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DOC 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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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查处某供排水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查处某供排水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案例:查处某供排水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情介绍]2008年4月,某市工商局检查支队在开展公用企业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市某供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印制使用的《城市供用水合同》中,制定了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每日加收5‰的违约金条款。

经查阅相关法规、规章,该条款涉嫌违反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修订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违约金标准确定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5月4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新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原有“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规定,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的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

”而当事人未通过与用户协商,单方面在其印制并提供使用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第六条第(二)项用水人的违约责任中制定了: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的,应当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从2005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间,当事人按其单方面制定的违约金标准,共收取用户违约金合计275950.75元。

当事人在未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的情况下,使用《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格式条款,规定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日5‰违约金标准,该标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万分之六点五三的合理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规定。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是双方约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时候,一些商家可能会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进行不公平的限制或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商家被处以罚款。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具体分析因格式条款被罚款的情况。

案例背景某电商平台发布的促销活动中,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件商品,但在实际购买过程中遭遇到了一些问题。

消费者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试图联系商家或者平台进行退货或者退款,但是却发现自己被限制在了商家发布的格式条款之内,无法得到应有的权益。

消费者对此感到愤怒,于是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进行了投诉。

经过初步调查后,维权部门决定对该电商平台进行处罚,罚款总额高达十万元。

分析1. 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个案例中,电商平台发布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应享有的退货、退款权益被明显地侵害,这种不合理的条款是不能被法律所接受的。

2.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而商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电商平台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和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家发布的不合理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需要被追究责任的。

电商平台被处以了高额罚款,以警示其不能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

结论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且合理的保障。

一旦发现商家通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进行侵害,有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避免因此而遭受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惩罚。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黑市政办字[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黑河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公平、规范的市场消费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强化监管执法。

以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为重点,通过调查摸底,格式条款备案,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行业涉及消费者的合同格式条款加强监管。

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加大处理申诉和举报工作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二)深入行业调研。

充分了解相关行业特点及交易习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工作方案。

对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研讨会专题研究。

(三)强化行政指导。

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全面提升经营者的合同意识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小李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手机店的销售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其有一份手机保修的格式条款需要签署。

小李在未仔细阅读和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在手机销售员的强烈推荐下签署了该格式条款。

当手机出现问题时,小李发现该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保修期限短、保修范围窄等。

此时,小李想要维权,但却发现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若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则需支付高额罚款的条款,这使得小李深感困扰。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与手机店进行消费交易时受到了该格式条款的限制。

小李在签署该格式条款时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而仅仅是听从了销售员的推荐而进行了签署。

该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时需要支付高额罚款,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小李在受到该格式条款限制时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们接下来就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重点是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情况下,可如何进行维权,并为了规避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一揽子合同提供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具体约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如对格式条款之约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存在冲突,则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些不符合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解决建议针对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教育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之前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尤其是对其中潜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第一篇: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第二篇:打击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范文模版]xx所扎实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3月份,为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监督管理,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xx所扎实有效地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执法活动,正式拉开了专项整治的帷幕。

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积极主动向xx镇、xx镇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赢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因地制宜的制定实施方案,专项西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

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格式条款,重点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违法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典型案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典型案例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忽悠”的健身合同。

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被一家健身中心的广告忽悠得不行。

健身中心的销售那嘴就像抹了蜜一样,说只要办卡就有一对一的专属教练指导,各种高级器材随便用,还有专门为会员定制的健身课程。

小李心动了,就和健身中心签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健身合同。

可是等他交了钱办了卡,第一天去就傻了眼。

所谓的专属教练带了一群人一起训练,根本不是一对一。

那些高级器材呢,好多还贴着“维修中”。

定制课程更是没影的事儿。

小李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介入调查。

他们发现健身中心在合同里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严重不符。

这就是典型的利用合同欺诈消费者啊。

监管部门责令健身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退还给小李一部分办卡费用,还对健身中心进行了罚款。

