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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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 公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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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部: 结束语: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名称及制作日期。
5、通缉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制作的发布追捕归案命令的通知性文书。 (1)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123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 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 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 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己交纳保证 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首部:(1)制作文书机关;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 号; (4)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派出所 正文:(1)取保候审的原因;(2)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住址; (3)取保候审的期限;(4)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尾部:(1)制作日期; (2)加盖公章; 需注意的问题:A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 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答复,同意的依法办理手续;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B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在取保期间不得 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应 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解除取保候审。
首部: 文书名称: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呈请破案报告书) 正文: 案件侦查结果 案件概况:(案件来源和案件发生经过和结果情况) 侦查结果。(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犯罪的证 据。如是共同犯罪,还应写明谁是主犯、从犯、胁从犯等)。 破案的理由和根据 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采取破案措施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和具体的方法步骤 谁负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制作逮捕计划; 谁负责填写法律文书办理法律手续; 谁负责物质方面的准备;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通缉作为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一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还包括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二通缉的条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在逃。

三通缉令的种类安部A级通缉令: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

安部B级通缉令:安部B级通缉令是安部应各省级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省市县也可在所辖区域内对在逃涉案人员所发布的通缉令四通缉令的内容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五通缉令的发布安部A级B级通缉令在“全国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并将根据情况在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和全国性计算机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开通缉。

六执行有关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

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安机关批准,办理边控手续。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

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有关通缉令的法律规定通缉作为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一、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还包括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二、通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2、犯罪嫌疑人在逃。

三、通缉令的种类1、公安部A级通缉令: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A 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2、公安部B级通缉令: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3、省、市、县也可在所辖区域内对在逃涉案人员所发布的通缉令四、通缉令的内容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五、通缉令的发布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并将根据情况在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和全国性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

六、执行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并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凭通缉令羁押。

原通缉令发布机关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

逮捕时逃跑的法律后果(3篇)

逮捕时逃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在逮捕时逃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逮捕时逃跑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逮捕时逃跑的法律定义逮捕时逃跑,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逮捕过程中,采取各种手段逃离监管场所,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三、逮捕时逃跑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加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时逃跑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逮捕时逃跑的行为,对其刑事责任进行加重。

2. 逮捕期限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在逮捕时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延长逮捕期限。

具体延长期限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原逮捕期限的一半。

3. 追逃措施加强对于在逮捕时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追逃措施:(1)发布通缉令:对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抓捕。

(2)国际追逃:对于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启动国际追逃程序,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协助抓捕。

(3)追逃专项行动:侦查机关可以开展追逃专项行动,加大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力度。

4. 法律追责对于在逮捕时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抓捕归案,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2)承担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跑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对于在逃跑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四、案例分析案例: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逮捕过程中,李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强行冲破警戒线,逃离现场。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

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犯罪的跨国化,各国之间的通缉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升级。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比较分析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与不同。

一、通缉对象不同国家通缉对象的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如美国通缉令的适用范围极广,不仅对本国境内的犯罪嫌疑人有效,还施加了对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的通缉。

而中国的通缉令只对国内犯罪嫌疑人实行,不具备对境外嫌疑人的追缉权。

二、移交手续在移交通缉犯的程序方面,域外各国也存在差异。

比如,欧盟成员国之间采取的是欧洲逮捕令制度,通缉令执行时可以直接拘留和移交。

而在其它国家,普遍是由域内警察将通缉书传递给境外警方,然后境外警方代为捉拿或移交。

三、逃犯的保护在保护逃犯方面,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比如假如同一人在中国和美国犯罪,中国应该向美国移交其犯罪嫌疑人。

