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量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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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生活和公共用水量

生活用水1.城镇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GBJ13—86规定了城镇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饮用、洗涤和冲洗便器等用水和居住小区分散性公用建筑用水的用水量和水压等,是规划、设计城镇给水工程的重要依据。

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一般可采用下表的规定。

当居住区实际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预该规定有较大出入时,其用水定额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可按当地生活用水量统计资料适当增减。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二区包括:、、、、、、、、、、、河套以东和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河套以西和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注:1 分区围参照上表。

2 为计量收费供水。

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GBJ15—86规定了民用建筑的室生活用水定额,其每个人每日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与GBJ13—86基本一88的规定。

实际上居住区生活用水定额应高于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

GBJ15致,唯时变化系数高于GBJ13—住宅建筑生活用热水定额GBJ15—88规定了每户设有淋浴设备的住宅,集中供应热水时,最高日热水用水定额为每人每日80~120,热水温度为65摄氏度。

该热水定额已经包括在住宅建筑生活用水定额中。

公共建筑用水1.生活用水GBJ15—88规定了集体宿舍、旅馆、公共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幼儿园、菜市场、办公楼、学校、影剧院、体育场和游泳池的生活用水定额。

另外,再JGJ49—88、JGJ62—90、JGJ48—88等规中,也规定了医院、旅馆和商店的生活用水定额。

集体宿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下表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量记录表

居民生活用水量记录表

精品文档你我共享表4-1 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用水记录表腹有诗书气自华表4-1填表说明①本表由典型用水户或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复核。

②表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码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

③无水表的用水量根据表4-2中的内容填写本表。

④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只记录家庭生活用水量,不记录家庭非生活用水量。

⑤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应分别统计家庭生活用水和家庭非生活用水,家庭非生活用水指家庭庭院种植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

【1.区县名称】填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3.户主名称】根据户口簿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

【4.编码】无需填写,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住户地址】填写乡(镇)以及具体村(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6.住户类型】住户地址所在地在城区和镇区范围内的住户为城镇住户,填写城镇;城区和镇区以外的住户为农村住户,填写农村。

【7. 家庭生活年用水量】为自来水利用量和其他水利用量之和。

【7.1自来水利用量】包括由集中供水管网管道供应的自来水、热水、中水等,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

若同时使用自来水、热水、中水多种水源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7.2其他水利用量】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

有水表计量的,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没有水表计量的,选取,如计量桶、计量水缸、水池等。

【8. 家庭非生活年用水量】为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家庭庭院种植用水,家畜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总和。

家庭非生活用水量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时,可全部计入家庭生活用水中,否则应单独进行统计。

表4-2 无水表用水量记录表无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获取方法选择夏季(7月份)某一星期的日取水量记录数据推算6~9月份共4个月的月用水量,选择冬季(12月份)某一星期的日取水量记录数据推算1~5月份和10~12月份共8个月的月用水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Thestandardofwaterquantityforcity's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city'sresidential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quantityofperday,per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5
3.0
4.3
云南
西藏、青海、新疆
6
2.6
4.3
注:1、表中地域分区及阶梯水量建议值依据《城市居民生活 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制定;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中第 6 区三省份居民生活用 水量标准较实际偏三年居民实际用水量作适 当调整。
附件:
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
地区
地域 分区
单位:吨/人〃月
阶梯水量建议值
第一级
第二级
内蒙古、辽宁、吉林、
1
2.4
4.1
黑龙江
北京、天津、河北、
山西、山东、河南、
2
2.6
4.3
陕西、甘肃、宁夏
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3
3.6
5.5
湖北、湖南
广东、广西、海南
4
4.6
6.7
重庆、四川、贵州、

居民家庭用水情况调查表

居民家庭用水情况调查表
居民家庭、城市公共类用水单位用水情况调查表
小区名称
(加盖公章)
所在行政区域(区、街道)
用户编号
用水地址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传真
是否给水企业直接抄表
是□否□
有无外供水
是□否□
2013年取水总量(立方米)
2013年用水人口(人)
取水情况
取水水源
取水量(立方米)
自来水
地表水
地下水
其他
节水设施
绿化用水
绿化面积
(平方米)
绿化用水量
(立方米)
浇灌水源
自来水□
其他□
景观用水
景观水源
景观用水量
(立方米)
是否循环
自来水□
其他□




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类型
雨水

再生水

其他

利用量(平方米)
填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审核人: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 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广东、海南第五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第六区:新疆、西藏、青海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 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负责第三区(B)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B、C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1 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表2 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Thestandardofwaterquantityforcity'sresidentialuse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居民city's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city'sresidential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quantityofperday,per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生活给水量计算表

