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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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修订稿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修订稿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摘要:1.纪监委的定义与职责2.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3.纪监委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4.纪监委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5.纪监委管辖案件的实际案例正文:一、纪监委的定义与职责纪监委,全称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设立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构。

纪监委依照党的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执纪、问责,以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2.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案件;3.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案件;4.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案件。

三、纪监委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纪监委管辖案件的具体类型包括:1.受贿案件: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行贿案件:党员领导干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滥用职权案件: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4.玩忽职守案件:党员领导干部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5.其他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纪监委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纪监委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五、纪监委管辖案件的实际案例近年来,纪监委查处的典型案件有:1.原某省副省长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原某市副市长涉嫌行贿、受贿案;3.原某国企董事长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等。

监察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山东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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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单元测试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A:2017年10月B:2017年12月C:2018年1月D:2017年11月答案:D2.2018年3月20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A: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B: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C: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D: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答案:D3.下列属于监察法的立法意义的有()。

A: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B:是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C:对新形势下反腐败格局作了顶层设计D:推动反腐工作的法治化答案:ABCD4.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A:监察法律实践B:监察法的历史C:监察法学的基本理论D:监察法规范答案:ABCD5.自2016年开始启动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原因是()A:监察权力分散难以形成集中统一的反腐力量B: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不协调和不匹配C:源于西方监察制度的启示D:反腐效率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答案:ABD第一章测试1.监察法的特点包括()。

A:统领性B:综合性C:理论性D:基础性答案:ABD2.作为监察法法源的法规主要包括()。

A:地方性法规B:监察法规C:行政法规D:军事法规答案:ABCD3.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解决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相协调的问题,就必须()。

A:坚持党的集中领导原则B:坚持监察法治原则C:坚持权利保障原则D:坚持监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答案:A4.对于《监察法》第1条“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理解,必须从紧紧抓住()这个核心要义。

A:行使公权力B:行使公权力中的领导权力C:党员身份D:国家工作人员的公职身份答案:A5.监察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对这一条款,以下理解错误的是()。

A:监察权行使应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文件: 监委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文件: 监委管辖88个罪名最新立案量刑一览表

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38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辖职责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第二章监察对象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实用参考]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实用参考]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

纪检工作实务:做好纪检监察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工作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特别明确了监察案件指定管辖问题。

那么,在案件实务中,对下级监察机关按指定管辖办理的案件,如何进行案件审理和做好党纪政务处分问题呢?一、监察机关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018年4月16日,中纪委和国家监察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明确。

该《管辖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该《管辖规定》第五章专门就管辖分工和协调进行了明确,特别是明确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指定给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该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指定管辖规定的具体化。

指定管辖事项的明确是对监察事项的一般管辖原则做出补充,使监察事项能够实事求是、高效地得到办理。

所谓“指定管辖”,是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而确定监察事项的管辖机关。

对于原本属于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指定给所属的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比如,市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市级所属的县市区监察委员会管辖。

规定指定管辖,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

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予以通盘考虑。

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

二、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实务中,对于指定下级机关管辖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审理工作应该由那一级的审理机构来负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纪检监察办案中的会计鉴定工作探讨