然而,中国刑事追诉的法律程序与美国完全不同,中国法律禁止死刑缺陷前判決暂时押伍嫌疑人逗留在美国。

因此,中国不会处决任何可能受到美国通缉的人,他们可能会逃亡到这里避难。

而美国不会让这样一个罪行显著的人在美国活着,因为美国执行的是死刑,因此,如果这个人被捕,他很可能会被引渡回中国接受法律制裁。

四、通缉手续不同国家的通缉手续也存在区别。

例如,美国通缉令可直接发布在联邦调查局的网站上,而中国要办理公证手续,并在主流媒体发表通告。

这说明各国在通缉程序上也有不同的规定。

五、对逃犯的惩罚各国对于通缉犯的惩罚也存在差异。

在美国,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捕后,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判。

如罪名成立,则对其进行相应判决。

而在中国,被通缉犯人则被判处相应的刑期。

总结:在国际刑事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通缉制度存在着较大的不同。

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犯罪意识的加强,域外各国通缉制度的同和不同越来越相似,这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维护世界各国的安全和稳定。

国际刑警组织发红色通缉令 追捕中国百名外逃人员

国际刑警组织发红色通缉令 追捕中国百名外逃人员

国际刑警组织发红色通缉令追捕中国百名外逃人员2015年04月23日(北京综合讯)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昨日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中国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

其中六人可能逃到新加坡其中有六人可能逃到新加坡。

据中共中央纪委网站昨日下午发布的消息,此次行动是按照中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行行动“天网”统一部署,加大全球对中国贪官的追缉力度。

红色通缉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国际通报,其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

中纪委网站透露了上述外逃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原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外逃所持证照信息、外逃时间、可能逃往国家和地区、立案单位、涉嫌罪名、发布红色通缉令时间、红色通缉令号码等。

48人曾担任“一把手”据媒体统计,百名外逃人员中,77人为男性,23人为女性。

48人曾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担任“一把手”,其他人员包括民警、会计、出纳、银行信贷员等。

涉嫌犯罪类型方面,超过60%为贪污和受贿,此外还有挪用公款、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滥用职权、骗取贷款、徇私舞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案发地方面,广东、浙江、江苏等东南沿海省份相对较多。

另外,可能逃往的国家和地区方面,最多是美国的40人,其次是加拿大的26人。

此外,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新加坡等国家也较多。

中纪委网站也称,这次集中公布的100人都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已经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正在全球范围追捕。

此外,这次公布的只是其中一部分。

中共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全球通缉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是“天网”行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追逃追赃效率。

刑事案件通辑令

刑事案件通辑令

刑事案件通辑令一、概念及作用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为抓获该批捕而在逃的或拘留批捕后脱逃的犯法嫌疑人及从牢狱内逃跑的罪犯时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各地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内,能够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域,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在侦查进程中,对已经逃跑的案犯,依照需要可发出通缉令,请有关地域协助查缉。

关于被通缉的对象,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责任当即将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置。

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性,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制作。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式通缉令分“正页”和“存根”两部份。

(一)正页这是通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正式文书。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由题目、编号、发布范围组成。

2.正文这是通缉令的要紧内容,包括简要案由;被通缉人大体情形及穿着体貌特点;被通缉人携带物品情形;通缉令的具体要求包括联系方式和注意事项等。

(1)简要案由。

用简明扼要的文字写明案情概况,说明通缉对象于何时何地犯了何罪后,于何时畏罪潜逃。

当通缉令发出后,案情又发生了新的转变或显现了重要情形,能够再发补充通缉令,但在补发通缉令时,应将前次新发通缉令的编号、日期及转变了的情形别离予以说明,以便查对。

(2)被通缉人的大体情形及穿着体貌特点。

要写明其姓名(别名、化名、外号)、年龄、性别、职业、工作单位、籍贯(国籍)、现住址、犯法历史。

身份证号码要如实填写。

体貌特点要写明被通缉人的身高、面貌、肤色、体态、头发颜色及发型、口音、生理病理特点、穿着、特殊技术等。

如躯体的高矮、胖瘦、肩的宽窄、走路的姿势、头的大小、头发的疏密、发色的黑白、脸形的长宽、圆扁、额头的宽窄、眉毛的浓淡、眼睛的大小、鼻子的扁平、嘴巴的大小、牙齿的整齐、嘴唇的厚薄、下巴的尖圆、胡须的形状、长短等。

