用诱惑手段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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