纪检监察办案中的会计鉴定工作探讨

5.2㊀注重人才培养任何时代,想要社会的稳步发展,人才都是首要的环节㊂同样,大数据时代中,管理会计想要得到快速融合和发展,人才也是首要问题㊂大数据时代下,管理会计人才绝不仅仅需要具备管理会计的基础知识,更应该懂得在基础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代化信息化分析工具对传统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并且做出合理的预测㊁决策㊂首先,企业金字塔顶端的管理高层层面就应充分意识到,大数据会对管理会计产生什么样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度挖掘大数据技术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路径和手段,高薪聘请挖掘管理会计人才,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开展对现任职员工的全面培训,如邀请管理会计领域专家㊁学者进企业开展讲座,派遣员工前去先进企业㊁区域甚至国家学习与交流㊂其次,建立复合型人才能力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评价系统,鼓励和支持全国各所高等学府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学科与管理会计知识学科的课程开展与普及,同时加强师资建设和学校配套设施落地,更要加大国际交流,多学习各行业㊁各区域㊁各国家的管理会计运用的成功案例,为国家培养各类复合型人才㊂5.3㊀保证信息安全企业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建立,结合运用了云计算技术,深入挖掘和分析传统的财务数据,但同时其安全性也是必须要确保的㊂首先,企业在选择云计算的服务器供应商时,需要重点关注安全稳定的服务商,并设置其维护时限,定期发现漏洞,及时修补㊂同时,要提高数据的保密和存储能力,避免他人非法获取或破坏企业的财务数据,以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㊂6㊀结语在互联网㊁大数据㊁人工智能等飞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企业管理会计既处在发展的历史机遇,又面临巨大的挑战㊂企业要加强管理会计观念,加强大数据思维,围绕价值创造的思想,加强理论联系实践,健全信息系统,加强业财融合,扩大综合型管理会计人才栽培,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提升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和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㊂参考文献[1]张弛.浅谈大数据时代管理会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商业经济,2017,(05).[2]陶嘉然,章雁.大数据时代管理会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J].现代企业,2020,(03).[3]陈琦.大数据时代下的管理会计面临机遇㊁挑战与应对措施[J].营销界,2019,(26).[4]杨恩惠.大数据时代管理会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8).[5]陈海明.试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管理会计的机遇㊁挑战与应对策略[J].普洱学院学报,2019,(05).纪检监察办案中的会计鉴定工作探讨姜慧娇(中共南雄市纪委监委,广东南雄512499)摘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上升到重大战略部署地位,坚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㊁监察两项职责㊂‘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国家监委管辖原由法院㊁检察院㊁公安机关管辖的88项罪名,包括贪污罪㊁挪用公款罪㊁受贿罪等,监督执纪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形势以及挑战,亟须补充新思路㊁新方法㊂本文根据自身的实践工作,对一线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会计鉴定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就提高会计鉴定工作的质效以及促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化进行一定的探索与思考㊂关键词:会计鉴定;纪检监察;反腐败中图分类号:F23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3.19.0550㊀引言纪检监察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包括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其他案件时,经常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内容㊂由于专业性较强,查办该类案件时需要配置具备较强专业素养的办案人员,必要时则需要进行会计鉴定㊂但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因为时间紧㊁任务重㊁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需要借助外力支持,现行常用做法:一是借调体制内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㊁国企等)财务㊁审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即委托社会相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鉴定服务㊂前者不是职业鉴定人员不能出具相关鉴定文件,仅能从案件查办过程中给予专业性协助,后者则可出具鉴定意见书,如有必要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㊂本文主要对后者进行探讨,即以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视角在办案中如何促进并高效利用会计鉴定工作㊂1㊀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是应用于诉讼活动的会计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会计㊁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㊃161㊃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事项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发表司法会计鉴定相应意见的活动㊂我国目前还未对司法会计鉴定或会计鉴定制定统一标准,相关做法㊁概念也有待规范和明确㊂司法部2018年曾发布通知指出,司法会计鉴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㊁人员不再被实施准入登记,但这些组织仍可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可全面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㊂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课题组依据相关法律㊁通则,结合实践经验与总结,于2020年12月制定并发布了‘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与案例分析“,初步形成一套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业务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约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 