如被通缉人具有明显特殊标记的,更要精雕细刻地予以刻画,如驼背、跛足、脸上有痣、麻、刀疤等;镶有金牙、说话口吃,声音沙哑、语音嘹亮、低沉等都要一一写明。

刑侦中运用悬赏通缉(通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刑侦中运用悬赏通缉(通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检察 机关 为 侦查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犯 罪而 运 用 。 过根 据 现行 法律 规 定 , 不 检察 机 关 侦查 这
类 犯 罪 运 用 悬 赏 通 缉 ( 告 ) 须 由 公 安 机 关 通 必
执 行 , 此 实 际 上 所有 的悬 赏通 缉 ( 告 ) 因 通 都
该 行 为的 人 , 负有 给 付报 酬 的义 务 。 赏广 告 悬
在刑 事 侦查 中一直 是禁 区 , 人 涉足 。 无 随着 改
革 开 放 的 深 入 , 国 的 刑 事 犯 罪 出 现 了 许 多 我 新情 况 、 问题 , 罪 逐渐 呈 智 能化 、 团化 , 新 犯 集 给 刑 侦 工 作 带 来 不 小 的 难 度 。“ 靠 群 众 ” 依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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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2 0 0 2年 第 3期 我 国 公 安 刑 侦 工 作 的 首 要 方 针 , 悬 赏 通 缉 而
( 告 ) 是 “ 靠 群 众 ” 一 种 重 要 表 现 形 通 正 依 的 式 , 此 在新 的 历史 时 期 , 赏通 缉 ( 告 ) 因 悬 通 在
首 先 我 们 必 须 明 确 悬 赏 、 赏 广 告 以 及 悬 悬 赏 通缉 ( 告 ) 概念 与 区别 。 赏 是指 “ 通 的 悬 出
具 赏 格 , 人 应 征 ” 语 源 出 自 《 铁 论 ・除 招 , 盐
狭 》 “ 赏 以 待 功 , 爵 以 俟 员 ” 0 悬 赏 广 告 :悬 序 。 则 是 广 告 人 用 广 告 的 方 式 声 明 对 完 成 一 定 行 为 的 人 , 予 一 定 的 报 酬 , 而 广 告 人 对 完 成 给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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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6卷 第 3期 20 0 2年 5月

刑事诉讼法通缉的规定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通缉的规定包括哪些?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通缉的规定包括哪些?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一个人犯罪逃跑了,有可能会在电视或者通过其他渠道看到通缉的消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通缉可能大家都知道,但是在刑诉法中规定的通缉的具体条件,很少有人知道,比如说关于刑事诉讼法通缉的规定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通缉的规定包括哪些?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决定通缉,但是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

通缉的程序和要求: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损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能够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37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37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41)抓获单位(必填项):填写抓获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市、旗)公安机关或海关缉私局的具体名称。
42)抓获单位分类(必填项):填写抓获在逃人员的抓获单位类别,参见注1。
43)指纹编号(必填项):填写被抓获在逃人员的十指指纹卡的编号。共23位,第1位固定标识“R”(表示违法犯罪人员),第2–7位为单位代码,8–13位插补“999999”,14–17位为年度,18–19位为月份,20–23位为立案单位抓获在逃人员顺序号。
海关缉私部门网上追逃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走私犯罪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网上追逃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和《关于正式启用新版“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海关缉私部门开展追逃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走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缉捕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由立案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
附件:1.《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及填写规范
2.《移交、接收证明》
3.《删除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审批表》
附件1
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主办单位(盖章)
在逃人员编号
T□□□□□□ □□□□□□ □□□□□□ □□□□
照片
如有其它照片
贴在背面
姓名
曾用名/别名/绰号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海关缉私局结合本关区追逃工作实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缉私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立案单位”含海关缉私部门,“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缉私局负责解释。

