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近年来,由于中国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中国海上运输量的大幅增长,海上交通安全日益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律于2019年3月1日正式生效。
下文将从背景、目的、主要条款以及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在中国海运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全球海上贸易的流量也逐年增长。
中国位于世界航线的中心位置,涵盖了全球大部分的航线。
这意味着中国承担了极高的海上交通风险,情况日益复杂,目前需要有效措施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为此,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条款1.安全生产义务海上运输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运输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同时,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档案,随时记录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后续处理情况。
2.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要求对船舶进行注册、备案、检验及管理。
船舶必须依照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修理和维护,同时,确保船员的培训和素质,并制定应急预案。
3.船员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员的安全要求也非常严格。
船员必须取得相应技能培训证书和医疗证明,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值更日程进行操作,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安全管理行政处罚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环保规定、违反作业规定和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修复的船舶,海事管理部门也可以强制停航或者取消航行的许可证。
四、应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对于提高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水平影响深远。
一方面,该法律为海上交通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海事管理部门打击不法行为提供合法性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海上货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海上货运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1. 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
2. 船舶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船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船舶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四、货物安全管理1. 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2. 货物分类、包装、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3. 货物储存区域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4. 货物装卸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安全装卸。
五、船员安全管理1.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2. 船员必须遵守船员行为规范,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4. 船员必须参加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良好。
六、应急处理1.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职责。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4. 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 定期对船舶、货物、船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
为保障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制定安全规范、设备维护、安全培训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几个方面探讨海上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制定安全规范在海上运输中,制定一系列严格的安全规范是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的基础。
首先,需要制定航行规则,确保船舶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速度行驶,避免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
其次,要建立货物装载规范,确保货物的装载平衡和固定稳定,避免货物滑移或者船舶倾覆。
此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船舶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设备维护良好的设备维护是保障船舶和货物安全的关键。
船舶的各项设备如舵机、发动机、通信设备等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同时,消防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如灭火器、喷水装置等要保持良好的状态,以备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此外,还需针对船舶建立维护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确保船舶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安全培训为提高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安全培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船员应接受针对海上运输的专业培训,了解航行规则、船舶维护、紧急情况的处理以及救生设备的使用等。
同时,相关人员如码头工作人员、港口管理人员等也需要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正确使用和操作相关设备,并能够应对突发情况。
四、事故应急管理即使在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和进行设备维护的情况下,海上运输中仍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
因此,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个部门和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职责和行动步骤。
同时,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事故发生后,还需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海上运输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和货物安全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安全规范、设备维护、安全培训以及事故应急管理等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减少海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船员和财产的安全。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5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____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一、前言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
与陆地运输相比,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更加复杂和危险,因为船只在大海或海洋中运行,需要应对更多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变化。
因此,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与问题,以及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海上船舶运输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风浪、雷电、恶劣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船只本身也可能出现机械故障或设备失灵。
若没有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损害环境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环境之一。
如果船舶发生油污染或其他污染物泄漏,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保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关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1. 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全球各国对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不尽相同,管理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一些国家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执法力量,导致部分船舶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 人员素质不高海上船舶交通运输需要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一些船员的培训水平和素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的船员可能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3. 船舶设备缺乏维护船舶的设备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由于一些船东或船舶公司对设备维护投入不足,导致船舶设备老化和损坏,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1. 加强国际间合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全球性的活动,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
各国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打击非法船舶行为,保障海洋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打捞清除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以保障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运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平台、海上桥梁、海上电站、海上石油平台、海岛码头、港口码头等。
第四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注重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2.综合管理,实施科学决策,保障船舶运营安全;3.防范为主,科学防控,预防事故发生;4.法制化管理,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机构、船员、施工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应分为三个层次:船舶管理层、船员层和施工人员层。
第七条船舶管理层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舶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置应急事件的手册;2.制定船舶航行轨迹和行动计划;3.定期对船舶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4.加强船舶消防设备的配备和使用;5.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船员层应具有相关的证书和资格,根据岗位职责划分职责,保障航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持证上岗,不得擅自离岗;2.根据船舶运行情况,进行船舶操纵和驾驶操作;3.掌握航行规则和通航标识等知识,确保航行安全;4.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良好的职业素质。