案例二:租房合同里的“小字陷阱”小张要租房子,找了一家中介。

中介给他看了一份租房合同,密密麻麻好几页。

小张看了看租金、租期啥的觉得没问题就签了。

住进去没多久,问题就来了。

原来合同里有一行小字写着“租户需承担房屋内所有设施维修费用,包括自然老化损坏”。

这可把小张坑惨了,空调突然坏了,修一下要花不少钱呢。

小张觉得不合理,这合同有点坑人啊。

他就向相关部门反映。

监管部门一查,发现这中介在合同里故意用小字隐藏这种对租户不公平的条款。

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中介最后被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并且承担空调的维修费用。

案例三:旅游合同中的“强制消费”老王报了个旅行团,想着出去放松放松。

旅行合同上写着各种行程安排看起来挺不错。

可是到了旅游地,导游就开始变着法儿让大家消费。

说什么如果不进指定的购物店就不安排后面的行程,这可把老王气坏了。

老王回来后就向旅游监管部门和合同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调查发现,旅行公司在旅游合同里虽然没有明说强制消费,但是他们安排的行程和实际操作就是在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1.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一家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要求用户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不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2. 欺诈性合同条款:一家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一些欺诈性的条款,比如承诺高回报率但没有明确风险提示,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充分、真实、明确的规定。

3. 强制性合同条款:一家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如要求客户授权银行自行修改合同内容。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主体地位的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一家餐厅签订的就餐合同中,包含了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或要求顾客在发生纠纷时不得向法院寻求解决。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公平、真实、明确的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如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约束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一定的格式条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办法。

案例一:购物网站“X”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某购物网站“X”在其用户协议中,设置了一条霸王条款:一旦用户购买商品后发生交易纠纷,可以由“X”自行决定解决方案,并有权扣除双方交易金额的20%作为调解费用。

这一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则。

霸王条款强制用户接受网站的自行决定,缺乏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

其次,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符合平等原则,即各方在缔约时应当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X”网站作为经营者,利用其垄断地位,无论用户是否同意该条款,均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议价和修改,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

对于这种违法合同条款,用户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首先,用户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删除该违法条款。

若购物网站拒绝变更条款,用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合同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无效,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Y”公司的违法条款某购房中介公司“Y”在租赁合同中设置了一项违法条款:租户在租约期满后必须继续与“Y”公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否则需要支付高额违约金。

这一条款无疑侵犯了租户的法定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

而“Y”公司设置的违约金条款,无疑对租户的自由选择权进行了限制,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合同格式条款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具备平等的地位。

然而,“Y”公司作为租房中介,占据较强的市场地位,租户缺乏议价能力和选择权,无法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违反了平等原则。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结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结

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结工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小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根据省、州两级工商局要求,工商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

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

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泸州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依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

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合同格式条款已在消费领域被普遍使用,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霸王条款”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

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泸州市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领导组成员为各相关部门一把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行业和主要内容(一)本次整治行业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一、“糊涂账”合同:小公司的大烦恼。

有一家小型创意设计公司,叫酷创设计。

他们为了一个大项目,和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这合同啊,写得那叫一个乱。

问题呈现。

合同里关于项目的交付标准模棱两可。

酷创设计觉得按照行业常规做就好,可客户却有自己独特的想法,但这些想法在合同里根本没明确体现。

付款方式也乱得像一团麻。

说是分阶段付款,但是每个阶段的界定非常模糊,就写了大概的任务描述,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或者明确的验收标准。

更糟糕的是,违约责任那一块,几乎就是空白。

就好像两个人约定一起走路,但是谁走错了路、该怎么惩罚,完全没说。

整治过程。

酷创设计在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首先把项目团队的成员都召集起来。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把从项目开始到现在遇到的所有关于合同的困惑都讲出来。

然后,他们找了一位在合同法律方面比较有经验的朋友来帮忙梳理。

针对交付标准,他们详细列出了从设计初稿到最终成品的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色彩搭配、元素运用、尺寸规格等等,还附上了参考案例。

付款方式重新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比如初稿交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第一笔款,修改后的方案通过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第二笔款,并且明确了验收的具体标准,像必须有客户方指定的三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之类的。

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如果酷创设计延迟交付,每天要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果客户延迟付款,也要按照同样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经过这样的清理整治,这个项目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酷创设计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很多,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最终顺利完成,酷创设计还因为这次成功的合作,赢得了更多的业务机会呢。