监察机关可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做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㊁账目㊁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㊂以上条例㊁规则中均未提及 司法会计鉴定 而是 会计鉴定 ,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同于公检法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既包括违纪又包括违法案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定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所以称为会计鉴定而非司法会计鉴定㊂一般认为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仅仅是用途的区别,用于诉讼活动则冠之以 司法 ,但两者在鉴定程序㊁标准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保持一致㊂2㊀基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做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即纪检监察机关购买社会服务后不能做 甩手掌柜 ,必须对鉴定意见进行背书㊂纪检监察办案室(组)应当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对会计鉴定工作的控制,该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素养,同时能够熟知办案工作以及专业鉴定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当充分应用财会专业知识,与鉴定人员密切联系㊁把控工作方向与质量,及时整合相关信息并进行请示汇报,从而促进案件的查办工作㊂2.1㊀促进鉴定机构保持独立性鉴定方(即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鉴证业务之外,一般还包括管理咨询㊁代编财务信息㊁税务筹划等非鉴证业务㊂在选取鉴定机构时,委托方(即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了解涉案企业或公司是否聘请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埠开展审计㊁财务信息代编㊁税务筹划等相关业务,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当考虑剔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防止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无法保持独立性㊁客观性,从而影响鉴定结论㊂2.2㊀明确会计鉴定要求与目的委托方与鉴定方应当充分沟通㊁打破相关信息壁垒,负责与鉴定方沟通的委托方办案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案情与鉴定要求,使鉴定结论更具有针对性㊁适应案件需要㊂如果委托方的要求过于模糊笼统㊁不能明确和细化鉴定要求,甚至提出的鉴定要求超越了鉴定人员的职业能力范畴等,将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带来困难并可能增加鉴定风险,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之时,也需要与鉴定人员明确,鉴定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组调查人员需实时知晓查账情况,需要与鉴定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等㊂2.3㊀持续关注,注重过程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会计鉴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独立自主对委托事项作专业判断,发表会计鉴定意见并对会计鉴定意见负责㊂于案件整体而言,会计鉴定作为重要证据或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环节,委托方应当加强监督和审查,同时协助鉴定人独立㊁客观㊁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㊂该鉴证措施是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方办案人员应当全程关注,及时掌握查账进度㊂对于特殊事项,特别是需要结合案情分析的相关情况,如大额现金支出㊁接待对象为政府公职人员㊁支付对象为政府公职人员或者公职人员近亲属等,需要查看相关原始记账材料,必要时保留复印件,同时撰写情况分析报告或口头向办案室(组)负责人进行情况汇报等㊂鉴定小组展开查账等会计鉴定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室(组)调查人员应询问初步情况,如内部控制制度㊁记账是否规范㊁账务资料是否齐全㊁企业运营情况㊁营收规模等㊂询问鉴定负责人员是否发现舞弊㊁营私等可疑情况,并将以上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备忘,与案件信息进行对照分析,并及时与办案组其他办案成员尤其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㊁讨论和汇报㊂例如办案组内审谈话人员在与对象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提到曾向某局局长行贿100万元,而在查账中也发现记账凭证中向股东支付100万元的现金支出无法说明情况,二者存在相互印证的迹象,应当将相关笔录㊁原始记账凭证进行固定保存,并及时向涉及人员进行谈话核实㊂例如留置对象交代,其工程公司将固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于行贿,负责与事务所人员沟通的调查人员可立即要求查账人员将相关原始记账资料提供至核查组,获得这些资料后需要结合案情分析,及时与核查组成员进行沟通和讨论,并向领导进行汇报,将获得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在谈话中让对象进行辨认,将证据进行固定,为进一步核查工作提供基础㊂2.4㊀立足办案实际,整合双方工作鉴定人虽然专业性强㊁查账效率高,但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有着很大区别㊂鉴定人是按照‘会计师法“‘会计准则“㊁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㊁法规按照特定的鉴证程序和方法,遵守独立性㊁客观性㊁公正性㊁合法性等原则开展鉴定工作,但因无行政强制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的配合和协助㊂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则是按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㊃261㊃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㊁法规开展监督执纪案件查办工作,有较强的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获得信息的渠道㊁方式较多㊂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可获得更多更可靠的资料㊁信息,如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㊁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㊁银联等)资金流水等材料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办案室(组)负责人同意后,可酌情提供予鉴定人员,鉴定