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检索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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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检索
方案步骤:
一、使用搜索引擎,检索:“我国土地制度”
二、利用“贵州数字图书馆”搜索获得有关我国现行的有效法律制度,文图书:18 种,中文期刊:2174篇,中文学位论文:14 篇,中文会议论文:8 篇。
三、利用期刊数据库,查找到有关我国土地制度沿革及发展的研究成果中文期刊14 篇。
内容:
一、制度沿革
(一)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很容易理解。“在原始社会,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属于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整个氏族公共所有的财产。”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水平非常有限,自然环境十分恶劣,人们只能在以氏族公社和种族部落为单位的组织里共同占有和共同使用土地,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从而确立了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制。
(二)奴隶社会时期
这个时期包括夏商周三朝,这个历史时期奴隶社会的统治者为了满足奴隶阶级的利益,从社会和阶级的角度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是我国土地制度化的开始时期。这个时期施行的土地制度是以奴隶主和贵族为主的土地国有的井田制,从西周至春秋时期,这是构成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的奴隶社会的现实基础,是这一历史时期奴隶制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关系的总根源。周武王克纣成功,实行“封邦建国”之始,即宣布全国土地和人民都是属于周天子的,所谓“皇天既付中国民,越(与)厥疆土于先王”,又诗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便是表明周天子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是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法权体现人。随着历史的发展,井田制瓦解于春秋战国时奴隶所有制向封建所有制经济形态过渡时期。
(三)封建社会时期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根本即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榨取地租、放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其他阶级。在不同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
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到战国时期,正式确立,
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包含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1、国家土地所有制
即国有土地。“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历代封建政府和皇帝都直接掌握着一部分土地”,各朝各代的皇庄、王田、军屯、民屯等都是国有土地,尤其以北魏、曹魏、隋唐为最盛。国家占有大量的土地,一方面为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为巩固国家政权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掌握了大量的土地,也就掌握了社会的经济命脉。
2、农民土地所有制
即个体农民的土地。个体农民拥有的土地虽然不多,但人数最多,向国家交纳赋税,服兵役和徭役,“是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能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最主要基础,所以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和扶植”,凡是明君圣主都非常懂得爱民、养民,以民为本。
3、地主土地所有制
即地主拥有土地。地主,是封建社会的富人阶级,出租土地,剥削贫苦农民,是人人向往的社会角色。他们有钱有势,很容易挤进国家官员队伍中去,借助国家政权来保障他们的既得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地主阶级有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有文化,有能力,是国家官员的候选人阶级。不管是论经济优势,还是论文化,地主阶级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特权阶级,是顺理成章、理所应当的事情。所以,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
(四)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
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根本特点。
1、土地买卖。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国有制并不占支配地位,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存在为土地买卖提供了可能性。早在战国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记载。如中牟之人有“弃其田耘、卖宅圃”者,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到商鞅变法时,则干脆肯定了“除井田,民得卖买”的合法性。秦汉以后,土地买卖是我国封建社会经常普遍存在的事实。只要土地买卖存在,土地兼并就必然会如影随形地出现。
2、土地兼并。在单纯的地主经济内部,地主对于消费有无限的追求,这就决定了他们必然尽量兼并土地,扩大自己的经济能力。土地兼并的过程,实际就
是地租地产化的过程,因为地主兼并土地的原则就是“将以其夺之人者辗转而为夺人之具不已”。地主拥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积累的数量就越大,兼并土地的力量就越强。因此,土地兼并的进程不是等速度地前进,而是按照加速度的步伐前进的。
(五)民国时期
近代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给传统经济思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中国经济思想开始了现代化的历程。自孙中山提出地价税思想后,地价税成为20世纪上半期解决土地问题的重要制度选择。民国时期地价税研究不断深入,构建起了比较完整的地价税理论体系,最终不仅彻底不同于传统田赋思想,更是超越了孙中山的地价税构想,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税经济思想的现代化。
(六)建国以后
1、新中国成立到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作为标志的。《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由此可见,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
2、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通过采取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实行自愿互助原则,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到1956年底,农业合作化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3、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思想的影响,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在缺陷,并且尚未克服。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