第九条施工人员层应参与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佩戴个人防护装备;2.严格遵守施工指令和操作规程;3.熟悉船舶设备设施,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4.定期进行演练和模拟施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事件应对第十条在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运营中,如遇到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保障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旅游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交通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海上交通运输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为此,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都创立了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门,旨在确保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牢靠。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下属一个负责监督全球港口和水域船舶安全和环保事务的组织。
IMO的任务是订立和修改与国际船舶和海运有关的条例和规定。
1994年,IMO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规(SOLAS),该法规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和削减海洋环境污染。
另外,IMO还发布了很多其他条例和标准,包括马尔萨斯公约(MARPOL),其旨在防止海洋污染和降低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
二、海事局(MSA)海事局(MSA)是中国海事监管部门,其职责是引导中国船舶和海员的安全和运营。
海事局负责管理海洋环保,防止海事事故,管理航行秩序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对于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海事局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引导性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港口和港口设施安全规范”、“航行通告管理方法”和“海上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船舶安全管理体系(ISM)是IMO要求大型商船必需依法遵从的规定。
ISM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行为准则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安全。
ISM的要求包括订立认真的安全管理计划,设立“安全官”和其他关键员工,对工作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改进,以及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
四、应急救援响应机制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一项关键任务是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
IMO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共同开发了一套有效的搜索和救援机制以应对船舶事故和飞机事故。
此外,较小的国家和地区还开发了各自的紧急响应计划和局部搜索和救援系统。
总结:在现代社会,海上交通运输以其高效、安全和牢靠性而成为世界贸易和旅游业的生命线。
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订立规章制度、颁布法规、加强技术管理和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为船舶交通运输供给了有效的管理保障,提高了海上船舶的安全性和牢靠性,进一步推动了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进展。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船员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以人为本。
3. 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持续改进。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船舶运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 船舶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
四、安全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制定和实施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船舶运输安全检查;(3)监督船舶运输安全措施落实;(4)组织开展船舶运输安全教育培训;(5)处理船舶运输安全投诉和举报。
2. 安全委员会职责:(1)审议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2)监督船舶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3)提出船舶运输安全改进措施;(4)处理船舶运输安全重大问题。
3. 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处理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2)协调船舶运输企业各部门应对安全突发事件;(3)指导船舶运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4)评估船舶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效果。
五、船舶运输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检验与维护:(1)船舶应定期进行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2)船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设备完好;(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
2. 船员管理:(1)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3)船员应遵守船舶操作规程。
3. 航行安全管理:(1)船舶应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航行安全;(2)船舶应配备导航设备,确保航行准确性;(3)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
4. 货物运输安全:(1)货物应分类装载,确保货物安全;(2)货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货物移动;(3)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控,确保货物安全。
航运行业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航运行业海上安全管理规范导言海上安全是航运行业的重要课题,直接关系到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为了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可靠,航运行业有必要制定和遵守一系列的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本文将从船舶维护、航行安全、货物搬运、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探讨海上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维护船舶作为海上运输的主要载体,其状态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到航行的安全性。
船舶维护是保障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 定期检查:船舶应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装置、电气系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各项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维修记录:对于维修过程,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内容、使用的材料以及维修人员等,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
3. 更新设备:随时更新、升级和更换老化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确保船舶设备状态符合最新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航行安全航行安全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对于确保船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至关重要。
以下是航行安全的相关规范:1. 航行计划:船舶在起航前应编制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预计航速、航行路线、停泊点以及可能的遇险区域,并及时更新航行计划。
2. 通讯设备:船舶应配备完善的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无线电通讯等,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及时与陆地通讯并寻求救援。
3. 船舶定位系统:使用先进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船舶进行实时定位和监控,确保船舶航行轨迹正常,以及实时获取船舶位置信息。
货物搬运货物搬运是船舶运输中重要的环节,合理、安全的搬运措施能够避免货物损坏和船舶不稳定等问题。
以下是货物搬运的相关规范:1. 质量控制:货物搬运前应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和确认,确保货物符合相应标准,避免因货物质量问题引发不必要的事故。
2. 装载平衡:对于船上的货物布局和装载,需确保船舶的平衡性,避免货物集中或偏斜,造成船舶倾覆或稳定性不足的问题。
3. 定位固定:搬运好的货物需要进行固定,使用各种固定装置和工具,确保货物在航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滑动或倾覆。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二号)《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6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9日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三章海上客货运输安全第四章海上搜寻救助第五章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全球贸易和人口的不断增长,船舶运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安全事故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一、制度背景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船员的安全。
制度的实施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二、制度内容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人员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2.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危险物品的处理和运输流程,对危险物品的存储、包装、装卸和运输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3.船舶安全装备管理:明确船舶安全装备的种类和数量,保证其完好有效,避免因设备损坏对航行造成影响。
4.船舶检验和维护: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保证船舶的安全性。
5.船员培训和管理:对船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制度实施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需要全船所有人员都严格遵守,要按照制度中规定的安全流程进行作业。
同时,舰船长也需要对船员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四、制度评估好的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船舶的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确定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完善。
五、结论船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和船员安全的基础,对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全员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和改进,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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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
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有船单位应对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三十一条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
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二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