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贪污罪追诉时效怎么规定的
贪污属于刑事犯罪

贪污属于刑事犯罪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地“绿地高管致女下属怀孕并被爆出贪污洗钱”事件在持续发酵当中,小编今天想告诉大家的是贪污罪是属于刑事犯罪,是重罪,一旦定性将面对刑法的制裁。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贪污罪属不属于刑事案件贪污罪属于刑事案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明显属于刑事案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达到国家针对受贿的立案标准以后,我国检察院就会立案侦办。
受贿如果构成,会根据社会的具体金额,对行自贿受贿的人员分别进行处罚。
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是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贪污罪追诉期是多久,追诉时效有多长

贪污罪追诉期是多久,追诉时效有多长我国是法治国家,追诉期也叫做追诉时效,这是每⼀个刑事犯罪都有的内容。
只有在法定的追诉期内的犯罪,才能依法追究⾏为⼈的法律责任。
下⾯,店铺⼩编马上为你详细解答以上问题,希望我们的解答对你⽬前⾯临的问题有所裨益。
贪污罪追诉期是多久,追诉时效有多长⼀、贪污罪追诉期是多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
第⼋⼗⼋条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贪污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四⼗四、将刑法第三百⼋⼗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贪污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并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贪污罪追诉时效有多长根据上⽂的解答,要是贪污罪数额较⼤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话,则追诉期限⼀般为5年。
【司法考试】刑法要点总结

/gate/big5//index. asp?id=14599(更多法学司考资料免费下载)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是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明确规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刑法的地域效力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对人的效力(1)对我国公民的效力①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是否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在我国领域之外犯罪并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对外国人的效力①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4. 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
5. 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犯罪的可能。
三、立案追诉的程序1.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材料等。
2. 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追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3. 公安机关接到立案追诉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收集证据。
4. 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四、追诉期限1. 对于涉嫌一般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5年。
2. 对于涉嫌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10年。
3. 对于涉嫌特别重大犯罪的案件,追诉期限为20年。
五、追诉时效的中止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追诉时效中止。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中止。
3.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追诉时效中止。
六、追诉时效的恢复1.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行为终止的,追诉时效恢复。
2. 犯罪嫌疑人治愈严重疾病的,追诉时效恢复。
3. 犯罪嫌疑人被解除羁押的,追诉时效恢复。
2022《立案追诉标准(二)》全面解读(含规定全文)一、适用范围《立案追诉标准(二)》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符合立案追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二、立案追诉的条件1. 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事实,且涉嫌的犯罪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
2.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3.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04.08•【文号】高检发[1991]第23号•【施行日期】1991.04.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4月8日高检发<1991>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印发各地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
附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节拘留第四节逮捕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搜查第四节勘验、检查、调取、扣押物证和书证第五节鉴定、辨认第六节检验会计资料第七节通缉第八节追缴赃款赃物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六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
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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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1914号《关于对一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本案行为人的行为应适用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以国有公司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就本案而言,追诉期限应以法律意义上的损失发生为标准,即以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
此复
2005年1月13日
——结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环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的解答

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9年11月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答权威讲座(资料汇总整编)

最高法苗有水: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权威讲座(最新)深海鱼:《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实务中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比如解释出台前立案时追诉时效未过,适用解释标准已过追诉时效,这些案件如何处理?又比如刑九之前未有罚金规定,刑九修订罚金刑,数额标准提高后适用新解释,主刑降低,能否在适用新标准同时,对罚金适用旧标准从而不判罚金刑?.......针对这些问题,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副庭长在江苏省法院开展了一次非常精彩的讲座,根据听课笔记进行了整理。
一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
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14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
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
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2.08.19
•【文号】[1982]高检经函字第5号
•【施行日期】1982.08.1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1982年8月19日(1982)高检经函字第
5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2)云检经字第5号《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意见。
追诉期限是根据与罪行相应的刑罚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的。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贪污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其追诉期限应为10年;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15年;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其追诉期限应为20年。
二、检察机关决定立案时未过追诉期限的贪污犯罪,在立案以后的侦查、起诉或者判处时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得认为是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应当继续依法追究。
三、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贪污犯罪案件,如已立案的,可按你院的意见应撤销案件,但贪污的赃款赃物应当追缴,并酌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此复。
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很多时候,贪污犯罪都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严格区分他们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的身份。
那么到底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数额与情节认定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

一、经济犯罪追诉期标准经济犯罪的追诉时效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犯罪情节应处刑罚适用时效: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一)经济犯罪的外在形式的特征1、犯罪主体的外形表现,大多数经济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少数由单位构成(特殊主体)。
2、危害行为的外形表现,现行刑法典及单行法规,把经济犯罪分成若干类别,又分为若干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为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伪劣产品必须有销售性,违法性(违反质量法规定) 和销售金额的特定性(销售金额五万元)。
(二)内部结构的特征经济犯罪的内在结构特征,其内在结构有三个方面1、本质经济结构。
即有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整体经济秩序,是商品经济时代的副产品,行为人在经济运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利益,危害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结构。
2、经济犯罪的违法结构。
与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违反刑事法律,又违反经济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违反了民事法规。
3、经济犯罪的心理结构,是故意犯罪,或以营利为目的,或以占有为目的,或以其他为目的传播、破坏等。
(三)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
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越来越复杂。
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
首先,因为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即指仅仅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其行为才被视为犯罪。
其次,还因为经济犯罪的智能犯特征,其犯罪主体许多受过良好的正规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职位,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经济领域中进行犯罪。
追诉时效案例

