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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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

湖北对养老服务有哪些扶持政策?清单来了!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根据《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对湖北现有相关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公布。

目录1.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2.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政策3.湖北省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4.湖北省养老服务用地优惠政策5.湖北省养老服务税费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湖北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补助政策6政策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7〕22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83号)5.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53号)6.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单位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5]16号)2具体政策L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2.各市州县要根据国家和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与本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结合实际组织编制市州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出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
务设施用地 , 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资源部要 求加强养老服务" /  ̄ , k g N地监管, 养老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改变用途用- I - 4 ,宅、 商业等房
地 产 开发 的 , 由市、 县 国土资源 管理部 门依 法收 回建设 用地 使 用权 : 实过程 中, 要科 学编制搬迁改造 实施方案 ; 对城 区老工业区企业视情况分类进行搬 迁改
造; 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 ; 培 育发展新产业, 充分利 用腾退土地 , 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 完善城 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 ; 治理修复生态环境 , 因地制宜地构筑特 色生态景观。 此外, 在搬迁改造过程 中, 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 并加强. Y -
经济繁荣、 功 能完善 、 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 区。
《 意见 》明确提 出若干基本原 则: 要进一步 简政放权 , 凡利 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 交由市场解决; 充分考虑 区位条
件、 资源禀赋 、 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 结合城 市总体发展 布局 , 合理确定方向和 目标 , 努力探 索各具特 色的搬 迁改造 方式 ; 创新组织模 式、 资金筹措模式、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与运 营模式 、 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 式, 调动各 方面积极性 此 外, 企业搬 迁要注重与技 术改造 、 改制重组相结合 , 注重扩大就业和增加居 民收入 , 提 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 保障和改善
业 遗产 的保 护 再利 用 。
国土资源部 出台养老服务设 施用地政策
为贯彻 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 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 《 养
老服 务设施 用地指 导 意见 》于近 日对外公 布。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1.27•【文号】自然资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围绕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二)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用途和年期。

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等。

养老服务设施与其他功能建筑兼容使用同一宗土地的,根据主用途确定该宗地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二、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三)保障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规模。

各地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在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原则。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养老项目用地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 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
6、《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8、《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
9、《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2号)
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
12、《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2018年版)
1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
另外,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将被《民法典》取代),即将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所涉及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物权制度等,也是养老项目用地的基础性法律。

但这些基础性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养老项目用地的特殊规定。

国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不断被占用,失地农民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在他们的身上,有着老年人口中普遍存在的内心焦虑——养老问题。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政策,特别是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失地农民晚年生活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的实施、政策的优点和不足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制定的背景主要是贫困和风险社会的发展,加之城镇化的进程,使得农村人口的外流增多,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而大量的农村人口却没有保障,失去了原有的生活资源,导致了人口的流失、生活压力增加等问题。

因此,政府制定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满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的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主要的形式是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把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及政策倾斜。

同时,政府还鼓励各地建立失地农民专属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三、政策的优点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政策的优点不言而喻,首先,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到比较完善的保障,减轻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改变失地农民的现状,提高这一群体的生活质量;其次,政策还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一条重回社会的道路,使他们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社会转型、阶层固化、城乡分化的和谐发展。

四、政策的不足政策的不足则是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不全面、实施不到位、缺乏跟踪管理等问题。

此外,由于失地农民的数量庞大,制定出的政策也有不尽如人意的一面。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尚处于发展初期,但是随着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其他支持形式的多样化趋势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7•【文号】国土资厅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失地农民退休新政策

失地农民退休新政策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三方面共同参与的协作机制。
2.协作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进资源整合和经验交流。
本政策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的失地农民退休保障体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享有稳定、舒适的退休生活,同时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政策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了解政策实施情况。
2.政策优化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十、社会参与与协作
1.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和创业扶持工作。
八、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构建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为失地农民提供便捷的政策咨询、申请办理等服务。
-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2.信息化管理
-建立失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失地农民提供在线咨询、申报、查询等服务。
九、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评估
2.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内容和实施情况。
3.监督管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定期评估:定期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
四、法律责任
1.依法依规发放退休金,确保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对违反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3.对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反馈机制
-建立政策反馈渠道,鼓励失地农民和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2014-05-05 16:15:00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作者: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用地范围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

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分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

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适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只有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土地用途和最高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最高年限50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善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

