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晋升管理制度
泰康晋升管理制度一、总则泰康作为一家以健康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公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绩效,泰康制定了晋升管理制度,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晋升机制。
该制度旨在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不断完善个人能力,实现自我价值。
二、晋升条件1. 勤奋努力,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不断学习的精神。
2. 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3.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4. 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5. 具备领导力和创新精神。
6. 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7. 在公司内部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
三、晋升方式1. 内部晋升:公司优先考虑内部员工的晋升机会。
员工可以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绩效,参加公司举办的晋升考核,从而争取晋升的机会。
2. 外部晋升:公司也开放部分职位给外部人员竞争,外部员工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了解公司的招聘信息,参加相应的面试和考核程序,争取晋升的机会。
四、晋升程序1. 考核: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的成绩来评定员工的工作表现。
绩效考核的指标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创新等方面。
2. 面试:通过绩效考核优秀的员工可以参加公司组织的晋升面试。
面试考核的内容包括个人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领导力和职业素养等方面。
3. 决定:公司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和面试表现来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给员工晋升的机会。
晋升结果将公示于公司内部。
4. 升迁:通过晋升程序评定合格的员工将获得相应的晋升资格和薪酬调整。
五、晋升岗位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岗位需要,公司设立了不同的职级体系,包括初级员工、中级员工、高级员工、主管、经理等职位,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表现和晋升条件,逐步晋升到更高级的职位。
六、晋升奖励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晋升机会,公司设立了晋升奖励制度。
晋升成功的员工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晋升证书,并享受相应的薪酬调整和福利待遇。
七、晋升监督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晋升管理部门,负责晋升程序的监督和管理。
泰康人寿新人基本法资料文档
见习业务代表的增员权力
见习业务代表可做增员者,并在晋升为正式业务代 表之月起享受增员奖金,享受增员奖金的月份为: 12个工作月-晋升正式业务代表所经过工作月; 享受的标准为:增员奖金=直接增员当月FYC×6%。
佣金-正式业务代表层级利益
• 首年度佣金(FYC) • 续年度佣金(RYC) • 优质续保奖金 • 增员奖金 • 增才奖金 • 个人销售奖金 • 个人年终奖金
如在第四至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SA的条件,责自达标次月起, 每月维持在SA及以上级别,可恢复责任津贴,但之前月份不再补发。 注3:TA如在入司六个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法晋升SA者,则自第七个月 起,将不再享受责任津贴。 注4:第7-12个工作月中“各代增员人数”要求的“1人”是指当月至少 有一名fyc≥300元的直接或间接增员
各职级保险金额
特别给付项目
职级
见习业务代表 正式业务代表
销售经理 业务主任
意外伤残及 身故保险
20,000元 5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疾病身故保险
无 50,000元 100,000元 100,000元
住院医疗保险 (不含急、门诊)
无 5,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新人财务支持行业最高
各代增员人数(人) (增员fyc ≥300元)
-----
责任津 贴(元)
300
500
800
------
1500 400
600
800
1500
1
800
注1:15日以后入司的见习业务代表,在计算第一个工作月责任津贴 的月FYC标准时,入司当月及次月的月FYC可一并计入。
注2:见习业务代表在入司第三个工作月末如达到基本法晋升为SA的 条件,则自第四个工作月起,每月维持在SA及以上级别并达到表中相应 月份的条件,可继续享受责任津贴,否则暂停享受责任津贴。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1.0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 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未定义书签。
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40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05-02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保监发〔2013〕40号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改建。
(一)改建申请已经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电话销售中心进行改建,并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提出改建申请,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1.改建申请书,应明确机构名称、专用号码、所在地、销售区域等;2.改建报告,应说明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各项标准;3.改建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等。