二、“霸王条款”合同:租客的辛酸史。

小张是个刚毕业来到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租房的时候就遭遇了一份充满“霸王条款”的合同。

问题呈现。

房东在合同里写着,如果租客想要提前解约,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扣除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这可太霸道了,小张心想,万一自己工作调动到别的城市,这不是要白白损失一大笔钱嘛。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一家电信公司在其服务合同中设置了一款格式条款,规定如果用户提前解除合同,则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公司的服务合同是在用户购买手机时一并提供的,用户在购买手机时被要求签署该合同并同意其中所有的条款,否则无法购买手机。

一位消费者购买了该公司的手机并签署了服务合同。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消费者在几个月后决定解除合同并转换到另一家电信公司。

根据合同的条款,消费者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消费者对这一违约金感到不满,认为其过高并且不公平。

消费者选择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声称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要求撤销该条款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违约金。

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判决该公司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决认为,该公司的合同设置了一项由于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该违约金金额过高且未经合理解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益,不得过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该公司需要撤销该违约金条款,并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违约金。

该案例表明,制定格式条款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否则,如果条款被认定违法或不公平,消费者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选编

总局2015年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选编【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一、旅游合同加重了游客责任案例(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某地执法人员在对格式合同专项检查中,对某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进行检查,发现其“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第(三)项“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双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双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等。

(二)案例分析当事人使用的旅游合同条款内容属于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条款一:“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

该条款中当事人只规定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而未提及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和支出的费用与旅游者分担的事宜,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的自己的责任,加重了旅游者责任。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03
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01
02
03
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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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损失赔偿案例

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损失赔偿案例

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损失赔偿案例关于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损失赔偿的案例,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格式条款是指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预先设定的一些标准化条款,消费者通常在签署合同时很难对这些条款进行有效的讨价还价。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会因为格式条款而遭受损失,而企业则可能会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责任。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可能包含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比如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免责条款、不公平的赔偿限制条款等。

如果消费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预期而遭受损失,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却让企业免责或者限制了赔偿责任,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

举个例子,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损坏,而企业在合同的格式条款中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不合理的赔偿限制,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主张格式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要求格式条款必须合理、公平,并且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的格式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格式条款导致消费者损失赔偿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

消费者在遭受损失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企业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格式条款合理、公平,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案例一:健身房的“霸王条款”之殇。

话说有这么一家健身房,那可是在当地小有名气。

他们在会员合同里写了一些让人特别不舒服的条款。

比如说,会员一旦交钱办卡,不管什么原因,都不给退钱,哪怕是健身房设施坏了修不好影响锻炼,或者会员突然生了重病没法来健身,钱就像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

有个会员小李,刚办卡不久就被公司调到外地工作,这卡还一次都没用呢。

他找到健身房商量退卡,结果被工作人员冷冰冰地拒绝了,还指着合同说:“您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概不退换。

”小李那个气啊,觉得这也太不合理了,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了。

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一查,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不能用这种不公平的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于是,工作人员找到健身房的老板,给他普及了法律知识,告诉他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健身房乖乖地给小李退了卡费,还修改了会员合同里的不合理条款。

案例二:装修公司的合同猫腻。

有一对小夫妻,买了新房准备装修。

他们找了一家看起来挺靠谱的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

合同里写着装修材料都是用环保型的,保证质量。

可是装修过程中,小夫妻发现有些材料味道特别大,怀疑不是环保材料。

他们找了专业机构一检测,果然,有好几种材料甲醛超标。

小夫妻拿着检测报告去找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却耍赖,说合同里没写清楚具体的环保标准,他们用的材料就是符合行业一般标准的。

小夫妻觉得很委屈,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求助。

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来了之后,仔细研究了合同。

虽然合同里确实没写特别详细的环保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装修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基本健康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

工作人员判定装修公司违约,要求他们重新更换合格的装修材料,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夫妻做出了赔偿。