经充分论证,《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50年确定。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地土地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部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2014年4月17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扶持政策清单一、用地和建设方面1.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业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2.对营利性养老设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厅发12014)H号)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国土资厅发12014)11号)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5.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土资厅发(2014)11号)6.将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养老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

(黑政办发12014)50号)7.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以增加养老服务项目用地的供应。

(黑政办发(2014)50号)8.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可设定条件要求配建一定规模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房。

(黑政办发12014)50号)9.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黑政办发(2014)50号)10.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

中国养老相关政策汇总养老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改善养老制度和政策,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以下是中国养老相关政策的汇总:1.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该制度包括个人缴费和国家补贴,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调整:中国政府定期对养老金进行调整,以适应通胀和经济发展。

根据国家规定,养老金每年都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社会救助政策:除了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以帮助贫困老年人。

这包括提供经济援助、医疗保障、住房救助等,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4.养老院建设:中国政府鼓励私营和非营利机构建设养老院,以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

政府为养老院提供经济支持和优惠政策,以提高养老院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5.家庭照顾津贴:中国政府为有经济困难的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家庭照顾津贴。

这个津贴是为了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年迈的父母,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和照顾压力。

6.子女探望制度: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规定子女有探望父母的义务。

如果子女长期不探望父母,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

7.养老人员就业政策: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业。

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了老年人就业专岗,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

8.老年人优待政策:中国政府为老年人提供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减免交通费用、购买折扣、优先购票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总结起来,中国养老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调整、社会救助政策、养老院建设、家庭照顾津贴、子女探望制度、养老人员就业政策和老年人优待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提高其生活质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社会的养老压力。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和政策,以应对养老问题的挑战。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村镇建设正文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供销合作社、残联、老龄办: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关亿万农村老年人幸福生活,事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集体互助、家庭尽责,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着力提高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对养老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养老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养老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国家对养老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一次性建筑补贴,床位补贴,相关税收减免。

1.设立方面:
建设补贴(一次性分期支付)分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补贴是自建的一半。

20000-5000不等。

2.经营方面:
运营补贴,根据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况,一般超过一定时期后给予200-50元
每月的补贴,
各地不同。

另外可能会有些节日慰问金。

扩展资料:
1.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于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
经过评估,
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
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2.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养老服务业主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主,国家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旨在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为了促进河北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以下是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一、财政补助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财政补助。

2.发放养老服务供给绩效考核奖励,对表现优秀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奖励,鼓励其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3.对参与养老服务岗位培训的人员发放培训补贴,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免费场地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场所,免费提供场地。

2.免费提供用于养老服务的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减税优惠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养老服务机构购置养老服务设备和器材,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社会保险支持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2.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招聘培训扶持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岗位进行招聘补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就业岗位。

2.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补贴,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科技支持政策1.对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创新项目,对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给予科技创新奖励。

七、宣传推广政策1.加强养老服务宣传推广工作,提高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鼓励更多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中来。

以上是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推动河北省养老服务事业跨越式发展。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地养老保险政策旨在帮助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民及其家属获得养老保障,改善农民的生活。

具体政策如下:
一是落实农民失地养老保险。

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对失地农民及其家属实施失地养老保险,为每人提供一定的统筹保险支付,补充农村基本养老金。

二是实施失地养老保险投保补贴。

对非失业或非城镇居民证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进行投保补贴,缓解失地农民家庭的经济压力。