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合作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向合作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向呼入地保监局报告。
备案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七条。
(二)改建审批和备案关于电话销售中心改建的,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批准改建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的,保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可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为统一监管标准、提升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现有关于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2013年4月25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
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
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
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
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
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
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
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
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误!未定义书签。
为开拓电话销售(以下简称“电销”)市场,规范电话销售组织架构,明确电话销售人员职责和从业守则,规范公司对电话销售人员(以下简称“电销人员”)的管理,满足电销人员的事业发展规划,并保证电话销售契约品质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电话销售人员与公司的代理关系建立与解除、考核、佣金、日常行为标准及奖惩等事项,除公司与电销人员另有约定外,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电话销售人员”是指,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在泰康直辖电销中心从事个人寿险产品电话销售或电销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电话销售培训生。
本制度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制度”。
公司与电话销售人员依《保险代理合同书》形成保险代理关系。
无论公司对电销人员采取何种管理办法,电销人员与公司之间仍属保险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本制度作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重要附件之一,不得随意更改,需严格执行。
1.0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电话销售部设管理职和销售职。
管理职包括: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资深电话销售组长(Senior Team Leader)、电话销售组长(Team Leader)。
销售职包括: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和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名为「泰康之星」, 分为3级6阶, 包括:高级–五星、六星中级–三星、四星初级–一星、二星凡处于培训期的培训生,均称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其工作职责与职务条件与电话销售理财专员相同。
1.1 区域经理(UM)区域经理:含资深区域经理(Senior Unit Manager)、区域经理(Unit Manager) 汇报对象: 电话销售经理(Telemarketing Manager)职责摘要负责区域内部的业务规划,组织发展,绩效评估与运营管理,达成整体业绩目标,并提供最佳的电话销售服务品质。
泰康人寿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泰康人寿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公司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泰康人寿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员工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选拔第四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岗位要求等。
第五条人员招聘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方式,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学历证明。
第七条公司对通过面试、笔试等环节的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录取。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培训体系,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晋升培训等。
第九条员工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支持员工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根据员工表现和业绩,选拔优秀人才晋升至更高岗位。
第四章考核与绩效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等依据。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完善的福利体系,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节日慰问等。
