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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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终端租赁合同
甲方: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乙方: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给乙方POS终端及附属产品且乙方协助甲方对特约
商户进行推广使用收钱吧POS机并提供相关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价格及付款方式
1.POS终端是指收单机构放置在特约商户处的,能够接受各种线上支付工具并接受柜
员的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设备。由甲方购置租赁给乙方,乙方无需
支付任何费用,但乙方需要协助召集15家美食广场商户,联合推送收钱吧产品以作为试用,收钱吧人员配合连城工作人员给商户宣导活动内容并提供咨询服务。
2.付款方式:
由银行汇款,乙方按合同金额汇到甲方指定账号,或乙方到甲方公司直接交款,甲方
开具收据或发票。
3.甲方收到款项后由甲方派业务员到乙方现场安装调试POS终端。
4.POS终端租赁费每月40元,POS终端每月通讯费80元;预付全年租赁费优惠价每年400元,此费用自预付款中扣除。
二.售后服务
1、乙方如发现POS终端故障,拨打故障电话报告故障情况,甲方将派业务员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2、不能马上修复的POS终端甲方提供备用机更换。
3、中国移动通讯网络信号不能覆盖的区域建议使用有线POS终端,租赁价格相同。
三.保密条款
1.为本合同的“专有信息”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
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
权方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方案、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与产品开发计划等,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
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
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本合同项下的合作
关系产生刘甲、乙双方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关系;
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
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需要的或需向业务主管
部门如中国银联披露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甲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改装、更
新等行为;
4.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无效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十年内仍然有效。
四.租赁期限及折损
1.乙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甲方POS终端设备并保证该终端无人为损坏,如
若损坏须照价赔偿,每部POS终端设备1800元。
2.租赁期未到乙方要求退网终止租赁合同的,将扣除折损费300元。
3.如若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成功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白金卡及乐惠卡每户将另行扣
除1200元。
4.对乙方的预付款项,甲方须扣除相应费用收回POS终端设备后,余额全数退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如若发生乙方不能成功办理光大银行阳光商旅卡及乐惠金卡,乙方要求终止租赁合
同且乙方尚未开通使用POS终端,甲方将全额退款。乙方继续租赁甲方POS终端,甲方将
每户1200元退给乙方。
2.如若甲方售后服务超过48小时无响应,甲方将免除当月租赁费。
3.乙方出现POS终端业务违规刷卡操作造成银联查处的,乙方将全部承担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冻结扣除乙方资金,直至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六.合同纠纷
解决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貮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日期: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