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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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路家村镇采煤沉陷区治理宣传资料(一)

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因地制宣

采用政府引导、企业配套、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充分利用和完善城镇已有基础设施,尊重群众意愿,引导搬迁安置向县城周边,向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或其它地域集中。

(二)坚持统筹实施,综合治理

通过引导搬迁安置相对向乡镇集聚,提高人口规模,增强地区辐射力;与产业开发相统筹,科学发展特色农业、现代农业和其它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探索开展三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确保搬迁群众“能搬出,能稳住,能致富”。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好土地复垦、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等工作,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相协调,坚决杜绝各种名目、各种形式的私挖滥采。同时,考虑保护重要的历史遗址、遗迹和必要的设施,植入新的休闲旅游功能,发展现代休闲观光产业。

(三)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管理

采煤沉陷治理过程中要做到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流程,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治理方式

参照国有重点煤矿治理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采煤沉陷区内受损严重的村庄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进行治理。

三、补助标准

采用搬迁重建方式治理,按户均60平方米进行补助,每平方米造价2014元,户均搬迁成本为12. 08万元,超出60平方米部分由个人以成本价购买。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合理调整。搬迁安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具体控制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资金筹措

采煤沉陷区治理资金由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市级配套投资、县级配套投资、企业配套投资和居民个人出资构成。对采矿权主体存在的,治理资金主要由企业和政府承担,其比例为:国家40%、省级1 0%、市级5%、县级5%、企业30%、个人10%;对采矿权主体灭失的,治理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其比例为:国家50%、省级20%、市级10%、县级10%、个人10%。

五、建设选址

新建小区的选址,要与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产业布局调整紧密

结合,充分利用和完善城镇已有基础设施,科学引导搬迁安置向县城周边,向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或其他地域集中。同时,要对所选地址开展工程地址勘探和科学论证,避开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确保在稳定安全区域建设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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