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圣才出品】
张千帆《宪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3.1 复习笔记一、宪法监督与实施1.宪法监督的含义(1)宪法必须有专门的机构保障实施——现代宪政制度的条件宪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①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宪法;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特定个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以便在出现违反宪法的行为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与纠正,保证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的体制下,能够得以实现和顺利进行。
(2)宪法监督的概念宪法监督主要是指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受理公民对国家权力违宪的控告。
在中国,前者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给以纠正和撤销等法律制裁;后者主要是指法院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裁判。
2.宪法监督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被质疑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被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以及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被确认是违反了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这是指宪法监督机构裁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以及裁决联邦国家中的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单一制国家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并确认各机构权力的合宪性而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宪法核心考点彩色笔记
更多更快考研资料,请见知识宝库/index.php?fromuid=194877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概述1,宪法的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重点,一般考选择题)2,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1,宪法并不是随着法的出现而产生的。
宪法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选择)英国宪法①最早宪政,相互妥协的产物。
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无法典)②自由大宪章影响大③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三部宪法性文件。
美国宪法①1776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②第一部成文宪法,确定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国宪法○1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2《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31791年制定的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以彰显人权的价值○4宪法数量多,内容变化大,成文法传统。
3,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注意选择题)○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
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4,现行宪法的修改:现行宪法指1982年宪法,共同纲领是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宪法,1954为第一部宪法宪法修正案内容1988 年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1993 年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废除“集体经济组织受国家计划指导”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1999 年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004 年(必考选择题)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增加国歌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1,宪法的基本原则。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 宪 法【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4.宪法的基本原则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宪法的修改和解释我国宪法修改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国宪法修改提案权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的议案必须经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我国宪法修正案不由国家主席公布,而由全国人大通过其主席团公布。
我国对宪法的解释只有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有权解释宪法。
三、我国国家基本制度1.国体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
我国的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特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爱国统一战线。
2.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第六章旧中国宪法的历史遗产一、旧中国宪政史的简要回顾1.清末立宪时期中国宪政运动的帷幕是由戊戌变法拉开的,戊戌变法对于中国宪法思想的启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阶段的立宪目的十分明确,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十分明显。
这从根本上妨碍了将立宪推向纵深发展的可能性。
(1)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其为将来制定宪法时的准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宪法”来命名的宪法性文件。
(2)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席卷了大半个中国。
清廷为了收拾人心、挽救危局,于11月3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民国三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无论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在形式上都采用了三权宪法的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制衡。
3.民国五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在形式上采取国民大会制和五院制。
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是在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二、旧中国宪法史的遗产与传统1.引入了近代宪法,初步体验了宪法的价值。
《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引入了宪法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价值。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务》)的颁布施行,让中国第一次试验了君主立宪制,在中国开了宪政的先河。
在中华民国时期,《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仅在约束袁世凯上取得一定的功效,还成为1917年旨在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护法运动”的战斗旗帜。
2.制宪技术日渐成熟,宪法典逐步完备。
从宪法的条文上来看,条文数目呈逐渐增多的态势;从内容和体系上看,从仅仅规定皇权而无民权,到否定皇权而肯定民权,到主权与民权、中央与地方、重要的国家机构、宪法的修改与解释等宪法的基本制度都包括其中。
3.吸收西方有益的宪法文化,同时继承中国传统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理论发生冲突时,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做法,而是对不同的宪政体制进行了比较,试图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周叶中《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0-23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宪法解释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宪法解释概说(见表20-1)★★表20-1 宪法解释概说考点二:宪法解释的机关(见表20-2) ★★★★表20-2 宪法解释的机关要点具体内容 含义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狭义的宪法解释主体专指有权解释机关的行为 对象 广义上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分类解释的主体与效力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解释的目的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解释的方法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解释的尺度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解释者动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审查解释、监督解释 解释的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专门机关解释 形成不同类型的原因 ①对宪法解释权的性质认识不同。
[理论上] ②政权组织形式不同。
③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④历史传统不同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①保证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
