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抵押、查封的财产对象,不影响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行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仍应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拥有多个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专项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情况。
第三章
第十二条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公告后的《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第九条除首次计提外,矿山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矿产品开采情况按年度计提基金(以《方案》适用期为准,一般每五年一个阶段),计提方法如下:
本阶段各年度计提基金=(基金计提总额-当期适用《方案》评审前已缴存金额)×上年度实际开采的矿产品资源量/当期适用《方案》对应的设计可利用资源量。
第十条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规定计提基金。
矿山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经费,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提取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基金计提实行一次性计提和分期计提两种方式。基金计提总额为当期适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投资总额。
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管理的探讨
1172020年24期 (8月下旬)财经研究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和壮大,能源消耗也开始呈现增长的趋势,开采矿山的同时不可避免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程度的污染。
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就成为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
基于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需要花费巨额的资金来保障,我国国家三部委于2017年出台下发的《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提高矿山治理的效果,并且保证矿山管理工作的可持续性。
矿业权人需要保障环境治理费用以及环境恢复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
本文从财税管理角度,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的设立条件、预算管理、审核流程、会计信息披露、税务处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等相关业务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税处理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背景我国国土资源局联合财政部以及环保总局在2006出台的《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已废止)文件规定:我国为了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提升矿山环境治理的能力和恢复效果,督促矿山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起资源开发和环境治理的费用,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计提需要用以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保证金,并且是由当地的财政主管单位进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存取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利用该项资金。
地方财政机构联合国有资源和环境保护主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进行预提的环境治理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7年我国的国土资源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原文件(财建〔2006〕215号)废止,联合出台《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文件规定:由于原先实行的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当前的环境,对于原先制度中的一些方法需要作出更改。
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结合整个矿山企业在开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的损坏程度,制定整个矿山在开采年限内的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预计弃置费用。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义务,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矿山生态修复应当按照“保障生态安全,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鼓励企业实施开发式治理,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第五条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遵循“企业计提、专账管理、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按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反映基金的计提与使用情况,并将基金账户开设情况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每季度应当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提基金。
其计算公式见附件1。
矿种系数和开采系数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制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同一矿山,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位置不重叠时,应当按照不同的开采系数分别提取基金,当空间位置发生重叠时采取“就高”原则。
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空间位置不重叠的,按照不同矿种系数分别计提基金。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生态修复。
矿山企业累计计提的基金不能满足年度矿山生态修复实际所需费用的,应当以本年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XX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XX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XX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及矿山土地复垦等义务,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前提,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的基金设立、计提、使用、监管。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
第五条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宜农则农、宜水则水、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贝!],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基金的计提第六条矿山企业须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山企业设立基金后一周内将基金设立情况报市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县级主管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基金监管协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矿山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业权受让人不得以权属变更等借口逃避矿业权影响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七条矿山企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预算,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6年2月10日财建[2006]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
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
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
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按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矿泉水、地热矿山,以及无最终边坡的露天开采矿山以外的持证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规范提取、合理使用、动态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金计提依据和标准第五条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要求,基金提取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治理经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治理方案应明确预期开采年限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概算应包含涨价预备费。
未明确实施进度及分年度治理经费概算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对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书面补充材料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采矿权人在开采服务年限内,根据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计提基金。
新建矿山建设期、上年度无实际开采量的持证矿山不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计提本年度需计提基金,年计提基金额计算公式:年计提基金额=治理方案所确定的治理经费×上年度实际开采量/采矿权出让储量第七条根据矿山剩余资源储量和实际年生产规模预估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小于3年时,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情况,重新复核尚需进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按尚需治理经费的金额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2017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有关政策举措。
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其中,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制度办法切实可行。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我省的《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一)《办法》明确了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缴存保证金,对于矿山企业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在扣除因完成治理恢复任务已返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
返还的保证金优先用于基金提取,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二)《办法》建立基金制度。
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
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治理的支出。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
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核算与管理思考作者:杨功金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34期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取消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同时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目前已出台基金管理办法的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各地在基金性质、基金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上既有共性也存在一些差别。
湖南省2019年8月6日起开始实施《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湖南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所需资金按照《方案》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根据当年发生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结合企业属地的实际情况,本文拟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会计核算改进意见和管理建议。
一、影响恢复治理基金会计核算的因素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应按照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核算。
事实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弃置费有相似的地方,但区别也很明显。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固定资产弃置费是专门针对存在很大弃置义务的特殊行业企业提出的要求,表现为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且发生时间为企业停产关闭拆除阶段,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主要是针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与复垦,这种治理费用表现为边生产边治理,周期虽然也长,但其支出是连续不断的,只有企业闭坑后的治理支出才表现为弃置费用。
因此对于恢复治理基金的核算要考虑其特殊性。
(一)计提年限如何确定按照湖南省的管理办法,恢复治理基金实行“一次核定、分年计提、逐年摊销”。