网上追逃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网上追逃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上追逃期限有时间限制吗?在⼀般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案的话,就不会撤销的,除⾮抓住犯罪嫌疑⼈,没有时间限制。

《刑法》第⼋⼗⼋条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般在公安部门办案的时候,出现性质⽐较严重的重⼤案情,且嫌疑⼈⽬前是⽆法追踪到,在逃的情况下,⼀般公安机关会在全国在逃⼈员信息系统进⾏排查和对⽐,来达到抓捕在逃的⽬的。

那么像这样的⽹上追逃期限是有具体的时间规定的吗?⼀、⽹上追逃具体内容⽹上追逃不同于通缉。

在中,通缉是⼀种执⾏的特殊形式,它的使⽤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且⼤量的对象是在逃犯罪嫌疑⼈;通缉令可以通过⼴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公众所知晓,⽽⽹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仅限于公安机关⼈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录⼊“公安部在逃⼈员信息数据库”,⽹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具体内容是:1、是严格执⾏犯罪嫌疑⼈或主要犯罪嫌疑⼈已经抓获的破案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修改刑事案件破案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8〕1号)精神,在破案统计、侦查部门破案成绩考核、刑警中队等级评定等⼯作中都要严格执⾏这个破案标准:⼀⼈作案的犯罪嫌疑⼈必须抓获;⼆⼈以上共同作案的,主要犯罪嫌疑⼈必须抓获;犯罪集团作案的,⾸要分⼦和主要实施犯罪的嫌疑⼈必须抓获。

要把缉捕在逃⼈员作为侦查办案⼯作的⼀项重要任务,坚决纠正重破案、轻追逃的错误倾向,采取有⼒措施,切实提⾼侦查破案⽔平,及时抓获更多的犯罪嫌疑⼈,减少在逃⼈员的产⽣。

2、是严格落实破案追逃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侦查、破案、追逃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办案单位和侦查员⾝上,谁办的案件,谁就要对该案在逃⼈员的缉捕⼯作负责到底。

红色通缉令:让外逃嫌犯无处可逃

红色通缉令:让外逃嫌犯无处可逃

红色通缉令:让外逃嫌犯无处可逃作者:呼满红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8期2015年4月22日,中国向全球针对百名外逃人员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通缉。

国际刑警组织公布“红色通缉令”国际刑警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各国刑事警察间合作组织,共有190个成员国(地区),协助成员国侦查罪犯是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重要合作领域。

这种执法合作通常是以“国际通报”这一渠道进行的。

国际通报分为红色通报、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黄色通报、黑色通报五种类型,它们都以通报的左上角国际刑警徽的颜色而得名。

其中,红色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

红色通报是让各成员国发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缉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国协助缉查,查与不查的决定权在各国自身。

有的成员国认可红色通报作为临时性拘捕的有效依据,但也有国家拒绝认可。

如果接到“红色通缉令”的国家认同它为临时拘捕国际证书时,会对被通缉的人实施临时拘捕。

一般情况下,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后,最先考虑的是缉拿该人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

另外,红色通报能否发挥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还依赖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关系。

1984年,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成立,担负着对外联络和打击走私、贩毒、伪造国家货币、国际恐怖活动和国际诈骗等国际性犯罪的任务。

到2005年为止,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达800多份;从1993年至2005年,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经先后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230多名外逃疑犯缉捕回国。

通常情况下,“红色通缉令”上除了印有犯罪嫌疑人的大头照,还包括两大部分的主要内容:一是身份描述,如姓名、国籍、外貌特征等,有的还标明了指纹、护照或身份证件号码等;二是司法内容,主要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通缉的法律根据,包括案情摘要、同案犯、罪名、引用法律条款、刑期、执法时效和逮捕证、判决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2•【文号】法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首,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通缉犯的日常管理制度