三是支持失地农民家庭低保。

失去土地权益的农民家庭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四是推行农民失地安置补贴。

政府给予农民搬迁地安置补贴,以减轻失地农民的经济支出。

五是实施失地产权保护政策。

政府采取相应举措对失地农民的居民房屋和土地进行保护,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权益。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及原文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根据意见界定,养老机构中入住老人的住房、康复医院、餐厅等属养老服务设施 .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用地、医卫慈悲用地.明确规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也就是说,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 年.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 ,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土地成本高企,已经开始制约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利于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意见明确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希翼各地能够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问题.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在强调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偿供应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公平公正.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或者转租,这是为了避免浮现管理混乱,有点象打击群租房.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限定每套房的建造面积 40 平米, 也是为了严格管理规范,尽量避免浮现养老用房往大户型、豪宅化方向发展,而更强调养老用房的实用性.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明确约定 5 年为一个租赁周期,原承租人可优先承租.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可用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这个将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可供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是养老产业发展的重大利好.虽然国家部委层面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意见 ,但仍需要加强执行细则的出台,加快政策出台到落实的时间,以更好地发挥政策的优势,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让老有所养落到地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解读来源:民政部门户时间: 2022-05-13 08:58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35 号〕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期、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商业性设施和商品住宅用地不得纳入其中从前期调研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养老用地的界定不够统一,不少地区将其与养老产业用地混为一谈.既有将老年酒店、宾馆、老年会所、商业、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地列入养老用地的,也有将老年人旅游休闲度假服务区用地列入的,还有将部份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用地也视为养老用地的.因此,有必要规范引导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合用范围,不能将其随意扩大化,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和商品性住宅用地纳入其中是不合适的,惟独与老年人生活直接相关、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的土地,方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登记为医卫慈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50 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中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名称, 只在一级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下有医卫慈悲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二级类;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规定,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包括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经充分论证, 《意见》明确: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按 50 年确定.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根据营利性与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励租赁供地依据营利性、非营利性的性质差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分别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供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用地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可分宗的应先分割再供地国发〔2022〕35 号文件明确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22〕 23 号〕中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人均用地标准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为此, 《意见》对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了专门规定,要求其在土地供应时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原则上不超 3 公顷,集中配建医卫设施的限定 5 公顷以下在《意见》制定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利用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对全国 31 个省〔区、市〕涉与的养老用地供应情况进行了摸底梳理.分析结果显示:2022 年至 2022 年底,全国涉与养老的土地供应中,八成多在 5 公顷以下,3/4 以上在 3 公顷以下.5 公顷以上的养老用地多涉与养老示范区〔基地〕、养老公寓、〔国际、高档〕养老社区〔中心〕、生态疗养、休闲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养老中心、养生养老〔商住、住宅〕等房地产开辟或者养老产业方面内容.基于摸底和分析的结果,为防范以养老用地为名变相圈地、囤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 《意见》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 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不得分割转让、转租,改作住宅或者商业开辟的将被收回国发〔2022〕 35 号文件明确要求,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辟.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利用环节,加强监管是关键. 为了使土地支持政策落到实处,防范随意改变用途、分割转让等方式处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行为的发生,《意见》从五个方面明确提出了监管措施,即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约定: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但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对养老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 40 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空暇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土地性质可暂不变更、五年内年租可不增收为鼓励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三是对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不作变更.--民资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一条对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明确了土地的申请、审核、批准主体、程序、权限和条件.国发〔2022〕 35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要求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合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上述法律政策, 《意见》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合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廖永林何凤山雷爱先黄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一、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二、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悲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2〕,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悲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 年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三、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 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四、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允许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发布后, 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者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五、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者先租后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向社会公开后执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当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容积率、租期、租金标准与调整时间和方式、到期处置与续期或者出让等内容.六、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与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 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 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 5 公顷.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殊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辟投资条件和开辟建设周期,以与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做出以下规定或者者约定:〔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二〕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辟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者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划拨建设用地要设定抵押权,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当约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四〕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造面积标准,限定在40 平方米以内;〔五〕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 5 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八、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与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 ,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造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暇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暂时改变建造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九、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行业必知的8类扶持政策

养老行业必知的8类扶持政策
2014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指出,“从2014年起连续3年,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2.对从事养老行业的毕业生在经济上给予奖励。
在分表计量方面,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于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第一,在用水、用气方面,如果没有进行分表计量,应该为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计量分表,以便准确计量相应费用。对个别合署办公且无法安装分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广东省用水定额及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进行核定。
3.给予特殊岗位津贴。
内蒙古规定对于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给予每人每月300元、500元、900元的特殊热价格执行办法
在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面,2014年河南省发布《关于认真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且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执行;未明确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的,按居民生活第一级价格执行。未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均按现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各地为了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事业,出台了很多的政策,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各地的条件不太一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助学贷款和学费补偿。安徽的政策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甘肃的政策规定,对与社会办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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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土地8个优惠政策
前言
自35号文出台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多个利好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的各项政策,包括土地、投融资、财政补贴、人才培养、税费优惠等政策。

养老产业联盟整理近几年国家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八个重要指导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1、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

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2、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十七)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将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对闲置的医院、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旅馆、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

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三)政策措施—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2.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三)政策措施—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
套。

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5、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凡新建城
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六)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1.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
年期。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3.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

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不得设置要求竞买人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房地产用地中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将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但不得将养老服务机构的资格或资信等级等作为出让条件。

4.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

5.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6.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

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 公顷。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

7.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若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

8.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
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
(四)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加大政府投入和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

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营利性项目按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供应。

强化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8、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五)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
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它产业投资。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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