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票据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对票据的定义、种类、发行、背书、支付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票据的流通和交易的安全。
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票据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规定了对无法证明票据出处的持票人的保护,确保票据的交易具有便利性。
然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与票据法第十条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协调难题,需要得到更加深入的探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是一种以约定付款人或付款行负有支付责任的文字记录,其种类为汇票、本票、支票、转让证券、信用证和旅行支票等。
其中,汇票、本票、支票称为常见票据。
票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票人的名称;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期限或无条件支付的表述;收款人的名称;票据的种类;签名。
2.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基本含义票据无因性原则源于商法,在票据法中也得到了保障。
它的基本含义是,凡是经过合法流通的票据,其所有权和支票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持票人(无论法定持票人或不法定持票人)应当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因为票据是为了达到流转和支付的目的而设计的,票据应当是自由流转的。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核心是“信用原则”,即信任权。
票据无因性原则主要通过背书形式实现,背书可以将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之后不受原始债权人自己或其他手段的约束,因此无因票据具有相对独立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在具体操作中,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一方面,票据法第十条规定出票人的名称、支付金额、收款人的名称等信息是票据的必要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票据需要载明将款项交付给谁,这便对持票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持票人必须要证明自己是原始持票人或其经过合法转移。
另一方面,票据无因性原则保障了持票人的信任权。
即使该持票人不是原始债权人,但持有该票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票据的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论票据的无因性票
论票据的无因性论文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是票据法的灵魂。
但我国票据法的颁布未明确提出票据的无因性,特别是一系列规章制度,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这些规定虽然对遏止当时人利用票据为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与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却损害票据最基本的流通功能,阻碍票据制度的推行和商品交易的繁荣为代价。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必须对票据的真实背景进行严格审查,赋予了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所不应承担的义务,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成本,影响了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效率,阻碍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与各国经济联系的也日益密切,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加速票据流通性,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
本文对我国票据法关丁•对票据的无因性阻碍,以及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阐述。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和独立性等特征。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①。
我国学者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有效无效,合法与否原则上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责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与否、有无法律效果的责任,亦即不沾染票据原因关系的色彩与性质。
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言:票据无因性原理是指当票据持有人对背书人提出追索权时,背书人可以拒绝支付或履行债务,如果持有人无法证明票据的真实来源或合法传递的话。
这一原理对于票据交易的安全和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票据无因性原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票据无因性原理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问题一:证明票据的真实来源困难在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往往难以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票据的真实来源。
特别是当票据经过多次背书和转让时,票据的链条会变得复杂,持有人在提起诉讼时可能面临困难。
如果法院要求持有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票据的真实来源,可能会给票据交易和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解决方案一:在处理这种情况时,法院可以采取综合考虑的办法。
如可以要求持有人提供尽力证明票据来源的证据,或者通过调查相关的交易记录来推断票据的真实性。
法院也可以采纳持有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如付款记录、相关合同等,来推定票据的真实来源。
问题二:票据的不当保管可能导致无因性辩护票据交易中,有时持有人对票据的保管可能不当,导致票据被盗窃、遗失或无意中落入他人手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错误地交付票据给非法持有人,原本持有人追索权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如何平衡票据持有人的权益和合法背书人的权益是一个问题。
解决方案二:为了保护持有人的权益,法院应该在考虑票据无因性原理的同时,重视交付行为和合同精神。
如果原本持有人能够证明他们交付票据的行为是出于合法债务关系或公正交易,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可以考虑依据实质关系来判断票据的归属和追索权。
问题三:证据收集和认定的难度票据无因性原理涉及大量的事实和证据,如票据的传递、交付、付款记录等。
在实践中,证据收集和认定的难度常常成为审判中的难点。
此外,部分背书人可能有故意销毁证据、夸大或隐藏事实等行为,增加了审判过程的复杂性。
解决方案三: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和认定的问题,法院可以运用调查取证的方式,要求背书人提供相关证据并罚没隐匿证据的行为。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无因性规定之得失我国《票据法》理论中的所谓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又称抽象性原则、票据行为的中性、无色性原则等等。
各票据法著作普遍承认其为票据行为的重要特征,甚至是最重要特征。
学者一般将其定义为票据行为只要具备完备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而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即票据行为和票据的基础关系在法律上分开。
但是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学者们的理解却有所不同。
谢怀先生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
类似的观点被很多学者主张,他们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
对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行为,则主张不适用无因性。
本文将其称为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
与此不同的是,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
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
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
还有学者明确主张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也适用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义务人仍须履行票据义务,只是在基础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受益人须将不当得利返还给票据义务人。
本文将这一主张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
以这两种不同的主张来判断我国现行《票据法》中的规定,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该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这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票据行为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分离,依照上述相对无因性学说,该条等于明确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当然,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
