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药品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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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原告申怀文系淇县桥盟乡大石岩村乡村医生,在本村开设一家"中西药门诊".去年5月9日,淇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正常检查时,查出原告正在销售的药架上有过期药品和非法制剂,同时发现该门诊没有药品购进记录对此,淇县药监局于去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管管理办法》,给原告申怀文下达了淇药行罚字(2002)第007号处罚决定书,没收原告过期药品和非法制剂,对原告处以120元罚款.原告不服处罚,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点问题】淇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否得当?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分析】淇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在履行行政检查义务时,查出原告申怀文开设的"中西医门诊"销售过期药品和非法制剂,且未建立药品购进记录,有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剂为假药.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处理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没收过期药品和非法制剂,处以120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其处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淇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判决维持淇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申怀文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