生活给水量计算表

用时间:6~8小时பைடு நூலகம்
一、办公楼 人数 办公楼建筑面积 实用率 有效面积 人均有效 2 % m m2 面积(m2/ 12285 60.0% 7371 7 说明: 实用率:60%~70%、人均有效面积:5~7m2
人数 人 1053
办公楼用水量 办公楼人数 用水量标准 小时变化 使用时间 日用水量 日用水量 系数 人 L/每人每班 h L/日 m3/日 1053 30 1.2 8 303264 303.264 说明: 用水量标准:30~50L/每人每班、小时变化系数:1.5~1.2、使用时间:8~10小时 二、商场 营业厅面积 商场建筑面积 营业厅面积 营业厅面 2 2 占比(%) m 积(m ) 40076 34% 13625.84 说明: 建筑面积(m2) 营业(%) 仓储(%) 辅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商场用水量 营业厅面积 用水量标准 小时变化 使用时间 日用水量 日用水量 2 系数 h L/日 m L/m2/D m3/日 13625.84 5 1.2 12 981060.48 981.0605 说明: 用水量标准:5~8L/每m2营业厅面积/日、小时变化系数:1.5~1.2、使用时间:12小时 三、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面积 用水量标准 日用水量 L/日 m2 L/m2•D 7891 1.0 7891 说明: 2 用水量标准:1.0~3.0L/m •D 四、道路、广场 道路、广场面积 用水量标准 日用水量 L/日 m2 L/m2•D 3689 2.0 7378 说明: 用水量标准:2.0~3.0L/m2•D
日用水量 m3/日 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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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城镇和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用水记录表
表4-1填表说明
①本表由典型用水户或普查员填写,由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复核。

②表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码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

③无水表的用水量根据表4-2中的内容填写本表。

④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只记录家庭生活用水量,不记录家庭非生活用水量。

⑤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应分别统计家庭生活用水和家庭非生活用水,家庭非生活用水指家庭庭院种植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

【1.区县名称】填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3.户主名称】根据户口簿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

【4.编码】无需填写,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5.住户地址】填写乡(镇)以及具体村(街)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6.住户类型】住户地址所在地在城区和镇区范围内的住户为城镇住户,填写城镇;城区和镇区以外的住户为农村住户,填写农村。

【7. 家庭生活年用水量】为自来水利用量和其他水利用量之和。

【7.1自来水利用量】包括由集中供水管网管道供应的自来水、热水、中水等,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

若同时使用自来水、热水、中水多种水源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7.2其他水利用量】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

有水表计量的,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没有水表计量的,选取,如计量桶、计量水缸、水池等。

【8. 家庭非生活年用水量】为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家庭庭院种植用水,家畜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总和。

家庭非生活用水量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时,可全部计入家庭生活用水中,否则应单独进行统计。

表4-2 无水表用水量记录表
无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获取方法
选择夏季(7月份)某一星期的日取水量记录数据推算6~9月份共4个月的月用水量,
选择冬季(12月份)某一星期的日取水量记录数据推算1~5月份和10~12月份共8个月的月用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自己的记录时间及其推算月份。

如广东地区高温期为4-10月,可采用高温期4-10月的某一周的用水量推算高温期的用水量,其余采用冬季某一周的用水量推算。

如果调查对象在记录时间外出没有记录日用水量,可采用相同季节的某一周补充记录。

日用水量由住户自行记录在“无水表用水量记录表”(表4-2)中,以此为依据由住户或由普查员推算每月的用水量,获得典型用水户年用水量,并填入“城镇和农村典型居民用水户用水记录表”(表4-1)中。

日用水量可采用计量容器计量,或通过取水时间、取水耗电量、取水或蓄水容器(水缸、水池、水窖等)体积等因素估算。

①本表只适用于无水表计量的用水量。

用水量需根据本表的内容填写“城镇和农村典型居民用水户用水记录表4-1”。

②本表由典型用水户家庭成员填写。

③表中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县级普查机构填写。

④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应分别统计家庭生活用水和家庭非生活用水,家庭非生活用水指家庭庭院种植用水,畜禽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等。

⑤城镇居民典型用水户只记录家庭生活用水量,不记录家庭非生活用水量。

【1.区县名称】填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和县(市、区、旗)的名称。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3.户主名称】根据户口簿填写户主的正式姓名,即身份证上的姓名。

【4 计量日期】选择夏季和冬季各一星期共14天分别记录每日的家庭用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气候等条件,调整记录时间。

【5 自来水】包括由集中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热水、中水等。

在计量日期内,若同时使用自来水、热水、中水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6 其他水】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

在计量日期内,若同时使用井水、河水、湖水、水库水的,该数值为其总和。

【7 合计】为自来水和其他水之和。

【7.2其他水利用量】包括家庭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水源取用的水量。

有水表计量的,根据年末、年初水表读数的差值填写;没有水表计量的,选取,如计量桶、计量水缸、水池等。

【8. 家庭非生活年用水量】为农村居民典型用水户家庭庭院种植用水,家畜饲养用水,家庭餐馆、旅馆用水等总和。

家庭非生活用水量占家庭全部用水量的比例小于20%时,可全部计入家庭生活用水中,否则应单独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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