这一下,装修公司可不敢再在合同里玩猫腻了。

案例三:房产中介的乱收费阴谋。

小张想租个房子,就找了一家房产中介。

中介给他介绍了一套房子,小张看着挺满意的。

中介拿出一份合同,上面除了正常的房租和押金条款外,还有一项莫名其妙的“信息服务费”,要收好几千块。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

市场监督管理合同案件办理典型案例一、案例一:健身房的“霸王条款”风波。

1. 事件经过。

在咱们这个城市的一个繁华地段,有一家挺有名气的健身房。

很多人都想去那健身,办卡的时候那场面可热闹了。

但是呢,这健身房的合同里有一些条款可让人不太舒服。

比如说,卡一旦办了就不能退,不管你是因为身体原因还是工作突然调动到外地了,反正钱交了就别想拿回来。

还有呢,要是你不小心损坏了健身房里的一点小器材,就得按照他们定的一个超高价格赔偿,这个价格比市场上买新的都贵。

2. 市场监管部门的行动。

有顾客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了。

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可不含糊,立马就去调查。

他们仔细研究了健身房的合同条款,发现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啊。

然后工作人员就找健身房的老板谈话,给他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告诉他消费者是有合法权益的,这种不公平的条款是不被允许的。

3. 处理结果。

健身房老板一开始还不太乐意,觉得自己一直都是这么干的,也没什么问题。

但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耐心劝说和法律的威慑下,他终于认识到错误。

最后呢,健身房修改了合同条款,对于有合理原因想要退卡的顾客给予了相应的退费政策,对于器材损坏赔偿也按照市场合理价格重新制定了标准。

还向之前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顾客道了歉呢。

二、案例二:房屋中介的合同陷阱。

1. 事件经过。

有个年轻人小张,想租个房子。

他就找了一家房屋中介。

中介给他推荐了一套房子,看着还不错。

小张就和中介签了合同。

可是这合同里有个隐藏条款,就是中介要收取一笔所谓的“看房费”,而且这个费用还不低,另外还规定如果小张中途想换房子,得再交一笔高额的“换房手续费”。

小张后来发现,周围其他中介根本就没有这些费用,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掉进了合同陷阱。

2. 市场监管部门的行动。

小张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了这个情况。

市场监管人员对这家房屋中介进行了突击检查,查看了他们所有的合同样本。

发现这种设置不合理收费的情况不是个例,很多合同里都有类似的隐藏陷阱条款。

他们就把中介的负责人叫过来,要求他解释这些条款的合理性。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概述:2021年,某网购平台因在用户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而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

该平台的用户条款中存在格式条款,规定一旦用户发生纠纷,只能在该平台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得起诉于法院。

监管部门认为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对该平台处以了数百万元的罚款。

此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格式条款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的争议。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接下来将对该案例的背景、原因和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背景: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平台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重要渠道。

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纠纷与矛盾。

为了规范用户行为、保护平台利益,不少网购平台制定了一系列用户条款,其中大量包含了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以其事先拟定好的权利义务规定来替代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条款,消费者通常难以与平台对等讨价还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放弃,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2021年,监管部门对某知名网购平台进行了监管,并发现其用户条款中存在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此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诉讼权。

该平台规定用户发生纠纷只能在平台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不得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监管部门认为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对该平台处以了数百万元的罚款。

案例原因:该平台用户条款中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规定只能在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事实上,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诉讼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合理的诉讼权,不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而该平台的格式条款,将消费者的合法维权途径局限在特定范围内,严重违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平台的格式条款也给仲裁机构设定了不合理的条件,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仲裁中处于弱势地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监管部门认定该格式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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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DOC 144页)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案例汇编通讯服务案例一:关于对移动公司《客户服务协议》等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的案例情况一、格式条款基本情况(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二、行政指导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

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时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以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三、行政指导结果依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结果如下:(一)《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4项规定:“有权暂停或限制其通信服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移动公司应提前通知对方及时交费,对方未及时交费的,移动公司有权暂停或限制对方的通信服务”。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IDC业务服务合同》第三条3-1-3项规定:“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如因对方设备问题或操作不当,造成移动公司损失的,对方须全额赔偿;如因移动公司原因造成对方损失的,移动公司须全额赔偿”。