第六章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休假与调休第二十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定休假制度,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陪产假等。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向公司申请调休。
第八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二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版本号:生效日:2008年10月目录37本办法依据代理合同和《泰康人寿电话销售基本法》制定。
电话行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办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一手续费构成电销人员手续费=岗位津贴+勤工奖+职级(务)津贴+奖金+佣金+年终奖+商业保险+训练津贴等,其中除岗位津贴部分按地区实行不同数额标准以外,其他项目仅与相应职级挂钩,均不分地区,统一划定。
二岗位津贴根据地区展业环境与阶段的不同,将从事电销的地区划分为四类,地区类别每年允许调整时间为1月1日与7月1日。
特殊情况:为了快速拓展业务、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以下情况可以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适用人员:1、电销业务初创期(指正式拨打前三个月)进入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话销售经验的管理或销售人才;2、其他公司急需且特殊优秀人才适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制度内容:对于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的电销人员,公司原则上可以向其发放不超过该人员待定级别岗位津贴的两倍数额的岗位津贴,且执行保底岗位津贴期间对其发放的奖金与佣金系数均为该人员待定级别相应系数的二分之一。
三勤工奖四职级(务)津贴五奖金及佣金1 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及业绩奖金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率及业绩奖金=(上一财务月内TSR个人承保NAFYP-上一财务月内TSR个人犹豫期内撤保NAFYP)*佣金比率+业绩奖金*保费持续率-犹豫期外撤保NFYC-失效NFYC+复效NFYC,佣金率及业绩奖金见下表:保费持续率=过去12个月生效且现在仍然有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生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犹豫期内撤保保单之NAFYP)2 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制度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为全区域(组)人均当月承保保单之NAFYP*当月人力*佣金比率全区域/组人力的计算●人力由Trainee服务满第一个财务月开始计算●Trainee均以1/2人力计算, 但服务未满第一个财务月的Trainee不计人力●当月服务未满半个月的TSR以1/2人力计算六年终奖公司按年度提供年终奖,凡在每年度12月底前已通过考核并在考核后工作满3个月,且发放年终奖时仍与公司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电销人员,公司即可按照电销人员年终奖计算年度的相应职级给予年终奖。
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A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中国人寿营销员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 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5)第六章委托报酬 (9)第七章品质管理 (17)第八章考核 (18)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25)第十章附则 (2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A 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泰康银保基本法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架构 (5)第三章营业部建设 (10)第四章人员管理 (19)第五章考核 (26)第六章薪资和福利 (35)第七章工作管理 (42)第八章品质管理 (45)第九章附则 (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新三年发展战略,推动业务模式的价值转型,实现银保“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打造市场领先的标准营业部团队,培养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保险金融理财和销售队伍,规范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管理,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保销售人员管理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通过银行、邮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等渠道网点销售公司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所有寿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是指符合公司聘用条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的“银行保险销售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明确银保销售队伍发展目标:践行公司战略,打造专业规范的标准营业部,建设“诚信经营、客户信赖;专业取胜、服务领先;追求成功、实现价值”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金融理财和销售队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是指将各险种规模保费收入按第七条规定折标后的保费。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各险种折标方法及标准如下:1、折标系数:指趸缴或期缴险种规模保费折算成标准保费的换算系数。
2、标准保费=趸缴或期缴险种规模保费×折标系数。
3、各险种折标系数如下:员队伍;新产品折标参见总公司银保事业部发文。