通缉犯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缉犯的定义通缉犯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通缉,尚未归案的人员。

通缉犯的日常管理,是指对通缉犯实施监控、约束、教育、感化等措施,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继续犯罪,同时为司法机关追捕通缉犯提供便利。

三、通缉犯的日常管理制度(一)通缉犯的基本情况登记1.公安机关应当对通缉犯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涉嫌罪名、通缉令发布日期等。

2.通缉犯的基本情况登记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通缉犯的监控措施1.公安机关应当对通缉犯实施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1)通过技术手段,对通缉犯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住所等进行监控;(2)组织警力对通缉犯的住所、活动区域进行巡逻、排查;(3)建立通缉犯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协作,共同监控通缉犯。

2.对通缉犯的监控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尊重通缉犯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通缉犯的约束措施1.公安机关应当对通缉犯实施必要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限制通缉犯的人身自由,禁止其离开住所、活动区域;(2)对通缉犯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进行查封、扣押;(3)对通缉犯的家属、亲友进行约谈,要求其协助公安机关监控通缉犯。

2.约束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尊重通缉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通缉犯的教育、感化措施1.公安机关应当对通缉犯进行教育、感化,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1)组织通缉犯参加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2)邀请通缉犯的家属、亲友、亲朋好友参与教育、感化工作;(3)开展关爱通缉犯家属、亲友活动,缓解其心理压力。

2.教育、感化措施应当因人施策,注重实效。

(五)通缉犯的追捕协作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上级公安机关、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共同追捕通缉犯。

对通缉、通报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通缉、通报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通缉、通报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贾延安【摘要】@@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杏阶段,以发布通缉令的形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协查通报,简称通报,是指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通告犯罪情报,请求配合协查,控制有关线索和嫌疑对象的一种侦查措施.通缉、通报,是两项不同的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之间互通情报、协同作战的一种专门文书.其目的主要是堵截、查获在逃人员和赃物,查明无名尸体等.【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28-30)【作者】贾延安【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正文语种】中文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发布通缉令的形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协查通报,简称通报,是指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通告犯罪情报,请求配合协查,控制有关线索和嫌疑对象的一种侦查措施。

通缉、通报,是两项不同的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之间互通情报、协同作战的一种专门文书。

其目的主要是堵截、查获在逃人员和赃物,查明无名尸体等。

案例12010年7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某因为报道了上市某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2010年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撤销了对仇某的刑事拘留决定。

案例22010年7月29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打工女孩林某从未出过省,却因身份证被冒用而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网上通缉,并被错误羁押12天。

案例32006年8月10日凌晨,刘某与尹某、周某等9人合谋,在珠江新城碧海湾路段将南方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卿某教授劫持到面包车上,后致其死亡。

2006年8月12日,周某等5名案犯落网;廖继友、尹剑龙先后于2009年初和2010年8月被抓捕归案,但刘某和阳某两人仍然在逃。

网络通缉有区域限制吗

网络通缉有区域限制吗

一、网络通缉有区域限制吗(一)网络通缉令有区域限制,网络统计是公安内部使用,网上通缉一般有不能对外开放的消息,因此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而全国通缉对整个互联网开放,任何人可查看,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抓捕。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网络通缉有区域限制吗二、网上通缉逃犯会判刑吗(一)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

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

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

网上追逃人员逮捕后,只有罪行轻微,符合条件的才能免于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三、抓到往上通缉人员后怎么处理(一)讯问。

抓捕在逃人员后,抓捕单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讯问,主要查清是否抓错了人。

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他们一般不多过问,由上网地的公安负责。

(二)羁押。

进行简单询问、采集信息后,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凭网上下载的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把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三)移交。