人根据监察机关提供的资料可形成新的㊁可靠的审计证据,有助于得出更加可靠的㊁准确的鉴定意见㊂2.5㊀专项负责,撰写鉴定过程报告负责全程关注会计鉴定过程的办案人员熟知案情与会计鉴定程序,为了最大化发挥会计鉴定工作的效用,同时也是为适应于审查调查工作,应当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可按照审查调查报告的方式撰写鉴定过程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会计鉴定的目的㊁鉴定人㊁鉴定范围㊁鉴定过程㊁鉴定结论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㊁基于案情提出意见建议等内容,特别是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成为线索的疑点信息或关键要点,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如记账凭证㊁表格数据㊁资金流向图等作为报告附件㊂会计鉴定是一种耗时耗力的专业技术活动,需要充分利用该项工作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查账可获得更多有利于办案的信息,形成内容丰富㊁翔实㊁针对性强的鉴定过程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以附件的形式附于报告,能够有效促进案件的查办以及相关后续工作㊂2.6㊀区别于一般审计业务适用于司法诉讼㊁案件查办等活动的会计鉴定,有别于一般审计业务㊂鉴定用途应当明确为委托方查办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虽然一般审计业务也要求遵守保密性原则,但案件查办工作中的会计鉴定对保密要求更为严格,在接触相关资料或涉及人员时需要请示委托方或由委托方做出安排;最后出具报告结论表述为鉴定意见而非审计意见或司法意见,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表述时切忌乱用法律定性词汇,如职务侵占㊁挪用资金㊁贪污公款等;审计方法的使用需要根据司法诉讼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不适用于诉讼中的鉴定方法应当弃之不用或进行调整㊂比如,审计当中的抽样调查不能满足于诉讼要求时,应当改为全面清查等㊂另外,审计报告不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㊂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㊁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审计准则中也未针对具体的司法活动做出详细规定,二者不可混为一谈㊂2.7㊀防范安全风险,注意保密工作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安全是重中之重㊂安全风险包括泄露案情㊁跑风漏气㊁毁灭证据㊁漏报或瞒报线索信息㊁居间取酬等,将会对案件查办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办案人员与会计鉴定人接洽业务㊁沟通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规矩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党纪法规㊂另外需要与会计鉴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求鉴定服务提供方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严格控制知情面,必要时可聘请异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避免跑风漏气,确保相关重要信息不被泄露㊂3㊀探索与展望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责任,应当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㊁法治化㊁正规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专业能力㊁专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㊂纵向深入,深挖隐蔽性强的贪污腐败行为;同时横向整合,搭建各单位㊁部门资源整合平台,为纪检监察业务工作高效赋能㊂3.1㊀培养内生性专业办案人员办案需要横向到边㊁纵向到底的立体式思维,需要考虑多方面㊁多层次的内容,综合知识背景可以更好地进行多层次分析,其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即用普遍联系的㊁全面系统的㊁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案件信息,坚持系统性思维,把握案件查办规律㊂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如果不通过系统性的学习与专业训练很难具备专业思维,专业技术经验也需要长时间积累与总结㊂因此,各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检查㊁办案等工作需求情况,注意在机关内部培养一批具有财会学科背景的办案工作人员,根植于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使其得到持续学习与锻炼,具备专业性办案思维能力,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能够应对并解决办案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层出不穷的专业相关问题㊂3.2㊀制定工作制度准则,规范相关工作目前,我国还未制订或颁布统一的会计鉴定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未制定相关工作准则或规范,应当加强对一线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尽快制定会计鉴定工作标准,规范会计鉴定工作程序,研究修订相关法规条例,监管该环节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㊂一线办案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积累工作经验,加强理论学习与研究,深度思考案件案例,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积极为会计鉴定工作标准的制定提出意见㊂3.3㊀加强与财政㊁审计㊁税务等部门的交流与协作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完善信息沟通㊁线索移送㊁措施配合㊁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㊂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㊁案件查办等多项业务工作时,涉及多个单位㊁多方面的信息,需要到各个单位或机构调取资料,财政㊁审计㊁税务等部门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与这些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建立纪财㊁纪税㊁纪审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或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建立日常联络部门并指定相关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事务以及业务交流㊂参考文献[1]刘倩.司法会计鉴定问题探讨 以套取政府补贴案件为例[J].财会通讯,2021,(5):107-111.[2]吴进.司法会计鉴定实务拓展审计新领域[N].中国会计报,2021-02-19(03).[3]穆慧姝,林翔.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与案例分析[Z].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2021-01-02.㊃361㊃。