②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
③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保持宪法生机活力的重要手段。
④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
⑤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要点具体内容国家元首解释制①始于君主制,日本明治宪法最早在宪法中确立该制度。
②近现代许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在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时,可以对相关的宪法含义进行解释立法机关解释制概念由该国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特点①解释权的行使分为两种。
②解释依立法程序进行。
③解释形式有两种。
④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评价优点有利于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宜性不足容易使立法机关的意思代替宪法的原意两种体制①立法机关享有宪法解释权。
②由兼具立法职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职能[如我国,宪法解释权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普通法院解释制概念指普通法院作为解释宪法的机关,最后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体制特点①依司法程序进行。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第八章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8.1 复习笔记一、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1.基本权利和义务(1)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必不可少的权利种类不同,主要由制宪者所定。
(2)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
2.公民与国民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常与国民互用。
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中国国籍的取得方式采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方式。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居住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居住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公民与人民(1)公民属于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人民属于政治概念,用以表明国家的性质、权力来源等。
(2)公民属于个体概念,人民属于群体概念。
(3)公民概念与特定的政治生活相联系,特指那些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自我管理、取得自主地位并构成了政治生活主体的人。
人民主要是指革命的发起者和参与者,与敌人相对。
4.基本权利与人权(1)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基本权利”和“人权”概念可以互用,但其性质是不同的。
①“基本权利”来自于宪法的确认,是一个宪法性概念。
②“人权”则不依赖于宪法,宪法是否确认人权并不影响人权概念的存在。
(2)人权的含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尊严和价值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的权利。
它包含几层意思:①发现人自身的正当性(权利)是人类文明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特定的人类政治文明类型相关,人权的理念并不是为一切文明类型所具有。
②在特定的文明类型中,人权的思想既可能导源于人的生物性的判断,也可能导源于对人的社会性认知,这两者恰恰是西方人权理论分野的主要依据。
③与人的社会性相联系,人权不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而是一组关系的概念,其主要对应物是国家的公共权力。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二章 宪法制定)【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制定一、制宪权范畴1.制宪权的概念(1)制宪权的定义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依据。
宪法制定就是制宪者运用制宪权创造国家基本规范的行为。
(2)相关概念辨析①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与权威的体现。
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最高权力与权威都源于主权。
享有主权者实际上拥有制宪权;②修宪权是一种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③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的,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
立法权是根据宪法授权而产生的权力,属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下位概念。
2.制宪权的产生最早系统地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
19世纪中叶,在实证主义宪法学盛行的德国,拉邦德和耶林内克等法实证主义者们否认了制宪权概念本身的合理性。
他们认为,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是同一概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施密特从宪法理论上区分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界限,论证了宪法与法律在效力上的位阶关系。
3.制宪权的基础从宪法学的发展历史看,制宪权理论源于古代雅典、古罗马的法制及其中世纪根本法思想,并与近代国民主权、立宪主义思想的结合中逐步形成为综合性概念。
4.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运用正当性的制宪权创制宪法,建立统一的实定宪法秩序。
制宪权的正当性主要说明权力的依据与基础问题,直接与权力的存在有关。
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构成宪法存在的形式。
5.制宪权的性质主权是一种国家统治形态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作为最高的政治决断权,实际上包含在主权范畴之内,即制宪权转化为主权。
6.制宪权的界限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1)制宪目的的制约。
从各国制宪过程看,制宪者本身有自己的制宪目的,不同的制宪目的产生不同性质的宪法。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焦洪昌
《联邦党人文集》——强调对立法权的 制约,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 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 自由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 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 组织。 ——《联邦党人文集》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 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 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 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 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 本政治制度。
三 宪政的历史与发展
(一)宪政主义的历史溯源 (二)现代宪政主义的发展 1.宪政主义与现代积极意义的自由和积极国家的紧张关系 2.宪政主义的国际化 (三)中国宪政的实践状况 宪政的中国之道 宪法被视为一种国家建设机制 宪法对国家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强调协调而忽略制衡 宪法的设计使权力机关能够克制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无法克制权力机 关 宪法是国家建设的媒介物。 ——马尔赛文
(四)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1.权力分立与制衡学说的历史发展 洛克 孟德斯鸠 马克思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 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英国:议会至上 法国:行政权优位 中国:民主集中制,分工监督
二 宪法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二)新型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与独 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义性宪法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概念题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是内容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某一方面,但又不具备成文宪法形式要件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性法律的特点主要包括:(1)宪法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2)宪法性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3)宪法性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其他法律相同。
2.宪法惯例答: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具有宪法效力,但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惯例主要起到补充性作用。
3.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4.名义性宪法答:名义性宪法指国家宪法因为社会与经济因素不能适应现实政治之需要,使得宪法成为名义上的宪法。
这种宪法虽然在当前不能发挥规范性的功能,但其主要的作用在于教育性,期待在最近的将来能发挥完全的规范力。
5.宪法效力答: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体现为权威的最高性、覆盖面的广泛性和作用的原则性。
宪法效力分为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形式效力表现为宪法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性。
宪法的实质效力又可分为时间效力和地域效力。
二、简答题1.简述宪法的定义。