且看“追诉时效”在一起盗窃案中的适用——兼谈97刑法的一处疏漏案情简介:1988年秋到1989年冬,被告人刘勤先后入室盗窃多家,价值约计1000元,1990年7月30日后他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趁工作人员不备逃跑,到2001年4月被抓获。
问题:该刘是否在追诉期限内?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社会合理性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对社会自我调节、净化和运行机制的尊重,是对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社会效果的积极承认,是对司法机关和自诉人行使求刑权的督促,也是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财富的必要措施。
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88年、1995年8月8日、1996年8月31日、1996年10月10日、1996年12月20日、1997年2月17日、1997年3月1日7次修改稿都作了同样规定,但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部分修正,在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因此依刑法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已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条规定加以分析,此种因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导致的无限期受追诉,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从追诉机关来讲,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
公诉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中的任一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对于法条所称的法院“受理”,在理解上较为简单和统一,通过是指在刑事庭接受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并决定进行审理的活动。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犯罪分⼦的犯罪⾏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的追诉时效期限:1﹑法定最⾼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2﹑法定最⾼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4﹑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种不同的情况:在⼀种犯罪有⼏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案⽽不予⽴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起计算。
在⼀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刑法中追诉时效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11.06•【文号】法[研]发[1989]35号•【施行日期】1989.11.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89年11月6日法(研)发〔1989〕35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贪污罪主体中,“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1.集体经济组织,即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组织章程建立起来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组织成员,公共积累为集体公有,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的私人经营的工商户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经济组织的所有制性质不明确或者上述私人经营的工商户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应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
2.“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经营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
在一种犯罪的追诉时效内有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在一种犯罪的追诉时效内有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有些人犯了某种罪,还在追诉时效里面,又再做了违法的行为。
面对同样一种违法行为应该要如何处罚?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屡犯错不改的人有很多。
下面是赢了网小编介绍的在一种犯罪的追诉时效内有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内容。
在一种犯罪的追诉时效内有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属于相应罪名的加重情形。
一、问题的提出刑法中的“多次”是指相同性质的危害行为的次数较多,而不是指同一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罪名的犯罪,加起来是多次犯罪。
尽管“多次”在我国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有明显增多的趋势,但研究者并不多。
何秉松教授在《刑法教科书》中指出,“多次犯罪是当代犯罪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是罪数理论应当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他在论及罪数的分类时把一罪分为单纯的一罪、选择的一罪、复合的一罪以及多次的一罪(重复的一罪),其中“多次的一罪”即“指同一个犯罪构成多次重复成立的一罪”。
[1](p425-427)该观点似乎表明,“多次”犯罪是犯罪构成的重复,是多个犯罪的集合体。
张小虎教授则立足“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对“多次犯罪”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探讨。
他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连续犯、同种数罪”的情形,其规范类型有三: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加重犯罪构成要素,以及累计数额处罚载体,在此基础上,再对多次行为的犯罪形态及立法模式等提出了其独到的见解。
[2](p777-782)还有研究者认为,多次犯罪属于现象范畴,是指还未经法律评价的原始的犯罪现象。
广义的多次犯罪是指,在自然状态下观察,犯罪人的行为呈一系列,并且这一系列行为都具有犯罪的性质。
广义的多次犯罪经过法律评价后,结果为数罪的多次犯罪,可称之为“真正的多次犯罪”;而结果为一罪的多次犯罪,经过法律评价最终只成立一罪,因此可称之为“假性的多次犯罪”。
贪污罪立案侦查后不起诉有案底吗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贪污罪立案侦查后不起诉有案底吗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一、贪污罪立案侦查后不起诉有案底吗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二、不起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贪污犯罪缓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

贪污贿赂案件追诉时效等问题一如何处理解释颁布以后部分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苗有水解析】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后,有的案件按当时的量刑标准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但按解释规定的标准则过了追诉期限。
那么,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量刑幅度以哪个为准?例如,被告人2006年贪污15万元,2022年被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去年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去年11月开庭审理,现在是否超过追诉期限?也就是说,这个贪污15万元的案件,按旧标准没有过追诉时效,但是按新标准过了追诉时效?怎么处理?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的判断应以刑事立案时间为准,也就是以2022年被移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为时间点计算。
只要那个时候没有超过的,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有学者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认为这种情况没有过时效。
但这种意见属于少数人意见。
经研究,多数人观点认为,上述案例已经过了追诉时效。
认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实质理由,在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这里其实涉及到一个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理解的问题,因为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的时候需要讲究从旧兼从轻,即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规则来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那么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规则是什么呢?是新的规则,就是今天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如果在对该案定罪量刑的时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而在计算追诉时效期限是援引以前的量刑标准,就会形成一种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不统一的局面,是不妥当的。
因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的刑法,则贪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3年,经过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
本案行为终了之日在2006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二《解释》颁布后如何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苗有水解析】比如,一审适用刑法修正案(九)以前的刑法,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但没有判处罚金的受贿案件,二审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如果判处罚金,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研究后倾向性意见认为,应当整体评价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运用:如果自由刑维持不变——当然这样的案件一定少见,则不应加判罚金,这种情况是适用刑法修正案修正以前的刑法;如果二审对一审判处的主刑改轻,则可以加判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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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贪污罪追诉时效怎么规定的
要是贪污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话,则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
但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就应该是10年。
要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追诉期限最高可以为20年,并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继续追诉。
▲一、刑事犯罪追诉期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新刑法贪污罪追诉时效怎么确定
根据上文的解答,要是贪污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话,则追诉期限一般为5年。
但如果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追诉期限就应该是10年。
要是贪
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追诉期限最高可以为20年,并且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仍可以继续追诉。
虽然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我国对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但是在确定追诉时效上面,其实还是跟之前一样,此时也是需要结合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那么才能计算对此罪的追诉时效有多长。
其中有些情况下是五年,然而有些时候20年后还是有继续追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