《监察委管辖规定》学习课件

《监察委管辖规定》学习课件
二是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 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 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 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 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 罪。这15个罪名中,前面9个是原检察机关划转而来,中间5个是公安机 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
监察委管辖的监察对象与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异同
刑法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人大、政府、法院、 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中将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和含民主党派在内人民团体 机关视为国家机关)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法机关职能管辖(立案管辖)分工(《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 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稳固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 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 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主要是侮辱诽谤案、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侵占案、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 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 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部分保留及其规范运行作者:卞建林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2期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之后,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进而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保留的检察机关侦查权,其监督性得到显著强化,巩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

当前需要从检察机关侦查权与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协调、检察机关内部的分工与合作、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培养与强化等方面着手,确保检察机关侦查权形成长效的规范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法律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13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影响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宪法、法律层面的肯认,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解决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而与《监察法》相衔接①。

正如有学者所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又一次推向重大改革的当口,作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实现法律监督,却始终是一个历史性难题。

尤其是在当前依法治国之语境下,检察机关更应着力找寻践行法律监督的全新切入点,进而切实守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法律秩序(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84-302页。

)。

在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布前,曾有部分学者和实务人员悲观地认为,检察机关侦查权将被完全取消和转隶,诸如“检察院以后恐怕就是个公诉机关了”“监察委的案件拿来就得诉”此类论调的蔓延,呈现出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失落与焦虑;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其所行使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即“走向终结”,仅保留“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陈瑞华:《论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1期,第3-17页。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

纪监委管辖案件的范围一、纪监委的定义和职责纪检监察委员会(简称纪监委)是中国共产党内设的专门机关,负责党内纪律监察工作。

纪监委的职责是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维护党的纪律和政治生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纪监委的管辖范围纪监委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监委主要负责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受贿行为:包括索贿、受贿、贪污等违法行为;•徇私舞弊行为:包括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等行为;•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党章党规、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

2. 党内腐败问题的查处纪监委还负责查处党内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是指党员干部在权力运行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纪监委通过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等手段,严肃查处党内腐败问题,维护党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3.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纪监委还负责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

纪监委通过开展巡视、督察等工作,对党的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4. 其他党内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纪监委还负责处理其他党内违法违纪问题。

党内违法违纪问题是指党员干部在党内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党的纪律的行为。

纪监委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处理等方式,对党内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三、纪监委的工作原则和方式纪监委在开展工作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1. 依法依规纪监委的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2. 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纪监委的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又要借助群众监督的力量。

纪监委通过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形成合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国家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9-03-18 10:42分享【基本案例】李某某,某国有控股银行A市分行下属支行副行长,由A市分行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

2008年至2012年,李某某在担任该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贷款发放、贷后风险控制管理等职权便利,为Z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获得商业贷款提供帮助,约定以88万元从徐某处低价购买房产一套,并于2009年1月18日签订购房合同。

之后,李某某实际支付购房款87.8424万元,并办理房产证。

经Z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购买的房产在2009年1月18日的市场价格为171.7933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在李某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李某某按照刑法规定构成何罪以及犯罪数额等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意见评析】一、李某某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其中包括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

在此,怎么理解“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中监察对象的界定极为重要。

刑法中国有企业特指国有独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这两类国家出资企业。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采用类似观点,如,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中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被纳入接受委派的单位之列,可见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也将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界定为非国有企业。

有观点因此认为李某某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并非监察对象。

然而,“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也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