答:(1)西方学者对宪法定义的表述中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宪法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定义: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1.宪政2.宪法实施3.国家性质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5.选民6.民主集中制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2.简述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3.简述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4.简述政党的功能。
5.简述人权与基本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6.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哪些自治权?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2.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意义。
3.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政答:宪政是以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以法治和民主政治为主导精神的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实践中落实后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秩序或状态。
宪政的本质必须是限政,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它具体表现为:(1)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2)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2.宪法实施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整个国家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指导具体社会关系中所有人的行为。
3.国家性质答: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它称为“国体”。
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的精神文明。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是一种社会自治。
宪法学
宪法学焦洪昌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二、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2)形式意义。
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三、宪法的形式特定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的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四、宪法的实质特征近代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五、宪法的渊源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所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概述所为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为不同类别的活动。
1)从理论上讲,宪法分类有助于人们认识、理解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并成为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2)从实践来看,宪法分类对于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成文宪法是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主要方式,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书面形式的宪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一编 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含导论)【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焦洪昌《宪法学》(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宪法性法律2.宪法制定3.宪法的监督4.政党5.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2.简述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你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民主与专政之间的关系?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什么?5.简述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如何历史地、客观地评价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各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2.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
四、材料分析题(每题6分,共30分)阅读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回答下列问题。
2004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商对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进行开发。
拆迁工作从2004年9月开始,该片区280户均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
2004年10月,吴某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
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成为矗立在工地中的“孤岛”。
2005年2月,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被拆迁入限期搬迁。
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并于2月1日向九龙坡区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拆迁申请书》,法院受理了此案。
3月19日,该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某、开发商进行了听证,并当庭裁定限吴某夫妇在3月22日前自动搬迁。
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均无结果。
3月30日,法院发布公告,责令在2007年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并将该房屋交给开发商拆迁,否则法院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月2日,开发商和吴某夫妇达成协议,吴某夫妇接受异地商品房安置,自愿搬迁,并获得90万元营业损失补偿。
问题:(1)中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有哪些规定?(2)相关部门法有何规定?(3)本案中有没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情况?(4)你是否赞同房管局、法院的做法?为什么?(5)本案是以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结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房屋拆迁案件,我们能否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宪法性法律答:宪法性法律,一般指有宪法规范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学第二章1-3节(焦宏昌主编)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P66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中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 相同: 一是,二者的领导力量一致;工人阶级 二是,二者的阶级基础一致;工农联盟 三是,二者的专政职能一致;保卫社会主义,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 权利,维护世界和平等 四是,二者的历史使命一致;消灭阶级,剥削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不同: 1 ,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时期; 2,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3,对象,是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 社会势力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家性质的内涵 P63
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它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 家的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国家政权的 阶级本质
国家政权的 经济基础
社会的精神 文明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四,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P68
(二)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
威廉· 配第(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 始人)有一句名言:“土地是财富之 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在土地、资 本、劳动力和科学技术四大生产要素 中,土地无疑是最最重要的。 工农联盟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 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基础,是无产阶级 专政的最高原则。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五,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P68
(二)爱国统一战线扩大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