抓获地的公安会及时和上网地的公安联系,上网地的公安机关会及时来人,办理移交手续,把犯罪嫌疑人带回当地处理。

(四)押解。

上网地的公安将犯罪嫌疑人押回,在这个期间,是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的。

被列为网上逃犯后有案底吗

被列为网上逃犯后有案底吗

一、被列为网上逃犯后有案底吗案底指的是犯罪记录,而被人民法院判处有罪后才会有犯罪记录的,如果只是网上通缉的,还没有确定有罪,所以是没有案底的。

被列为网上逃犯后有案底吗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三、网上通缉犯是什么意思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

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

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三个条件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

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两种类别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

标准通缉令格式

标准通缉令格式

标准通缉令格式大家知道什么是通缉令吗?通缉令的格式又是如何呢?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标准通缉令格式吧!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的法律书。

通缉令具有法律强制力,根据通缉令,各地公安机关对被通缉的对象都应将其捕获,任何公民也都可以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通缉令对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来说是一种动员令,号召大家布下天罗地,使在逃之人难逃法,早日被捕归案。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专用的书,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均无权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为两联填空式书,分正页和存根两部分。

主要的内容在正页上。

正页由首部、正和尾部三部分组成:1首部。

明标题通缉令、编号发公安机关简称、书简称、年度和顺序号和发布围收单位的名称。

2正。

明: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工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3尾部。

明发的年月日、加盖发单位公章,并注明通缉令抄送部门名称。

各市、沈铁、辽河公安局:20年1月18日,在市大东区商业银行储蓄所门前发生一起爆炸持枪杀人抢劫银行巨款案,现已将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名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显光在逃。

张,在逃人员编号:;男,1965年3月8日生,身高172米,体重675公斤,较壮,长方脸,短发略带自然卷,小眼睛,双眼皮,睫毛较长,嘴较小,略带酒窝,鼻子上有约一厘米长疤痕。

