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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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不同县市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纳税人的机构间移货,不适用上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但自行独立核算的”,资产移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根据细则第四条其他条款判断。即是否发生代销、投资、分配、赠送行为,同一法人下属分公司调拨固定资产,如果是无偿赠送,则要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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