抗日民族民主统一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宪法》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 是工人阶级领导 战线: 包括各民族、各 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 的、工农联盟为基础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 统一战线包括农民、 民主阶级、各民主党 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 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工人、城市小资产阶级 派、各人民团体、广 者、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民族资产阶级,还包 大华侨、各界民主人 经历了三个时期: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 括除了汉奸、大地主、 士及其他爱国分子和 抗日民族民主统一战线; 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 大资产阶级投降派以外 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 爱国者的联盟,是最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一部分地方实力派。 的一切政治力量。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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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1.宪法的创制
(1)宪法的创制
宪法的创制又称宪法的制定,是指拥有制宪权的特设机构、国家机关、特定团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起草、审议、通过、批准宪法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2)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意义重大。
制宪权通常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是国家权力中的最高权力。
但这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
②制宪权与政府权力
a.制宪权如果由全体国民(公民)享有,全体国民(公民)完全可能通过行使制宪权,制定一部只赋予政府以限定的国家权力的宪法。
就此意义而言,制宪权是政府权力的前提,政府权力是制宪权的结果。
b.制宪权如果不由全体国民(公民)享有,而由政府享有,那么政府权力就优先于制宪权,制宪权只是政府权力的一种而已,政府的权力将超越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只能是名义上的。
③制宪权的起源
制宪权的理论首创于18世纪的法国政论家西耶斯,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制定和修改宪
法的制宪权和由宪法创立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在内的权力。
(3)制宪权的主体
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①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
②国家机关之外的特设机构;
③全体国民或全体人民。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享有者应当是国家机关(官方)、专门机构和全体国民(公民)的总和,但归根到底是全体国民(公民)。
(4)制宪权的限制
(5)制宪程序
宪法制定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
制定宪法的一般程序包括:a.制宪机关的设立;b.宪法草案的提出;c.宪法草案的通过;d.公布。
2.宪法的修改
(1)概念
宪法的修改,一般是指宪法正式生效以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特定的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废止、改变、补充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的总和。
(2)我国宪法的修改
①在我国的实践中,曾经将宪法的修改分为部分修改和全面修改。
现在我国的宪法学界将宪法的全面修改等同于宪法的制定,将宪法的部分修改称为宪法的修改。
②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自1988年以来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已经作了四次修改。
③立法机关将法律的部分修改称为法律的修正;将法律的比较全面的修改称为法律的修
订。
(3)宪法修改的原因
①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指社会的变迁,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改变,文化意识形态的变革等。
②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统治者和制宪者的原因。
统治者不尊重宪法,奉行宪法工具主义,就会导致宪法的修改。
制宪者在制宪过程中,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也会使宪法无法持久地满足现实需要,最终导致宪法的修改。
(4)限制宪法修改权的方式
①修改内容上的限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将宪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不可修改的内容;
b.规定共和政体不得进行修改;
c.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得修改;
d.规定宪法的修改不得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②修改时间上的限制,分为两种情况:
a.规定非经一定时间,不得修改宪法;
b.规定必须定期修改宪法。
③特殊情况下修改宪法的限制
如巴西1946年《宪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宪法于戒严期间不得修改。
”
④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各国宪法一般均规定修改宪法必须有特殊的程序,其严格程序一般均高于普通的立法程序。
对宪法修改权的限制中最有效的限制应该是修改程序上的限制。
宪法修改的程序一般如下:
a.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提案的提出只能由特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享有。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提出修改宪法提案的权力。
b.宪法修改提案的审议和表决
宪法的修改提案在大多数国家主要由立法机关以比普通立法程序更为严格的程序予以审议和表决。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c.宪法修改案的公布和生效
目前的趋势是由国家元首公布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由行政部门——国务院公布,总统无权公布。
我国目前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方式公布,并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
宪法修改案正式公布后,一般是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在公布后的某一时间正式生效。
(5)如何确保宪法的修改者受到宪法的约束
将宪法修改权就主体、程序进行精心分解是最可行的办法。
(6)宪法的修改方式——宪法修正案
①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
a.将正式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按批准生效的时间顺序逐条附列在宪法正文的后面,成为宪法的另一组成部分;
b.其修正的宪法正文的内容不加以删改,保留其原文,只是加注予以说明其已被修正。
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
将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直接写进宪法正文,不保留原来内容,也不将宪法修正案作为宪法的单独组成部分。
二、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概说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由特定主体对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宪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广义宪法释释,是指除有权的特定主体之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理解和解释。
②狭义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所作的解释,在通常意义上所使用的宪法解释一般是指狭义的宪法解释。
(2)宪法解释的功能
①明确宪法的含义;②补充宪法的缺漏;③使宪法适应社会现实的变迁;④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2.宪法解释机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解释的特定机关一般包括三类:
(1)由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肇端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美国是典型的由普通司法机关来进行宪法解释的国家。
(2)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①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就是立法机关解释制度。
②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因此我国宪法规定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负责行使宪法解释权。
(3)由专门机关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专门机关是指不同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专门机构,主要是指宪法法院,但少数国家各有其名,例如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
3.宪法解释的原则
(1)合目的性原则
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制宪目的,回归宪法的历史性,按照制定宪法时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来进行宪法的解释。
(2)依法解释原则
宪法的解释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宪法解释活动,使得宪法解释的结果是一个依法解释的结果。
(3)统一性原则
宪法解释的统一性原则有两层含义:
①宪法的解释应统一于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
②宪法的解释应保证宪法规范之间的统一性。
(4)利益衡量原则
在宪法解释的实际过程中面临直接冲突的宪法价值时,需要就其中所分别存在的利益进行衡量,以决定选择何种解释作为最终的解释。
(5)稳定性原则
①宪法解释需要保证稳定的宪政秩序。
②宪法解释应首先选择宪法文字的字面含义,只有当这种字面含义显然荒谬或者导致某种不可忍受的后果时,才可以选择其他的解释可能性。
4.宪法解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