既保证监委的“反腐败机关”定位的纯洁性,又发挥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优势,使监委整合行政监察职能达到“1+1>2”的效果。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文/林泰黄鑫平《监察法》自2018年3月公布实施后,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目前实践发展情况来看,作为一项基本上无先例可循的重大改革,《监察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有利于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灵活性和调适性,但也留下了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赋予国家监委监察法规制定权在我国宪制架构下,原有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广义的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

国家监委作为新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拥有监察法规的制定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

从实效角度看,在监察制度确立初期,《监察法》采用“宜粗不宜细”立法方式,全篇仅六十九条,在满足给予监察体制改革必要试错空间的前提下规定了基本的监察法律框架。

但是伴随监察制度在实践中演进,单纯一部《监察法》将难以支撑起我国反腐败战略的实施。

可行的办法是增加监察机关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明确监察机关有权根据监察实践需求,在《监察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填充完善《监察法》提供的法律框架。

总之,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可以实现将一切监察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目标。

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下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事实上对《监察法》的实施做出具体化规定的文件。

建议在《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后面增加一章“监察法规”,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并规定其权限范围。

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重点在于厘清人大代表被监察问题。

一方面,《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另一方面,《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是否有权监察人大代表未给出明确规定。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

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基层落实落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作为区一级纪委监委,主要任务就是抓贯彻、抓落实,具体来讲就是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精神上来,按照任务实行挂图作战、项目化推进,确保国家监察体制精神在顺庆的落实落地。

一、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做到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区一级纪委监委,首先要深入、准确领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中央纪委的精神上来。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想源泉、行动指南。

务必要坚持长期学、深入学,只有学到真理、悟到真谛,才能真正做到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我们的所有一切工作、一切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就是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宪法修正案》修改确立的监察制度,其具体化正是《监察法》。

学习好、维护好《宪法》,是我们开展好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具体体现。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管辖问题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2)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重点是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可以管辖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具体涉及到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以及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循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罪名。所谓“可以”管辖,是指这些犯罪本也在监察委的管辖范畴,但如果“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人民监察院管辖”。实践中一般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事行政监督、监所监督等部门担负,以体现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该17个罪名中,前14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目前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该条确立了监察机关职能管辖的标准:人(公职人员)+事(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知识测试题题库(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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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知识测试题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知识题库(2018年5月)一、单选题(80道)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____通过。

(D)A. 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全会B.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C.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全会D.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全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_________起施行。

(C)A. 2018年3月3日B. 2018年3月15日C. 2018年3月20日D. 2018年3月25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________、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C)A. 监察事项和管辖B. 监察对象A.廉政建设B.反腐败工作C.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D.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8.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____。

(C)A.互相帮助,互相配合B.相互衔接,相互配合C.互相配合,互相制的D.相互制约,相互完善9.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

(B)A.权责对等,注重监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B.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C.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惩戒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D.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宽严相济10.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____的长效机制。

(D)A.不能腐B.不想腐C.不敢腐D.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11.国家监察委员会由____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党的全国代表大会D.党的中央委员会12.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____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____任免。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

浅谈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范围作者:李文倩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21期摘要:关于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梳理《监察法》、《刑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认定,从对比法律、以案剖析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范围进行认定,明确判定是否为监察对象主要取决于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察对象;公务活动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实施颁布,实现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

但《监察法》实施后,各界对监察对象的范围因“公权力”、“从事公务”、“国家工作人员”理解不一致而持不同意见,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范围的清晰认定。

因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所以准确认定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一、国有企业的认定《监察法》释义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独资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刑法》中的“国有企业”是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实践,下发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刑法》中的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相比其他法律法规来说范围较窄,然而在2010年,“两高”根据办案实践,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也纳入了国有企业的范畴,这是因为国有参股公司是基于有无国有股份而非国有股份比例大小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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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罪名的追诉立案标准整理,对尚未有具体立案标准的罪名明确其犯罪构成,并提出参考意见,便于工作学习。

一、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类犯罪共涉及刑法条文24条,包括17个罪名。

(一)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二款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三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六)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七)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八)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5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空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十)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潦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子立案。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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