逃跑时上身穿半截黑色裘皮大衣,内着黑色毛衫有两条竖暗格,下身着黑色带暗格裤子,脚穿黑色华伦天奴牌皮鞋41号,腰系华伦天奴牌皮带,有一华伦天奴牌皮夹。

该人平时常到洗浴中心洗浴、按摩,有吸“红河”牌香烟的嗜好该逃犯可能持有其弟弟张的身份证,号码为:,地址:省市城子河区红房委11组。

请各地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辑工,在辖区内的出租房、旅店、空房、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歌厅、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机场、建筑工地、外来人口聚居地及其他可能落脚藏身的所有地区和部位进行搜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功单位及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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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A级、B级通缉令在‘全国公安信息网络’上发布,并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并将根据情况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全国性计算机公共信息网络上适量发布,实行公开通缉。”公安部刑侦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公开发布通缉令是群众路线同公安专项工作相结合的充分体现,加大了公安机关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积极性。
据悉,在发布A级通缉令的同时,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逃犯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实行“追逃奖励”制度。
公安机关还充分运用“网上查询”和“光盘比对”及时查获在逃人员。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结合日常工作,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查询、比对,查获在逃人员。
本·拉登的悬赏金额为2500万美元
悬赏通缉在国际上通用。“世界头号通缉犯”当属基地头目本·拉登。本·拉登因为涉嫌制造了“911事件”以及其它恐怖袭击,被美国国务院通缉,悬赏金额为2500万美元。美国此次共将26名恐怖组织头目的姓名和照片印上火柴盒,来发布火柴盒通缉令。
扑克牌通缉令 前四名已全部死亡
“十大通缉犯”经过专门机构候癣初选等步骤,最后由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亲自敲定。能够进入名单的逃犯都有较长的严重犯罪记录,或被认为对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没有等级先后之分。
“十大通缉犯”没有排名,一般固定为十人,撤一个,就会再补一个,但偶尔也会超员———1968年谋杀马钉路德·金的厄尔·雷是首位“第十一名通缉犯”。
新中国最早悬赏通缉令 1983年悬赏5万通缉“二王”
1983年除夕,王宗玮、王宗坊兄弟,在沈阳某医院杀人后逃离现场。公安部紧急发出13号通缉令,悬赏5万元通缉二王,这是全国首次悬赏通缉。公安部每天收到数十条线索,在同年9月18日将二王击毙在广昌山林中。
通缉令级别划分
美军2003年占领巴格达后,萨达姆等伊拉克前政府高官就集体蒸发。为了抓捕他们,美军发布了“扑克牌通缉令”,萨达姆位列榜首。美军还为萨达姆开出2500万美元的悬赏。2003年12月14日,萨达姆被捕,经过三年的囚禁审判,2006年12月30日萨达姆被绞死。现在扑克牌通缉令的前四名已全部死亡,名列第六的前政权二号人物易卜拉欣仍在逃。
沈阳警方成功侦破“118”大案,抓捕了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四人后,主犯张显光仍然在逃。为此,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追捕张显光,沈阳市公安局另设30万元奖金,寻找线索。去年8月8日,张显光在齐齐哈尔落网,去年12月1日,张显光被执行死刑。
A级通缉悬赏10万元通缉吉林屠夫杀人恶魔石悦军
吉林通化一名屠夫涉嫌一夜杀死7人扎伤4人后逃离,当地警察已带警犬搜山,荷枪实弹的民警多处设卡;吉林省委书记、省长指示要求迅速抓捕,通化警方已发布案情通报和悬赏令,对于提供重要破案线索并能够使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将给予10万元奖励。通化特大杀人案7死4伤警方10万征线索
A级通缉犯邱兴华 悬赏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FBI“十大通缉犯”名单
■“恐怖大亨”本·拉丹(悬赏2500万美元)
■大毒枭迭戈·蒙托亚(悬赏500万美元)
■“黑帮老大”詹姆斯·J·伯格(悬赏100万美元)
伯格是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府波士顿一个犯罪组织的头目,该组织涉嫌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在该地区制造了一系列谋杀案。
■“越狱高手”格伦·斯图尔特·戈德温(悬赏10万美元)
■亚历克西斯·佛罗雷斯(悬赏10万美元)
■乔·萨瓦里诺·斯基拉奇(悬赏10万美元)
■埃米格迪奥·普雷西亚多(悬赏10万美元)
FBI“十大通缉犯”名单于1950年3月14日开始设立的,旨在通过公布一些重大逃犯的照片及年龄、身高、体重、体型、发色、眼睛、肤色、性别、种族、职业、化名等简单情况,让公众协助将其缉拿归案。
通缉令相关法律
概念
通缉作为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这是从2000年2月开始实施的,此前通缉令不分等级,也不设悬赏金。分级后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在奖励方式上,两种通缉令也略有不同: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A)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百万劫犯”维克托·美因茨·戈热那(悬赏100万美元)
戈热那涉嫌于1983年在美国康涅格州持枪抢劫了一家安保公司,成功卷走700万美元巨款。
■“杀人焚尸恶魔”乔治·阿尔贝托·洛佩兹-奥兹科(悬赏10万美元)
■“杀妻恶魔”罗伯特·威廉·费什尔(悬赏10万美元)
A、B级通缉
从公安部刑侦部门了解到,1999年底,公安部对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2000年开始通缉令分A级、B级
通缉令级别的划分是从2000年开始的。“A级”通缉令,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者是突发恶性案件,悬赏金额一般为5万元左右。“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发布的,赏金一般不少于1万元。
A级通缉犯张显光 悬赏5万元全国通缉
2006年7月16日,陕西的邱兴华在家附近的铁瓦殿连杀10人,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铁瓦殿血案。7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通缉邱兴华。8月10日,又将悬赏金额提高到10万元。8月19日,邱兴华在家中被守候的警察抓获,12月28日,邱兴华被执行死刑。
世界头号通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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