明确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客户服务协议》第八条第1项规定:“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该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办理与移动公司相关的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

删除了“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的内容。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IDC业务服务合同》第四条4-6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等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移动公司应停收不可抗力期间停止服务的相关费用”。

维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项规定:“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经行政指导,现修改为:“对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移动公司对对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移动公司责任导致泄密的,移动公司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了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四、行政指导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客户服务协议》、《完善客户资料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MAS业务合作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属通讯服务领域普遍性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而且都对应着不特定的消费者,具有社会公众利益的属性,有着不特定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诉求,工商部门对此类格式条款进行行政指导,示范性强,意义重大。

由于我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2]3号)和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工商合字[2012]46号)精神要求,着重加强专项行动的舆论宣传,在报纸、简报通讯、电视、电台、政府网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设立了专栏,通过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扩大社会影响,一定程度上威慑了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

在此次专项行动舆论宣传引导下,移动公司积极主动上门要求工商部门及行业领域法律专家学者为其《客户服务协议》、《IDC业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进行行政指导,监督。

通过由工商系统合同监管处、政策法规处、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公平交易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通讯领域法律顾问、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格式条款评审组,认真对移动公司提供的四种消费领域主要格式合同中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三次互动面对面的研讨、评析,直至修改,较好地完善了格式合同。

此次互动集中评审,气氛十分融洽,示范性强,效果显著,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好评。

案例二:青岛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消费者维修使用的零配件是翻新件。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是iphone手机指定维修商,其使用的《iphone维修报告》中有下列条款“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更换的新备件归客户,更换下来的旧备件归苹果所有”,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2月11日,该公司取得美国苹果公司授权书后,便开始在青岛地区开展苹果手机的售后维修业务。

该公司称,其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需要更换手机配件时,必须向手机生产商申报,并由生产商为其配送。

如生产商不能按时将新配件送达,致使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修好消费者的手机,便会引起消费者投诉,而消费者投诉量增大会导致苹果公司与其解除授权维修业务。

为保住这项授权维修业务,在维修前,该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签定由其提供的《iphone维修报告》格式合同,并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如果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享受有关服务。

该公司自从事苹果手机售后维修以来,采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共计获利14115.36元(税后)。

【处罚依据、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违法行为。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14115.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消费能力也水涨船高,拥有一部苹果手机不再是件困难的事,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国已成为苹果的全球第二大市场。

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家跨国企业,一面从庞大的中国市场攫取高额收益,一面却在维修合同中设置诸多“霸王条款”,侵害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今年6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等六省市消协联合发布了苹果维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些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开始行动起来,对苹果产品维修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调查。

本案即是我市查处的一起苹果手机授权维修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期内,修理者“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这是对相关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对此,不容协商。

三包期外,关于维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况可以协商确定。

但是,必须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在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并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后,维修者方可依约进行维修。

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规定“维修更换的部件采用全新或翻新的部件”,在消费者不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一揽子、概括性地做出同意的选择,实际上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这种合同条款首先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同时,从经营者采用该合同的主观上来讲,其目的主要是规避因不能如期修复手机而影响授权维修业务的经营风险。

经营者能否维持苹果手机的授权维修业务,理应通过提高自身维修效率或与苹果手机生产商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而不应采取强迫消费者接受翻新件的维修方式,转嫁其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

因此,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用翻新件替代新配件的方式,所获税后收入为14115.36元,亦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例三:中国电信xx分公司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2012年7月20日,xx市工商局xx分局执法人员经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分公司的电信业务宣传单页及正在销售的电信充值卡中,存在若干违法合同条款。

经查:该分公司在营业厅中摆放的“天翼e家”、“天翼宽带”电信业务的宣传单页中,有以下格式条款:“中国电信xx分公司保留以上套餐的最终解释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在“全业务充值付费卡”中有以下格式条款:“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中国电信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

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与8月13日行政约谈了中国电信xx分公司负责人,当场发放了行政告诫书。

二、监督处理法律依据当事人在对外业务宣传单页及充值卡中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充值卡中“不记名,不挂失,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前使用,过期视为客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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