4、本办法所称“总标准保费”是指趸缴险种标准保费和期缴险种标准保费之和。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包括直接负责渠道网点管理和指标达成的客户经理,属于专业销售队伍;负责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和指标达成的营业组主管及营业部经理,属于销售管理队伍。
2012新基本法
2012新基本法
泰康⼈寿营销员晋升、考核标准⼀览表(2012版)
基本法晋升标准
正式业务代表在考核期内直接推荐⼈员FYC的20%可以回算给推荐⼈进⾏维持考核,但最⾼不得超过维持考核标准的
50%(即最多不得超过FYC450元)。
见习业务代表⾃签约第⼆个⾃然季开始进⼊为期⼀个⾃然季的挂零考核期,挂零考核期内未产⽣⼀件(含)以上可承保的新保单(含卡单及团个交叉保单)者,将进⼊为期⼀个⾃然季的观察期。
其它级别签约满三个⽉或以上,在最近的⼀个⾃然季开始进⼊为期⼀个⾃然季的挂零考核期,挂零考核期内未产⽣⼀件(含)以上的可承保的新保单(含卡单及团个交叉保单)者,将进⼊为期⼀个⾃然季的观察期。
观察期内如达到考核标准,视为通过挂零考核,⾃下⼀个⾃然季进⼊新的挂零考核期,否则予以终⽌保险代理合同。
观察期内考核标准如下:个⼈累计新契约件数1件;个⼈累计FYC300元
8.2.4 观察期内⼿续费发放标准如下:当⽉FYC≥100元时可发放⾸年度佣⾦、续年度佣⾦等各项⼿续费,否则除⾸年度佣⾦外,各项⼿续费均不予以发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销售人员手续费与职级管理办法
版本号:1.0
生效日:2008年10月
目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3一手续费构成3二岗位津贴3三勤工奖4四职级(务)津贴5五奖金及佣金5六年终奖9
七、商业保险7
八、训练津贴7
一通则8二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考核与晋升8三销售职向管理职的转任14四管理职的考核与晋升15
本办法依据代理合同和《泰康人寿电话销售基本法》制定。
电话行销人员的晋升、考核、待遇、福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实行,公司有权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要求和公司管理的需要修订“本办法”。
电话行销人员手续费及奖励制度
一手续费构成
电销人员手续费=岗位津贴+勤工奖+职级(务)津贴+奖金+佣金+年终奖+商业保险+训练津贴等,其中除岗位津贴部分按地区实行不同数额标准以外,其他项目仅与相应职级挂钩,均不分地区,统一划定。
二岗位津贴
根据地区展业环境与阶段的不同,将从事电销的地区划分为四类,地区类别每年允许调整时间为1月1日与7月1日。
特殊情况:为了快速拓展业务、吸引人才、稳定队伍,以下情况可以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适用人员:
1、电销业务初创期(指正式拨打前三个月)进入公司,具备丰富的电话销售经验的管理或
销售人才;
2、其他公司急需且特殊优秀人才
适用时间:不超过6个月
制度内容:
对于适用保底岗位津贴制度的电销人员,公司原则上可以向其发放不超过该人员待定级别岗位津贴的两倍数额的岗位津贴,且执行保底岗位津贴期间对其发放的奖金与佣金系数均为该人员待定级别相应系数的二分之一。
三勤工奖
TSR销售职级在达到如下任意项目考核要求时,可享有该项月勤工奖,具体标准如下:
四职级(务)津贴
五奖金及佣金
1 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及业绩奖金
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佣金率及业绩奖金=(上一财务月内TSR个人承保NAFYP-上一财务月内TSR 个人犹豫期内撤保NAFYP)*佣金比率+业绩奖金*保费持续率-犹豫期外撤保NFYC-失效NFYC+复效NFYC,佣金率及业绩奖金见下表:
保费持续率=过去12个月生效且现在仍然有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生效保单之NAFYP-过去12个月犹豫期内撤保保单之NAFYP)
2 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制度
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奖金为全区域(组)人均当月承保保单之NAFYP*当月人力*佣金比率
全区域/组人力的计算
●人力由Trainee服务满第一个财务月开始计算
●Trainee均以1/2人力计算, 但服务未满第一个财务月的Trainee不计人力
●当月服务未满半个月的TSR以1/2人力计算
六年终奖
公司按年度提供年终奖,凡在每年度12月底前已通过考核并在考核后工作满3个月,且发放年终奖时仍与公司存在保险代理关系的电销人员,公司即可按照电销人员年终奖计算年度的相应职级给予年终奖。
年终奖=该电销人员全年佣金收入的总和*年终职级年终奖比率。
年终奖将于次年3月之发放佣金日发放。
(一) 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年终奖金比率
(二) 管理职电话行销人员年终奖金比率
TL、STL年终奖比率为20%,UM、SUM年终奖比率为25%。
七商业保险
公司将为电话行销人员销售职三星以上及管理人员提供商业保险,包括:附加意外险,定期寿险,团体医疗保险。
具体保额见下表。
八训练津贴
为电话销售理财专员培训生提供训练津贴
✓培训期内未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不享受训练津贴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通过公司产品及技能培训的人员,公司提供每日50元的训练津贴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但未通过公司产品及技能培训的人员,公司提供每日35元的训练津贴
✓如通过公司培训且签署书面保险代理合同,但未能服务满一个月的电话行销人员不享受训练津贴
电话行销人员的考核、转岗与晋升
一通则
(一) 各级电话行销人员晋升应逐级晋升,优秀人员可适用以下快速晋升办法, 但禁止跳级
晋升。
(二) 各级电话行销人员于每月考核结束后自己提出晋升申请,经审核符合晋升条件的,经
批准后下月即适用晋升后的职级。
(三) 人员的晋升与转岗与其对公司的贡献和个人的职涯规划直接挂钩, 除了业绩的硬指标
外, 其它软要求包括:通过海选选拔适任转岗TSR、面试、笔试、培训成绩、内部推荐TSR 成绩、配合公司执行新项目或新名单测试成绩等, 均将列入考虑, 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布,并作为代理合同的附件。
二销售职电话行销人员的考核与晋升
(一) TSR的考核标准按地区划分为四类
(二) TSR的考核,职级维持,下降和恢复
(三) TSR正常晋升
(四) TSR快速晋升
三销售职向管理职的转任
中级以上(即三星阶以上) 的TSR销售职,达到如下的转任条件,且电销人员的管理职有空缺,即可申请转任至管理职。
四管理职的考核与晋升
(一) TL考核,职级维护、下降和恢复
(二) TL正常晋升
(三) TL快速晋升
(四) TL晋升UM
(五) UM考核,职级维护、下降和恢复
(六) UM正常晋升
(七) UM快速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