一次核定指的是治理方案应该经过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根据经费估算一次核定基金的总规模,确保能够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需要。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议及措施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议及措施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议及措施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矿山开采已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之一。
但是,矿山开采的不规范和环保意识的缺失给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需要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该基金由政府及矿山企业按比例缴纳,用于弥补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影响。
同时,建议政府将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纳入基金。
其次,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监管,对未经许可和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矿山进行关闭和整治。
加大对矿山污染的整治力度,加强对矿区尾矿库、矿山废弃物等污染治理和恢复。
建立矿区环境信息公示制度,让公众了解矿山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三,推广矿山绿色开采技术。
推广矿山开展“三化”(化尾矿、化废渣、化废水)综合利用技术,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山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环保教育、采取宣传措施等形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同时,加强与周边居
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矿山可持续发展。
总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
推动矿山可持续发展。
通过加强矿山环保工作,推广矿山绿色开采技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一个生态文明的矿山建设环境。
河北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W骯協信息快递安顺市政府调研组到中国(安顺)石材城调研1月190,安顺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立带队到中国(安顺)石材城进行调研。
在项冃现场,调研组一行首先实地查看了各场馆建设运营情况〉贵州西南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普昆做讲解说明。
随后在石博城澳斯特酒店二楼会议室进行了座谈,调研组详细听取了中国(安顺)石材城基本情况,以及目前急需市、县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各参会单位就如何盘活中国(安顺)石材城.推动安顺市石材产业发展进行交流发言,均表示将积极协助中国(安顺)石材城解决实际困难;并从石材城功能定位、优化营商环境、充实产业配套等方面共同研讨中国(安顺)石材城招商营运发展思路,积极为调研组制定中国(安顺)石材城相关扶持政策建言献策。
(本刊)河北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从河北省财政厅获悉,自2019年2月1日起,河北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由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缴存治理恢复基金。
2019年1月,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矿石产量将保持稳定在2.8亿吨,将重点实施低品位共伴生矿、石材、废石、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截止2月12日,河北省今年已批复矿山开发项目57个。
(本刊)南安市2018年度纳税超300万元的石材企业达64家2月15日上午,福建南安市召开2019年工作会议,对全年工作进行部署〉会上公布了2018年度全市纳税大户名单’包括水暖、石材、机械、金融、房地产、通信及鞋服轻纺行业等308家纳税超300万元的企业榜上有名,相比2017年增加了19家"2018年纳税超300万元的企业同比增加了19家,纳税超 亿元的企业同比增加了1家。
纳税企业和纳税总额数量明显上升。
2018年南安市规模T.业实现产值2407.51亿元,现价同比增长15.8%,可比价同比增长13.5%,可比价增幅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实现增加值438.21亿元,同比增长10.0%.增幅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和《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矿山企业(含地热和矿泉水企业)。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矿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并计入生产成本。
具体核算办法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矿山企业以采矿权为单位计提基金,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基金按照“企业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根据适用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不包括土地复垦费用)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按年度存入基金账户,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基金计提工作。
第一次缴存基金的计费年度与保证金首次起始计费年度相同,提取的基金可扣除矿山企业自行治理恢复费用。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政策性关闭或自主申请关闭、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再延续的矿山企业,2年内按照要求完成治理恢复且通过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保证金的85%及其利息,采矿权人应对治理成果进行为期两年的后期管护,经二次验收合格后,将剩余的15%保证金及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如不自行治理恢复或验收不合格,保证金不予返还。
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或因土地征收等原因由政府对矿区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保证金不予返还。
不予返还的保证金由缴存地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暂时停产的矿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方案》、审核矿山企业的《方案》变更;负责对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以及矿山企业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对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方案》,按照“谁发证、谁审批”原则,报相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按要求计提、支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监管要求,如实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切实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挥基金使用绩效,确保矿山建设、开采和治理恢复符合生态要求;按要求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其他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相关责任。
会计处理方法研究——以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为例
772020年09期 (3月下旬)财经研究摘要: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原有的保证金制度取消,基金制度建立,同时从成本计量和资金使用两方面对基金进行了规定。
本文通过对保证金政策的梳理、露天矿企业的矿井弃置费用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费用两者之间差异对比两部分为切入口,从对生产成本影响和对资金影响两方面着手,以对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提出建议。
关键词:露天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弃置费用;会计处理2017年11月6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中,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治理恢复责任,取消保证金制度,设立治理恢复基金。
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第六条规定“采矿生产项目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2019年8月23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至此我们可以认为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包含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两项支出。
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改变了原有的保证金制度,从生产成本和资金两方面进行了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本文拟对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提出建议。
一、政策变化从表1可以看出,政策由原来的具有押金性质的保证金转变为企业可使用的基金,体现了治理责任主体的转变,政府职能由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增强了企业环境治理的自主性,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降低了行政成本。
不论是保证金政策还是基金政策的管理,都应涉及适用范围、会计处理问题。
前期保证金相关文件更多的是侧重于从投资角度或资金角度对业务进行讨论,对会计处理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的情况,有以“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也有以“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会计处理方法研究刘姝娟 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以露天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处理为例表1 政策变化发文机构发文时间文件名称关键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0日《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形式:保证金、制定银行、专款专用计入成本方式: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计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2月23日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按用途分为弃置费用和日常费用两部分,并提出日常费用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国发[2017]29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采矿权人按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自治区未设立基金账户的在期矿山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并从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基金提取额度,基金提取额少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足,基金提取额多于本办法规定额度的,可以在下一个年度基金提取时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各盟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在一个月内做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应返尽返。
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新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新设立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本刊
【期刊名称】《石材》
【年(卷),期】2018(0)10
【摘要】按照《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印发(青
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18]961号)的要求,最迟将于2019年5月底前全部办理退还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手续,今后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总页数】1页(P25-25)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管理;青海省;保证金;国土资源厅;环境
保护厅;矿山企业
【作者】本刊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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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J],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
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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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就取消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取消保证金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保证金管理方式不同,尽快研究制定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按程序分类取消保证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采取资金属企业所有,但需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动用,存缴至银行专用账户的保证金,应解除资金支取与审批动用手续的关系;对于采取汇缴至财政专户,由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动用的保证金,按照企业实际缴纳资金数额与企业已动用的差额,归还企业;对于以其他方式存缴的保证金,可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研究确定具体可行的退还方式。
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二、明确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有关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进行治理修复。
三、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资金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