票据无因性及相关法律问题提要本文阐释了票据无因性这一重要原则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制度,并就我国票据立法现状提出个人看法,探讨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完善。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代商品经济的繁荣更促进了票据制度的完善。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总体来说,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名在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
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一张票据可以在许多人之间流转。
在现代,票据除了作为流通工具之外,还担负着多种经济职能,如汇兑职能、信用职能、支付职能、结算职能和融资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这些职能,票据法必须体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也是其灵魂所在。
票据关系作为抽象的法律关系,其背后必然存在着某种票据基础关系,即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或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一旦签发,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并与后者相分离,从而不再受后者的存废或效力有无的影响;在票据流通过程中,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去过问和注意票据基础关系。
然而,强调票据的无因性,并不是票据的签发、取得不存在原因,而是说,基于现实或操作上的需要而在法律上将票据关系与票据的签发、取得原因予以适当分离。
如果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完全、彻底而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势必大大增加票据转让的难度,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限制票据多种功能的发挥。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在票据行为成立上的适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只要符合一定构成要件,即实体方面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及形式方面的票面记载与交付,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其法律效果原则上与做出票据行为的原因相脱离。
这是票据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具体表现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
浅谈我国《票据法》法上的票据无因性作者:阮宇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我国《票据法》上虽有提及票据无因性,但多个条款之间存在着矛盾之处。
这造成了实践中操作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我国票据的发展以及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本文从票据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票据无因性中的应有之义,并初步探讨了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规定之上的得与失。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作者简介:阮宇晨,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主要致力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法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8-02一、票据无因性制度的历史及内涵可以说票据的出现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达,它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票据的无因性促进了商品的流通。
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出卖和购买可以在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从而克服了传统物物交换的局限性,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发展却又加大着商品交换在时间与空间上的不一致。
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交换与货币转移发生了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买卖的距离不断的加大。
然而,商人间的跨区域买卖需要其携带大量的金钱,这给交易方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增加了长距离运输货币的危险。
为了降低这种危险,商人们创设了证券以此来作为结算的依据而不必发生货币的实体转移,这大大地降低了长距离运送货币的风险。
背书制度的建立,更使票据在多个商主体之间的流通成为可能。
在票据为商事的结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它也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难题,即票据转让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实体权利的瑕疵。
由于票据属于一种债权,据传统民法理论,新债权人需要继受原债权人在债务上所存在的瑕疵,并且债务人得依此瑕疵作为对于新债权人的抗辩。
若此项规则应有于票据之上的话,必然会限制票据的流通,票据可否得到汇兑的危险也会随着流通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便会阻碍商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不便,在商事的实践中人们慢慢达成共识,在票据转让之后,前手在票据上所存在的权利瑕疵不对善意受让人产生效力,即债务人不可以权利存在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票据善意持有人金额。
论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论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票据的无因性是国际票据规范的一项基本规则。
本文首先介绍了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简要阐述了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随后,文章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就法律的调整和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标签: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具有助长票据流通、发挥票据功能的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当今全球经济谋求共同发展,逐步趋向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票据无因性原则成为现代国际票据法律制度中所共同遵循的准则。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对该原则之效力所不及情形不断地进行总结和研究,从而使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念,在国际票据法理论及实务中得以广泛认同和适用,并逐步通过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使之成为国际公认的票据法律理念。
一、票据无因性的基本含义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等,票据行为亦在其中。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存在及有效不起影响,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简言之,认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所以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义务人也无审查的义务。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具体而言,票据的无因性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在票据行为成立上。
票据行为是产生票据上权利、义务的行为。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原因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同,原因行为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有瑕疵或无效,但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便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其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在所不问。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
试论我国票据无因性及其相对性【内容摘要】票据无因性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
无因性原则是现代各国票据法的基础原则,是票据法的灵魂。
根据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票据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我国现行票据制度关于票据无因性规则,即票据关系当事人如为直接前后手关系则票据不强调无因性,否则为无因性。
我国票据无因性具有相对性,存在例外情形,是基于我国商业信用还未稳固建立的实情,在效率与安全之间,选择了安全,在保证票据使用方便、快捷和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和诚实信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性一、票据无因性概述(一)无因性的缘起无因性概念是德国概念法学抽象思维的产物,最早发端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并在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得到系统阐述,且得到德国立法的充分采纳。
在德国法上,无因行为并不以物权行为为限,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等),及代理权授予,无因性都有适用余地,并且延及票据行为、债务承认、债务约束等方面。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和充分发展的产物,并对信用经济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文义性、抽象性、要式性、独立性等特征。
