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亲属相隐”制度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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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亲属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最大的价值在于体现了刑罚的人性基础。本文就亲属相隐制度的含义及范围进行探究,并深入研究各个朝代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概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亲属相隐思想对当代立法的启示,为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立法基础。
关键词:亲属相隐;同居相隐;父为子隐
一、“亲属相隐”制度概述
(一)“亲属相隐”制度的含义和内容
所谓“亲属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匿犯罪行为,不可以相互告发或者相互作证。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的倡导者孔子曾在《论语·子路》里说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当孩子犯罪时,父母可以把孩子藏匿起来,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当父母犯罪时,孩子可以把父母藏匿起来,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些道理都是不言而喻的。经过后代的发展,“亲属相隐”的思想内容逐步完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方面:第一,亲属之间有罪互相隐瞒的,不认为是犯罪或是可以比正常人犯罪减轻处罚,亲属有罪而告发亲属的,要处罚告发亲属之人,被告发的人还可以获得从轻处理;第二,亲属有犯罪行为的,其亲属可以不出庭指认其犯罪行为;第三,亲属中有人犯罪的,可以相互隐瞒,但有些犯罪是不可以帮助隐匿的,如谋反、谋叛及其他一些危害统治者统治的罪行。
(二)“亲属相隐”制度中亲属的主要范围
“亲属相隐”中的亲属范围,在各个朝代都不一样,其总趋势是不断扩大。在提出的初期,“亲属相隐”中的亲属范围只包括父母和子女,该范围是由圣人孔子最先提出的,后来孟子也认同“亲属相隐”的思想,并且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把“亲属相隐”中的亲属扩大到兄弟之间,但“亲属相隐”还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汉宣帝时期,该制度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且汉宣帝把“亲属相隐”中的亲属扩大到直系亲属三代以内,且在辈分方面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在唐朝法律中,“亲属相隐”的含义有所变化,有了“同居相隐”的含义,明确把“同居”关系也纳入可以隐瞒的范围中,并对有些亲属相隐的犯罪行为做了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时期,对该制度的应用大体上都以唐朝“亲属相隐”制度为蓝本,只是根据具体情况作了修改,没有很大改变,明清时期“亲属相隐”在控告方面,应相隐的亲属而没做到相互隐瞒的,在量刑处罚上要轻于以往朝代,同时,该时期“亲属相隐”中亲属的范围扩大到妻妾和女婿方面。
二、“亲属相隐”制度的演变过程
“亲属相隐”制度是从“亲属相隐”的思想一步步发展而来的,在我国古代重视孝道的传统社会中,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也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伦理精神,其每次发展都凝聚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
(一)春秋至战国:“亲属相隐”制度的提出
“亲属相隐”思想是由儒家思想的倡导者孔子最先提出的,据《论语·子学术界一般都认为,
路》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同时,孔子还提出了亲属相隐的原则:犯下小罪时,是可以相互隐匿的,这样做是为了亲属之间的亲情;犯下大罪时,是不可以相互隐瞒的,这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孟子将“亲属相隐”中亲属的范围扩大到兄弟之间。该制度产生的基础是儒家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义、礼、智、信、忠、恕、孝、悌,其在于维护封建礼教的统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犯罪行为,有利于氏族的发展壮大,有利于儒家思想的发展;孔子儒家思想的根基是“孝”,以孝治天下,但当时,各国都处在战火中,依法治国仍是主流思想,“亲属相隐”思想的提出证明孝道和法治是不冲突的。
(二)战国末期至秦代:“亲属相隐”制度的起步
根据秦律竹简《法律答问》的记载,秦代法律在诉讼法方面把犯罪行为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指对家庭成员以外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的犯罪诉讼,国家对待该诉讼行为持鼓励态度,以此防范犯罪行为发生;另一方面,诉讼行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控告行为,官府对该方面的诉讼行为要区别对待,即父母有犯罪行为,子女向官府告发的,官府不受理该类案件,丈夫有罪而妻子没有告发的,妻子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妻子有罪而丈夫没有告发的,丈夫应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此期间,该时期的“亲属相隐”思想有一个特点,即亲属之间只能单向相隐。
(三)汉代至南北朝:“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
西汉初期,由于长期战乱,社会经济急需发展,统治阶级采用了以老子为代表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思想来发展经济,经过几十年的“无为”统治,西汉的经济得到充分发展,且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本。为更好地统治社会,统治者再次重用儒家思想,甚至把儒家思想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儒家思想中的“孝道”更是被统治者运用到司法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