作为一种设权性证券具有高度的流通性,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票据的流通在法律上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更不会产生票据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性。
(二)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诸如因买卖、运输、承揽、保管、租赁等交易关系中的货款、运费、加工费、保管费、租金支付义务而签发或转让票据。
比如,某学校向某书店购买图书一千本,因而向某书店签发票载金额二万的支票一张。
此案中,学校与书店的买卖关系是学校签发支票给书店的原因。
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完善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
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
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
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
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
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
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
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
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论票据的无因性
论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分析我国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上的缺憾,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票据; 无因性; 建议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者说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
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就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额。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通俗地讲,票据行为虽然多以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行为为前提,但是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理论,票据上的债务关系与签发票据的原因法律关系的有效、无效之间没有任何牵连。
凡在票据上签名的自然人或单位,不管什么原因,都应按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关系或者借贷关系因其他各种原因者被撤销或被解除。
从无因性含义中不难看出,票据无因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现实经济生活中,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确的效应,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独立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才能够在票据的转让中减轻持票人的审查责任,降低持票人的交易风险,保障持票人,特别是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票据成为商业社会里人们乐于接受的、公认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愿意利用票据的种种功效,加速物资有序流动,促进贸易发展,进一步助长票据流通作用的发挥,最终达到实现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目标。
这也正是票据理论确立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最终原因和目的。
正因为如此,票据无因性作为现代票据法的立法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所认可。
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
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考察无因性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即考察(1)无因性是否在我国《证券法》中体现;(2)无因性在我国《证券法》中体现的程度如何;(3)在我国国情下《票据法》中无因性是否体现合理。
等等。
接下来我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对我国《票据法》中的无因性进行考察。
在我们进行考察之前,先让我们来明晰几个问题:一、什么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票据法中指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仅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换句话说,占有票据的当事人就是票据债权人,只要向票据付款提示票据,就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至于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也就是所谓的“认票不认人”,见票无条件实现持票人的权利。
二、票据法中无因性对商品经济影响是什么?(1)方便交易。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其“见票无条件付款”的特点,付款人见票付款,持票人可以在任何条件下去实现自己的权利。
这样的特性使得票据可以代替现金在市场中流通,如果甲向乙购买了一批货物,向乙出具了一张票据,那么乙在接下来的交易中还可以用甲出具的票据进行交易。
(2)减少交易风险。
票据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上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商业交易剥离开来,形成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换句话说,就是当前持票人用票据去实现自己的权利与票据之前的交易行为无关,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甲向乙购买一批商品,甲像乙出具一张票据,然后乙用该票据向丙进了一批货,但是甲向乙购买货物付款后,乙并没有给甲所需要的商品,那么这个时候乙的违约并不能影响丙要求乙兑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这种特质保障了善意第三者的权利,使得之后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之前当事人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3)保障信用。
现在很多票据的转让都通过背书的形式,一经背书,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均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被背书人获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前手的追索权、对票据保证人的权利以及再依背书将票据权利转移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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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
2020年4月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关键词:票据,立法,我国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简介:第3章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票据立法来说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规制票据这一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在无因性这一原则的规定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在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
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的问题本文内容:
第 3 章我国票据立法关于无因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票据立法来说也不例外,就目前来说,我国在规制票据这一方面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在无因性这一原则的规定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在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票据当事人一脸茫然,也给法官造成了困扰。
法律对票据无因性的模糊性的规定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受到很大的干扰,也给银行在审查票据、办理票据业务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具体来说,笔者认
1。
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一)
票据无因性之张扬与阻碍——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一)内容提要: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应运而生,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票据的无因性并非绝对,我国采用的是一种相对无因性理论。
但我国票据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并相关条文有严重削弱无因性之嫌。
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票据法》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缺陷条文做相应的修改,改变模糊不定的状态。
关键词:无因性/流通性/票据行为/相对性一、票据的本质属性(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因为客观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票据的特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流通性是票据的活力来源,现代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流通功能是票据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票据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前提下的,票据的其他功能要得以实现,就必须保证其良好的流通性。
而票据之所以可以快捷地流通,票据的无因性是最关键的保障。
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自由流通,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无因性理论的讨论也一直是票据法的重要课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
只要一张票据在形式上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条件,即使与原因关系等事实不符,也不影响其在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其票据本身的效力。
这实质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即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其他任何事实进行补充或变更。
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具体而言,票据无因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独立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涉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票据无因性的意义1. 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2. 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有利于票据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 维护交易安全。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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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
个问题
【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自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也伴随着票据使用的日益增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各派学者、专家观点不一。
在研读数十篇相关论文,欲结合我国《票据法》之有关规定,从票据“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效率等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
由于票据形式及功能的特殊性,也造就了票据无因性这一单纯只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票据交易及流通,1995年我国制定了《票据法》。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存在价值主要是其支付功能,故票据的流通及交易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出现,也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
①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为鼓励使用票据,促进票据流通,将
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隔断联系,持票人无需证明票据行为之原因,只要持票即享有票据权利。
②票据法理论还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
③这也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区别对待,也足以见得法律对票据交易安全及流通的保障。
围绕票据无因性这一原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的讨论,本文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阐述。
一、我国《票据法》确立了“相对无因论”
1、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否适用于直接当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自身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要合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也足以见得我国坚持的是”相对无因论”。
这样做是有一定益处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一刀切”,要趋利
避害。
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不能将票据的无因性绝对化,即要相对无因性。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对票据无因性的态度由原来的完全否定这个极端转向了将无因性绝对化的那个极端也是不正确的。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维护交易安全,但这并不表明对违法行为的鼓励和认可。
基于此,应对票据无因性的适用予以一定的限制。
如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允许出票人以原因关系的瑕疵来对持票人的请求予以抗辩;对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不适用无因性原则;持票人自身实施违法交易或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或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对该持票人而言,不能以票据无因性为由,确认其票据权利。
④
2、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持票人
《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由该条可以看出,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债务人可以凭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了对价,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该项规定起到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这一条款要求票据对价不仅要真实,而且要与持票人所获得的权利相对
应。
支付明显不对等的代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法也推定为恶意持票人。
很显然,持票人有无给付对价应属票据原因关系上的问题。
因为票据的取得不以对价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作为原因关系的对价还是会对票据权利发生一定的影响。
一般说来,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给付了对价,就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即使其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亦会受到票据法的保护;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其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反之,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原则上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对价所达到的法律效果,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互牵连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票据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的情形之一。
⑤
3、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
《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
可见,作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民法领域的票据法律关系。
即使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工具,应确保其存在的流通性和用其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在赋予其特殊性保护的同时,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还是需要遵循,例如这里所提及的“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尚在发育和完善之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
也比较淡薄。
在实际业务中,确实也存在不少当事人签发没有真实或合法的经济基础关系的票据进行诈骗或套取现金的现象。
如果我们在引进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规则时,把票据的无因性加以绝对化,将不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票据的正常流通与使用。
⑥
二、由票据无因性引发的“效率、安全、公平”的思考
1、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效率及安全
票据无因性,究其根本原因,即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这也是《票据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我国《票据法》很多法条都体现了这一点,如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还有在2000年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4条也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已背书转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避免以有因性规制票据行为所造成的繁琐票据转让手续,使票据交易效率大大降低的后果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